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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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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公〔2014〕54号)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30日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知,制定本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推进和应用新能源汽车的意见》(财建[2013]551号)和《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3-2015年)》,为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以下简称推广应用资金),是指市预算内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车辆购置和充电设施建设的财政资金。新能源公交车的运营得到了我市公交行业综合补贴的支持。

中央和省财政对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安排,按照中央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补贴范围及部门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根据《关于继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四条市新能源汽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制定推广应用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监督资金使用和绩效。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建设委员会、科技和信息化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员会、局,邮政管理局等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职责分工,提出推广应用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做好推广应用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推广应用资金,审核推广应用资金的使用方向,包括按规定和程序将推广应用资金纳入预算,经审议后及时拨付,配合新能源汽车推广项目审计,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推广应用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市审计局负责对资金推广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苏……

idy标准

第八条国外品牌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按财建[2013]551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地方财政(含省市补贴)原则上按照2013年中央补贴标准1:1的比例确定最高补贴上限。乘用车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包括中小客车招标收入安排的1万元)不得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扣除中央和省级政府补贴后,公交车和专用车价格不高于常规公交车和专用车辆价格,市财政不再补贴。

第十条实施政府采购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价格是指新能源汽车的中标价。

第十一条对符合国家通用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结构、充电桩(机)等充电设备以及与上级电源相连的相关配套配电设施),原则上,经具有财政投资评估资质的第三方审计的投资,可给予30%的财政补贴(不含土地成本)。对于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要保证正常连续使用至少5年。如果充电设施因未满5年拆除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被补贴方必须退还财政补贴金额。

第四章资本支出计划的编制与发布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每年7月底前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推广应用资金项目进行申报和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下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建议,并将有关依据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和各业务部门提交的关于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资金使用计划的建议,8月底前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草案,按照财政预算编制程序纳入预算审查。

第十四条每年9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下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各业务部门要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推广应用计划,在我市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推广应用,结合推广任务,向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在推广应用计划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报领导小组批准。经审查批准后,将调整推广应用方案抄送市财政局。

第五章资金分配

第十六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务安排应在广州注册。生产企业在广州注册的,购车补贴将直接拨付给整车生产企业;如果生产企业在外地注册,但在广州有注册分销企业,则购买补贴应分配给车辆生产企业授权并在广州注册的分销企业;

生产企业在外地注册且未在广州注册的,购车补贴将分配给购车单位。

对个人发放购房补贴的具体审核规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需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原始文件(供参考)和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所列车辆的相关证明材料、车辆中标通知书(不需要招标的除外)、车辆采购合同(协议)、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公示等,购车发票和车辆驾驶证等,并对所购车辆进行详细的清单和汇总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根据推广应用情况下达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满足资金拨付条件。

第十九条充电设施建设应当事后给予补贴,充电设施建设投资应当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项目建设和运营计划;

2.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3.具有财务投资评估资质的第三方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配电、充电、换电、监控、通信等形成固定资产的设施设备投资,不包括土地投资);

4.工程验收证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对上述信息进行审查,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汇总审查后,市财政局根据充电设施建设工作规则(充电设施建设具体审计规则由市经贸委制定)、各业务部门审核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章基金监管与绩效

第二十一条获得推广应用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人应当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和核算,真实、完整、规范地反映推广应用资金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和配合财务监督,绩效评估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项目监督评价体系,组织推广应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自评)。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后,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告验收情况。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办人应当根据验收意见结清项目推广和申请资金。结算后如有余额,项目承办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人将余额的推广应用资金按原资金渠道退还市财政。

第二十五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的,项目承办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提交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资金结算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完成审计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新能源汽车发展领导小组审议;

市新能源汽车发展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批。项目承办人将按照规定程序将财政资金退还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商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推广应用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组织开展推广应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自评)和第三方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办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为推广应用获得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或挪用,根据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全额回收推广应用资金,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人员责任,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取消再次申请推广应用基金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享受本办法补贴的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有效期至2016年12月三十一日。《关于印发〈广州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公〔2012〕236号)同时废止。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公〔2014〕54号)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30日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知,制定本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推进和应用新能源汽车的意见》(财建[2013]551号)和《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3-2015年)》,为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以下简称推广应用资金),是指市预算内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车辆购置和充电设施建设的财政资金。新能源公交车的运营得到了我市公交行业综合补贴的支持。

