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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拼了:2020年要推广新能源车20万辆,鼓励私人出租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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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4月7日,安徽省政府公布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普及应用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17年底,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将达到7万辆以上。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产能将达到20万辆以上。到2017年,全省将建成约50座充(换)用电站和3.5万个充电桩。

数论的总体目标

1.到2017年底,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累计产销将达到7万辆以上。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产能将达到20万辆以上。

2、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技术整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相关专利数量达到2500多项,其中动力电池组件比能达到300 WHr/kg以上,成本降至1.5元/WHr以下,从而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

3、到2017年,新能源汽车生产全省零部件匹配率将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全省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的产品技术水平和生产规模将满足全省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需求,并销往国外市场。

4、到2017年,全省将建成充电(换)电站约50座,充电桩3.5万个。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布局合理、设备先进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能够满足新能源汽车的运营需求。

5、截至2017年底,全省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量已达4万辆以上;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将广泛应用于公共服务等领域,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

6.从2015年开始,城市应在土地供应条件中明确新建建筑和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充电设施配置要求,原则上应明确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设项目和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备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小区总停车位10%的比例配备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7.安徽省明确提出,将充电设施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原则上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设置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鼓励对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和符合条件的加油站进行改造,增设充电桩。

8、自2015年起,合肥、芜湖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新能源汽车比例应不低于30%。探索开通新能源汽车城际客运专线,不断增加运营线路和规模,并逐步扩大到全省。

9、自2015年起,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合肥、芜湖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将不低于当年更新换代车辆总数的30%,应用规模将逐步扩大。

鼓励私人充电桩提供外部充电服务。

安徽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车辆租赁、电池租赁、售后维护和电池维护回收等领域。各地可以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来保护投资者的初始利益,引导商业场所通过收费、服务费和停车费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优惠,鼓励个人所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探索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有效模式,力争到2017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回收利用体系。

安徽省将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等服务,探索推广公共服务领域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融资租赁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个人使用领域的新能源汽车租赁和按揭购买。

以下为全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省级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在我省的发展和推广应用,经省政府同意,我们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一般要求

在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的指导下,发展新能源汽车将被视为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和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充分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含增程)混合动力汽车,鼓励发展燃料电池汽车。坚持产业发展与推广应用相结合、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车辆主导与强化支持相结合,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产业化,努力将我省建设成为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强省,配套设施齐全,推广应用领先。

第二,总体目标

(1) 工业化取得了重大进展。到2017年底,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累计产销将达到7万辆以上。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产能将达到20万辆以上。

(2) 关键核心技术水平大幅提高。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技术将整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掌握相关专利2500多项,其中动力电池组件的比能量将达到300 WHr/kg以上,成本将降至1.5元/WHr以下,从而形成新的……

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能源汽车制造企业。

(3) 零部件的匹配能力显著增强。到2017年,新能源汽车生产全省零部件匹配率将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全省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的产品技术水平和生产规模将满足全省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需求,并销往国外市场。

(四)充电设施是否满足需要。到2017年,全省将建成约50座充(换)用电站和3.5万个充电桩。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布局合理、设备先进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能够满足新能源汽车的运营需求。

(5) 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17年底,全省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量已达4万多辆;

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将广泛应用于公共服务等领域,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

三、 主要任务

(1) 加快技术研究和产业化。

1.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积极组织申报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项目,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通过实施省级科技攻关、技术创新等专项计划,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投资,以联合研究新一代汽车为核心。专注于车辆优化设计、动力电池(安全、可靠、重量轻、寿命长)、驱动电机、电子控制系统、电动空调、电动转向、电动制动部件、电池正负极、隔膜、电解液等材料,以及充电设备设施,开展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开发,不断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降低成本,提高车辆性能和质量。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量监督局。除注明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外,排名第一的单位为牵头部门我在下面)。

2.大力培育优势骨干企业。聚焦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在产品技术研发、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跟踪协调服务,加快培育壮大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的骨干制造企业。各市要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培育引进掌握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关键技术的配套生产企业,延伸产业链,完善产业基础,增强产业整体竞争力。(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促进作用。以新能源汽车为重点推进工业化和现代化融合,加快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鼓励和引导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运营服务,不断深化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运营、管理、营销和服务中的应用,提高新能源汽车及相关基础设施的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4.促进产业链协同创新和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作用,突出产学研结合,定期组织技术创新交流活动,探索建立共同的技术平台,聚集联盟内部优势资源,开展联合研究,加快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推动相关技术成果转化。以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联盟为平台,定期组织整车、零部件、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等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单位开展专项对接活动,共商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调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根据职责分工重新负责)

