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市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向您印发《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0日
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普及应用的通知》(闽政〔2014〕50号)精神,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总体目标
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2014-2015年将推广应用2480辆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并通过推广应用推动新能源汽车和关键零部件的产业升级,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形成布局科学合理、数量适度超前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第二,实施计划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
1.公交车:所有新的或更新的公交车都使用新能源汽车。在全市试点开通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线路,彰显示范效应。
2.乘用车(包括公务、租赁、私人等):新能源汽车在保密通信、巡逻、城管执法等车辆中的年占比应不低于30%。所有新能源汽车都是在出租车年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选择的。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3.专用车辆(包括物流、环卫等):重点是邮政、环卫和物流系统的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汽车在专用汽车领域的新车或更新车型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
4.其他公交车(包括出行、通勤等):新能源汽车在国有企业、机场通勤和特种车辆领域的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在旅游景点设置纯电动观光巴士。
(二)充电设施建设规划
1.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将充电设施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2.鼓励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特种车辆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充分利用现有停车场、换乘站、灯杆、电表、加油站、加油站等场所建设充换电设施。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应当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规划配备充换电设施。新建城市客运站等综合交通枢纽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
3.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鼓励设立其他权利,在停车场(停车场)等现有建筑工地上建设充电设施,可以保持现有建筑工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和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以协议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新建充电站的土地由政府独立供应,并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管理。土地应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出售或出租,建设要求可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在确定储备价格时,可以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如果o……
er建设用地需要配备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可以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充电设施用地的产权可以依法妥善处理。严格的充电站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市土地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的审批工作,并在用地指标、土地征收、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4.允许充分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并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办理相关手续。
5.加快配套电网的建设、改造和安装。电网企业负责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相应费用纳入电网输配成本的统一核算。
第三,保障措施
(i) 职责分工明确
1.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本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我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并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旅游大巴、物流车的推广应用。
4.市政机关管理局:负责新能源公务用车的推广应用工作。
5.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新能源邮政专用车的推广应用工作。
6.区人民政府:在市园林局的配合下,率先推广应用环卫专用车。
7.各企事业单位:国网厦门供电公司、湘冶集团是电力、机场通勤等特种车辆的主要实施方,负责本单位新能源特种车辆的推广应用;其他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新能源通勤车的示范推广,鼓励本单位员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8.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向电动汽车收取的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标准。
9.市计委:负责牵头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将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10.市土地和房地产局: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供应。
11.国网厦门供电公司:负责配套电网的建设、改造、安装和扩容服务,配套并网项目的建设和运维,参与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费;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节约能源和使用免征车船税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iii)增加财政支持。
1、购车补贴:2014年至2015年,对我市销售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1:1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新建公共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其中,对新建的公交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的40%给予财政补贴。
具体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1.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汽车制造商提供当地设施,并建议购买当地产品。鼓励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公共交通优先采购当地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产品。
2.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电子控制、电池、电机、轻量化等关键零部件和充换电、检测检测设备、电能计量计费、电子结算等技术研发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支持充电和更换设施。
对直接报电、接电的集中充换电设施的用电量,实行规模化工业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将谷时延长3小时(从每日23时至次日7时至21时至次日8时),相应缩短用电水平时间,保持高峰时间不变,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对居民住宅、居民小区等非经营性分散式充电桩,按其所在地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量,执行一般工商等电价。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六)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体系。
对采用新能源的出租车、物流车、旅游客运、租赁等运营车辆,适当放开营业执照管理,优先办理运营审批手续。支持新能源汽车运营区域监测中心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我市至少设立一个固定售后服务点,负责本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可靠运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加强报废电池回收再利用管理,避免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附件: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
附件
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
单位:一辆车
类别
年
总促销金额
任务分解
公共汽车
2014年
二百五十六
海沧区政府交通运输局、巴士集团
2015年
三百四十四
海沧区政府交通运输局、巴士集团
乘用车(包括商务、租赁、私人等)
2014年
四百七十
交通运输、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
一千零四十
交通运输、机关事务管理局
专用车辆(包括电力、电信、邮政、卫生、物流等)
2014年
79
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园林局、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2015年
一百七十一
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园林局、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其他公交车(包括出行、通勤等)
2014年
41
交通运输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旅游局、行政管理局、祥业集团
2015年
79
交通运输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旅游局、行政管理局、祥业集团
组合方案
二千四百八十
评论
其中:2014年为846辆,2015年为1634辆。
注:(1)上述任务分解可以在补贴资金总额内调整每种车型的任务数量;
(2) 各责任单位2014年未完成的任务将合并,于2015年完成。区人民政府、市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向您印发《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0日
