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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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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委、局、直属机构: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获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您,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5日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继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吉政发〔2011〕16号)精神,为做好新能源汽车的示范、推广和应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要求,我市计划推广5000辆新能源汽车。其中,首批推广车辆1600辆,主要包括843辆乘用车、554辆公交车和203辆专用车(一汽轿车的30辆电动汽车在工厂用作公务用车)。同时,我们将建设充电站和充电桩,以满足1600辆新能源汽车的充电要求。

第二,任务分工

(a) 组织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生产,加快技术研发,不断提高产品性能,促进对外合作和产业联盟,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规模优势和布局优势。(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分解实施推广目标。(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地产局、市局)市绿化局、市园林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局、市工商局、南关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净月区管委会、汽车开发区管委会,长春供电。

(3) 组织推进新能源汽车研发和关键技术攻关,设立科研专项,引入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加大对重大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将每季度对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并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的生产销售企业提供的实际销售数据及相关采购、登记等信息进行确认和审核,并向上级科技和财政部门报告。(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企业)

(五)研究制定我市商住建设项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定。(牵头部门:市规划局,配合部门: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公用事业局、长春供电公司)

(6) 长春供电公司负责充电网络公司的各种供电服务……

施工。

(七) 完善和细化我市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规划,重点做好中心城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安排充电基础设施数量、网络布局和实施进度。(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规划局、市建委、长春供电公司)

(八)负责审核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申请国家和地方补贴资金的数据;负责新能源汽车国家、省、市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监督,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方案,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企业)

(九)建立新能源汽车注册绿色通道,方便生产销售企业和用户注册登记。制定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上线运营。在道路上行驶的新能源汽车不受尾号限制。同时,在新能源汽车交付过程中开辟绿色通道。(牵头部门:市局)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分解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并报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任务完成情况。

三、车辆采购和购车资金拨付流程

(A) 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

市政府有关部门、执法单位、公共交通、环卫等公共领域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区级机关购车资金除国家、省、市补贴外,由区级财政自行承担。其中,购车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市财政局负责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

购车资金应由区财政拨付的,由区财政局负责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企业和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延伸项目),除国家、省、市补贴外,其余购车资金由企业和个人自行承担。

(B) 新能源汽车采购流程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与用户签订购车合同,并附上双方签署确认的技术协议。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协议和交付日期组织生产。

根据车辆完工情况,新能源汽车制造商与用户协商将车辆分批交付给用户,用户应配合新能源汽车生产商及时办理车辆交付相关业务。

用户提车后一个月内,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提供申请国家和地方补贴资金的相关材料。

四、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的相关规定,生产或销售企业以扣除补贴后的销售价格销售汽车,消费者以国家和地方补贴后的价格购买新能源汽车。每季度末,生产或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向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申请国家和地方补贴资金,并按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销售单位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营业执照、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缴纳证明、交通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销售给个人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缴纳证明、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

上述信息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提供给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然后每季度向上级科技和财政部门报告。

五、保障措施

(1) 组织和领导

成立长春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市长姜志英任组长,常务副市长肖万民,副市长孙亚明、白旭贵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园林局、市市容环卫局、长春供电公司。领导小组第一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协调,推动产业链形成;

第二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做好推广目标的分解落实。

(2) 政策保证

1.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的政府部门应建立绿色通道,为新能源汽车制造商(销售机构)和用户提供快速服务。

2.加大新能源汽车在新车中的推广力度。在车辆更新过程中,新能源汽车占地方财政全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30%。

3.鼓励出租车行业使用新能源汽车。

4.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新能源汽车租赁公司。

5.积极落实国家和省级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购车补贴政策,省市政府将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动乘用车(包括增程)提供配套补贴,省市政府按照1:1的比例提供配套补贴,省市财政占配套资金的50%。

6.供电部门及相关企业应成立专业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地方财政将为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公司投资建设符合配套条件的充电设施提供资金支持;

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支持,落实新能源公交车财政补贴。

7、新能源汽车收费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发改委价格[2014]1668号)和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网财[2014]1069号)执行。

(3) 充电桩施工

1购买新能源汽车,有长期固定停车位的,供电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应为车辆安装充电设施提供必要的服务。

2.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以协议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政府提供的新建充电站用地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管理。土地应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出售或出租,建设要求可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在确定储备价格时,可以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

3.进一步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行政审批。采取一站式审批服务流程,通过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4.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贴。市财政按照充(换)用电站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补贴,最高200万元。

5.支持小区内充电桩的布局建设。充电设施和供电装置将纳入新建和改建住宅区建设标准进行评估和验收。

6.编制中心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在专项规划指导下,在大型商场、停车场、医院、学校等开展公共充电桩建设,鼓励单位自建,适度超前布局,加快建设步伐。

7.鼓励新能源汽车制造商自建充电桩。

(4) 安全和服务保障

建立由车辆运营商、车辆及关键零部件制造商、基础设施支持和研究机构组成的车辆安全应急响应机制,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建立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收集行驶车辆动态数据,监测车辆行驶状态。所有要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都应配备车载监控系统,实现车载实时通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和充电设施保障体系,并制定完善的运营保障计划。供电部门要成立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专职队伍,建立充电设施的检查、维护和维修制度,确保充电设施的完整性。