5.完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新能源汽车新车型的示范和运营管理,整合资源,创建国家新能源汽车质检中心和运营数据中心。强化企业质量主体意识,推动新能源汽车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鼓励车企建立在线监测和运营系统,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营。引导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加强品牌培育。(责任单位:省质量监督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 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1.制定充电设施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总体规划,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加快形成合理的充电服务体系。各市应将充电设施和配套电网的建设和改造纳入城乡规划,因地制宜制定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并将充电设施配置和建设要求纳入具体建设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统一技术标准,推进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充电设施建设。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和充电设施增容服务。(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市人民政府)

2.加强充电设施用地保障。落实国家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的土地政策,加大对充电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各市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用水要求,并在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新建充电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各地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保护。鼓励和支持利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充电设施。(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市人民政府)

3.明确充电设施的要求。从2015年起,城市应在土地供应条件下明确新建建筑停车场和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充电设施要求,原则上应明确新建办公楼、购物中心、,酒店等公共建筑项目和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备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小区总停车位10%的比例配备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各市应鼓励建设集停车和充电功能于一体的立体停车场,结合实际需求和现场建设条件,逐步推进已建和在建建筑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和住宅小区增设充电桩建设。将充电设施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20%的比例建设;

鼓励对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和符合条件的加油站进行改造,增设充电桩。(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市人民政府)

4.加强对充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研究制定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项目单位通过自建或引进其他投资者的方式建设充电设施,规范居民自建充电桩的审批、安装和验收程序,加快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结合新能源汽车更新计划,充分考虑员工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需求,在单位内部停车场设置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建设充电桩。(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管理局、省国资委、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1.加强城市建设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动合肥、芜湖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表,确保完成推广应用、基础设施配套、社会使用环境建设等目标任务,及时总结经验,促进交流借鉴,发挥示范作用。组织有条件的城市积极申报下一轮国家推广应用城市。4月7日,安徽省政府公布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普及应用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17年底,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将达到7万辆以上。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产能将达到20万辆以上。到2017年,全省将建成约50座充(换)用电站和3.5万个充电桩。

数论的总体目标

1.到2017年底,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累计产销将达到7万辆以上。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产能将达到20万辆以上。

2、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技术整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相关专利数量达到2500多项,其中动力电池组件比能达到300 WHr/kg以上,成本降至1.5元/WHr以下,从而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

3、到2017年,新能源汽车生产全省零部件匹配率将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全省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的产品技术水平和生产规模将满足全省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需求,并销往国外市场。

4、到2017年,全省将建成充电(换)电站约50座,充电桩3.5万个。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布局合理、设备先进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能够满足新能源汽车的运营需求。

5、截至2017年底,全省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量已达4万辆以上;

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将广泛应用于公共服务等领域,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

6.从2015年开始,城市应在土地供应条件中明确新建建筑和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充电设施配置要求,原则上应明确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设项目和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备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小区总停车位10%的比例配备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7.安徽省明确提出,将充电设施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原则上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设置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鼓励对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和符合条件的加油站进行改造,增设充电桩。

8、自2015年起,合肥、芜湖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新能源汽车比例应不低于30%。探索开通新能源汽车城际客运专线,不断增加运营线路和规模,并逐步扩大到全省。

9、自2015年起,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合肥、芜湖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将不低于当年更新换代车辆总数的30%,应用规模将逐步扩大。

鼓励私人充电桩提供外部充电服务。

安徽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车辆租赁、电池租赁、售后维护和电池维护回收等领域。各地可以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来保护投资者的初始利益,引导商业场所通过收费、服务费和停车费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优惠,鼓励个人所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探索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有效模式,力争到2017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回收利用体系。

安徽省将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等服务,探索推广公共服务领域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融资租赁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个人使用领域的新能源汽车租赁和按揭购买。

以下为全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省级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在我省的发展和推广应用,经省政府同意,我们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一般要求

在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的指导下,发展新能源汽车将被视为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和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充分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含增程)混合动力汽车,鼓励发展燃料电池汽车。坚持产业发展与推广应用相结合、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车辆主导与强化支持相结合,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产业化,努力将我省建设成为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强省,配套设施齐全,推广应用领先。

第二,总体目标

(1) 工业化取得了重大进展。到2017年底,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累计产销将达到7万辆以上。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产能将达到20万辆以上。

(2) 关键核心技术水平大幅提高。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技术将整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掌握相关专利2500多项,其中动力电池组件的比能量将达到300 WHr/kg以上,成本将降至1.5元/WHr以下,从而形成新的……

