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川省财政行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研究院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
关于新能源汽车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技管发[2014]64号
省直部门(单位)、市(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政府事务管理部门、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委、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机关管理局通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管节能〔2014〕293号),促进四川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防止空气污染,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采购工作,制定了《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是发给你的,请执行。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财政行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科技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29日
四川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机关管理局通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观节能〔2014〕293号),推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制定了这个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分类推广、逐步推广的原则,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设施,不断扩大应用规模,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和优化升级,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防治大气污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总体目标
(1) 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比例逐年上升。
2014年至2016年,成都和泸州这两个被纳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范围的城市当年购买了新能源汽车,占设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并且在未来将逐年增加。
自贡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眉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资阳市、攀枝花市,2014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设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5%;2016年不低于30%,并将逐年增加。
甘孜州、阿坝州和凉山州,2014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设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并将逐年增加。
省直机关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系统,2014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设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5%;
2016年不低于30%,并将逐年增加。
(2) 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善。
按照“企业投资优先、政府鼓励引导、形成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建设与使用规模相适应、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营需求的充电设施和服务体系。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比例不低于1:1,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匹配比例。
(3) 运行保障体系逐步完善。
各级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要制定新能源汽车更新、日常使用、处置等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责任明确、保障充分的工作机制。
第三,实施范围
(1) 机构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使用全部或者部分财政资金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在政府机关中,省级机关和市级(国家)机关是重点;其他公共机构专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
(2) 车辆类型范围。
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包括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主要在城市地区行驶且行驶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可以选择纯电动汽车或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其他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汽车、液化天然气汽车或油气双燃料汽车。
(3) 适用范围。
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在购买机动车时,应当优先购买新能源汽车。其中,用于保密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更新时,应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在环卫、邮政、旅游、公共交通等领域广泛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四,主要措施
(1) 规范新能源汽车采购管理。
1.新能源汽车的购置和装备应严格执行现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核定的编制数量。
2.自2014年9月以来,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配备了更新的公务用车。除了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外,新能源汽车都是严格按比例选择的。
3.财政保障资金到位的机关事业单位配备更新的公务用车经费,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由其他主体承担。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公务用车装备更新计划时,应当明确每年新能源汽车的购置数量,严格执行规定的新能源汽车购置比例。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按照新能源汽车购置比例下限要求统筹安排。
4.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配备或更新公务用车(含新能源车),由一般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发编制或更新批文;
购买执法执勤车辆(包括新能源汽车),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批并核发。审批应当明确购车资金来源、拟购买车辆的品牌型号、价格、排气量等信息。
5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购买其他类型的汽车。
6.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中选择购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优先采购。
7.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执行。其中,汽车(含保密通信车辆)购置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超过18万元。扣除财政补贴后,越野车、商用车、面包车等的购置价格不得超过当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标准。
8.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对当地品牌享受同等补贴政策。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障碍,限制购买外国品牌新能源汽车。
9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除“购车”模式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租赁等新能源汽车使用方式。
10.根据黄标车淘汰行动计划,加快机关事业单位黄标车的淘汰和报废进度,及时更新报废的黄标车(汽油车未达到国家标准一,柴油车未达到标准三)。在更新黄标汽车时,应优先考虑新能源汽车。
(2)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1.市(州)政府应按照走在前面、确保使用的原则,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整合社会资源,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充分竞争,参与传统加油站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升级、运营和维护。
2.机关事业单位新增或改造的停车场应当配备新能源汽车,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充电桩。随着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的提高,充电桩逐渐被添加到现有的停车场中。
(3) 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1.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维修等运营费用定额标准,核定运营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经营企业缴纳费用。
2.市(州)政府应在制定和实施机动车限驾、车牌拍卖、购车额度指标、道路优先等制度时,给予新能源汽车适当优惠政策,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3.供电企业要积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供电保障服务,采取分时电价机制,引导汽车用户合理安排充电时间,提高电能利用率。
4.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及基础设施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对车辆、电源等进行实时管理……
电池和充电设施,提高车辆故障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高效运行。
五、工作要求
(a) 省机关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协调政策指导,对全省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市(州)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采购新能源汽车,由同级公务用车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节能。
(2) 自2015年起,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市(州)公务用车主管机构应每年对省级部门和市、州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的装备、累计里程、能耗和费用进行统计汇总(统计表附后),并于二月底前向省机关管理局报告。
(3)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事业单位节能管理部门,加强对新能源汽车采购的监督检查,并将实施情况纳入事业单位节能资源绩效评价和考核范围。工作进度缓慢,未达到采购比例要求,待通知;
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即将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在购买新能源汽车时,应统筹考虑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进程。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按照年度购置比例,对新能源汽车逐步分解细化,明确责任,提出具体实施措施。
(5) 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对节能环保和改善环境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发挥机关事业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大规模使用的舆论氛围,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川省财政行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研究院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
