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导航 汽车导航
Ctrl+D收藏汽车导航
首页 > 汽车资讯 > 正文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1900/1/1 0:00:00

区(县)人民政府、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动汽车收费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消防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AA

2015年5月29日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动汽车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上海市鼓励发展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暂行办法》,以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

(1)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专门为私人用户提供的充电设施。

(2)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为法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为居住区内所有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备。

(3)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为社会电动汽车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运营集中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授权的汽车销售机构(4S店)。

本规定所称充电设施,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充电桩及相关设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四条按照“自用(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速组合、分类实施”的原则,建立以住宅小区、办公室专用充电设施为主,公共停车位等公共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城市将逐步形成道路停车位和独立充电站,并在外部通道形成以放射状城际公路为主轴的公共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a) 在居民区建设个人使用的慢速充电和特殊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室建设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和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上,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设施。

第五条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商业楼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室、公园、,学校和独立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应按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预留电力容量)。

(二)鼓励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充电设施。

第六条鼓励在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商业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公园、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建设充电设施,可结合老旧小区、停车位、道路改造实施。

第七条充电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八条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攀爬……

操作和疏散。充电设施的安装底座应为不燃部件。

第三章建设主体

第九条电动汽车制造商应当将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在与私人用户签订车辆销售合同之前,必须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居住区或办公场所的用户实施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第十条用户可以通过购买或者租赁充电设施获得充电服务,充电设施所有权通过购买取得,充电设施使用权通过租赁取得。对专用、公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与产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充电设施权属。

第十一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当负责为用户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运行管理等一系列服务,确保用户正常、安全充电。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机电安装资质,并应当为用户提供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通用充电设备。

第十三条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电动汽车充电数据采集和监测系统,并将相关数据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市政监测平台。在数据监测过程中,一旦发现充电数据异常,电动汽车制造商和充电设施运营商应第一时间通知用户。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当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通过开设绿色服务窗口,简化手续,利用企业业务窗口和95598供电服务热线,做好宣传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办公室、停车场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安装过程中配合充电设施施工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项目的竣工图,或者标明停车区的供电位置和埋地管道走向,配合电网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电表箱的安装位置和供电方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察施工。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现场秩序维护、清洁卫生服务,并可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各自职责和服务内容进行协商。

第十六条充电设施只能用于为电动汽车供电,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当承担维护、更新充电设施和侵犯第三方权益的责任。

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或者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当转让或者拆除充电设施;

拆除作业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

不再使用独立登记安装的充电设施的,在电力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充电设施。

第四章施工措施

第十七条充电设施建设的规划预留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审计,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在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方案、总体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咨询时,应当提出设立充电设施建设或者安装条件预留的审计意见。规划管理部门对停车场(库)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停车场(车库)内完成。

第十八条鼓励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企业、电动汽车制造商、电池制造商、第三方运营商等单位充分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设立专业的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

第十九条电动汽车用户在住宅小区内有自己的停车位或者经停车位所有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力企业等用户组织实施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鼓励电动汽车制造商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与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建立社区充电服务共享模式。

第二十条鼓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在商业、办公、娱乐、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公共停车场、公路服务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建筑业主也可以通过自建或委托代建的方式建设专用、公共充电设施。

第二十一条专用和公共充电设施应当将充电信息数据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监测平台,鼓励自用充电设施逐步接入。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上海市鼓励发展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暂行办法》配套条件的充电设施,按照《上海市促进发展电动汽车充电换电设施临时办法》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本市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两项费用(按第二十四条相应电价水平)和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电设施运营成本。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暂定每千瓦时不超过1.6元,试行一年。试用期满后,将结合《上海市鼓励发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和明确。未来,收费服务费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价格将由市场竞争形成。

充电设施管理企业应当明确标明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一)本市直接向电力企业报告的集中充电设施运行用电量……

er企业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工商业及其他”两部分电价类别中的“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量”价格。在2020年之前,基本电费将暂时免除。国家有关政策颁布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所在地实行电价分类。其中,在居民住宅、居民小区和向电力企业申请安装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其用电量以居民用电平均电价水平(居民阶梯电价加权平均价格)为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停车场设置的充电设施,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类相应电价。

(3)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低功率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第二十五条电力企业负责从产权边界点到公共电网的充电设施配套联网工程。充电设施不占用居民小区公共用电容量(包括用于向居民小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路灯、电梯、水泵等公共设施供电的用电容量)。电力企业经营与电表单独安装、独立连接的集中充电设施,免征业务扩展费。

第二十六条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1) 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使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可以按照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要求使用土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 鼓励共建充电设施,结合原规划加油站进行选址。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将在确定规划参数和土地供应方式方面,支持共建充电设施。