中央和省财政对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安排,按照中央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补贴范围及部门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根据《关于继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四条穆……

市新能源汽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制定推广应用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监督资金使用和绩效。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建设委员会、科技和信息化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员会、局,邮政管理局等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职责分工,提出推广应用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做好推广应用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推广应用资金,审核推广应用资金的使用方向,包括按规定和程序将推广应用资金纳入预算,经审议后及时拨付,配合新能源汽车推广项目审计,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推广应用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市审计局负责对资金推广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八条国外品牌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按财建[2013]551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地方财政(含省市补贴)原则上按照2013年中央补贴标准1:1的比例确定最高补贴上限。乘用车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包括中小客车招标收入安排的1万元)不得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扣除中央和省级政府补贴后,公交车和专用车价格不高于常规公交车和专用车辆价格,市财政不再补贴。

第十条实施政府采购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价格是指新能源汽车的中标价。

第十一条对符合国家通用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结构、充电桩(机)等充电设备以及与上级电源相连的相关配套配电设施),原则上,经具有财政投资评估资质的第三方审计的投资,可给予30%的财政补贴(不含土地成本)。对于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要保证正常连续使用至少5年。如果充电设施因未满5年拆除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被补贴方必须退还财政补贴金额。

第四章资本支出计划的编制与发布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每年7月底前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推广应用资金项目进行申报和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下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建议,并将有关依据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和各业务部门提交的关于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资金使用计划的建议,与……共同编制明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草案……

e市财政局8月底前,按财政预算编制程序纳入预算审查。

第十四条每年9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下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各业务部门要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推广应用计划,在我市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推广应用,结合推广任务,向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在推广应用计划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报领导小组批准。经审查批准后,将调整推广应用方案抄送市财政局。

第五章资金分配

第十六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务安排应在广州注册。生产企业在广州注册的,购车补贴将直接拨付给整车生产企业;如果生产企业在外地注册,但在广州有注册分销企业,则购买补贴应分配给车辆生产企业授权并在广州注册的分销企业;生产企业在外地注册且未在广州注册的,购车补贴将分配给购车单位。

对个人发放购房补贴的具体审核规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需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原始文件(供参考)和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所列车辆的相关证明材料、车辆中标通知书(不需要招标的除外)、车辆采购合同(协议)、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公示等,购车发票和车辆驾驶证等,并对所购车辆进行详细的清单和汇总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根据推广应用情况下达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满足资金拨付条件。

第十九条充电设施建设应当事后给予补贴,充电设施建设投资应当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项目建设和运营计划;

2.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3.具有财务投资评估资质的第三方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配电、充电、换电、监控、通信等形成固定资产的设施设备投资,不包括土地投资);

4.工程验收证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对上述信息进行审查,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汇总审查后,市财政局根据充电设施建设工作规则(充电设施建设具体审计规则由市经贸委制定)、各业务部门审核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章基金监管与绩效

第二十一条获得推广应用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人应当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和核算,真实、完整、规范地反映推广应用资金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和配合财务监督,绩效评估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项目监督评价体系,组织推广应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自评)。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后,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告验收情况。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办人应当根据验收意见结清项目推广和申请资金。结算后如有余额,项目承办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人将余额的推广应用资金按原资金渠道退还市财政。

第二十五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的,项目承办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提交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资金结算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完成审计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新能源汽车发展领导小组审议;

市新能源汽车发展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批。项目承办人将按照规定程序将财政资金退还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商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推广应用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组织开展推广应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自评)和第三方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办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为推广应用获得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或挪用,根据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全额回收推广应用资金,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人员责任,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取消再次申请推广应用基金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享受本办法补贴的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有效期至2016年12月三十一日。《关于印发〈广州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公〔2012〕2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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