关于新能源汽车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技管发[2014]64号
省直部门(单位)、市(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政府事务管理部门、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委、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机关管理局通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管节能〔2014〕293号),促进四川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防止空气污染,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采购工作,制定了《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是发给你的,请执行。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财政行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科技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29日
四川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机关管理局通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观节能〔2014〕293号),推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制定了这个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分类推广、逐步推广的原则,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设施,不断扩大应用规模,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和优化升级,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防治大气污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总体目标
(1) 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比例逐年上升。
2014年至2016年,成都和泸州这两个被纳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范围的城市……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当年采购的新能源汽车,占设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未来还会逐年增加。
自贡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眉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资阳市、攀枝花市,2014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设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5%;2016年不低于30%,并将逐年增加。
甘孜州、阿坝州和凉山州,2014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设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并将逐年增加。
省直机关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系统,2014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设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5%;2016年不低于30%,并将逐年增加。
(2) 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善。
按照“企业投资优先、政府鼓励引导、形成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建设与使用规模相适应、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营需求的充电设施和服务体系。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比例不低于1:1,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匹配比例。
(3) 运行保障体系逐步完善。
各级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要制定新能源汽车更新、日常使用、处置等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责任明确、保障充分的工作机制。
第三,实施范围
(1) 机构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使用全部或者部分财政资金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在政府机关中,省级机关和市级(国家)机关是重点;
其他公共机构专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
(2) 车辆类型范围。
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包括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主要在城市地区行驶且行驶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可以选择纯电动汽车或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其他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汽车、液化天然气汽车或油气双燃料汽车。
(3) 适用范围。
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在购买机动车时,应当优先购买新能源汽车。其中,用于保密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更新时,应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在环卫、邮政、旅游、公共交通等领域广泛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四,主要措施
(1) 规范新能源汽车采购管理。
1.新能源汽车的购置和装备应严格执行现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核定的编制数量。
2.自2014年9月以来,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配备了更新的公务用车。除了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外,新能源汽车都是严格按比例选择的。
3.财政保障资金到位的机关事业单位配备更新的公务用车经费,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由其他主体承担。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公务用车装备更新计划时,应当明确每年新能源汽车的购置数量,严格执行规定的新能源汽车购置比例。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按照新能源汽车购置比例下限要求统筹安排。
4.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配备或更新公务用车(含新能源车),由一般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发编制或更新批文;
购买执法执勤车辆(包括新能源汽车),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批并核发。审批应当明确购车资金来源、拟购买车辆的品牌型号、价格、排气量等信息。
5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购买其他类型的汽车。
6.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中选择购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优先采购。
7.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执行。其中,汽车(含保密通信车辆)购置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超过18万元。扣除财政补贴后,越野车、商用车、面包车等的购置价格不得超过当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标准。
8.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对当地品牌享受同等补贴政策。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障碍,限制购买外国品牌新能源汽车。
9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除“购车”模式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租赁等新能源汽车使用方式。
10.根据黄标车淘汰行动计划,加快机关事业单位黄标车的淘汰和报废进度,及时更新报废的黄标车(汽油车未达到国家标准一,柴油车未达到标准三)。在更新黄标汽车时,应优先考虑新能源汽车。
(2)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1.市(州)政府应按照走在前面、确保使用的原则,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整合社会资源,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充分竞争,参与传统加油站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升级、运营和维护。
2.机关事业单位新增或改造的停车场应当配备新能源汽车,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充电桩。随着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的提高,充电桩逐渐被添加到现有的停车场中。
(3) 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1.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维修等运营费用定额标准,核定运营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经营企业缴纳费用。
2.市(州)政府应在制定和实施机动车限驾、车牌拍卖、购车额度指标、道路优先等制度时,给予新能源汽车适当优惠政策,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3.供电企业要积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供电保障服务,采取分时电价机制,引导汽车用户合理安排充电时间,提高电能利用率。
4.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及基础设施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对车辆、电源等进行实时管理……
电池和充电设施,提高车辆故障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高效运行。
五、工作要求
(a) 省机关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协调政策指导,对全省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市(州)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采购新能源汽车,由同级公务用车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节能。
(2) 自2015年起,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市(州)公务用车主管机构应每年对省级部门和市、州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的装备、累计里程、能耗和费用进行统计汇总(统计表附后),并于二月底前向省机关管理局报告。
(3)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事业单位节能管理部门,加强对新能源汽车采购的监督检查,并将实施情况纳入事业单位节能资源绩效评价和考核范围。工作进度缓慢,未达到采购比例要求,待通知;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即将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在购买新能源汽车时,应统筹考虑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进程。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按照年度购置比例,对新能源汽车逐步分解细化,明确责任,提出具体实施措施。
(5) 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对节能环保和改善环境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发挥机关事业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大规模使用的舆论氛围,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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