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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新能源汽车将免过路费、不限行、不限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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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开发普及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4年至2015年,石家庄市在新能源公交车和公共服务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在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的同时,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1对购车者进行补贴,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格;其他领域,新能源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5补贴购车者,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格的60%。

此外,石家庄市制定了一系列推广新能源汽车的优惠措施:2014年至2015年在石家庄市购买注册的新能源汽车,一律免收号牌费;在全省高速公路等收费公路上享受省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免收车辆通行费;对列入《节约能源和使用新能源车(船)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行驶税。对《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目录》中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客车,不征收车船税。

发布并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标志,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对新能源汽车实行不限购、不限驾政策;

为新能源汽车申请牌照和年检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车辆登记和年检,直接颁发机动车污染排放环保标志。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石家庄市新能源汽车开发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石家庄市新能源汽车开发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已于2015年5月15日由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您。请根据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2日

《关于加快石家庄市新能源汽车发展普及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发〔2014〕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和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意见》(河北省第73号)的精神纪政〔2014〕号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新能源汽车全国推广应用的总体部署,配合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新能源汽车优先在城市公共交通、公务和公共交通领域落地,在私家车领域推广”的战略,做好配套政策软环境和基础设施硬环境建设,以大规模示范应用推动产业跨越式发展,最终形成产业链完整、创新能力强、发展势头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进一步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显著改善。

第二,重点任务

(1) 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1.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积极支持南车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河北长路客车厂、石家家庄双环汽车有限公司、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通过扩能重组加快发展,尽快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资格;

支持中国南车、珠海银隆等新能源汽车领军企业在我市建设研发基地。(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2.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调整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引导相关产业向石家庄装备制造产业园、正定汽车产业园集聚,壮大新能源汽车工业集群。(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3.鼓励支持发展。加快发展电池、电机、电子控制等关键零部件和汽车维修服务等相关产业。全面落实国家、省、市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支持企业聚焦提高动力电池能量密度、充放电循环寿命和安全性能等关键技术,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的产品质量和国产化支撑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

4、政策倾斜的实施。在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基金中,我们向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倾斜。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2) 加大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力度。

1.加强政府采购。将新能源汽车纳入各级政府车辆采购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国有及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将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邮政、园林、环保、等商务用车)。新能源汽车在新车或更新换代汽车中的比例将不低于30%,并将逐年提高。[市财政局、市直机关管理局、县(市)、区政府负责]

2.坚持示范引领。优先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公交车、出租车等领域的推广应用。已淘汰更换的黄标客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客车主要采用新能源车辆。鼓励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汽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县(市)、区政府]

3.鼓励使用房地产车辆。为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鼓励在我市优先选择和推广同价位同质化新能源汽车。

4.支持模式创新。支持探索创新各种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逐步形成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商业模式。支持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等商业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推动公共交通电气化。[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5.给予财政补贴。促销期间(2014-2015年),在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的同时,市财政将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1对购车者进行补贴,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格;

其他领域,新能源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5补贴购车者,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格的60%。(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6、落实中央和省级税收减免政策。根据国家规定,新能源公交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根据省规定,推广期间(2014年至2015年)在我市购买登记的所有新能源汽车,免征号牌费;在全省高速公路等收费公路上享受省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免收车辆通行费。对列入《节约能源和使用新能源车(船)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行驶税。对《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目录》中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客车,不征收车船税。[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7.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各类投融资公司以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形式参与新能源汽车在本市的推广应用。[市财政办公室,负责县(市)、区政府]

8.创造良好的推广和使用环境。发布并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标志,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对新能源汽车实行不限购、不限驾政策;为新能源汽车申请牌照和年检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车辆登记和年检,直接颁发机动车污染排放环保标志。[市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第页]

(3) 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

1.建设各种形式的能源供应设施。充电(换电)设施建设将纳入石家庄市城市专项规划,由职能部门牵头编制新能源汽车充电(换)设施专项规划。根据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市场使用情况,科学合理配置充电站、换电站和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和充电桩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综合枢纽站、公交枢纽站、汽车停靠站、公交末站、出租车服务区、社会车辆停车场和变电站等设施。在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建设充电站;在促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建设充电桩,以及在城区、高新区和正定新区建设环卫、邮政和电动汽车集中停车场;在市区、高新区、正定新区等地建设和更换电站。[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石家庄供电公司负责]

2.尽快建立网络。鼓励在商业建筑(超市、商场等)停车场、社会停车场(车库)、高速公路服务区、输变电设施等场所建设公共充换电设施;鼓励私人用户在新规划的住宅区或具备配电网条件的现有区域的住宅区(住宅)停车场建设自用充电设施;

