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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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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单位:

现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8日

深圳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一些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文件精神(财建[2013]551号)为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新能源汽车纯电动驱动的战略方向,坚持“深圳品质”理念,按照推广应用同步、机制创新同步、政策支持同步的基本要求,努力将深圳建设成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领军城市,同时实现公共交通和社会应用。

第二条公交车、出租车更新增加纯电动汽车的比例不得低于70%。

第三条新能源汽车用于公务用车更新和新用途的比例不得低于70%;环卫平板车(桶装垃圾运输车)更新和新使用纯电动汽车的比例不低于50%;小型物流车(载重3吨及以下)和通勤客车更新增加纯电动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鼓励和引导个人和企业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四条适用于我市推广应用政策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汽车产品公告目录,相关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应承诺随着应用规模的增加,逐年降低整车价格。

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实施的收费技术标准,对相关设备实行标准验证接入管理;在国家尚未参与、城市需要统一规范的地方,将参照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地方技术规范,并积极推荐为国家标准。

第二章车辆的优惠购买和使用

第六条国家严格执行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购买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的配套地方补贴,不退坡。标准如下:

1.纯电动公交车:L≥10辆,每辆50万元;8≤L<;每个1040万元;6≤L<;8、每辆车30万元;且l<10辆,政府补贴金额(包括国家和地方)不得超过车辆总价的70%(l为车身长度,单位:米)。

配备超级电容器和钛酸锂动力电池的纯电动公交车每辆补贴15万元。

2.纯电动专用车(物流、环卫等):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2000元,每辆车补贴不超过15万元。

3.纯电动乘用车:R≥250,每辆6万元;150≤R<;250万元/辆;R<;

150元人民币35000元/辆(R为标准工况下的续航里程,单位为公里,下同)。

4.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纯电动R≥50,每辆补贴3.5万元。

5.燃料电池商用客车:每辆50万元。

6.燃料电池乘用车:每辆20万元。

第八条对个人和企业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给予补贴,主要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路桥费、充电费、自用充电设施和安装费等补贴。标准如下:

1.纯电动乘用车:R≥250,每辆20000元;150≤R<;25015000元/辆;R<;每人150元、1万元。

2.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纯电动R≥50元/辆。

第九条公交车经营者购买和使用纯电动公交车的,按照本市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期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购买使用纯电动出租车,除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补贴和使用环节补贴外,将持有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授权委托书)的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的,给予5.58万元的推广应用补贴。补贴标准将根据纯电动出租车购置价格的下降幅度相应降低。

第十一条2014-2015年,根据红色出租车经营者目前运营的出租车数量和企业量化评价结果,按10%至15%的比例增加纯电动出租车示范运营指标。具体新方案将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确定,新配置的纯电动出租车运营年限为5+5年。

第十二条2015年出租汽车经营者因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更新同产权比例车辆数量1:1置换,并给予置换数量10%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奖励。2015年后到期,提前1年、2年、3年、4年更新的,分别奖励置换数量为15%、20%、25%、30%的纯电动出租车。

2015年,同一企业出租车运营商一次性被纯电动汽车取代,分别达到300-499辆、500-999辆、1000-1499辆和1500多辆,并奖励5%、8%、10%和15%的更新车辆。

新获得的纯电动出租车的运营期为5+5年。

第十三条电动出租车指标新配置和奖励示范运营免收有偿使用费,不得转让或质押。指标运行期满后,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收回。

第三章充电设施的建设和服务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以特许经营方式管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制定相应的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对集中充电设备(站、桩、器)投资给予30%的财政补贴,并在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使用后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鼓励在已建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其他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可以保持土地使用权和存量建设用地用途不变;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改建、安装充电设施的,不再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新建充电站项目将单独建设,采取招拍租方式提供土地,并根据“公共设施用地”性质积极探索用地;

与新停车场配套的充电设施用地将与停车场用地一并供应。

第十六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服务费按照政府指导价管理。到2015年,公共充电服务费暂定不超过0.45元/千瓦时。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电价政策。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报备安装接入的运营集中充电设施用电量实行规模化工业电价,不收取基本电费;对居民住宅、居民小区等非经营性分散式充电设备,按其所在地执行居民电价中的合并用户电价;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停车场设置的充电设施,在我市实现工商用电同价前,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类电价;在实现工商业电价相同后,统一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本市实行充电地分类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第十八条各区(新区)应当重点在客运枢纽、体育场馆、政府和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位、公交综合停车场、公园和出租车码头合理布局建设快充桩,研究探索在现有加油站安装快充桩。原则上,5-10平方公里需要布局集中充电服务点。2015年底前,全市新增快充桩1800个,其中宝安、龙岗、南山不少于300个,福田、罗湖、龙华不少于200个,光明、坪山不少于100个,盐田、大鹏不少于50个。

