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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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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苏政发[2014]12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省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进一步做好我省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加大重点领域的推广应用力度。

(a) 政府机构和公共机构领域。2015-2016年,南京、常州、苏州、南通、盐城、扬州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设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未来还会逐年上升;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在其他城市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设备更新总量的比例,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此后逐年上升。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比例率先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应用。省财政厅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2) 公共服务领域。在继续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出租车等领域应用的同时,扩大新能源汽车应用在物流、环卫、机场、巡逻、企业通勤、旅游等领域的推广规模。新能源汽车享受与现有运营车辆同等的待遇,进入运营领域,鼓励新能源汽车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别是社区物流配送中的推广应用。在城市限制物流车辆进入的区域,允许纯电动物流车辆进入。

二是完善金融支持政策

(3) 明确2015年补贴标准。对购买《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中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每辆20万元;6-10米纯电动公交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可达国家补贴标准的40%)。与城乡公共交通领域相对应,可按补贴标准上限执行);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每辆补贴10万元,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800元(最高不超过6万元);轴距2.2米以下的纯电动乘用车每辆补贴1万元,轴距2.45米以下每辆补贴1.8万元,2.45米以上每辆补贴2.4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模式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每辆补贴1.4万元;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家补贴的40%进行补贴;充电设施建设按照充电桩的充电功率给予补贴,具体为每千瓦800元-1200元。

(4) 扩大补贴范围。省级财政资金对车辆购置和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范围从目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城市扩大到全省。

(五)延长补贴期限。从2016年到2020年,省级财政将继续对新能源汽车的购置和充电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将在2015年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变化和技术进步情况适当调整。

(六)对产品研发给予奖励。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研发的新产品进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省财政将对每款车型一次性给予50万-80万元的奖励。

(七)各市落实补贴资金情况。各市按省级补贴的1.5倍执行新能源汽车购置财政补贴资金;

充电设施建设按照省级补贴的同等比例给予补贴。

新能源汽车购置、充电设施建设和新产品研发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研究制定。

(八)积极争取国家纯电动客车运营补贴。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落实国家对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根据燃油车型争取国家对纯电动公交车的燃油补贴。

三是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九)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相关标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完善充电设施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明确建设停车场和为充电设施预留的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条件要求和比例,确保公共区域充电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可靠。各市应根据本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充电设施建设规划,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市规划。所有新改建和扩建的停车场必须配备充电设施。市级交通国有投资公司要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实施和建设,省交通运输厅要做好推进实施和奖补工作。省电力公司等实力单位积极在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快充网络,有序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做好运营服务。

(10)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放宽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领域。支持有条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自建充电设施,在建设或改造停车场时,充分考虑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求,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充电桩。

(十一)简化充电设施建设和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按照安全第一、方便高效、减少审批的原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牵头研究制定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环境评价和安全评价办法,规范和促进充电设施建设。

(十二)制定充电设施用地政策。鼓励在现有停车场、路边停车位、城市零星用地、有电动汽车需求的工厂、政府大院和其他公共建设用地设立其他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对于土地使用权明确的土地,如果权利人同意建设充电设施,现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保持不变。如果您同意设置其他权利,您可以根据协议设置其他权利。电动公交车和出租车的充电设施应尽可能建在现有的公交车站和公共停车场。对于电动公交车和公益性纯电动出租车,可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充电站和换电站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如果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新的充电设施,可以协议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其他新建充电设施用地应通过招拍挂等方式提供。如果支持……

建设用地需要配备充电设施的,建设要求可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充电设施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明确充电设施电价和充电服务价格。省电力公司要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网络的建设和改造。省电力公司负责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收取联网费。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报告的运营集中充电设施用电量,执行工业大用电量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

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及时研究实施分时电价政策。2020年前,充换用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标准上限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不高于用油成本的原则确定。

四、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的监督管理。

(十四)加强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营管理。加强公共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安全运营管理,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高效运营。汽车制造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需要确保购车者有能力确保新能源汽车的安全运营,并及时提供售后服务。省科技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数据采集技术规范。各市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技术规范,建立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安全监测平台,实时掌握车辆和充电设施运行情况。相关数据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互联互通。

(十五)实施新能源汽车自主分类登记。按照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登记和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省厅做好了新能源汽车自主分类登记工作,完善了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并通过车牌自动识别系统为新能源汽车的通行提供便利。

(十六)制定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为了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新能源汽车不受限制。

(十七)加强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处置规定。以车企为主体,建立健全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机制,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再利用。

(十八)加强对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的考核。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考核要求,制定了我省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考核办法,对各市新能源汽车的建成、运营、充电设施建设和地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成绩突出、充电设施建设良好的城市给予奖励。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3日

