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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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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普政宗[2015]52号

县(区)人民政府(管卫辉),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您,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8日

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普及应用的通知》(闽政〔2014〕50号)精神,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总体目标

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2014-2015年,610辆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得到推广应用,并通过推广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形成布局科学合理、数量适度先进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第二,实施计划

(1)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项措施的通知》,到2015年,我市要完成610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1.公交车:所有新的或更新的公交车都使用新能源汽车。在全市试点开通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线路,彰显示范效应。到2015年底,将推广200辆新能源公交车。具体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国资委、仙游县政府配合。

2.乘用车(包括公务、租赁、私人等):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增加或更新的车辆中,如保密通信、巡逻、城管执法等,新能源汽车每年占比不低于30%。新能源汽车用于出租车年的所有新车或更新车辆。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截至2015年底,已推广新能源客车355辆,其中出租车255辆。出租车推广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推广工作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3.专用车辆(包括物流、环卫等):重点是邮政、环卫和物流系统的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汽车在专用汽车领域的新车或更新车型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到2015年底,计划完成55辆新能源专用车的推广。新能源环卫专用车的推广应用由市执法局负责,新能源汽车在物流行业的推广应用应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新能源物流车在邮政快递行业的推广应用由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4.其他公交车(包括出行和通勤):新能源汽车在国有企业和特种车辆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在旅游景点设置纯电动观光巴士。

(2) 充电设施建设计划

1.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将充电设施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网莆田电力有限公司……

y公司负责准备。

2.鼓励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和特种车辆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充分利用现有停车场、换乘站、灯杆、加油站和加油站建设充换电设施。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应当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规划配备充换电设施。新建城市客运站等综合交通枢纽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国资委、规划局、住建局负责实施。

3.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鼓励设立其他权利,在停车场(停车场)等现有建筑工地上建设充电设施,可以保持现有建筑工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和用途不变。在满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公交车站和停车场设置充电桩和发电站。确需建设用地的,可按公共设施或电力设施办理立项、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新建充电站的土地由政府独立供应,并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管理。土地应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出售或出租,建设要求可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保留价按照不低于评估记录价格的原则确定。其他建设用地需要配备充电设施的,可以将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办理充电设施用地产权。严格的充电站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市土地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的审批工作,并在土地利用指标和土地征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4.在市政道路边带宽度允许的情况下,适当设置充电桩,并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办理相关手续。

5.加快配套电网的建设、改造和安装。电网企业负责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相应费用纳入电网输配成本的统一核算。

第三,保障措施

(A) 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建立莆田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分工,加强指导协调服务。市政府分管新能源汽车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乡规划局、物价局、城市执法局、办公室管理局、质量监督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网莆田供电公司、邮政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新能源推广应用的重大决策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日常工作。

(2)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购车补贴:2014年至2015年,对莆田市上牌的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按照省有关政策给予补贴,市配套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资金补贴办法按照《福建省新能源公交车省级补贴管理办法》(闽交运〔2014〕293号)执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发放,对辖区内新购置新能源公共交通车辆省级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对新建公交充电(换)设施给予20%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3) 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机、电子控制、新能源材料等作为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进行研发、产业化和项目建设。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支持新引进的新能源汽车重大项目。具体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

(四)支持充电和更换设施。

对直接报电、接电的集中充换电设施的用电量,实行规模化工业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将谷时延长3小时(从每日23时至次日7时至21时至次日8时),相应缩短用电水平时间,保持高峰时间不变,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对分散接入电网和自用充换电设施的运营企业,按所在地执行电网分类目录电价和相应的峰谷电价政策。其中,安装在居民住宅、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的充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中的合并用户电价;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设置的充电设施,按照“一般工商等”用电价格收费。具体工作由市物价局和国网莆田供电公司负责。

(五) 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体系。

对采用新能源的出租车、物流车、旅游客运、租赁等运营车辆,适当放开营业执照管理,优先办理运营审批手续。支持新能源汽车运营区域监测中心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我市至少设立一个固定售后服务点,负责本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可靠运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加强报废电池回收再利用管理,避免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具体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局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负责。

附件:1。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

2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职责分工

附件1

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

注:本表与我市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项措施的通知》(民证〔2014〕50号)制定的任务有关。