第十九条慢充设施必须纳入新的建筑设计规范、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和节能评价规范,确保有足够的电力容量,布线覆盖所有停车位;

已建成的住宅区应至少安装5%的有效停车位,已建成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应至少安装10%的有效停车位数的慢速充电设施。

第二十条鼓励物业管理公司安装充电设施,并将其纳入绿色物业管理星级标准。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应当积极做好电网配套充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作。电网企业应当负责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配套电网的联网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相应费用纳入电网输配成本统一核算。电网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接入网登记服务窗口,简化服务流程,缩短服务时间,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第四章交通管理和停车优惠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按照部的规范和标准,实行新能源汽车自主分类登记。在机动车驾驶证上标明新能源汽车的车型。完善道路交通监控系统,通过车牌自动识别系统,方便新能源汽车通行和停放。

第二十三条新能源汽车当日享受首次(第一小时)临街停车位临时停车费减免。

第二十四条对纯电动物流车和环卫平板车(桶装垃圾运输车)给予全天候、全道路交通优惠。

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纯电动汽车,如旅游、客运等运营线路。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纯电动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创新;

探索私家车领域的纯电动汽车分时、汽车共享、汽车租赁等服务创新。购买纯电动汽车用于线路运营和租赁服务,涉及行业许可证管理的,将优先发放相关专项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动力电池的回收

第二十六条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由汽车制造企业负责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强制回收,汽车制造企业按照每千瓦时20元计提动力电池回收专项资金,地方财政根据经审计的资金数额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第六章资金来源和政策适用期限

第二十七条本政策措施的补贴资金来源由市本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统一安排并严格管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政策措施的适用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九条本政策措施由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下载:

Futian, idea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一些政策措施。pdf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单位:

现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8日

深圳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一些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文件精神(财建[2013]551号)为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新能源汽车纯电动驱动的战略方向,坚持“深圳品质”理念,按照推广应用同步、机制创新同步、政策支持同步的基本要求,努力将深圳建设成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领军城市,同时实现公共交通和社会应用。

第二条公交车、出租车更新增加纯电动汽车的比例不得低于70%。

第三条新能源汽车用于公务用车更新和新用途的比例不得低于70%;环卫平板车(桶装垃圾运输车)更新和新使用纯电动汽车的比例不低于50%;小型物流车(载重3吨及以下)和通勤客车更新增加纯电动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鼓励和引导个人和企业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四条适用于我市推广应用政策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汽车产品公告目录,相关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应承诺随着应用规模的增加,逐年降低整车价格。

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实施的收费技术标准,对相关设备实行标准验证接入管理;

在国家尚未参与、城市需要统一规范的地方,将参照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地方技术规范,并积极推荐为国家标准。

第二章车辆的优惠购买和使用

第六条国家严格执行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购买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的配套地方补贴,不退坡。标准如下:

1.纯电动公交车:L≥10辆,每辆50万元;8≤L<;每个1040万元;6≤L<;8、每辆车30万元;且l<10辆,政府补贴金额(包括国家和地方)不得超过车辆总价的70%(l为车身长度,单位:米)。

配备超级电容器和钛酸锂动力电池的纯电动公交车每辆补贴15万元。

2.纯电动专用车(物流、环卫等):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2000元,每辆车补贴不超过15万元。

3.纯电动乘用车:R≥250,每辆6万元;150≤R<;250万元/辆;R<;150元人民币35000元/辆(R为标准工况下的续航里程,单位为公里,下同)。

4.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纯电动R≥50,每辆补贴3.5万元。

5.燃料电池商用客车:每辆50万元。

6.燃料电池乘用车:每辆20万元。

第八条对个人和企业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给予补贴,主要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路桥费、充电费、自用充电设施和安装费等补贴。标准如下:

1.纯电动乘用车:R≥250,每辆20000元;150≤R<;25015000元/辆;R<;