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能源汽车制造企业。

(3) 零部件的匹配能力显著增强。到2017年,新能源汽车生产全省零部件匹配率将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全省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的产品技术水平和生产规模将满足全省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需求,并销往国外市场。

(四)充电设施是否满足需要。到2017年,全省将建成约50座充(换)用电站和3.5万个充电桩。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布局合理、设备先进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能够满足新能源汽车的运营需求。

(5) 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17年底,全省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量已达4万多辆;

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将广泛应用于公共服务等领域,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

三、 主要任务

(1) 加快技术研究和产业化。

1.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积极组织申报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项目,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通过实施省级科技攻关、技术创新等专项计划,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投资,以联合研究新一代汽车为核心。专注于车辆优化设计、动力电池(安全、可靠、重量轻、寿命长)、驱动电机、电子控制系统、电动空调、电动转向、电动制动部件、电池正负极、隔膜、电解液等材料,以及充电设备设施,开展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开发,不断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降低成本,提高车辆性能和质量。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量监督局。除注明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外,排名第一的单位为牵头部门我在下面)。

2.大力培育优势骨干企业。聚焦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在产品技术研发、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跟踪协调服务,加快培育壮大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的骨干制造企业。各市要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培育引进掌握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关键技术的配套生产企业,延伸产业链,完善产业基础,增强产业整体竞争力。(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促进作用。以新能源汽车为重点推进工业化和现代化融合,加快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鼓励和引导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运营服务,不断深化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运营、管理、营销和服务中的应用,提高新能源汽车及相关基础设施的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4.促进产业链协同创新和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作用,突出产学研结合,定期组织技术创新交流活动,探索建立共同的技术平台,聚集联盟内部优势资源,开展联合研究,加快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推动相关技术成果转化。以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联盟为平台,定期组织整车、零部件、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等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单位开展专项对接活动,共商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调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根据职责分工重新负责)

5.完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新能源汽车新车型的示范和运营管理,整合资源,创建国家新能源汽车质检中心和运营数据中心。强化企业质量主体意识,推动新能源汽车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鼓励车企建立在线监测和运营系统,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营。引导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加强品牌培育。(责任单位:省质量监督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 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1.制定充电设施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总体规划,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加快形成合理的充电服务体系。各市应将充电设施和配套电网的建设和改造纳入城乡规划,因地制宜制定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并将充电设施配置和建设要求纳入具体建设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统一技术标准,推进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充电设施建设。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和充电设施增容服务。(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市人民政府)

2.加强充电设施用地保障。落实国家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的土地政策,加大对充电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各市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用水要求,并在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新建充电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各地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保护。鼓励和支持利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充电设施。(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市人民政府)

3.明确充电设施的要求。从2015年起,城市应在土地供应条件下明确新建建筑停车场和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充电设施要求,原则上应明确新建办公楼、购物中心、,酒店等公共建筑项目和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备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小区总停车位10%的比例配备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各市应鼓励建设集停车和充电功能于一体的立体停车场,结合实际需求和现场建设条件,逐步推进已建和在建建筑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和住宅小区增设充电桩建设。将充电设施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20%的比例建设;

鼓励对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和符合条件的加油站进行改造,增设充电桩。(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市人民政府)

4.加强对充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研究制定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项目单位通过自建或引进其他投资者的方式建设充电设施,规范居民自建充电桩的审批、安装和验收程序,加快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结合新能源汽车更新计划,充分考虑员工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需求,在单位内部停车场设置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建设充电桩。(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管理局、省国资委、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1.加强城市建设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动合肥、芜湖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表,确保完成推广应用、基础设施配套、社会使用环境建设等目标任务,及时总结经验,促进交流借鉴,发挥示范作用。组织有条件的城市积极申报下一轮国家推广应用城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扩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规模。各市、省有关部门要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出租车客运、环卫、物流、市政、邮政、机场和车站通勤、巡逻、风景名胜区和观光旅游等领域的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的比重。从2015年起,合肥、芜湖公共服务区新能源汽车占比每年应不低于30%。探索开通新能源汽车城际客运专线,不断增加运营线路和规模,并逐步扩大到全省。(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厅、省财政厅、市人民政府)

3.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自2015年起,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合肥、芜湖(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换装车辆总数的30%,并逐步扩大应用规模;

其他城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推广目标。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并采取新建、改建、租赁充电设施等措施,鼓励员工购买和使用新型能源汽车。(责任单位:省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