策略下载:

good luck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省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进一步做好我省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加大重点领域的推广应用力度。

(a) 政府机构和公共机构领域。2015-2016年,南京、常州、苏州、南通、盐城、扬州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设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未来还会逐年上升;

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在其他城市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设备更新总量的比例,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此后逐年上升。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比例率先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应用。省财政厅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2) 公共服务领域。在继续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出租车等领域应用的同时,扩大新能源汽车应用在物流、环卫、机场、巡逻、企业通勤、旅游等领域的推广规模。新能源汽车享受与现有运营车辆同等的待遇,进入运营领域,鼓励新能源汽车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别是社区物流配送中的推广应用。在城市限制物流车辆进入的区域,允许纯电动物流车辆进入。

二是完善金融支持政策

(3) 明确2015年补贴标准。对购买《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中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每辆20万元;6-10米纯电动公交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可达国家补贴标准的40%)。与城乡公共交通领域相对应,可按补贴标准上限执行);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每辆补贴10万元,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800元(最高不超过6万元);轴距2.2米以下的纯电动乘用车每辆补贴1万元,轴距2.45米以下每辆补贴1.8万元,2.45米以上每辆补贴2.4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模式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每辆补贴1.4万元;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家补贴的40%进行补贴;充电设施建设按照充电桩的充电功率给予补贴,具体为每千瓦800元-1200元。

(4) 扩大补贴范围。省级财政资金对车辆购置和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范围从目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城市扩大到全省。

(五)延长补贴期限。从2016年到2020年,省级财政将继续对新能源汽车的购置和充电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将在2015年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变化和技术进步情况适当调整。

(六)对产品研发给予奖励。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研发的新产品进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省财政将对每款车型一次性给予50万-80万元的奖励。

(七)各市落实补贴资金情况。各市按省级补贴的1.5倍执行新能源汽车购置财政补贴资金;

充电设施建设按照省级补贴的同等比例给予补贴。

新能源汽车购置、充电设施建设和新产品研发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研究制定。

(八)积极争取国家纯电动客车运营补贴。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落实国家对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根据燃油车型争取国家对纯电动公交车的燃油补贴。

三是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九)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相关标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完善充电设施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明确建设停车场和为充电设施预留的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条件要求和比例,确保公共区域充电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可靠。各市应根据本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充电设施建设规划,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市规划。所有新改建和扩建的停车场必须配备充电设施。市级交通国有投资公司要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实施和建设,省交通运输厅要做好推进实施和奖补工作。省电力公司等实力单位积极在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快充网络,有序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做好运营服务。

(10)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放宽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领域。支持有条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自建充电设施,在建设或改造停车场时,充分考虑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求,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充电桩。

(十一)简化充电设施建设和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按照安全第一、方便高效、减少审批的原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牵头研究制定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环境评价和安全评价办法,规范和促进充电设施建设。

(十二)制定充电设施用地政策。鼓励在现有停车场、路边停车位、城市零星用地、有电动汽车需求的工厂、政府大院和其他公共建设用地设立其他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对于土地使用权明确的土地,如果权利人同意建设充电设施,现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保持不变。如果您同意设置其他权利,您可以根据协议设置其他权利。电动公交车和出租车的充电设施应尽可能建在现有的公交车站和公共停车场。对于电动公交车和公益性纯电动出租车,可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充电站和换电站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如果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新的充电设施,可以协议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其他新建充电设施用地应通过招拍挂等方式提供。如果支持……

建设用地需要配备充电设施的,建设要求可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充电设施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明确充电设施电价和充电服务价格。省电力公司要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网络的建设和改造。省电力公司负责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收取联网费。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报告的运营集中充电设施用电量,执行工业大用电量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及时研究实施分时电价政策。2020年前,充换用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标准上限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不高于用油成本的原则确定。

四、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的监督管理。

(十四)加强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营管理。加强公共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安全运营管理,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高效运营。汽车制造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需要确保购车者有能力确保新能源汽车的安全运营,并及时提供售后服务。省科技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数据采集技术规范。各市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技术规范,建立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安全监测平台,实时掌握车辆和充电设施运行情况。相关数据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互联互通。

(十五)实施新能源汽车自主分类登记。按照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登记和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省厅做好了新能源汽车自主分类登记工作,完善了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并通过车牌自动识别系统为新能源汽车的通行提供便利。

(十六)制定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为了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新能源汽车不受限制。

(十七)加强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处置规定。以车企为主体,建立健全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机制,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再利用。

(十八)加强对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的考核。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考核要求,制定了我省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考核办法,对各市新能源汽车的建成、运营、充电设施建设和地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成绩突出、充电设施建设良好的城市给予奖励。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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