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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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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一、一般原则

(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的条件是为了指导和规范汽车动力电池行业的健康发展。

(2) 国家鼓励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做优做强,建立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产品研发和制造水平,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以适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

(3) 国家对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自愿申请。

(四)本规范的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香港和澳门除外)生产并与汽车产品配套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

本规范条件所称动力电池是指用于汽车、可储存电能、可再充电、为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镍金属氢化物动力电池和超级电容器,不包括铅酸电池。

本规范条件中所称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包括动力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单体企业)和动力电池系统生产企业(下称系统企业)。

二、企业的基本要求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七)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生产场所,生产用地面积和厂房应当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8) 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不低于2亿瓦时,镍金属氢化物动力电池单体年产能不小于1000万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年产能不少于500万瓦时。系统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万套或2亿瓦时。

生产各类动力电池的个体企业和系统企业应分别满足上述要求。

(9) 企业应当在动力电池产品的安全性、一致性、循环寿命等方面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予以实施。

Iii.生产条件要求

(十)企业应当具有与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和所有权。

单个企业应具备电极制备、电池组装、化学成型等工艺流程的生产设备和设施,生产车间应配备必要的温度、湿度和清洁度检测和控制设施。

系统企业应具备适合动力电池系统大规模生产的装配线和标准化工艺流程。

(11) 单体企业至少应具备电极制备、层压/缠绕、组装、注液和成型等关键工艺流程的自动化生产能力和在线检测能力,并具备确保细胞分选等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系统企业至少应具备焊接或连接等关键工艺的自动化生产能力和相应的检测能力。

(十二) 企业应具有相应的……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料的处理或回收计划和措施,以及各种排放应符合GB 30484《电池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四、技术能力要求

(十三)企业应当设立产品设计研究机构。配备相应的研发设备,包括开发工具、软件、研发测试设备、试制设备等。

(14) 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研发人员,研发人员应不低于企业员工总数的10%或不低于100人。研发人员应至少涵盖企业产品开发的四个方面:新产品技术研发、产品试制和测试分析、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技术开发跟踪、企业标准修订。

(15) 企业应当建立与汽车研发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流程和技术管理体系,建立汽车动力电池产品设计规范,建立产品开发信息数据库,并具备以下研发能力:

单个企业应具备单体电池的设计开发、生产工艺设计和产品测试验证能力,以及对单体动力电池的安全性、一致性等关键性能进行验证和分析的能力。

系统企业应具有设计、开发、测试和验证电池、电池辅助装置和轴承装置的串并联连接方式和结构的能力,以及验证和分析系统安全性、一致性和可靠性等关键功能和性能的能力。

五、产品要求

(十六)动力电池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见附件1),并由质检部门授予汽车动力电池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十七)企业开发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六、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十八)企业应通过TS16949质量体系认证,制定并实施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十九)企业应当建立从原材料、零部件到成品的完整检验和追溯体系,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生产管理,建立生产管理数据库。

七、售后服务能力要求

(二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并具备产品售后服务的质量保证能力。

(二十一)系统企业应当会同汽车企业研究制定可操作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再利用方案。

八、规范管理

(二十二)企业标准条件的申请、审查和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汽车动力电池的标准化管理。申请企业应编制《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见附件2),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所在地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自治区、直辖市,中央企业所有制企业通过企业总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抄送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的自治区、直辖市。

2家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线申报。

3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负责对申请是否……

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的材料符合要求。

4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将通过《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初审的企业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发送一份正式纸质文件(包括附件材料)。提交部门应确保申请文件和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5.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6.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通过评估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二十三)公告所列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情况发生变化时(包括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变更或新地址扩展等),需要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变更申请,中央企业的申请材料应抄送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变更申请应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请材料:

(一)企业有关情况的变化;

(二)有关资本变动的协议、章程;

(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企业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

5.关于企业根据标准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6.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一个专家组进行审查。对变更后符合标准条件要求、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将通过公告方式变更相关信息。

(二十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公告所列企业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在线提交年度发展报告(见附件3),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提交纸质材料一份。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建立企业年度发展情况公示制度。

(二十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中央企业应当每年对本地区或者所属企业标准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中的企业进行抽查,欢迎社会各界对公告中企业规范进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告企业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所提供的信息具有性;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

4不能维持标准条件;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6.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如果撤销公告资格,将提前通知相关企业,并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取消公告资格的企业应当在3年内暂停受理公告申请。

(二十六)公告所列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本依据。

九、 补充规定

(二十七)不包括在现有产品分类类型中的动力电池制造商应参照本规范的条件执行。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以外的其他类型锂离子电池的相关规范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和条件》执行。