(3) 对确需单体建设的充电设施示范项目,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将按照节约用地、集约利用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职责分工如下:

(a) 市交通委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负责制定本市充电设施的设计和建设标准;负责编制本市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实施;

负责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充电设施的审批、规划和验收。

(2)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本市充电设施建设的配套政策,负责本市充电设备的电价和充电服务费管理。

(3) 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产品技术标准,监督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履行为用户购车、建桩义务。

(四)市住房保障住房管理局负责住宅和办公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5)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新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套建设和充电设施的规划落地。

(六)市机场管理局负责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室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

(七)国资委负责推进本市国有企业办公室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八)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根据居民小区综合管理工作机制,确定推进充电设施建设的工作平台,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居委会或街道通过建立工作平台,协调处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事宜。

(9) 华东能源监管局、市消防局、市财政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科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施行。

附件1

住宅小区私人用户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流程

私人用户申请住宅小区自用充电设施的建设过程应包括五个阶段:达到购车意向、申请用电、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电动汽车制造商(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应主动帮助用户在住宅小区安装自用充电设施,并负责后期维护和管理等一系列服务。

首先,达成购车意向

(1) 车主和电动汽车制造商达成了购买汽车的初步意向。

(二)业主在住宅小区内有自己的停车位或者经停车位业主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申请为其安装充电桩进行登记,并在登记证书上盖章(见附件4);

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在登记证上盖章。

第二,电力应用

(1) 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持购车意向协议、申请人身份证明、停车位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向所在区(县)电力企业申请用电,小区停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长期使用权证明、充电桩安装登记证明。区(县)人民政府、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动汽车收费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消防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AA

2015年5月29日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动汽车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上海市鼓励发展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暂行办法》,以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

(1)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专门为私人用户提供的充电设施。

(2)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为法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为居住区内所有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备。

(3)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为社会电动汽车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运营集中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授权的汽车销售机构(4S店)。

本规定所称充电设施,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充电桩及相关设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四条按照“自用(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速组合、分类实施”的原则,建立以住宅小区、办公室专用充电设施为主,公共停车位等公共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城市将逐步形成道路停车位和独立充电站,并在外部通道形成以放射状城际公路为主轴的公共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a) 在居民区建设个人使用的慢速充电和特殊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室建设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和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上,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设施。

第五条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商业楼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室、公园、,学校和独立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应按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预留电力容量)。

(二)鼓励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建设充电设施……

实际情况。

第六条鼓励在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商业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公园、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建设充电设施,可结合老旧小区、停车位、道路改造实施。

第七条充电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八条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疏散。充电设施的安装底座应为不燃部件。

第三章建设主体

第九条电动汽车制造商应当将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在与私人用户签订车辆销售合同之前,必须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居住区或办公场所的用户实施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第十条用户可以通过购买或者租赁充电设施获得充电服务,充电设施所有权通过购买取得,充电设施使用权通过租赁取得。对专用、公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与产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充电设施权属。

第十一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当负责为用户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运行管理等一系列服务,确保用户正常、安全充电。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机电安装资质,并应当为用户提供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通用充电设备。

第十三条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电动汽车充电数据采集和监测系统,并将相关数据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市政监测平台。在数据监测过程中,一旦发现充电数据异常,电动汽车制造商和充电设施运营商应第一时间通知用户。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当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通过开设绿色服务窗口,简化手续,利用企业业务窗口和95598供电服务热线,做好宣传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办公室、停车场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安装过程中配合充电设施施工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项目的竣工图,或者标明停车区的供电位置和埋地管道走向,配合电网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电表箱的安装位置和供电方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察施工。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现场秩序维护、清洁卫生服务,并可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各自职责和服务内容进行协商。

第十六条充电设施只能用于为电动汽车供电,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当承担维护、更新充电设施和侵犯第三方权益的责任。

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或者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当转让或者拆除充电设施;

拆除作业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

不再使用独立登记安装的充电设施的,在电力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充电设施。

第四章施工措施

第十七条充电设施建设的规划预留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审计,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在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方案、总体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咨询时,应当提出设立充电设施建设或者安装条件预留的审计意见。规划管理部门对停车场(库)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停车场(车库)内完成。

第十八条鼓励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企业、电动汽车制造商、电池制造商、第三方运营商等单位充分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设立专业的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

第十九条电动汽车用户在住宅小区内有自己的停车位或者经停车位所有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力企业等用户组织实施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鼓励电动汽车制造商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与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建立社区充电服务共享模式。

第二十条鼓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在商业、办公、娱乐、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公共停车场、公路服务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建筑业主也可以通过自建或委托代建的方式建设专用、公共充电设施。

