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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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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苏财公茂[2015]19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苏省2015年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特此印发。请各地和有关部门遵照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

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文件

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3月3日

附件

江苏省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精神,以及省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省财政将支付2015年全省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的购置和充电设施费用。对省内企业开发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给予奖励。为了及时发放补贴和激励资金,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和奖励目标

省级财政补贴面向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消费者和私人消费者(仅限购买小客车);承担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和更换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省级财政资金奖励对象为本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第二,补贴和激励的范围

省级财政资金对省内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补贴;对承担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的服务运营单位给予补贴;对全省开发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并将其纳入2015年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

三、省级财政补贴和奖励

(A) 购车补贴标准

10米以上纯电动公交车补贴20万元/辆;

6-10米纯电动公交车将根据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40%)。城乡公共交通领域使用6-8米纯电动公交车补贴12万元/辆,8-10米纯电动公交补贴16万元/车);

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增程)10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800元(最高不超过6万元);

轴距大于2.45米的纯电动乘用车每辆补贴2.4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1.8万元,小于2.2米每辆补助1万元;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1.4万元;

燃料电池乘用车(5座及以下)7.2万元/辆;

燃料电池公交车(9辆及以上)18万元/辆;

10米以上的超级电容器和钛酸锂公交车价格为6万元/辆。

(2) 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根据充电桩的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度1200元。

(3) 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激励标准

对本省企业新开发的技术水平高、节能减排效果好、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基础车型,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

纯电动专用车每款50万元;

6-10米纯电动客车和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每款60万元;

10米以上纯电动公交车和乘用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和增程)每辆80万元。

在基本车型基础上至少更换一次储能装置和驱动装置的扩展车辆,按基本车型奖励标准的40%执行。

纳入省级财政补贴和奖励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符合一定的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

四、省级财政补贴和激励资金按季度拨付,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市财政局。各省所辖市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应在季度末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地区(包括所辖县(市)、区)资金拨付申请报告,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2)、相关申报材料和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

五、消费者在公共部门购买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部门消费者;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时,省级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当地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省级充电设施补贴资金和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激励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分别拨付给建设服务运营单位和新能源车产品开发企业。

六、申请省级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

1、消费者在公共部门申请新能源汽车购买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促进省级财政补贴基金申请表》(附件3)及以下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 车辆购销合同复印件、购销发票及其他凭证;

(3) 登记地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

(4) 车辆使用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说明;

(5) 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由制造商盖章);

(6) 承诺5年内不转让车辆;

(7)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在私营部门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财政补贴资金时,应提交省级新能源汽车(私营部门)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及以下材料:

(1) 销售机构(4S店)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 车辆购销合同复印件、购销发票及其他凭证;

(3) 登记地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

(4) 购车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证明需与外地户口一并提供);

(5) 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由制造商盖章);

(6) 承诺5年内不转让车辆;

(7)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建设运营单位应提交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基础设施建设)(附件5)及以下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2) 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3) 项目建设和运营计划;

(4) 工程造价预算、采购合同、相关设备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 省级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6)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奖励资金的企业应提交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研发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6)及以下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 2015年《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车型的批次及相关技术参数说明;

(3) 车辆技术水平、节能效果、储能装置和驱动装置的说明;

(4) 新产品测试、测试和公告访问的发票;

(5)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享受本省范围内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五年内不得转让,转让(公众消费者因破产等原因确需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转让、转让);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并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非注册私人消费者,需要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的安全可靠,有能力保证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的正常使用,并负责废旧电池的回收和处置;应为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电机控制器等储能设备的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制造商应提供不低于10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保修期,其他车辆应提供不少于8年或20万公里的保修期(以先到者为准);购买新能源公交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正常使用新能源公交车并妥善使用的能力,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充电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并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安全运营。

九、申请省级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的公共部门消费者、销售机构和私人消费者、汽车生产企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省级财政资金对新能源汽车的申请材料,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补贴标准及时拨付资金。提供虚假信息、不能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不符合汽车技术参数要求的,将收回补贴和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和奖励资格,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江苏省金融监管办法》的规定处罚。

十、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要求,按照简化手续、方便申报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在2015年4月底前,制定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纳入省级财政对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补贴。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汇总表

3、新能源汽车推广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

4、新能源汽车推广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营部门)

5、新能源汽车推广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

6、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7、机组负荷质量能耗评价指标

纳入省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类别

客车

旅客列车

特种车

行驶里程r

单位负载质量的能耗(Egg,WH/km kg)

行驶里程r

单位负载质量的能耗(Egg,WH/km kg)

行驶里程r

单位负载质量的能耗(Egg,WH/km kg)

纯电动

R≥100

R≥150

6-8m客车心电图<0.55

8米以上的客车心电图<:零点四点五

R≥100

Ekg<;零点七五

插电式混合动力

(包括扩展程序)

R≥50

R≥50

燃料电池

R≥150

R≥150

注:续驶里程r乘用车和特种车辆采用工况法测试,公交车采用40km/h等速法测试。快速充电的纯电动公交车(如超级电容器、钛酸锂等)不需要纯电动续航里程;单位负荷能耗描述见附件7(Ekk,WH/km kg)。