(二十八)本规范的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时修订。

(二十九)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一、一般原则

(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的条件是为了指导和规范汽车动力电池行业的健康发展。

(2) 国家鼓励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做优做强,建立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产品研发和制造水平,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以适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

(3) 国家对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自愿申请。

(四)本规范的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香港和澳门除外)生产并与汽车产品配套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

本规范条件所称动力电池是指用于汽车、可储存电能、可再充电、为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镍金属氢化物动力电池和超级电容器,不包括铅酸电池。

本规范条件中所称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包括动力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单体企业)和动力电池系统生产企业(下称系统企业)。

二、企业的基本要求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七)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生产场所,生产用地面积和厂房应当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8) 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不低于2亿瓦时,镍金属氢化物动力电池单体年产能不小于1000万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年产能不少于500万瓦时。系统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万套或2亿瓦时。

生产各类动力电池的个体企业和系统企业应分别满足上述要求。

(9) 企业应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动力电池产品的安全性、一致性和循环寿命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予以实施。

Iii.生产条件要求

(十)企业应当具有与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和所有权。

单个企业应具备电极制备、电池组装、化学成型等工艺流程的生产设备和设施,生产车间应配备必要的温度、湿度和清洁度检测和控制设施。

系统企业应具备适合动力电池系统大规模生产的装配线和标准化工艺流程。

(11) 单体企业至少应具备电极制备、层压/缠绕、组装、注液和成型等关键工艺流程的自动化生产能力和在线检测能力,并具备确保细胞分选等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系统企业至少应具备焊接或连接等关键工艺的自动化生产能力和相应的检测能力。

(十二) 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料有相应的处理或回收计划和措施,各类排放应符合GB 30484《电池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四、技术能力要求

(十三)企业应当设立产品设计研究机构。配备相应的研发设备,包括开发工具、软件、研发测试设备、试制设备等。

(14) 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研发人员,研发人员应不低于企业员工总数的10%或不低于100人。研发人员应至少涵盖企业产品开发的四个方面:新产品技术研发、产品试制和测试分析、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技术开发跟踪、企业标准修订。

(15) 企业应当建立与汽车研发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流程和技术管理体系,建立汽车动力电池产品设计规范,建立产品开发信息数据库,并具备以下研发能力:

单个企业应具备单体电池的设计开发、生产工艺设计和产品测试验证能力,以及对单体动力电池的安全性、一致性等关键性能进行验证和分析的能力。

系统企业应具有设计、开发、测试和验证电池、电池辅助装置和轴承装置的串并联连接方式和结构的能力,以及验证和分析系统安全性、一致性和可靠性等关键功能和性能的能力。

五、产品要求

(十六)动力电池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见附件1),并由质检部门授予汽车动力电池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十七)企业开发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六、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十八)企业应通过TS16949质量体系认证,制定并实施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十九)企业应当建立从原材料、零部件到成品的完整检验和追溯体系,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生产管理,建立生产管理数据库。

七、售后服务能力要求

(二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并具备产品售后服务的质量保证能力。

(二十一)系统企业应当会同汽车企业研究制定可操作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再利用方案。

八、规范管理

(二十二)企业标准条件的申请、审查和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汽车动力电池的标准化管理。申请企业应编制申请书……

《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报告》(见附件2),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所有制企业通过企业总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家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线申报。

3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负责对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

4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将通过《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初审的企业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发送一份正式纸质文件(包括附件材料)。提交部门应确保申请文件和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5.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6.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通过评估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二十三)公告所列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情况发生变化时(包括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变更或新地址扩展等),需要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变更申请,中央企业的申请材料应抄送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变更申请应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请材料:

(一)企业有关情况的变化;

(二)有关资本变动的协议、章程;

(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企业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

5.关于企业根据标准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6.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一个专家组进行审查。对变更后符合标准条件要求、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将通过公告方式变更相关信息。

(二十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公告所列企业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在线提交年度发展报告(见附件3),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提交纸质材料一份。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建立企业年度发展情况公示制度。

(二十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中央企业应当每年对本地区或者所属企业标准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中的企业进行抽查,欢迎社会各界对公告中企业规范进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告企业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所提供的信息具有性;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

4不能维持标准条件;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6.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如果撤销公告资格,将提前通知相关企业,并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取消公告资格的企业应当在3年内暂停受理公告申请。

(二十六)公告所列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本依据。

九、 补充规定

(二十七)不包括在现有产品分类类型中的动力电池制造商应参照本规范的条件执行。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以外的其他类型锂离子电池的相关规范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和条件》执行。

(二十八)本规范的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时修订。

(二十九)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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