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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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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实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意见》已于2014年11月4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

关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应用和产业发展,本实施意见是根据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一、一般要求

(A)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统一标准、安全运营的市场秩序,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应用和产业发展。

(2) 工作思路

1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坚持统一标准、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场地分布。鼓励自用自建,支持专项建设和统一公共建设。公共建设部分纳入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运营,依法经营、统一规划、市场竞争。

2.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因地制宜,鼓励多元化资本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逐步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标准化、市场化、社会化。

3.以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重点推进超市、商场、车站、社会停车场(库)、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充换电建设。逐步形成充换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需求。有条件的,可以与加油站、加油站、停车场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

4.鼓励在住宅停车场规划建设自用充电设施,支持单位用户在办公停车场、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停车场建设专用充电设施(可按规定对外运营)。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停车场要在场地、用电等方面满足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要求,并预留一定比例的停车位供新能源汽车充电换电使用。

二、建设内容

在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是指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桩、充换电站以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主要包括:自用充电设施,即面向私人用户的充电桩设施;

专用充换电设施,即为社区和单位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备,以及为公共交通、环卫等特定行业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能服务的充换电设备;

公共充换电设施,即达到一定规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公共充换能设施,或由国有资金投资、国家出资建设的公共充换设施项目。

第三,建设和运营管理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各县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机构,市、市开发区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具体协调和管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是指对加油站和加油站的管理。

(1)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方针政策,《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卫政发〔2014〕13号),《关于成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的通知》(卫政办字[2014]64号),以及潍坊市电动汽车充电桩(站)布局规划。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协商土地供应计划,科学合理提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草案,组织成员单位进行现场调查论证,并报市国土部门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二) 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确定后,土地部门应根据年度供应计划进行充换电建设用地的储备和征用,并依法办理涉及农用地的建设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

(三)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或者招标、拍卖、挂牌组织划拨充换设施用地,并确定买受人。买受人按照规定支付土地成交价款,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用和专用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项目进行筛选,审查其标准一致性、技术可行性以及建设、安装和运营单位的条件,并发表意见。

(五)有关部门应当就公用和专用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征求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并在建设前依法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

(六) 公用和专用充换电设施建成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财政、,科技、发展改革、土地、规划、住房建设、消防、质检、安检、供电,并出具评估意见。

(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收到市充换电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评估意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政策措施。

第四,土地供应

(1) 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鼓励设立其他权利,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建设充换电设施。通过设立其他权利来建设充换电设施,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和现有建设用地的用途可以保持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如果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新的充换电设施,可以按照……协议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

根据法律。对现有停车场(站)进行改建或配备充电设施,不涉及新建建(构)筑物和规划布局调整的,不再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二) 对技术水平高、示范效应强、产业带动大的充换电设施项目,确需采取政府供地、单体建设等方式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管理,采取招拍挂、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地,建设要求可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在确定底价时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如果以拍卖方式提供土地,则应选择整体、分割、间隔和单一的拍卖方式。其他建设用地供应需要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应当将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换电用地产权。

五、施工

(1) 充换电设施建设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执行,潍坊市区、县市电动汽车充电桩(站)布局规划及相关规定。

(2) 符合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项目规模标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公共充换电设施,以及国有资本投资或国家出资的公共专用充换电设备的建设和运营,应当进行招标。超过法律和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项目,以及自用充电设施、非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专用充换电设施、居住区充换电设备的建设和运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招标的公共充换电设施可以特许经营,可以科学合理地确定运营期限。特许经营期满后,可以通过招标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招标由县、市区、市级开发区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依法对充换电项目招标活动和经营权进行监督。

(3) 充电和更换设施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鼓励有资质的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在小区内为私人用户建设充电设施,私人用户也可以通过自建和委托代建等方式自建充电桩。私人用户应支持和配合在住宅小区固定停车位建设充电桩。

2.鼓励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新能源汽车用户所在单位建设充换电设备。在停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用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3.个人购车时,可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包括本市生产企业及其销售企业)办理购车充电条件确认手续,自行或委托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包括本市生产企业及其销售企业)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向当地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安装电缆。

4.供电公司应为新能源汽车的充电和更换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对符合规定并取得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的公用和个人专用充换电设施,给予上网支持,开辟绿色服务窗口,简化手续,通过业务网点做好宣传和服务……

供电公司ows和95598供电服务热线,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5、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服中心)申请充换电后,供电公司营销部门(客服中心。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供电公司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确认手续。

6.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包括供电条件确认、建设可行性确认、电报安装、方案编制、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供电合同签订、计量装置安装和电力连接。