每人150元、1万元。

2.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纯电动R≥50元/辆。

第九条公交车经营者购买和使用纯电动公交车的,按照本市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期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购买使用纯电动出租车,除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补贴和使用环节补贴外,将持有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授权委托书)的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的,给予5.58万元的推广应用补贴。补贴标准将根据纯电动出租车购置价格的下降幅度相应降低。

第十一条2014-2015年,根据红色出租车经营者目前运营的出租车数量和企业量化评价结果,按10%至15%的比例增加纯电动出租车示范运营指标。具体新方案将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确定,新配置的纯电动出租车运营年限为5+5年。

第十二条2015年出租汽车经营者因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更新同产权比例车辆数量1:1置换,并给予置换数量10%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奖励。2015年后到期,提前1年、2年、3年、4年更新的,分别奖励置换数量为15%、20%、25%、30%的纯电动出租车。

2015年,同一企业出租车运营商一次性被纯电动汽车取代,分别达到300-499辆、500-999辆、1000-1499辆和1500多辆,并奖励5%、8%、10%和15%的更新车辆。

新获得的纯电动出租车的运营期为5+5年。

第十三条电动出租车指标新配置和奖励示范运营免收有偿使用费,不得转让或质押。指标运行期满后,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收回。

第三章充电设施的建设和服务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以特许经营方式管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制定相应的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对集中充电设备(站、桩、器)投资给予30%的财政补贴,并在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使用后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鼓励在已建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其他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可以保持土地使用权和存量建设用地用途不变;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改建、安装充电设施的,不再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新建充电站项目将单独建设,采取招拍租方式提供土地,并根据“公共设施用地”性质积极探索用地;与新停车场配套的充电设施用地将与停车场用地一并供应。

第十六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服务费按照政府指导价管理。到2015年,公共充电服务费暂定不超过0.45元/千瓦时。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电价政策。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报备安装接入的运营集中充电设施用电量实行规模化工业电价,不收取基本电费;对居民住宅、居民小区等非经营性分散式充电设备,按其所在地执行居民电价中的合并用户电价;

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停车场设置的充电设施,在我市实现工商用电同价前,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类电价;在实现工商业电价相同后,统一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本市实行充电地分类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第十八条各区(新区)应当重点在客运枢纽、体育场馆、政府和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位、公交综合停车场、公园和出租车码头合理布局建设快充桩,研究探索在现有加油站安装快充桩。原则上,5-10平方公里需要布局集中充电服务点。2015年底前,全市新增快充桩1800个,其中宝安、龙岗、南山不少于300个,福田、罗湖、龙华不少于200个,光明、坪山不少于100个,盐田、大鹏不少于50个。

第十九条慢充设施必须纳入新的建筑设计规范、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和节能评价规范,确保有足够的电力容量,布线覆盖所有停车位;已建成的住宅区应至少安装5%的有效停车位,已建成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应至少安装10%的有效停车位数的慢速充电设施。

第二十条鼓励物业管理公司安装充电设施,并将其纳入绿色物业管理星级标准。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应当积极做好电网配套充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作。电网企业应当负责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配套电网的联网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相应费用纳入电网输配成本统一核算。电网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接入网登记服务窗口,简化服务流程,缩短服务时间,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第四章交通管理和停车优惠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按照部的规范和标准,实行新能源汽车自主分类登记。在机动车驾驶证上标明新能源汽车的车型。完善道路交通监控系统,通过车牌自动识别系统,方便新能源汽车通行和停放。

第二十三条新能源汽车当日享受首次(第一小时)临街停车位临时停车费减免。

第二十四条对纯电动物流车和环卫平板车(桶装垃圾运输车)给予全天候、全道路交通优惠。

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纯电动汽车,如旅游、客运等运营线路。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纯电动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创新;

探索私家车领域的纯电动汽车分时、汽车共享、汽车租赁等服务创新。购买纯电动汽车用于线路运营和租赁服务,涉及行业许可证管理的,将优先发放相关专项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动力电池的回收

第二十六条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由汽车制造企业负责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强制回收,汽车制造企业按照每千瓦时20元计提动力电池回收专项资金,地方财政根据经审计的资金数额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第六章资金来源和政策适用期限

第二十七条本政策措施的补贴资金来源由市本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统一安排并严格管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政策措施的适用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九条本政策措施由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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