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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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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卫政办发〔2015〕9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潍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5年3月19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5日

潍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第35号文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41号)和《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魏政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已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充换电设施,是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换电站及与上级电源相连的相关设施。

第二章企业和产品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在本市注册或者委托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生产企业应纳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 生产企业具有一定的产品研发、测试验证和生产能力,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并承诺回收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应启动处置计划,在30分钟内解决;

(3) 拥有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原则上在本市合理的服务区域内拥有两个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充电设施,并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救援服务;

(4) 具备远程监控能力,原则上建立新能源汽车实时监控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对所售车辆、动力电池、电机等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进行远程监控,并将企业数据滚动保存不少于3年;

(5) 整车、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具有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销售不低于3年或10万公里以上(以先到者为准)的新能源汽车提供质量保证,以及不少于5年或超过10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动力电池等关键部件;

(六)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承担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确认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建设供个人使用的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服务;

(八)生产企业的承诺必须在其销售、维修和服务场所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由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生产企业生产,并被列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2) 符合GB/T20234-2011《电动汽车导电充电连接装置》等标准;

(三) 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技术条件、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电动汽车非车载导电充电器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协议》(GB/T27930-2011),公交车应符合《客车分类与评级》(JT/T88-2014),乘用车应符合《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

(四)遵守、交通、信息、质监、消防、环保、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财建〔2014〕692号)《充电设施标准目录》中的15项标准以及其他国家和行业标准;

(2) 具有规定的生产许可证、3C认证和高压型式试验报告;

(3) 符合、交通、信息、质监、消防、环保、安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提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产品保修期不少于一年。

第七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原则上具备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法人资格;

(2) 具有类似或类似的项目运营经验,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业绩记录;

(3) 在过去三年中,它没有严重的经济违规行为;

(四)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并有良好的安全记录。

第三章企业和产品的确认及补贴的审批

第八条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充换电设备产品须经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方可纳入政策享受范围。

第九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市新能源车辆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指导市新能源车及充换能设施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本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有关部门和单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程序审批确定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第十条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备专家委员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书面申请;

(二)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3)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向潍坊市销售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6) 需要提供的其他信息。

上述材料必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直接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报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提交的材料,由县市(含市级开发区,下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构审核后,报新能源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城市中的车辆。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由本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对新能源汽车价格进行审核、分类、核定,并对补贴标准的推广应用提出建议。财政、信访、科技、发展改革等部门对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核定的汽车价格提出意见,并对补贴标准提出建议,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市新能源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经确认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完成本市符合要求的公共直流充换电设施建设安装后,必须由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充换电设施建设发表评价意见,由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所在县市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构审核,提出补贴意见,报本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确定。

第四章财政补贴管理

第十三条本市消费者购车补贴,包括:

(a) 该市个人的身份证地址;

(2) 组织机构代码和地址为本市单位;

(3) 本市驻军单位和人员。

第十四条经确认的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按照扣除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经确认的新能源汽车。车辆在本市注册登记后,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据实申请补贴资金。享受补贴的新能源汽车,3年内不得在城市外转让登记。

第十五条2014-2015年购车补贴标准,市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国家与市1:1的比例执行,前提是不高于汽车生产基地所在地区的财政补贴标准,补贴总额(国家、省、市补贴之和)不得超过汽车核定销售价格的最高比例(公交车、出租车和纯电动汽车为60%,其他公交车为50%,乘用车为50%)。

中心城市补贴资金由市、区(含市级开发区)各承担50%,县级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自筹。对超过推广应用任务的县(市),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50%。

第十六条经确认的地方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在本市建设公共直流充换电设施,并按要求申请补贴资金。

2014年至2015年,对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建设的公共直流充换电设施,按照核定充换电设备总量的30%给予财政补贴。

中心城市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自筹,县级补贴资金自行筹集。

第十七条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负责受理财政补贴申请材料、审核和备案管理。对于满足要求的应用材料,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将本办法附件1至附件7所列相关材料和内容(包括附件5、附件6电子版)报送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构应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办理财政补贴资金申请。

第十八条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县市区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工作机构提交的材料,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线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筹资渠道分配给补贴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申请财政补贴,应当向当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构申请补贴,提供下列材料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1) 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复印件,汽车生产企业委托潍坊销售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二)财政补贴资金申请书(附件1);

(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文件复印件;

