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家商(2015)11号
县(市)区物价局、开发区经贸局、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动汽车用电政策的通知》(皖加商〔2014〕102号)文件精神,鉴于国内市场成品油价格持续波动,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决定调整我市电动汽车的充电服务价格,建立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与燃气价格的联动机制。我们特此通知您如下:
首先,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的价格
(1) 电动汽车的充电价格由“电费+服务费”组成。电动汽车的充电服务价格是按照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明显低于燃油和燃气汽车的原则核定的。
(二)按照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电费。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申报的运营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实行规模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低功率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三)收费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物价部门确定。
二、运营专业充电桩充电服务价格
(1) 电动汽车的充电服务价格是根据充电程度进行收费的。
(2) 直流快充桩充电服务费为0.90元/千瓦时,其中:向国家电网集中申报、执行国家大工业电价支持性电价政策(免收基本电费)的充电桩服务费可在浮动费率的30%以内协商确定;未向国家电网集中报装,执行所在地分类目录价格的,价格为0.90元/千瓦时;
(3) 交流充电桩的充电服务费将在直流快充桩准价格的基础上下调30%,即0.63元/千瓦时,其中:使用电动汽车用户场地建设的充电桩的充电服务费由双方在交流充电桩充电服务费不高于规定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Iii.专业充电站的充换电服务价格。
(1) 电动客车充电站充电服务价格
电动客车充电站的充电服务费按照充电程度收取。充换电服务费为0.63元/千瓦时;
收费电价以工业大电价为准,免收基本电费。
(2) 电动客车换电站的换电服务价格。
电动客车换电站的换电服务价格按车辆行驶里程计费。换电服务价格由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相结合确定,即1.50元/公里。
四、其他充电设施收费服务价格
(a) 非专业、非运营的充电桩,暂按充电地现行分类目录电价免收充电服务费。
(2) 居民小区设置的充电设施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的用电量,在居民综合用户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0.03元,每槽0.25元。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充电设施未报国家电网集中安装的,执行“一般工商等”电价。
五、建立收费服务价格和燃气价格联动机制。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按照同型号燃油汽车每百公里平均油耗成本的55%加上CNG汽车每百千米平均油耗成本65%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根据燃料或燃气价格的变化,市物价部门每六个月按照以下公式调整或公布一次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指导价。
电动汽车百公里能耗成本(电费+服务费)=(同型号燃油车每百公里平均油耗×燃油平均单价×燃油折扣率+同型号燃气车每百千米平均油耗×燃气平均单价×燃料折扣率)/2。
其中,燃料折扣率为55%,天然气(CNG)折扣率为65%。
联动周期:6个月。
燃料平均单价为93#汽油前6个月的平均零售价;
天然气平均单价是前六个月天然气(CNG)的平均零售价格。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经营充换电设施的企业应当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原市物价局[2014]37号文规定停止执行。
2015年3月11日和嘉商(2015)11号
县(市)区物价局、开发区经贸局、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动汽车用电政策的通知》(皖加商〔2014〕102号)文件精神,鉴于国内市场成品油价格持续波动,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决定调整我市电动汽车的充电服务价格,建立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与燃气价格的联动机制。我们特此通知您如下:
首先,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的价格
(1) 电动汽车的充电价格由“电费+服务费”组成。电动汽车的充电服务价格是按照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明显低于燃油和燃气汽车的原则核定的。
(二)按照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电费。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申报的运营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实行规模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低功率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三)收费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物价部门确定。
二、运营专业充电桩充电服务价格
(1) 电动汽车的充电服务价格是根据充电程度进行收费的。
(2) 直流快充桩充电服务费为0.90元/千瓦时,其中:向国家电网集中申报、执行国家大工业电价支持性电价政策(免收基本电费)的充电桩服务费可在浮动费率的30%以内协商确定;未向国家电网集中报装,执行所在地分类目录价格的,价格为0.90元/千瓦时;
(3) 交流充电桩的充电服务费将在直流快充桩准价格的基础上下调30%,即0.63元/千瓦时,其中:使用电动汽车用户场地建设的充电桩的充电服务费由双方在交流充电桩充电服务费不高于规定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Iii.专业充电站的充换电服务价格。
(1) 电动客车充电站充电服务价格
电动客车充电站的充电服务费按照充电程度收取。充换电服务费为0.63元/千瓦时;
收费电价以工业大电价为准,免收基本电费。
(2) 电动客车换电站的换电服务价格。
电动客车换电站的换电服务价格按车辆行驶里程计费。换电服务价格由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相结合确定,即1.50元/公里。
四、其他充电设施收费服务价格
(a) 非专业、非运营的充电桩,暂按充电地现行分类目录电价免收充电服务费。
(2) 居民小区设置的充电设施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的用电量,在居民综合用户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0.03元,每槽0.25元。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充电设施未报国家电网集中安装的,执行“一般工商等”电价。
五、建立收费服务价格和燃气价格联动机制。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按照同型号燃油汽车每百公里平均油耗成本的55%加上CNG汽车每百千米平均油耗成本65%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根据燃料或燃气价格的变化,市物价部门每六个月按照以下公式调整或公布一次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指导价。
电动汽车百公里能耗成本(电费+服务费)=(同型号燃油车每百公里平均油耗×燃油平均单价×燃油折扣率+同型号燃气车每百千米平均油耗×燃气平均单价×燃料折扣率)/2。
其中,燃料折扣率为55%,天然气(CNG)折扣率为65%。
联动周期:6个月。
燃料平均单价为93#汽油前6个月的平均零售价;天然气平均单价是前六个月天然气(CNG)的平均零售价格。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经营充换电设施的企业应当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原市物价局[2014]37号文规定停止执行。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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