7个单位和个人待确认供电方案后,按规定组织开展充换电设施建设。

8.充换电设施建成后,单位和个人应向本地区供电公司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申请验收。工程检查,完成相关手续(签订供电合同),并在征求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意见后,供电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表安装和电源连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经信委、供电公司等单位对充换电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市供电公司将于每月25日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充换电设施建设情况。

六、施工作业单位条件

(a) 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2.具有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五级以上电力设施许可证资格。

3、具有入网操作许可证的电工10人以上。

4.具有与工程建设标准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5、近年来安全记录良好,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其他要求的条件。

(二)建设、运营单位的充换电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法人资格。

2.有类似或类似的项目运营经验,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业绩记录。

在过去三年中,没有发生严重的经济违规行为。

4.近年来安全记录良好,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按照规定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七、适用标准和规范

(1) 符合NB/T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要求》、GB/T29781-2013《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 50996-2014《电动汽车充电器设计规范》和GB/T 29772-2013《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通用技术要求》

(2) 充电设施的充电接口应符合GB/T20234-2011《电动汽车导电充电连接装置》等规定。

(3) 充电设施的用电量应单独测量,符合GB/T28569-201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测量》等标准,并执行GB/T 27930-2011《非车载导电充电器与电动汽车电池管理系统通信协议》等相关标准。

(4) 具有生产许可证、3C认证证书和规定的高压型式试验报告。

(五)上述标准或规定如有调整,以新标准或规定为准。

(六)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规定,研究制定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标准和可行性要求……

s的状态和我们城市的实际情况。

八、电费

(a) 电费是根据充电和更换设施的性质收取的。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报备装电的运营性集中充电设施用电量,执行规模工业用电量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安装在居民住宅、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的充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中的合并用户电价;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设置的充电设施按一般工商业和其他类型用电价格使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2) 经营充换电设施的企业可以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充换电费用用于补充充换电设备的运营成本。2020年前,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服务费标准的上限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制定和调整。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实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意见》已于2014年11月4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

关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应用和产业发展,本实施意见是根据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一、一般要求

(A)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统一标准、安全运营的市场秩序,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应用和产业发展。

(2) 工作思路

1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坚持统一标准、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场地分布。鼓励自用自建,支持专项建设和统一公共建设。公共建设部分纳入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运营,依法经营、统一规划、市场竞争。

2.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因地制宜,鼓励多元化资本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逐步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标准化、市场化、社会化。

3.以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重点推进超市、商场、车站、社会停车场(库)、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充换电建设。逐步形成充换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需求。有条件的,可以与加油站、加油站、停车场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

4.鼓励……

规划建设住宅停车场自用充电设施,支持单位用户在办公停车场、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停车场建设专用充电设施(可按规定对外运营)。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停车场要在场地、用电等方面满足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要求,并预留一定比例的停车位供新能源汽车充电换电使用。

二、建设内容

在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是指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桩、充换电站以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主要包括:自用充电设施,即面向私人用户的充电桩设施;专用充换电设施,即为社区和单位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备,以及为公共交通、环卫等特定行业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能服务的充换电设备;

公共充换电设施,即达到一定规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公共充换能设施,或由国有资金投资、国家出资建设的公共充换设施项目。

第三,建设和运营管理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各县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机构,市、市开发区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具体协调和管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是指对加油站和加油站的管理。

(1)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方针政策,《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卫政发〔2014〕13号),《关于成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的通知》(卫政办字[2014]64号),以及潍坊市电动汽车充电桩(站)布局规划。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协商土地供应计划,科学合理提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草案,组织成员单位进行现场调查论证,并报市国土部门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二) 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确定后,土地部门应根据年度供应计划进行充换电建设用地的储备和征用,并依法办理涉及农用地的建设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

(三)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或者招标、拍卖、挂牌组织划拨充换设施用地,并确定买受人。买受人按照规定支付土地成交价款,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用和专用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项目进行筛选,审查其标准一致性、技术可行性以及建设、安装和运营单位的条件,并发表意见。

(五)有关部门应当就公用和专用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征求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并在建设前依法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

(六) 公用和专用充换电设施建成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财政、,科技、发展改革、土地、规划、住房建设、消防、质检、安检、供电,并出具评估意见。

(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收到市充换电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评估意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政策措施。

第四,土地供应

(1) 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鼓励设立其他权利,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建设充换电设施。通过设立其他权利来建设充换电设施,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和现有建设用地的用途可以保持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如果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新的充换电设施,可以按照……协议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

根据法律。对现有停车场(站)进行改建或配备充电设施,不涉及新建建(构)筑物和规划布局调整的,不再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二) 对技术水平高、示范效应强、产业带动大的充换电设施项目,确需采取政府供地、单体建设等方式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管理,采取招拍挂、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地,建设要求可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在确定底价时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如果以拍卖方式提供土地,则应选择整体、分割、间隔和单一的拍卖方式。其他建设用地供应需要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应当将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换电用地产权。

