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稳步发展,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天联合发布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中央计划安排资金,对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城市或城市群充电设施建设给予奖励。
通知显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重点治理区域城市或城市群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2013年不低于2500辆,2014年不低于5000辆,2015年不低于1万辆;在其他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推广的车辆数量不少于1500辆,2014年不少于3000辆,2015年不少于5000辆。促销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基础计算。
奖励对象一般包括经4个部门审批备案、在没有地方保护的情况下取得突出成绩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对于这些城市或城市群,中央政府每年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安排充电设施激励资金。达到国家技术标准,日加氢能力不低于200公斤,每站奖励400万元;对于钛酸锂纯电等建设成本较高的快充设施,将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激励资金与各城市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考核结果挂钩。4部委每年组织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优秀,适当筹集激励资金;如果考核结果不佳,奖励资金将相应扣除。同时,激励资金由地方政府用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改造升级以及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行监控系统建设。
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激励资金和地方投资,结合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适当增加对快速充电等建设成本高的设施的奖励。此外,地方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必须对当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的城市或城市群,追回并扣除奖励资金,取消新能源汽车在城市或城市组的推广应用资格。
以下为通知原件:
关于鼓励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通知
财建[2014]6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稳步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文件精神,中央政府计划安排资金,鼓励在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城市或城市群建设充电设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奖励对象为经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批准,成绩突出、无地方保护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
其他尚未备案但推广效果较好的城市或城市群,可按程序报四部委备案,参照本通知执行。
2.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不低于2500辆(标准车,下同),2014年不低于5000辆,2015年不低于1万辆;在其他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推广的车辆数量不少于1500辆,2014年不少于3000辆,2015年不少于5000辆。促销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基数计算,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按相应比例折算。不同类型新能源汽车的转换系数见附件1。
三、中央政府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或城市群,根据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每年安排充电设施奖励资金,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2;对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日加氢能力不低于200公斤的燃料电池汽车加油站,每新建一座,奖励400万元;对于钛酸锂纯电等建设成本较高的快充设施,将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四、奖励资金与城市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考核结果挂钩。四部委每年组织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进行综合评估。如果考核结果优秀,将适当筹集激励资金,如果考核结果不佳,将相应扣除激励资金。
五、地方政府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行监控系统建设等领域的激励资金,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纳入奖励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3。
六、地方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地方投资统筹起来,结合地方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适当增加对快速充电等建设成本高的设施的激励措施;鼓励创新投资方式,采用公私合作(PPP)方式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七、根据城市或城市群条件,由当地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推广新能源汽车进行统计转换,编制激励资金申请报告,提交了去年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经省级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核,联合上报四部委。四部委在审核城市或城市群资金申请报告后,按程序拨付激励资金。
八、地方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对地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的城市或城市群,追回并扣除奖励资金,取消新能源汽车在城市或城市组的推广应用资格。
九、本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13-2015年;
2016年后,财政部等四部委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对激励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1月18日
附件1:
各类新能源汽车折算关系表
汽车品牌和型号
与纯电动乘用车的转换率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1:1
纯电动公交车
12:1
钛酸锂等纯电动快速充电乘用车
20:1
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
5:1
纯电动专用车
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
3:1
最大总设计质量<;3500千克
1.5:1
附件2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激励标准
(2013-2015)
单位:一辆车,万元。
区域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推广数量
(Q)
奖励标准
推广数量
(Q)
奖励标准
推广数量
(Q)
奖励标准
北京、天津、河北、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的城市或城市群
2500≤Q<5000
二千
5000≤Q<7000
二千七百
10000≤Q<15000
五千
5000≤Q<7000
三千
7000≤Q<10000
三千八百
15000≤Q<20000
七千
7000≤Q<10000
四千五百
10000≤Q<15000
五千五百
20000≤Q<25000
九千
Q≥10000
七千五百
Q≥15000
九千
Q≥25000
一万二千
其他地区的城市或城市群
1500≤Q<2500
一千
3000≤Q<5000
一千八百
5000≤Q<7000
二千四百
2500≤Q<5000
二千
5000≤Q<7000
二千七百
7000≤Q<10000
三千四百
5000≤Q<7000
三千
7000≤Q<10000
三千八百
10000≤Q<15000
五千
Q≥7000
五千
Q≥10000
六千七百
Q≥15000
八千
注:1。推广的车辆必须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
2.年度促销车辆是指当年在交管部门实际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新能源汽车。
附件3:
充电设施标准目录
序列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基础设施
一
GB/T 29316-2012标准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
二
数量/吨33001-2010
电动汽车非车载导电充电器技术要求
三
数量/吨33002-2010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要求
四
数量/吨33008.1-2013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检验和试验规范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器
五
数量/吨33008.2-2013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和试验规范第2部分:交流充电桩
六
GB/T 29781-2013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站的一般要求
七
GB 50996-2014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八
GB/T 29772-2013标准
电动汽车蓄电池更换站通用技术要求
九
数量/吨33004-2013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
十
GB/T 29318-2012标准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器电能测量
十一
GB/T 28569-2012标准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的电能测量
接口和接口
十二
GB/T 20234.1-2011标准
电动汽车导电充电连接装置第1部分:一般要求
十三
GB/T 20234.2-2011
电动汽车导电充电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十四
GB/T 20234.3-2011标准
电动汽车导电充电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十五
GB/T 27930-2011标准
电动汽车非车载导电充电器与电池管理系统的通信协议