鼓励在单位(私人)用户办公室停车场和公共交通、环卫等特定行业停车场建设专用充电设施。[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石家庄供电公司负责]

3.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专业运营商投资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换)设施。市财政按设备总投资的5%给予补贴,单个设施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政府负责]

4.明确电价政策。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北物价[2014]98号)和《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告》(河北价格[2014]122号),执行电动汽车用电政策。(市物价局、石家庄供电公司负责)

(4) 完善运行监控和服务保障体系。

1.加强运行监控。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中心,完善新能源汽车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和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的实时跟踪、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和故障诊断,建立新能源车辆运行效果评价体系。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物流车等车辆均应配备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测装置,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测和管理,私家车应根据个人意愿配备实时监测装置。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的单位要明确安全负责人,确保车辆安全可靠运行。[市交通运输局、市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加强服务保障。建立以汽车制造商和专业4S店为基础,运营单位为补充,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的服务支撑体系。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和动力电池制造商共同负责各自产品范围内的维护和保养。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必须在石家庄设立办事处,根据销量建立售后服务网络,并对整车和关键零部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运营公司负责完善适合大规模运营的车辆检测、车辆维护和零部件管理等制度,制定车辆运营方法和使用规范,确保车辆正常运营。依托科研院所,在引进人才的基础上,开展新能源汽车专项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维修能力。

第三,保障措施

(A) 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明确职责分工。主要职责:一是制定计划和政策;二是示范运行督导,对所有运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三是与各职能部门沟通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中遇到的问题;

四是科学普及和数据统计分析,确保完成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公室下达的新能源汽车推进目标任务。

(2) 加强监督检查。

市新能源汽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各自职能,定期向市新能源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充(换)电设施的数量、类型、建设和财政补贴的拨付情况。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落实与考核目标挂钩的激励措施和退出机制。

(3) 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充分利用舆论引导和监督,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展览、学术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意义的宣传。充分利用公共交通广告、新闻媒体、互联网、各种会议和培训渠道,普及新能源汽车知识,宣传新能源汽车对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提高市民对新能源汽车的认识和环保意识。编制宣传册,大力宣传我市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的目标任务、部署及相关政策精神,提高公众对新能源汽车推广的认识和接受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实施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重要性的认识,营造推动新能源汽车论证应用、节能减排、生态城市建设的社会氛围。近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开发普及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4年至2015年,石家庄市在新能源公交车和公共服务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在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的同时,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1对购车者进行补贴,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格;其他领域,新能源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5补贴购车者,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格的60%。

此外,石家庄市制定了一系列推广新能源汽车的优惠措施:2014年至2015年在石家庄市购买注册的新能源汽车,一律免收号牌费;在全省高速公路等收费公路上享受省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免收车辆通行费;对列入《节约能源和使用新能源车(船)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行驶税。对《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目录》中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客车,不征收车船税。

发布并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标志,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对新能源汽车实行不限购、不限驾政策;

为新能源汽车申请牌照和年检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车辆登记和年检,直接颁发机动车污染排放环保标志。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石家庄市新能源汽车开发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石家庄市新能源汽车开发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已于2015年5月15日由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您。请根据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2日

《关于加快石家庄市新能源汽车发展普及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发〔2014〕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和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意见》(河北省第73号)的精神纪政〔2014〕号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新能源汽车全国推广应用的总体部署,配合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新能源汽车优先在城市公共交通、公务和公共交通领域落地,在私家车领域推广”的战略,做好配套政策软环境和基础设施硬环境建设,以大规模示范应用推动产业跨越式发展,最终形成产业链完整、创新能力强、发展势头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进一步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显著改善。

第二,重点任务

(1) 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1.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积极支持南车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河北长路客车厂、石家家庄双环汽车有限公司、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通过扩能重组加快发展,尽快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资格;

支持中国南车、珠海银隆等新能源汽车领军企业在我市建设研发基地。(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2.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调整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引导相关产业向石家庄装备制造产业园、正定汽车产业园集聚,壮大新能源汽车工业集群。(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3.鼓励支持发展。加快发展电池、电机、电子控制等关键零部件和汽车维修服务等相关产业。全面落实国家、省、市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支持企业聚焦提高动力电池能量密度、充放电循环寿命和安全性能等关键技术,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的产品质量和国产化支撑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

4、政策倾斜的实施。在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基金中,我们向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倾斜。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2) 加大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力度。

1.加强政府采购。将新能源汽车纳入各级政府车辆采购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国有及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将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邮政、园林、环保、等商务用车)。新能源汽车在新车或更新换代汽车中的比例将不低于30%,并将逐年提高。[市财政局、市直机关管理局、县(市)、区政府负责]