附件2

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引进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组织制定莆田市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政策;配合市财政局协调落实部门协调资金;配合莆田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用电站(桩)等相关配套设施规划;负责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就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进行联系和对接。

2.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政策;负责与省发展改革委就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进行联系对接。

3.市局:负责实施2014年至2015年新增或更新的治安巡逻(城区)车辆,新能源车辆比例不低于30%;依法发放新能源汽车许可证,并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配合提供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注册的产品和数量的相关信息。

4.市财政局:负责每年年底与省财政厅结算应付补贴资金;负责本部门整体资金的协调和落实;负责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财政部门(监管所)因工作需要,符合车辆设立等相关政策,需要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应当给予执法执勤单位支持;

负责与省财政厅就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进行联系对接。

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助落实充(换)电站(桩)等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问题。

6.市环保局:负责新能源汽车环境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负责对新能源汽车废旧电池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开展废旧电池无害化处理。

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桩)等项目施工许可,协助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备案等相关管理工作,配合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设新能源汽车运营区域监测中心和配套服务体系;负责与省交通运输厅联系,向省交通运输部报告省公交公司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的补助资金,牵头完成200辆新能源公交车和255辆新能源出租车的推广工作。

9.城乡规划局:会同经信委、国网莆田市供电公司编制莆田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规划。

10.市物价局:负责执行上级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企业向电动汽车收取的电费和服务费标准。

11.市城市执法局:负责落实2014-2015年新能源汽车在新增或更新环卫专用车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并制定交付计划,明确。

工作推进节点。

12.市政部门:负责落实2014-2015年新能源汽车在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中的比例不低于30%。

13.市质监局:负责协助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校、协会等相关单位制定莆田市新能源汽车相关充(换)电系统的企业产品标准,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提供优质服务。

14、国资委:配合完成200辆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工作。

15.国网莆田市供电公司:协助编制莆田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可靠供电,制定“错峰”充电的具体实施措施。

16.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新能源快递车辆具体车型的实施和推广,制定投递计划;

协助企业落实新能源快递车推广计划。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普政宗[2015]52号

县(区)人民政府(管卫辉),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您,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8日

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普及应用的通知》(闽政〔2014〕50号)精神,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总体目标

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2014-2015年,610辆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得到推广应用,并通过推广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形成布局科学合理、数量适度先进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第二,实施计划

(1)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项措施的通知》,到2015年,我市要完成610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1.公交车:所有新的或更新的公交车都使用新能源汽车。在全市试点开通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线路,彰显示范效应。到2015年底,将推广200辆新能源公交车。具体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国资委、仙游县政府配合。

2.乘用车(包括公务、租赁、私人等):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增加或更新的车辆中,如保密通信、巡逻、城管执法等,新能源汽车每年占比不低于30%。新能源汽车用于出租车年的所有新车或更新车辆。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截至2015年底,已推广新能源客车355辆,其中出租车255辆。出租车推广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推广工作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3.专用车辆(包括物流、环卫等):重点是邮政、环卫和物流系统的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汽车在专用汽车领域的新车或更新车型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到2015年底,计划完成55辆新能源专用车的推广。新能源环卫专用车的推广应用由市执法局负责,新能源汽车在物流行业的推广应用应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新能源物流车在邮政快递行业的推广应用由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4.其他公交车(包括出行和通勤):新能源汽车在国有企业和特种车辆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在旅游景点设置纯电动观光巴士。

(2) 充电设施建设计划

1.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将充电设施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由市规划局联合……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由国网莆田供电公司负责筹备。

2.鼓励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和特种车辆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充分利用现有停车场、换乘站、灯杆、加油站和加油站建设充换电设施。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应当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规划配备充换电设施。新建城市客运站等综合交通枢纽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国资委、规划局、住建局负责实施。

3.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鼓励设立其他权利,在停车场(停车场)等现有建筑工地上建设充电设施,可以保持现有建筑工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和用途不变。在满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公交车站和停车场设置充电桩和发电站。确需建设用地的,可按公共设施或电力设施办理立项、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