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普及应用的通知》(闽政〔2014〕50号)精神,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总体目标
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2014-2015年将推广应用2480辆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并通过推广应用推动新能源汽车和关键零部件的产业升级,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形成布局科学合理、数量适度超前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第二,实施计划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
1.公交车:所有新的或更新的公交车都使用新能源汽车。在全市试点开通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线路,彰显示范效应。
2.乘用车(包括公务、租赁、私人等):新能源汽车在保密通信、巡逻、城管执法等车辆中的年占比应不低于30%。所有新能源汽车都是在出租车年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选择的。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3.专用车辆(包括物流、环卫等):重点是邮政、环卫和物流系统的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汽车在专用汽车领域的新车或更新车型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
4.其他公交车(包括出行、通勤等):新能源汽车在国有企业、机场通勤和特种车辆领域的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在旅游景点设置纯电动观光巴士。
(二)充电设施建设规划
1.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将充电设施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2.鼓励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特种车辆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充分利用现有停车场、换乘站、灯杆、电表、加油站、加油站等场所建设充换电设施。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应当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规划配备充换电设施。新建城市客运站等综合交通枢纽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
3.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鼓励设立其他权利,在停车场(停车场)等现有建筑工地上建设充电设施,可以保持现有建筑工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和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以协议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新建充电站的土地由政府独立供应,并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管理。土地应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出售或出租,建设要求可纳入土地供应条件。……
在确定储备价格时,可以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其他建设用地需要配备充电设施的,可以将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办理充电设施用地产权。严格的充电站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市土地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的审批工作,并在用地指标、土地征收、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4.允许充分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并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办理相关手续。
5.加快配套电网的建设、改造和安装。电网企业负责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相应费用纳入电网输配成本的统一核算。
第三,保障措施
(i) 职责分工明确
1.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本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我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并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旅游大巴、物流车的推广应用。
4.市政机关管理局:负责新能源公务用车的推广应用工作。
5.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新能源邮政专用车的推广应用工作。
6.区人民政府:在市园林局的配合下,率先推广应用环卫专用车。
7.各企事业单位:国网厦门供电公司、湘冶集团是电力、机场通勤等特种车辆的主要实施方,负责本单位新能源特种车辆的推广应用;其他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新能源通勤车的示范推广,鼓励本单位员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8.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向电动汽车收取的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标准。
9.市计委:负责牵头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将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10.市土地和房地产局: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供应。
11.国网厦门供电公司:负责配套电网的建设、改造、安装和扩容服务,配套并网项目的建设和运维,参与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费;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节约能源和使用免征车船税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iii)增加财政支持。
1、购车补贴:2014年至2015年,对我市销售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1:1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新建公共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其中,对新建的公交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的40%给予财政补贴。
具体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1.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汽车制造商提供当地设施,并建议购买当地产品。鼓励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公共交通优先采购当地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产品。
2.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电子控制、电池、电机、轻量化等关键零部件和充换电、检测检测设备、电能计量计费、电子结算等技术研发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支持充电和更换设施。
对直接报电、接电的集中充换电设施的用电量,实行规模化工业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将谷时延长3小时(从每日23时至次日7时至21时至次日8时),相应缩短用电水平时间,保持高峰时间不变,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对居民住宅、居民小区等非经营性分散式充电桩,按其所在地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量,执行一般工商等电价。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六)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体系。
对采用新能源的出租车、物流车、旅游客运、租赁等运营车辆,适当放开营业执照管理,优先办理运营审批手续。支持新能源汽车运营区域监测中心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我市至少设立一个固定售后服务点,负责本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可靠运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加强报废电池回收再利用管理,避免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附件: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
附件
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
单位:一辆车
类别
年
总促销金额
任务分解
公共汽车
2014年
二百五十六
海沧区政府交通运输局、巴士集团
2015年
三百四十四
海沧区政府交通运输局、巴士集团
乘用车(包括商务、租赁、私人等)
2014年
四百七十
交通运输、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
一千零四十
交通运输、机关事务管理局
专用车辆(包括电力、电信、邮政、卫生、物流等)
2014年
79
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园林局、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2015年
一百七十一
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园林局、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其他公交车(包括出行、通勤等)
2014年
41
交通运输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旅游局、行政管理局、祥业集团
2015年
79
交通运输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旅游局、行政管理局、祥业集团
组合方案
二千四百八十
评论
其中:2014年为846辆,2015年为1634辆。
注:(1)上述任务分解可以在补贴资金总额内调整每种车型的任务数量;
(2) 各责任单位2014年未完成的任务将合并,于2015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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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市政发201432号中明确,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设置新能源汽车环保审验、环保标志核发等专门窗口,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