第二十一条专用和公共充电设施应当将充电信息数据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监测平台,鼓励自用充电设施逐步接入。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上海市鼓励发展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暂行办法》配套条件的充电设施,按照《上海市促进发展电动汽车充电换电设施临时办法》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本市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两项费用(按第二十四条相应电价水平)和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电设施运营成本。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暂定每千瓦时不超过1.6元,试行一年。试用期满后,将结合《上海市鼓励发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和明确。未来,收费服务费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价格将由市场竞争形成。

充电设施管理企业应当明确标明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一)本市直接向电力企业报告的集中充电设施运行用电量……

er企业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工商业及其他”两部分电价类别中的“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量”价格。在2020年之前,基本电费将暂时免除。国家有关政策颁布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所在地实行电价分类。其中,在居民住宅、居民小区和向电力企业申请安装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其用电量以居民用电平均电价水平(居民阶梯电价加权平均价格)为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停车场设置的充电设施,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类相应电价。

(3)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低功率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第二十五条电力企业负责从产权边界点到公共电网的充电设施配套联网工程。充电设施不占用居民小区公共用电容量(包括用于向居民小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路灯、电梯、水泵等公共设施供电的用电容量)。电力企业经营与电表单独安装、独立连接的集中充电设施,免征业务扩展费。

第二十六条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1) 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使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可以按照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要求使用土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 鼓励共建充电设施,结合原规划加油站进行选址。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将在确定规划参数和土地供应方式方面,支持共建充电设施。

(3) 对确需单体建设的充电设施示范项目,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将按照节约用地、集约利用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职责分工如下:

(a) 市交通委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负责制定本市充电设施的设计和建设标准;负责编制本市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实施;

负责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充电设施的审批、规划和验收。

(2)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本市充电设施建设的配套政策,负责本市充电设备的电价和充电服务费管理。

(3) 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产品技术标准,监督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履行为用户购车、建桩义务。

(四)市住房保障住房管理局负责住宅和办公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5)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新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套建设和充电设施的规划落地。

(六)市机场管理局负责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室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

(七)国资委负责推进本市国有企业办公室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八)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根据居民小区综合管理工作机制,确定推进充电设施建设的工作平台,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居委会或街道通过建立工作平台,协调处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事宜。

(9) 华东能源监管局、市消防局、市财政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科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施行。

附件1

住宅小区私人用户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流程

私人用户申请住宅小区自用充电设施的建设过程应包括五个阶段:达到购车意向、申请用电、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电动汽车制造商(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应主动帮助用户在住宅小区安装自用充电设施,并负责后期维护和管理等一系列服务。

首先,达成购车意向

(1) 车主和电动汽车制造商达成了购买汽车的初步意向。

(二)业主在住宅小区内有自己的停车位或者经停车位业主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申请为其安装充电桩进行登记,并在登记证书上盖章(见附件4);

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在登记证上盖章。

第二,电力应用

(1) 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持购车意向协议、申请人身份证明、停车位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向所在区(县)电力企业申请用电,小区停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长期使用权证明、充电桩安装登记证明。(二)电力企业应当会同用户或者其委托的电动汽车制造企业、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到现场进行用电和建设可行性调查。对符合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电力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批复供电方案,用户应在有效期内办理确认手续。

第三,建设

具备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充电设施建设方案,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充电设施建设。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损坏了社区的公共部分和设施,他们应负责修复相关设施,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除土建工程以外的施工。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应为施工提供便利。

四、设备安装及验收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后,电力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表安装和电源连接。电动汽车制造商将与电力公司合作,帮助用户完成试充电确认。电动汽车制造商应在确认注册证书(附件4)和相关程序后,将电动汽车交付给用户。

五、操作与维护

充电设施的所有者应负责充电设施的维护。电动汽车制造商可以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的维护,也可以与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后者将协助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并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附件2

住宅小区专用充电设施施工工艺

(适用范围:申请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

一、用户应用

小区具备专用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自建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制定小区公共停车位充电桩建设方案,并向当地(县)电力企业提出申请。

二、供电方案确认

电力企业应当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到现场进行用电和建设可行性调查。具备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电力企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批复供电计划,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内办理确认手续。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充电设施建设方案。

第三,建设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充电设施建设。小区共用部分和设施在建设过程中损坏的,应当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不包括土建工程的建设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设备安装及验收

……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的电力企业申请验收,电力企业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表安装和接电。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将与电力企业一起帮助用户完成试充电确认,充电设施将正式投入使用。

五、操作与维护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负责充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可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就设备购置、使用和维护进行协商。

附件3

非住宅小区专用和公共充电设施施工流程

(适用范围:适用于办公楼、商场、零售商、超市、餐厅、娱乐、体育设施、加油站、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需要电动汽车充电的业主,以及政府办公楼、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用户。)

