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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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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关于《杭州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推广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航政办函[2014]157号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

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起草的《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已获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您。请认真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8日

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为鼓励本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有效推动我市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知,《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推进应用工作的通告》(财健〔2013〕805号)

第一,新能源汽车的应用范围

国产纯电动汽车,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要求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纳入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范围。

二、促进补贴申请条件的适用

未经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杭州销售新能源汽车,必须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委托杭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销售。

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生产企业或销售组织,应向杭州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公告参数、产品价格、维修能力、售后服务承诺、保修期、实时监控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

符合以下条件的购车者,可享受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政策:

(a) 城市户籍人员;

(二)外地居民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

(3) 持有有效《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近两年(含)的外地户籍人员;

(4) 驻杭州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的现役军人;

(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市居住两年以上,每年居住半年以上的香港、澳门、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6) 外省、市居民和在本市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国人;

(7) 在杭州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三,促进补贴标准的应用

(a) 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享受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可享受本市配套财政补贴。具体标准:

1.对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增程公交车)、纯电动专用车(主要用于邮政、物流、环卫等领域)和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匹配补贴;

2.对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贴,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给予2万元补贴。

3.微型纯电动汽车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二)在杭州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项目的,本市根据实际投资的充换电设备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财政补贴。

在萧山区、余杭区和五个县(市)推广新能源汽车和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项目,财政补贴由我市按照现行财政制度给予。

四、促进补贴的应用。

(1)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购买、上牌、运营特定新能源汽车的购车人,可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销售价格中扣除国家补贴和我市配套财政补贴后直接支付购车款。文件发布前已购买的车辆,由销售机构向市经信委、财政局提出补贴申请;销售机构取得补贴资金后,应当及时支付给消费者。

(2)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企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可在我市申请财政补贴。

五、申请程序及资金分配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也可以视情况定期组织。申请补贴的单位应当将申请表和材料装订成册,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审核确定,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a) 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支持申请。

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申请补贴,填写《杭州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对已销售的新能源乘用车车型出具的检验报告;

3.资质证明材料(包括单位消费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个人消费者的身份证、居住证、军官证等)、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及电子控制发票(价格证明)、纳税证明、,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和驾驶执照;

4.所售车辆已获得国家补贴的相关材料。

(二)收费和更换设施的财政补贴申请。

由充换电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申请补贴,填写《杭州市充换电设备项目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1份;

2项目批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和设备投资财务清单;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涉及萧山、余杭和5个县(市)在公共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和充换电设施,相关单位可直接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六、 监督管理

(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不得将各级财政补贴纳入优惠销售额度,不得因购车者享受优惠价格而拒绝支付财政补贴,不得因购房者享受财政补贴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以保障消费者利益。

(二) 在我市上牌并获得本市配套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经核实在外地经营的,从购车人已获得的本市配套资金补贴中收回。

(三)申请财政补贴的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请材料和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充换电设施建设过程中,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财政补贴资金的,除追回已获补贴资金外,取消了在杭州销售新能源汽车的资格。

(四)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补贴资金。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此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杭州市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州政办函〔2011〕31号)同时废止。关于《杭州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推广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航政办函[2014]157号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

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起草的《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已获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您。请认真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8日

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为鼓励本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有效推动我市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知,《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推进应用工作的通告》(财健〔2013〕805号)

第一,新能源汽车的应用范围

国产纯电动汽车,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要求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纳入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范围。

二、促进补贴申请条件的适用

在杭州销售新能源汽车的非注册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必须在工业登记……

进行商业登记或委托杭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进行销售。

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生产企业或销售组织,应向杭州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公告参数、产品价格、维修能力、售后服务承诺、保修期、实时监控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

符合以下条件的购车者,可享受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政策:

(a) 城市户籍人员;

(二)外地居民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

(3) 持有有效《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近两年(含)的外地户籍人员;

(4) 驻杭州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的现役军人;

(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市居住两年以上,每年居住半年以上的香港、澳门、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6) 外省、市居民和在本市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国人;

(7) 在杭州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三,促进补贴标准的应用

(a) 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享受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可享受本市配套财政补贴。具体标准:

1.对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增程公交车)、纯电动专用车(主要用于邮政、物流、环卫等领域)和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匹配补贴;

2.对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贴,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给予2万元补贴。

3.微型纯电动汽车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二)在杭州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项目的,本市根据实际投资的充换电设备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财政补贴。

在萧山区、余杭区和五个县(市)推广新能源汽车和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项目,财政补贴由我市按照现行财政制度给予。

四、促进补贴的应用。

(1)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购买、上牌、运营特定新能源汽车的购车人,可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销售价格中扣除国家补贴和我市配套财政补贴后直接支付购车款。文件发布前已购买的车辆,由销售机构向市经信委、财政局提出补贴申请;

销售机构取得补贴资金后,应当及时支付给消费者。

(2)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企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可在我市申请财政补贴。

五、申请程序及资金分配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也可以视情况定期组织。申请补贴的单位应当将申请表和材料装订成册,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审核确定,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a) 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支持申请。

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申请补贴,填写《杭州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对已销售的新能源乘用车车型出具的检验报告;

3.资质证明材料(包括单位消费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个人消费者的身份证、居住证、军官证等)、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及电子控制发票(价格证明)、纳税证明、,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和驾驶执照;

4.所售车辆已获得国家补贴的相关材料。

(二)收费和更换设施的财政补贴申请。

由充换电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申请补贴,填写《杭州市充换电设备项目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1份;

2项目批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和设备投资财务清单;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涉及萧山、余杭和5个县(市)在公共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和充换电设施,相关单位可直接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六、 监督管理

(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不得将各级财政补贴纳入优惠销售额度,不得因购车者享受优惠价格而拒绝支付财政补贴,不得因购房者享受财政补贴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以保障消费者利益。

(二) 在我市上牌并获得本市配套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经核实在外地经营的,从购车人已获得的本市配套资金补贴中收回。

(三)申请财政补贴的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请材料和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充换电设施建设过程中,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财政补贴资金的,除追回已获补贴资金外,取消了在杭州销售新能源汽车的资格。

(四)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补贴资金。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此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杭州市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州政办函〔201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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