(4) 加快商业模式创新。

1.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引导新能源汽车制造商不断创新营销方式,大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延伸服务领域,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车辆租赁、电池租赁、售后维护和电池维护回收等领域。各地可以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来保护投资者的初始利益,引导商业场所通过收费、服务费和停车费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优惠,鼓励个人所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探索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有效模式,力争到2017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回收利用体系。(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质监局、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引导投融资创新。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等服务,探索推广公共服务领域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融资租赁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个人使用领域的新能源汽车租赁和按揭购买。(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商务厅、安徽银监局、省政府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单独投资或参与设立专门从事公交、出租车、客运、物流等运营服务的新能源汽车公司,在运营线路和补贴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市人民政府)

第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政府负责同志牵头,合肥、芜湖等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全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产业,定期调度和评估工作进展,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力度,确保及时、高质量地完成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和应用的各项目标任务。(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

(2) 落实财税支持政策。认真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等国家财政支持政策和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车辆消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进一步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和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机制,促进发展……

d加快换人的步伐。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充电电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020年前充电服务费由政府管理。实施差异化交通管理政策,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方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强对金融服务的支持。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估体系,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和消费各方面的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或上柜、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省内汽车金融公司拓宽资金来源,通过发行金融债券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

(4) 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研究建立长期稳定的新能源汽车发展资金来源,进一步优化省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支出模式和结构,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的研发、检验测试和推广应用。各市可因地制宜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探索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市人民政府)

(5) 加快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省内高校加强电化学、新材料、汽车电子、车辆工程、机电一体化等相关学科建设,设立和发展与新能源汽车配套的专业,培养技术研究、产品开发、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应用。加强新能源汽车领域的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加大工程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扩大对外合作交流,依托企业技术中心和重大专项平台,大力引进新能源汽车发展急需的人才,制定实施专项人才引进计划、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载体,积极宣传新能源汽车在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方面的重要意义,展示我省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成就,解读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和综合成本优势,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和接受度。同时,坚决曝光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的行为,营造消费者接受和愿意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7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例如……

以及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规模。各市、省有关部门要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出租车客运、环卫、物流、市政、邮政、机场和车站通勤、巡逻、风景名胜区和观光旅游等领域的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的比重。从2015年起,合肥、芜湖公共服务区新能源汽车占比每年应不低于30%。探索开通新能源汽车城际客运专线,不断增加运营线路和规模,并逐步扩大到全省。(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厅、省财政厅、市人民政府)

3.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自2015年起,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合肥、芜湖(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换装车辆总数的30%,并逐步扩大应用规模;

其他城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推广目标。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并采取新建、改建、租赁充电设施等措施,鼓励员工购买和使用新型能源汽车。(责任单位:省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

(4) 加快商业模式创新。

1.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引导新能源汽车制造商不断创新营销方式,大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延伸服务领域,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车辆租赁、电池租赁、售后维护和电池维护回收等领域。各地可以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来保护投资者的初始利益,引导商业场所通过收费、服务费和停车费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优惠,鼓励个人所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探索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有效模式,力争到2017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回收利用体系。(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质监局、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引导投融资创新。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等服务,探索推广公共服务领域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融资租赁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个人使用领域的新能源汽车租赁和按揭购买。(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商务厅、安徽银监局、省政府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单独投资或参与设立专门从事公交、出租车、客运、物流等运营服务的新能源汽车公司,在运营线路和补贴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市人民政府)

第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政府负责同志牵头,合肥、芜湖等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全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产业,定期调度和评估工作进展,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力度,确保及时、高质量地完成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和应用的各项目标任务。(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

(2) 落实财税支持政策。认真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等国家财政支持政策和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车辆消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进一步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和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机制,促进发展……

d加快换人的步伐。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充电电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020年前充电服务费由政府管理。实施差异化交通管理政策,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方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强对金融服务的支持。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估体系,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和消费各方面的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或上柜、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省内汽车金融公司拓宽资金来源,通过发行金融债券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

(4) 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研究建立长期稳定的新能源汽车发展资金来源,进一步优化省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支出模式和结构,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的研发、检验测试和推广应用。各市可因地制宜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探索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市人民政府)

(5) 加快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省内高校加强电化学、新材料、汽车电子、车辆工程、机电一体化等相关学科建设,设立和发展与新能源汽车配套的专业,培养技术研究、产品开发、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应用。加强新能源汽车领域的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加大工程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扩大对外合作交流,依托企业技术中心和重大专项平台,大力引进新能源汽车发展急需的人才,制定实施专项人才引进计划、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载体,积极宣传新能源汽车在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方面的重要意义,展示我省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成就,解读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和综合成本优势,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和接受度。同时,坚决曝光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的行为,营造消费者接受和愿意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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