新建充电站的土地由政府独立供应,并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管理。土地应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出售或出租,建设要求可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保留价按照不低于评估记录价格的原则确定。其他建设用地需要配备充电设施的,可以将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办理充电设施用地产权。严格的充电站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市土地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的审批工作,并在土地利用指标和土地征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4.在市政道路边带宽度允许的情况下,适当设置充电桩,并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办理相关手续。

5.加快配套电网的建设、改造和安装。电网企业负责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相应费用纳入电网输配成本的统一核算。

第三,保障措施

(A) 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建立莆田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分工,加强指导协调服务。市政府分管新能源汽车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乡规划局、物价局、城市执法局、办公室管理局、质量监督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网莆田供电公司、邮政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新能源推广应用的重大决策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日常工作。

(2)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购车补贴:2014年至2015年,对莆田市上牌的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按照省有关政策给予补贴,市配套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资金补贴办法按照《福建省新能源公交车省级补贴管理办法》(闽交运〔2014〕293号)执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发放,对辖区内新购置新能源公共交通车辆省级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对新建公交充电(换)设施给予20%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3) 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机、电子控制、新能源材料等作为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进行研发、产业化和项目建设。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支持新引进的新能源汽车重大项目。具体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

(四)支持充电和更换设施。

对直接报电、接电的集中充换电设施的用电量,实行规模化工业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将谷时延长3小时(从每日23时至次日7时至21时至次日8时),相应缩短用电水平时间,保持高峰时间不变,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对分散接入电网和自用充换电设施的运营企业,按所在地执行电网分类目录电价和相应的峰谷电价政策。其中,安装在居民住宅、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的充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中的合并用户电价;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设置的充电设施,按照“一般工商等”用电价格收费。具体工作由市物价局和国网莆田供电公司负责。

(五) 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体系。

对采用新能源的出租车、物流车、旅游客运、租赁等运营车辆,适当放开营业执照管理,优先办理运营审批手续。支持新能源汽车运营区域监测中心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我市至少设立一个固定售后服务点,负责本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可靠运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加强报废电池回收再利用管理,避免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具体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局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负责。

附件:1。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

2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职责分工

附件1

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

注:本表与我市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项措施的通知》(民证〔2014〕50号)制定的任务有关。

附件2

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引进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组织制定莆田市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政策;配合市财政局协调落实部门协调资金;配合莆田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用电站(桩)等相关配套设施规划;负责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就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进行联系和对接。

2.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政策;负责与省发展改革委就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进行联系对接。

3.市局:负责实施2014年至2015年新增或更新的治安巡逻(城区)车辆,新能源车辆比例不低于30%;依法发放新能源汽车许可证,并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配合提供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注册的产品和数量的相关信息。

4.市财政局:负责每年年底与省财政厅结算应付补贴资金;负责本部门整体资金的协调和落实;负责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财政部门(监管所)因工作需要,符合车辆设立等相关政策,需要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应当给予执法执勤单位支持;

负责与省财政厅就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进行联系对接。

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助落实充(换)电站(桩)等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问题。

6.市环保局:负责新能源汽车环境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负责对新能源汽车废旧电池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开展废旧电池无害化处理。

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桩)等项目施工许可,协助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备案等相关管理工作,配合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设新能源汽车运营区域监测中心和配套服务体系;负责与省交通运输厅联系,向省交通运输部报告省公交公司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的补助资金,牵头完成200辆新能源公交车和255辆新能源出租车的推广工作。

9.城乡规划局:会同经信委、国网莆田市供电公司编制莆田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规划。

10.市物价局:负责执行上级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企业向电动汽车收取的电费和服务费标准。

11.市城市执法局:负责落实2014-2015年新能源汽车在新增或更新环卫专用车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并制定交付计划,明确。

工作推进节点。

12.市政部门:负责落实2014-2015年新能源汽车在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中的比例不低于30%。

13.市质监局:负责协助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校、协会等相关单位制定莆田市新能源汽车相关充(换)电系统的企业产品标准,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提供优质服务。

14、国资委:配合完成200辆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工作。

15.国网莆田市供电公司:协助编制莆田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可靠供电,制定“错峰”充电的具体实施措施。

16.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新能源快递车辆具体车型的实施和推广,制定投递计划;协助企业落实新能源快递车推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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