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建一[2015]第31号
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相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4〕77号),做好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工作,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山西省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发布,请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4月30日
山西省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4〕77号),做好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工作,提高营销补贴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使用汽油、柴油以外的其他能源作为动力源的汽车,主要包括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和燃气汽车。
本办法所称营销补贴资金,是指用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现产品销售并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营销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主要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按照各自职能承担。
省第五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和审核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初步名单。
省第六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营销补贴资金的材料审核和业务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a) 审核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营销补贴企业和产品初步名单,提出营销补贴资金计划并报省财政厅;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营销补贴资金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3) 牵头开展营销补贴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省第七财政厅负责营销补贴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a) 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和方案,研究确定省级营销补贴资金年度预算;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的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资金计划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下达;
(三)对营销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补贴的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补贴范围:山西省被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制造商及产品公告目录》(以下简称《公告》),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现终端销售的所有新能源汽车制造商,2017年可申请营销补贴资金(以销售发票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营销补贴资金主要采取补贴支持的形式,专门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成本。消费者直接按照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除营销补贴资金,再支付购车款。
第十补贴标准:2015年,电动公交车5万元/辆,电动汽车2万元/车,电动专用车1万元/汽车;甲醇客车1万元,甲醇重卡1万元、甲醇轿车5000元、甲醇多用途乘用车0.2元;燃气重卡1万元/辆,燃气轻(微)卡2000元/辆。
2016-2017年,补贴标准减半。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申请营销补贴资金,并将相关材料汇总成册(一式三份),并于每季度(4月、7月、10月、次年1月)后10日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报送上一季度营销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a) 资金申请文件,需要明确本期符合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数量和营销补贴资金金额;
(2)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3) 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基本信息资料(初次申请时提供)。未来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只需提供变更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企业生产资格“公告”信息材料;
(4) 车辆销售基本信息材料,包括:车辆公告信息材料、车辆出厂合格证、销售发票、消费者身份证明材料。其中,向法人用户销售需要提供法人用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
如果出售给个人用户,则需要提供用户的居民身份证和联系方式。
除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外,还应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件,经审查后退回)。
第十二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营销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并在每季度后的次月(4月、7月、10月、次年1月)25日前,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上一季度的审计结果。对不符合申请营销补贴资金条件的企业和产品,应当及时告知。
第十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营销补贴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的营销补贴资金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营销补贴资金预算,并将上一季度的营销补贴基金直接拨付给相关汽车生产企业。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资金结算的营销补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区分产品销售优惠和营销补贴,在享受企业销售优惠并开具销售发票后,按实际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从消费者购车中扣除营销补贴。新能源汽车终端销售实现后,汽车生产企业据实申请营销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向汽车经销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的,视为未实现终端销售,不得申请营销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要组织专业人员做好申报材料的材料审核、数据收集、材料报送和档案管理工作。不得借用营销补贴审计工作,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营销补贴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成本,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营销补贴政策。
第二十条违反规定申请和使用营销补贴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除及时退还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资金外,将永久取消企业申请营销补贴的资格,并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津财建一[2015]第31号
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相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4〕77号),做好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工作,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山西省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发布,请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4月30日
山西省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广应用》(晋政办发〔2014〕77号),做好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工作,提高营销补贴使用效率,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使用汽油、柴油以外的其他能源作为动力源的汽车,主要包括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和燃气汽车。
本办法所称营销补贴资金,是指用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现产品销售并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营销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主要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按照各自职能承担。
省第五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和审核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初步名单。
省第六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营销补贴资金的材料审核和业务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a) 审核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营销补贴企业和产品初步名单,提出营销补贴资金计划并报省财政厅;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营销补贴资金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3) 牵头开展营销补贴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省第七财政厅负责营销补贴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a) 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和方案,研究确定省级营销补贴资金年度预算;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的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资金计划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下达;
(三)对营销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补贴的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补贴范围:山西省被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制造商及产品公告目录》(以下简称《公告》),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现终端销售的所有新能源汽车制造商,2017年可申请营销补贴资金(以销售发票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营销补贴资金主要采取补贴支持的形式,专门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成本。消费者直接按照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除营销补贴资金,再支付购车款。
第十补贴标准:2015年,电动公交车5万元/辆,电动汽车2万元/车,电动专用车1万元/汽车;甲醇客车1万元,甲醇重卡1万元、甲醇轿车5000元、甲醇多用途乘用车0.2元;
燃气重卡1万元/辆,燃气轻(微)卡2000元/辆。
2016-2017年,补贴标准减半。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申请营销补贴资金,并将相关材料汇总成册(一式三份),并于每季度(4月、7月、10月、次年1月)后10日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报送上一季度营销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a) 资金申请文件,需要明确本期符合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数量和营销补贴资金金额;
(2)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3) 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基本信息资料(初次申请时提供)。未来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只需提供变更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企业生产资格“公告”信息材料;
(4) 车辆销售基本信息材料,包括:车辆公告信息材料、车辆出厂合格证、销售发票、消费者身份证明材料。其中,向法人用户销售需要提供法人用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
如果出售给个人用户,则需要提供用户的居民身份证和联系方式。
除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外,还应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件,经审查后退回)。
第十二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营销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并在每季度后的次月(4月、7月、10月、次年1月)25日前,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上一季度的审计结果。对不符合申请营销补贴资金条件的企业和产品,应当及时告知。
第十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营销补贴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的营销补贴资金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营销补贴资金预算,并将上一季度的营销补贴基金直接拨付给相关汽车生产企业。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资金结算的营销补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区分产品销售优惠和营销补贴,在享受企业销售优惠并开具销售发票后,按实际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从消费者购车中扣除营销补贴。新能源汽车终端销售实现后,汽车生产企业据实申请营销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向汽车经销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的,视为未实现终端销售,不得申请营销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要组织专业人员做好申报材料的材料审核、数据收集、材料报送和档案管理工作。不得借用营销补贴审计工作,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营销补贴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成本,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营销补贴政策。
第二十条违反规定申请和使用营销补贴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除及时退还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资金外,将永久取消企业申请营销补贴的资格,并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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