注:本目录将根据充电基础设施标准的变化进行调整。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稳步发展,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天联合发布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中央计划安排资金,对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城市或城市群充电设施建设给予奖励。
通知显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重点治理区域城市或城市群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2013年不低于2500辆,2014年不低于5000辆,2015年不低于1万辆;在其他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推广的车辆数量不少于1500辆,2014年不少于3000辆,2015年不少于5000辆。促销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基础计算。
奖励对象一般包括经4个部门审批备案、在没有地方保护的情况下取得突出成绩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对于这些城市或城市群,中央政府每年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安排充电设施激励资金。达到国家技术标准,日加氢能力不低于200公斤,每站奖励400万元;对于钛酸锂纯电等建设成本较高的快充设施,将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激励资金与各城市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考核结果挂钩。4部委每年组织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优秀,适当筹集激励资金;
如果考核结果不佳,奖励资金将相应扣除。同时,激励资金由地方政府用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改造升级以及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行监控系统建设。
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激励资金和地方投资,结合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适当增加对快速充电等建设成本高的设施的奖励。此外,地方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必须对当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的城市或城市群,追回并扣除奖励资金,取消新能源汽车在城市或城市组的推广应用资格。
以下为通知原件:
关于鼓励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通知
财建[2014]6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稳步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文件精神,中央政府计划安排资金,鼓励在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城市或城市群建设充电设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奖励对象为经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批准,成绩突出、无地方保护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其他尚未备案但推广效果较好的城市或城市群,可按程序报四部委备案,参照本通知执行。
2.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不低于2500辆(标准车,下同),2014年不低于5000辆,2015年不低于1万辆;在其他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推广的车辆数量不少于1500辆,2014年不少于3000辆,2015年不少于5000辆。促销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基数计算,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按相应比例折算。不同类型新能源汽车的转换系数见附件1。
三、中央政府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或城市群,根据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每年安排充电设施奖励资金,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2;对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日加氢能力不低于200公斤的燃料电池汽车加油站,每新建一座,奖励400万元;
对于钛酸锂纯电等建设成本较高的快充设施,将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四、奖励资金与城市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考核结果挂钩。四部委每年组织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进行综合评估。如果考核结果优秀,将适当筹集激励资金,如果考核结果不佳,将相应扣除激励资金。
五、地方政府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行监控系统建设等领域的激励资金,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纳入奖励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3。
六、地方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地方投资统筹起来,结合地方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适当增加对快速充电等建设成本高的设施的激励措施;鼓励创新投资方式,采用公私合作(PPP)方式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七、根据城市或城市群条件,由当地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推广新能源汽车进行统计转换,编制激励资金申请报告,提交了去年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经省级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核,联合上报四部委。四部委在审核城市或城市群资金申请报告后,按程序拨付激励资金。
八、地方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对地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的城市或城市群,追回并扣除奖励资金,取消新能源汽车在城市或城市组的推广应用资格。
九、本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13-2015年;2016年后,财政部等四部委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对激励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1月18日
附件1:
各类新能源汽车折算关系表
汽车品牌和型号
与纯电动乘用车的转换率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1:1
纯电动公交车
12:1
钛酸锂等纯电动快速充电乘用车
20:1
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
5:1
纯电动专用车
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
3:1
最大总设计质量<;
3500千克
1.5:1
附件2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激励标准
(2013-2015)
单位:一辆车,万元。
区域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推广数量
(Q)
奖励标准
推广数量
(Q)
奖励标准
推广数量
(Q)
奖励标准
北京、天津、河北、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的城市或城市群
2500≤Q<5000
二千
5000≤Q<7000
二千七百
10000≤Q<15000
五千
5000≤Q<7000
三千
7000≤Q<10000
三千八百
15000≤Q<20000
七千
7000≤Q<10000
四千五百
10000≤Q<15000
五千五百
20000≤Q<25000
九千
Q≥10000
七千五百
Q≥15000
九千
Q≥25000
一万二千
其他地区的城市或城市群
1500≤Q<2500
一千
3000≤Q<5000
一千八百
5000≤Q<7000
二千四百
2500≤Q<5000
二千
5000≤Q<7000
二千七百
7000≤Q<10000
三千四百
5000≤Q<7000
三千
7000≤Q<10000
三千八百
10000≤Q<15000
五千
Q≥7000
五千
Q≥10000
六千七百
Q≥15000
八千
注:1。推广的车辆必须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2.年度促销车辆是指当年在交管部门实际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新能源汽车。
附件3:
充电设施标准目录
序列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基础设施
一
GB/T 29316-2012标准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
二
数量/吨33001-2010
电动汽车非车载导电充电器技术要求
三
数量/吨33002-2010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要求
四
数量/吨33008.1-2013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检验和试验规范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器
五
数量/吨33008.2-2013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和试验规范第2部分:交流充电桩
六
GB/T 29781-2013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站的一般要求
七
GB 50996-2014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八
GB/T 29772-2013标准
电动汽车蓄电池更换站通用技术要求
九
数量/吨33004-2013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
十
GB/T 29318-2012标准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器电能测量
十一
GB/T 28569-2012标准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的电能测量
接口和接口
十二
GB/T 20234.1-2011标准
电动汽车导电充电连接装置第1部分:一般要求
十三
GB/T 20234.2-2011
电动汽车导电充电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十四
GB/T 20234.3-2011标准
电动汽车导电充电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十五
GB/T 27930-2011标准
电动汽车非车载导电充电器与电池管理系统的通信协议
注:本目录将根据充电基础设施标准的变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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