2.坚持示范引领。优先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公交车、出租车等领域的推广应用。已淘汰更换的黄标客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客车主要采用新能源车辆。鼓励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汽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县(市)、区政府]

3.鼓励使用房地产车辆。为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鼓励在我市优先选择和推广同价位同质化新能源汽车。

4.支持模式创新。支持探索创新各种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逐步形成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商业模式。支持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等商业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推动公共交通电气化。[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5.给予财政补贴。促销期间(2014-2015年),在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的同时,市财政将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1对购车者进行补贴,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格;

其他领域,新能源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5补贴购车者,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格的60%。(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6、落实中央和省级税收减免政策。根据国家规定,新能源公交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根据省规定,推广期间(2014年至2015年)在我市购买登记的所有新能源汽车,免征号牌费;在全省高速公路等收费公路上享受省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免收车辆通行费。对列入《节约能源和使用新能源车(船)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行驶税。对《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目录》中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客车,不征收车船税。[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7.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各类投融资公司以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形式参与新能源汽车在本市的推广应用。[市财政办公室,负责县(市)、区政府]

8.创造良好的推广和使用环境。发布并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标志,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对新能源汽车实行不限购、不限驾政策;为新能源汽车申请牌照和年检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车辆登记和年检,直接颁发机动车污染排放环保标志。[市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第页]

(3) 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

1.建设各种形式的能源供应设施。充电(换电)设施建设将纳入石家庄市城市专项规划,由职能部门牵头编制新能源汽车充电(换)设施专项规划。根据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市场使用情况,科学合理配置充电站、换电站和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和充电桩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综合枢纽站、公交枢纽站、汽车停靠站、公交末站、出租车服务区、社会车辆停车场和变电站等设施。在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建设充电站;在促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建设充电桩,以及在城区、高新区和正定新区建设环卫、邮政和电动汽车集中停车场;在市区、高新区、正定新区等地建设和更换电站。[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石家庄供电公司负责]

2.尽快建立网络。鼓励在商业建筑(超市、商场等)停车场、社会停车场(车库)、高速公路服务区、输变电设施等场所建设公共充换电设施;鼓励私人用户在新规划的住宅区或具备配电网条件的现有区域的住宅区(住宅)停车场建设自用充电设施;

鼓励在单位(私人)用户办公室停车场和公共交通、环卫等特定行业停车场建设专用充电设施。[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石家庄供电公司负责]

3.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专业运营商投资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换)设施。市财政按设备总投资的5%给予补贴,单个设施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政府负责]

4.明确电价政策。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北物价[2014]98号)和《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告》(河北价格[2014]122号),执行电动汽车用电政策。(市物价局、石家庄供电公司负责)

(4) 完善运行监控和服务保障体系。

1.加强运行监控。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中心,完善新能源汽车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和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的实时跟踪、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和故障诊断,建立新能源车辆运行效果评价体系。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物流车等车辆均应配备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测装置,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测和管理,私家车应根据个人意愿配备实时监测装置。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的单位要明确安全负责人,确保车辆安全可靠运行。[市交通运输局、市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加强服务保障。建立以汽车制造商和专业4S店为基础,运营单位为补充,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的服务支撑体系。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和动力电池制造商共同负责各自产品范围内的维护和保养。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必须在石家庄设立办事处,根据销量建立售后服务网络,并对整车和关键零部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运营公司负责完善适合大规模运营的车辆检测、车辆维护和零部件管理等制度,制定车辆运营方法和使用规范,确保车辆正常运营。依托科研院所,在引进人才的基础上,开展新能源汽车专项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维修能力。

第三,保障措施

(A) 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明确职责分工。主要职责:一是制定计划和政策;二是示范运行督导,对所有运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三是与各职能部门沟通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中遇到的问题;

四是科学普及和数据统计分析,确保完成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公室下达的新能源汽车推进目标任务。

(2) 加强监督检查。

市新能源汽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各自职能,定期向市新能源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充(换)电设施的数量、类型、建设和财政补贴的拨付情况。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落实与考核目标挂钩的激励措施和退出机制。

(3) 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充分利用舆论引导和监督,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展览、学术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意义的宣传。充分利用公共交通广告、新闻媒体、互联网、各种会议和培训渠道,普及新能源汽车知识,宣传新能源汽车对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提高市民对新能源汽车的认识和环保意识。编制宣传册,大力宣传我市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的目标任务、部署及相关政策精神,提高公众对新能源汽车推广的认识和接受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实施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重要性的认识,营造推动新能源汽车论证应用、节能减排、生态城市建设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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