附:2014年长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一览表《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委、局、直属机构: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获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您,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5日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继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吉政发〔2011〕16号)精神,为做好新能源汽车的示范、推广和应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要求,我市计划……

5000辆新能源汽车。其中,首批推广车辆1600辆,主要包括843辆乘用车、554辆公交车和203辆专用车(一汽轿车的30辆电动汽车在工厂用作公务用车)。同时,我们将建设充电站和充电桩,以满足1600辆新能源汽车的充电要求。

第二,任务分工

(a) 组织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生产,加快技术研发,不断提高产品性能,促进对外合作和产业联盟,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规模优势和布局优势。(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分解实施推广目标。(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地产局、市局)市绿化局、市园林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局、市工商局、南关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净月区管委会、汽车开发区管委会,长春供电。

(3) 组织推进新能源汽车研发和关键技术攻关,设立科研专项,引入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加大对重大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将每季度对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并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的生产销售企业提供的实际销售数据及相关采购、登记等信息进行确认和审核,并向上级科技和财政部门报告。(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企业)

(五)研究制定我市商住建设项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定。(牵头部门:市规划局,配合部门: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公用事业局、长春供电公司)

(6) 长春供电公司负责充电网络建设的各项供电服务。

(七) 完善和细化我市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规划,重点做好中心城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安排充电基础设施数量、网络布局和实施进度。(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规划局、市建委、长春供电公司)

(八)负责审核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申请国家和地方补贴资金的数据;

负责新能源汽车国家、省、市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监督,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方案,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企业)

(九)建立新能源汽车注册绿色通道,方便生产销售企业和用户注册登记。制定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上线运营。在道路上行驶的新能源汽车不受尾号限制。同时,在新能源汽车交付过程中开辟绿色通道。(牵头部门:市局)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分解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并报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任务完成情况。

三、车辆采购和购车资金拨付流程

(A) 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

市政府有关部门、执法单位、公共交通、环卫等公共领域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区级机关购车资金除国家、省、市补贴外,由区级财政自行承担。其中,购车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市财政局负责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

购车资金应由区财政拨付的,由区财政局负责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企业和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延伸项目),除国家、省、市补贴外,其余购车资金由企业和个人自行承担。

(B) 新能源汽车采购流程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与用户签订购车合同,并附上双方签署确认的技术协议。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协议和交付日期组织生产。

根据车辆完工情况,新能源汽车制造商与用户协商将车辆分批交付给用户,用户应配合新能源汽车生产商及时办理车辆交付相关业务。

用户提车后一个月内,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提供申请国家和地方补贴资金的相关材料。

四、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的相关规定,生产或销售企业以扣除补贴后的销售价格销售汽车,消费者以国家和地方补贴后的价格购买新能源汽车。每季度末,生产或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向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申请国家和地方补贴资金,并按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销售单位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营业执照、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缴纳证明、交通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销售给个人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缴纳证明、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

上述信息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提供给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然后每季度向上级科技和财政部门报告。

五、保障措施

(1) 组织和领导

成立长春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市长姜志英任组长,常务副市长肖万民,副市长孙亚明、白旭贵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园林局、市市容环卫局、长春供电公司。领导小组第一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协调,推动产业链形成;

第二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做好推广目标的分解落实。

(2) 政策保证

1.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的政府部门应建立绿色通道,为新能源汽车制造商(销售机构)和用户提供快速服务。

2.加大新能源汽车在新车中的推广力度。在车辆更新过程中,新能源汽车占地方财政全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30%。

3.鼓励出租车行业使用新能源汽车。

4.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新能源汽车租赁公司。

5.积极落实国家和省级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购车补贴政策,省市政府将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动乘用车(包括增程)提供配套补贴,省市政府按照1:1的比例提供配套补贴,省市财政占配套资金的50%。

6.供电部门及相关企业应成立专业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地方财政将为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公司投资建设符合配套条件的充电设施提供资金支持;

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支持,落实新能源公交车财政补贴。

7、新能源汽车收费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发改委价格[2014]1668号)和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网财[2014]1069号)执行。

(3) 充电桩施工

1购买新能源汽车,有长期固定停车位的,供电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应为车辆安装充电设施提供必要的服务。

2.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以协议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政府提供的新建充电站用地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管理。土地应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出售或出租,建设要求可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在确定储备价格时,可以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

3.进一步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行政审批。采取一站式审批服务流程,通过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4.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贴。市财政按照充(换)用电站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补贴,最高200万元。

5.支持小区内充电桩的布局建设。充电设施和供电装置将纳入新建和改建住宅区建设标准进行评估和验收。

6.编制中心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在专项规划指导下,在大型商场、停车场、医院、学校等开展公共充电桩建设,鼓励单位自建,适度超前布局,加快建设步伐。

7.鼓励新能源汽车制造商自建充电桩。

(4) 安全和服务保障

建立由车辆运营商、车辆及关键零部件制造商、基础设施支持和研究机构组成的车辆安全应急响应机制,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建立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收集行驶车辆动态数据,监测车辆行驶状态。所有要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都应配备车载监控系统,实现车载实时通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和充电设施保障体系,并制定完善的运营保障计划。供电部门要成立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专职队伍,建立充电设施的检查、维护和维修制度,确保充电设施的完整性。

附件:2014年长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一览表

标签:一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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