五、施工

(1) 充换电设施建设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执行,潍坊市区、县市电动汽车充电桩(站)布局规划及相关规定。

(2) 符合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项目规模标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公共充换电设施,以及国有资本投资或国家出资的公共专用充换电设备的建设和运营,应当进行招标。超过法律和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项目,以及自用充电设施、非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专用充换电设施、居住区充换电设备的建设和运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招标的公共充换电设施可以特许经营,可以科学合理地确定运营期限。特许经营期满后,可以通过招标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招标由县、市区、市级开发区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依法对充换电项目招标活动和经营权进行监督。

(3) 充电和更换设施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鼓励有资质的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在小区内为私人用户建设充电设施,私人用户也可以通过自建和委托代建等方式自建充电桩。私人用户应支持和配合在住宅小区固定停车位建设充电桩。

2.鼓励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新能源汽车用户所在单位建设充换电设备。在停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用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3.个人购车时,可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包括本市生产企业及其销售企业)办理购车充电条件确认手续,自行或委托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包括本市生产企业及其销售企业)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向当地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安装电缆。

4.供电公司应为新能源汽车的充电和更换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对符合规定并取得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的公用和个人专用充换电设施,给予上网支持,开辟绿色服务窗口,简化手续,通过业务网点做好宣传和服务……

供电公司ows和95598供电服务热线,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5、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服中心)申请充换电后,供电公司营销部门(客服中心。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供电公司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确认手续。

6.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包括供电条件确认、建设可行性确认、电报安装、方案编制、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供电合同签订、计量装置安装和电力连接。

7个单位和个人待确认供电方案后,按规定组织开展充换电设施建设。

8.充换电设施建成后,单位和个人应向本地区供电公司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申请验收。工程检查,完成相关手续(签订供电合同),并在征求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意见后,供电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表安装和电源连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经信委、供电公司等单位对充换电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市供电公司将于每月25日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充换电设施建设情况。

六、施工作业单位条件

(a) 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2.具有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五级以上电力设施许可证资格。

3、具有入网操作许可证的电工10人以上。

4.具有与工程建设标准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5、近年来安全记录良好,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其他要求的条件。

(二)建设、运营单位的充换电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法人资格。

2.有类似或类似的项目运营经验,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业绩记录。

在过去三年中,没有发生严重的经济违规行为。

4.近年来安全记录良好,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按照规定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七、适用标准和规范

(1) 符合NB/T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要求》、GB/T29781-2013《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 50996-2014《电动汽车充电器设计规范》和GB/T 29772-2013《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通用技术要求》

(2) 充电设施的充电接口应符合GB/T20234-2011《电动汽车导电充电连接装置》等规定。

(3) 充电设施的用电量应单独测量,符合GB/T28569-201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测量》等标准,并执行GB/T 27930-2011《非车载导电充电器与电动汽车电池管理系统通信协议》等相关标准。

(4) 具有生产许可证、3C认证证书和规定的高压型式试验报告。

(五)上述标准或规定如有调整,以新标准或规定为准。

(六)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规定,研究制定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标准和可行性要求……

s的状态和我们城市的实际情况。

八、电费

(a) 电费是根据充电和更换设施的性质收取的。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报备装电的运营性集中充电设施用电量,执行规模工业用电量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安装在居民住宅、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的充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中的合并用户电价;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设置的充电设施按一般工商业和其他类型用电价格使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2) 经营充换电设施的企业可以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充换电费用用于补充充换电设备的运营成本。2020年前,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服务费标准的上限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制定和调整。(三) 供电公司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的建设和改造。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由供电公司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相应费用纳入电网输配成本统一核算。

(四)国家和省的充换电价政策,如有,按国家和省政策执行。

九、 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完善工作机制,承担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推广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全面推进工作。

(2) 落实责任措施。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全体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目标任务,制定有效的工作措施,加强协作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面推进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运营管理。县、市区和市级开发区是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的主体。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进度,确保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稳步推进。

(3) 严格规范管理。参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办理土地使用、规划、建设和运营审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2014年12月30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9日。(三) 供电公司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的建设和改造。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由供电公司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相应费用纳入电网输配成本统一核算。

(四)国家和省的充换电价政策,如有,按国家和省政策执行。

九、 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完善工作机制,承担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推广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全面推进工作。

(2) 落实责任措施。……的所有成员……

e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目标任务,制定有效的工作措施,加强协作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面推进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运营管理。县、市区和市级开发区是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的主体。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进度,确保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稳步推进。

(3) 严格规范管理。参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办理土地使用、规划、建设和运营审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2014年12月30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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