(4) 销售给个人用户的车辆应提供购买者的个人身份证明、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交通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并保证3年内不在潍坊市以外地区转移登记。向单位用户销售的车辆应提供购买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复印件,以保证3年内不在潍坊市以外地区转移注册的承诺;

(5) 附件3、附件5和附件7所列内容;

(六)对申请资助资金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二十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申请财政补贴,应向当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构申请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1) 充换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财政补贴资金申请书(附件2)、设备充换发票复印件;

(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文件复印件;

(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的评价意见;

(5) 附件4和附件6所列内容;

(六)对申请资助资金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二十一条申请购车补贴的地点按照购买者所在地划分:个人购买以身份证地址为准,军人参照机关核发的驾驶证确定。单位采购以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地址为准,驻军单位以驻地镇(街道)证为准。

充电和更换设施补贴的申请应以充电和更换设备的位置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发布前,我市消费者从符合国家、省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未享受地方补贴且已在本市注册的其他地方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可向当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构提交材料申请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按照本市确定的统一标准给予补贴。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构,市、交通、环保、市政、旅游、事务管理、建筑、商务、工商、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充换电设施和市政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每月报送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充换电设备建设进展情况县(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构应每月填写附件8。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新能源汽车的登记、上市、分类、区域统计和验证工作,并填写推广机构月度统计报告。)潍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附件10)及其统计数据原则上应作为评估新能源汽车在县市推广应用任务完成情况的依据。卫政办发〔2015〕9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潍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5年3月19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5日

潍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第35号文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41号)和《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魏政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已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充换电设施,是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换电站及与上级电源相连的相关设施。

第二章企业和产品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在本市注册或者委托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 生产企业应纳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 生产企业具有一定的产品研发、测试验证和生产能力,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并承诺回收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应启动处置计划,在30分钟内解决;

(3) 拥有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原则上在本市合理的服务区域内拥有两个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充电设施,并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救援服务;

(4) 具备远程监控能力,原则上建立新能源汽车实时监控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对所售车辆、动力电池、电机等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进行远程监控,并将企业数据滚动保存不少于3年;

(5) 整车、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具有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销售不低于3年或10万公里以上(以先到者为准)的新能源汽车提供质量保证,以及不少于5年或超过10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动力电池等关键部件;

(六)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承担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确认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建设供个人使用的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服务;

(八)生产企业的承诺必须在其销售、维修和服务场所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由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生产企业生产,并被列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2) 符合GB/T20234-2011《电动汽车导电充电连接装置》等标准;

(三) 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技术条件、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电动汽车非车载导电充电器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协议》(GB/T27930-2011),公交车应符合《客车分类与评级》(JT/T88-2014),乘用车应符合《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

(四)遵守、交通、信息、质监、消防、环保、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财建〔2014〕692号)《充电设施标准目录》中的15项标准以及其他国家和行业标准;

(2) 具有规定的生产许可证、3C认证和高压型式试验报告;

(3) 符合、交通、信息、质监、消防、环保、安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提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产品保修期不少于一年。

第七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原则上具备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法人资格;

(2) 具有类似或类似的项目运营经验,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业绩记录;

(3) 在过去三年中,它没有严重的经济违规行为;

(四)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并有良好的安全记录。

第三章企业和产品的确认及补贴的审批

第八条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充换电设备产品须经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方可纳入政策享受范围。

第九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市新能源车辆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指导市新能源车及充换能设施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本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有关部门和单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程序审批确定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第十条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备专家委员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书面申请;

(二)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3)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向潍坊市销售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6) 需要提供的其他信息。

上述材料必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直接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报送;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提交的材料,由县市(含市级开发区,下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构审核后,报新能源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城市中的车辆。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由本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对新能源汽车价格进行审核、分类、核定,并对补贴标准的推广应用提出建议。财政、信访、科技、发展改革等部门对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核定的汽车价格提出意见,并对补贴标准提出建议,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市新能源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经确认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完成本市符合要求的公共直流充换电设施建设安装后,必须由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充换电设施建设发表评价意见,由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所在县市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构审核,提出补贴意见,报本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确定。

第四章财政补贴管理

第十三条本市消费者购车补贴,包括:

(a) 该市个人的身份证地址;

(2) 组织机构代码和地址为本市单位;

(3) 本市驻军单位和人员。

第十四条经确认的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按照扣除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经确认的新能源汽车。车辆在本市注册登记后,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据实申请补贴资金。享受补贴的新能源汽车,3年内不得在城市外转让登记。