一、用户应用

用户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建设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为其制定停车场充电桩建设方案。

二、供电方案确认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会同电力企业为用户提出建筑物停车场充电桩安装方案,不涉及电力扩容的自行组织施工;如果确需涉及电力扩容,电力企业应予以支持;

对单独安装、独立悬挂的集中充电设施,对电力企业免征行业扩展费。

第三,建设

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应当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电设施建设,并负责相关设施的维修。

四、设备安装及验收

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应当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为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通过项目验收完成电动汽车的试充电。

五、操作与维护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负责充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建筑业主可以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协商设备的购置、使用和维护。(二)电力企业应当会同用户或者其委托的电动汽车制造企业、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到现场进行用电和建设可行性调查。对符合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电力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批复供电方案,用户应在有效期内办理确认手续。

第三,建设

具备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充电设施建设方案,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充电设施建设。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损坏了社区的公共部分和设施,他们应负责修复相关设施,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除土建工程以外的施工。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应为施工提供便利。

四、设备安装及验收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后,电力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表安装和电源连接。电动汽车制造商将与电力公司合作,帮助用户完成试充电确认。电动汽车制造商应在确认注册证书(附件4)和相关程序后,将电动汽车交付给用户。

五、操作与维护

充电设施的所有者应负责充电设施的维护。电动汽车制造商可以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的维护,也可以与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后者将协助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并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附件2

住宅小区专用充电设施施工工艺

(适用范围:申请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

一、用户应用

小区具备专用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自建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制定小区公共停车位充电桩建设方案,并向当地(县)电力企业提出申请。

二、供电方案确认

电力企业应当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到现场进行用电和建设可行性调查。具备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电力企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批复供电计划,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内办理确认手续。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充电设施建设方案。

第三,建设

收费设施施工企业应安排专业……

具有相应资质的nal和技术人员进行充电设施建设。小区共用部分和设施在建设过程中损坏的,应当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不包括土建工程的建设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设备安装及验收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的电力企业申请验收,电力企业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表安装和接电。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将与电力企业一起帮助用户完成试充电确认,充电设施将正式投入使用。

五、操作与维护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负责充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可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就设备购置、使用和维护进行协商。

附件3

非住宅小区专用和公共充电设施施工流程

(适用范围:适用于办公楼、商场、零售商、超市、餐厅、娱乐、体育设施、加油站、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需要电动汽车充电的业主,以及政府办公楼、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用户。)

一、用户应用

用户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建设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为其制定停车场充电桩建设方案。

二、供电方案确认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会同电力企业为用户提出建筑物停车场充电桩安装方案,不涉及电力扩容的自行组织施工;如果确需涉及电力扩容,电力企业应予以支持;对单独安装、独立悬挂的集中充电设施,对电力企业免征行业扩展费。

第三,建设

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应当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电设施建设,并负责相关设施的维修。

四、设备安装及验收

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应当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为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通过项目验收完成电动汽车的试充电。

五、操作与维护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负责充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建筑业主可以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协商设备的购置、使用和维护。

标签:发现

汽车资讯热门资讯
腾讯战略投资国家电网 共同挖掘电力大数据商机

近期国家电力系统改革力度加大,行业相关整合频频,国家电网再造已成为国家电力改的核心内容,为此国家电网内部开始推动混合所有制方案,引入战略投资者。

1900/1/1 0:00:00
实力微型电动车企仍谋求准入 但不放弃低速市场

日前,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联合发布《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该准入办法出台表明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将开放,引入更多非汽车生产商进入电动汽车行业。

1900/1/1 0:00:00
上海充电费最高每度1.6元 全国已有13个省市明确充电服务费标准

6月8日,《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发布,该规定明确了充电服务费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16元。至此,上海成为第13个明确充电服务费标准的城市。

1900/1/1 0:00:00
告别百分百中签 北京新能源车摇号申请数增至7141个中签率约八成

北京本月26日将举行本年度第三期购车指标摇号,受新能源车不限行等利好政策的影响,新能源车个人申请人数增至7141个,相比上期,增加3267个人,环比增长84,创历史新高。

1900/1/1 0:00:00
EV晨报| 5月新能源汽车生产1.9万辆;北京新能源摇号数猛增;猛狮科技建电动车厂...

1、新能源汽车5月生产19万辆插电式乘用车同比增4倍阅读全文根据工信部发布的数据,2015年5月,我国新能源汽车生产19万辆,同比增长3倍。

1900/1/1 0:00:00
武汉年内1.05万辆新能源汽车上路 将在多领域进行推广

作者4日从武汉市政府常务会上获悉,今年内该市将在公交、出租、公务、物流、环卫等多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力争在年底前实现105万辆新能源汽车上路,其中公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将达到50。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