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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宏快充电池助力藏区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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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近日,《浙江省绍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出台,新能源企业推广应用相关补贴政策正式落地。

该政策涵盖绍兴市越城区、柯桥区和上虞区三个行政区域。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消费者在上述行政区域内购买、上牌、运营新能源汽车,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可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销售价格扣除国家补贴和城市配套财政补贴后直接支付购车款。

凡持有有效户籍证明、暂住证并在近两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现役军人、在上述地区注册的法人组织等,均可在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时申请补贴。

本次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主要针对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及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出租车、纯电动专用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匹配补贴;对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贴,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给予2万元补贴。

Beijing

绍兴纯电动乘用车补贴3万元

附属的:

绍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绍兴经纬

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继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地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结合城市实际。

第一,补贴对象

从绍兴市注册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或单位用户,以及通过招标直接从生产企业购买新能量汽车的出租汽车公司。包括:

(a) 绍兴市城镇户籍人员;

(二)非绍兴市城镇户籍人员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人才引进居住证》;

(3) 持有有效《浙江省绍兴市临时居住证》,近两年(含)在市区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人员;

(4) 驻绍兴市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的现役军人;

(5)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在绍兴连续居住2年以上,每年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民、华侨和香港、澳门、外国人;

(六)在绍兴市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三个行政区域。

二是补贴范围及相关要求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要求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并享受中央政府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纳入本次补贴范围。

新能源汽车应在绍兴市车管部门登记注册,价格不得高于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售后服务及相关优惠政策不得低于生产企业提供的标准。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购买、上牌、运营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可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销售价格扣除国家补贴和城市配套财政补贴后直接支付购车款;在城镇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财政补贴。

在越城区(含直辖开发区)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销售(生产)企业,应向绍兴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产品公告参数、产品价格、维修能力、售后服务承诺、保修期等。在柯桥区、上虞区参与推广应用的汽车销售(生产)企业应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第三,补贴标准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本市将给予配套补贴,具体标准为:

(a) 新能源出租车(不含分时和长租团租车辆)、纯电动汽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匹配补贴。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50%。

(2) 纯电动乘用车补贴3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补贴2万元。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50%。

(3) 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增程公交车)补贴标准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绍兴市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意见》(绍兴政办发〔2012〕103号)执行。

(四)在绍兴市投资建设充电设施,按充电设施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投资)的20%给予补贴。

在柯桥区、上虞区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补贴,由当地财政予以支持。

第四,补贴流程

(1) 新能源汽车补贴

参与城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销售(生产)企业应按季度统一申报,填写《绍兴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1.车辆销售原始发票;

2.个人户口本、身份证或居住证、2年以上社保缴纳证明、购车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3.在绍兴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驾驶证;

4、销售车辆已获得国家补贴的相关材料。

(2) 充电设施补贴

由建设单位申请补贴,填写《绍兴市城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1份;

2项目批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审计报告和财务投资清单(不含土地投资);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月城区(含直辖开发区)将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材料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确定,补贴资金按规定程序拨付。柯桥区、上虞区、补助单位的申请材料通过函报当地区和财政部门审核。

五、监督管理

1.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费设施建设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取财政补贴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和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在我市上牌并获得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经核实在外地经营的,从已取得的财政配套补贴资金中予以回收。

3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和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负责。如果产品质量和售后保障不符合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六、 补充规定

1本暂行办法自7月5日起施行,县(市)可参照执行。

2.本暂行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近日,《浙江省绍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出台,新能源企业推广应用相关补贴政策正式落地。

该政策涵盖绍兴市越城区、柯桥区和上虞区三个行政区域。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消费者在上述行政区域内购买、上牌、运营新能源汽车,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可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销售价格扣除国家补贴和城市配套财政补贴后直接支付购车款。

凡持有有效户籍证明、暂住证并在近两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现役军人、在上述地区注册的法人组织等,均可在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时申请补贴。

本次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主要针对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及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出租车、纯电动专用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匹配补贴;

对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贴,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给予2万元补贴。

Beijing

绍兴纯电动乘用车补贴3万元

附属的:

绍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绍兴经纬

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继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地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结合城市实际。

第一,补贴对象

从绍兴市注册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或单位用户,以及通过招标直接从生产企业购买新能量汽车的出租汽车公司。包括:

(a) 绍兴市城镇户籍人员;

(二)非绍兴市城镇户籍人员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人才引进居住证》;

(3) 持有有效《浙江省绍兴市临时居住证》,近两年(含)在市区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人员;

(4) 驻绍兴市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的现役军人;

(5)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在绍兴连续居住2年以上,每年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民、华侨和香港、澳门、外国人;

(六)在绍兴市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三个行政区域。

二是补贴范围及相关要求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要求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并享受中央政府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纳入本次补贴范围。

新能源汽车应在绍兴市车管部门登记注册,价格不得高于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售后服务及相关优惠政策不得低于生产企业提供的标准。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购买、上牌、运营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可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销售价格扣除国家补贴和城市配套财政补贴后直接支付购车款;

在城镇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财政补贴。

在越城区(含直辖开发区)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销售(生产)企业,应向绍兴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产品公告参数、产品价格、维修能力、售后服务承诺、保修期等。在柯桥区、上虞区参与推广应用的汽车销售(生产)企业应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第三,补贴标准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本市将给予配套补贴,具体标准为:

(a) 新能源出租车(不含分时和长租团租车辆)、纯电动汽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匹配补贴。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50%。

(2) 纯电动乘用车补贴3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补贴2万元。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50%。

(3) 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增程公交车)补贴标准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绍兴市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意见》(绍兴政办发〔2012〕103号)执行。

(四)在绍兴市投资建设充电设施,按充电设施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投资)的20%给予补贴。

在柯桥区、上虞区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补贴,由当地财政予以支持。

第四,补贴流程

(1) 新能源汽车补贴

参与城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销售(生产)企业应按季度统一申报,填写《绍兴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1.车辆销售原始发票;

2.个人户口本、身份证或居住证、2年以上社保缴纳证明、购车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3.在绍兴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驾驶证;

4、销售车辆已获得国家补贴的相关材料。

(2) 充电设施补贴

由建设单位申请补贴,填写《绍兴市城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1份;

2项目批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审计报告和财务投资清单(不含土地投资);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月城区(含直辖开发区)将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材料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确定,补贴资金按规定程序拨付。柯桥区、上虞区、补助单位的申请材料通过函报当地区和财政部门审核。

五、监督管理

1.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收费设施建设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取财政补贴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和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在我市上牌并获得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经核实在外地经营的,从已取得的财政配套补贴资金中予以回收。

3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和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负责。如果产品质量和售后保障不符合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六、 补充规定

1本暂行办法自7月5日起施行,县(市)可参照执行。

2.本暂行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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