第十五条2014-2015年购车补贴标准,市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国家与市1:1的比例执行,前提是不高于汽车生产基地所在地区的财政补贴标准,补贴总额(国家、省、市补贴之和)不得超过汽车核定销售价格的最高比例(公交车、出租车和纯电动汽车为60%,其他公交车为50%,乘用车为50%)。

中心城市补贴资金由市、区(含市级开发区)各承担50%,县级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自筹。对超过推广应用任务的县(市),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50%。

第十六条经确认的地方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在本市建设公共直流充换电设施,并按要求申请补贴资金。

2014年至2015年,对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建设的公共直流充换电设施,按照核定充换电设备总量的30%给予财政补贴。

中心城市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自筹,县级补贴资金自行筹集。

第十七条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负责受理财政补贴申请材料、审核和备案管理。对于满足要求的应用材料,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将本办法附件1至附件7所列相关材料和内容(包括附件5、附件6电子版)报送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构应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办理财政补贴资金申请。

第十八条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县市区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工作机构提交的材料,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线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筹资渠道分配给补贴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申请财政补贴,应当向当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构申请补贴,提供下列材料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1) 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复印件,汽车生产企业委托潍坊销售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二)财政补贴资金申请书(附件1);

(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文件复印件;

(4) 销售给个人用户的车辆应提供购买者的个人身份证明、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交通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并保证3年内不在潍坊市以外地区转移登记。向单位用户销售的车辆应提供购买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复印件,以保证3年内不在潍坊市以外地区转移注册的承诺;

(5) 附件3、附件5和附件7所列内容;

(六)对申请资助资金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二十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申请财政补贴,应向当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构申请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1) 充换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财政补贴资金申请书(附件2)、设备充换发票复印件;

(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文件复印件;

(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的评价意见;

(5) 附件4和附件6所列内容;

(六)对申请资助资金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二十一条申请购车补贴的地点按照购买者所在地划分:个人购买以身份证地址为准,军人参照机关核发的驾驶证确定。单位采购以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地址为准,驻军单位以驻地镇(街道)证为准。

充电和更换设施补贴的申请应以充电和更换设备的位置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发布前,我市消费者从符合国家、省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未享受地方补贴且已在本市注册的其他地方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可向当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构提交材料申请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按照本市确定的统一标准给予补贴。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构,市、交通、环保、市政、旅游、事务管理、建筑、商务、工商、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充换电设施和市政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每月报送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充换电设备建设进展情况县(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构应每月填写附件8。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新能源汽车的登记、上市、分类、区域统计和验证工作,并填写推广机构月度统计报告。)潍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附件10)及其统计数据原则上应作为评估新能源汽车在县市推广应用任务完成情况的依据。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四条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和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与事实不符、绩效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的,将取消企业和消费者的补贴资格,由财政部门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信息、科技、、财政、土地、规划、交通、环境保护、商务、安监、工商、质监、物价、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审查把关,制定具体措施,加大支持和推动力度,依法承担责任。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开发区管委会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按照全市统一标准,及时兑现新能源汽车购置和充换电设施建设相关补贴,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新能源汽车的实际应用情况,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按程序和规定调整相关政策。

附件1

关于2019年潍坊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申请。

XX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构: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以及《潍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我公司1月份销售新能源汽车(乘用车、客车、专用车),申请财政补贴共计1万元。

我特此申请。

公司名称(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潍坊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财政补贴申请表

XX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构: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潍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和《潍坊市新型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我公司于1月完成建设,总投资1万元,符合补贴要求的设备充换总金额为1万元。

我特此申请。

公司名称(公章):

年月日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四条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和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与事实不符、绩效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的,将取消企业和消费者的补贴资格,由财政部门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信息、科技、、财政、土地、规划、交通、环境保护、商务、安监、工商、质监、物价、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审查把关,制定具体措施,加大支持和推动力度,依法承担责任。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开发区管委会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按照全市统一标准,及时兑现新能源汽车购置和充换电设施建设相关补贴,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新能源汽车的实际应用情况,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按程序和规定调整相关政策。

附件1

关于2019年潍坊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申请。

XX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构: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以及《潍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我公司1月份销售新能源汽车(乘用车、客车、专用车),申请财政补贴共计1万元。

我特此申请。

公司名称(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潍坊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财政补贴申请表

XX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构: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潍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和《潍坊市新型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我公司于1月完成建设,总投资1万元,符合补贴要求的设备充换总金额为1万元。

我特此申请。

公司名称(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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