其他附件请下载全文:

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公茂[2015]19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苏省2015年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特此印发。请各地和有关部门遵照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

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文件

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3月3日

附件

江苏省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精神,以及省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省财政将支付2015年全省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的购置和充电设施费用。对省内企业开发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给予奖励。为了及时发放补贴和激励资金,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和奖励目标

省级财政补贴面向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消费者和私人消费者(仅限购买小客车);承担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和更换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省级财政资金奖励对象为本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第二,补贴和激励的范围

省级财政资金对省内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补贴;对承担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的服务运营单位给予补贴;对全省开发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并将其纳入2015年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

三、省级财政补贴和奖励

(A) 购车补贴标准

10米以上纯电动公交车补贴20万元/辆;

6-10米纯电动公交车将根据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40%)。城乡公共交通领域使用6-8米纯电动公交车补贴12万元/辆,8-10米纯电动公交补贴16万元/车);

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增程)10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800元(最高不超过6万元);

轴距大于2.45米的纯电动乘用车每辆补贴2.4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1.8万元,小于2.2米每辆补助1万元;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1.4万元;

燃料电池乘用车(5座及以下)7.2万元/辆;

燃料电池公交车(9辆及以上)18万元/辆;

10米以上的超级电容器和钛酸锂公交车价格为6万元/辆。

(2) 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根据充电桩的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度1200元。

(3) 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激励标准

对本省企业新开发的技术水平高、节能减排效果好、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基础车型,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

纯电动专用车每款50万元;

6-10米纯电动客车和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每款60万元;

10米以上纯电动公交车和乘用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和增程)每辆80万元。

在基本车型基础上至少更换一次储能装置和驱动装置的扩展车辆,按基本车型奖励标准的40%执行。

纳入省级财政补贴和奖励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符合一定的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

四、省级财政补贴和激励资金按季度拨付,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市财政局。各省所辖市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应在季度末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地区(包括所辖县(市)、区)资金拨付申请报告,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2)、相关申报材料和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

五、消费者在公共部门购买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部门消费者;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时,省级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当地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省级充电设施补贴资金和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激励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分别拨付给建设服务运营单位和新能源车产品开发企业。

六、申请省级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

1、消费者在公共部门申请新能源汽车购买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促进省级财政补贴基金申请表》(附件3)及以下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 车辆购销合同复印件、购销发票及其他凭证;

(3) 登记地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

(4) 车辆使用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说明;

(5) 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由制造商盖章);

(6) 承诺5年内不转让车辆;

(7)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在私营部门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财政补贴资金时,应提交省级新能源汽车(私营部门)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及以下材料:

(1) 销售机构(4S店)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 车辆购销合同复印件、购销发票及其他凭证;

(3) 登记地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

(4) 购车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证明需与外地户口一并提供);

(5) 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由制造商盖章);

(6) 承诺5年内不转让车辆;

(7)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建设运营单位应提交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基础设施建设)(附件5)及以下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2) 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3) 项目建设和运营计划;

(4) 工程造价预算、采购合同、相关设备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 省级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6)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奖励资金的企业应提交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研发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6)及以下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 2015年《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车型的批次及相关技术参数说明;

(3) 车辆技术水平、节能效果、储能装置和驱动装置的说明;

(4) 新产品测试、测试和公告访问的发票;

(5)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享受本省范围内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五年内不得转让,转让(公众消费者因破产等原因确需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转让、转让);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并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非注册私人消费者,需要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的安全可靠,有能力保证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的正常使用,并负责废旧电池的回收和处置;应为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电机控制器等储能设备的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制造商应提供不低于10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保修期,其他车辆应提供不少于8年或20万公里的保修期(以先到者为准);购买新能源公交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正常使用新能源公交车并妥善使用的能力,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充电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并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安全运营。

九、申请省级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的公共部门消费者、销售机构和私人消费者、汽车生产企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省级财政资金对新能源汽车的申请材料,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补贴标准及时拨付资金。提供虚假信息、不能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不符合汽车技术参数要求的,将收回补贴和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和奖励资格,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江苏省金融监管办法》的规定处罚。

十、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要求,按照简化手续、方便申报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在2015年4月底前,制定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纳入省级财政对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补贴。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汇总表

3、新能源汽车推广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

4、新能源汽车推广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营部门)

5、新能源汽车推广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

6、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7、机组负荷质量能耗评价指标

纳入省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类别

客车

旅客列车

特种车

行驶里程r

单位负载质量的能耗(Egg,WH/km kg)

行驶里程r

单位负载质量的能耗(Egg,WH/km kg)

行驶里程r

单位负载质量的能耗(Egg,WH/km kg)

纯电动

R≥100

R≥150

6-8m客车心电图<0.558米以上的客车心电图<:零点四点五

R≥100

Ekg<;零点七五

插电式混合动力

(包括扩展程序)

R≥50

R≥50

燃料电池

R≥150

R≥150

注:续驶里程r乘用车和特种车辆采用工况法测试,公交车采用40km/h等速法测试。快速充电的纯电动公交车(如超级电容器、钛酸锂等)不需要纯电动续航里程;单位负荷能耗描述见附件7(Ekk,WH/km 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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