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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正式公布 须持C2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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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7月10日,商丘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依法规范商丘市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通知》,为彻底根除电动三轮、四轮车拉开了帷幕。由于这一激进行动涉及千家万户,立即引发了公众的热烈讨论。

在拍手叫好的同时,社会各界也提出了一些更有针对性的问题。一般来说,公众关注的焦点通常集中在如何治理、如何获得许可以及需要什么程序。

7月14日,《商丘市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

[限制]购买三轮和四轮取决于你是否能拿到卡。

2015年7月10日,《关于在商丘市规范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通知》发布,明确了三轮车和电动四轮机的禁行区域:自2015年8月1日零时起,禁止三轮车在平原路以东(含平原路)、北海路以北(含北海路)、,绥阳大道以西(含绥阳大道),建设路以南(含建设路)。神火大道全线禁止经营三轮车和电动货车。

据了解,三轮车包括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三轮车,以及老年代步车。电动货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轻型电动货车、电动旅游观光车、巡逻车、工程车、经典汽车、高尔夫球车等。

[注册]“上市”是唯一的出路,必须投保四轮。

《商丘市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指出,城市改造标准区内的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参照机动车登记条例进行标识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改造标准区内的道路上行驶前,应安装统一编号的识别牌。登记证书不得出借或转让;

如果车辆损坏或报废,登记证和识别牌将自动失效,不得用于其他三轮车或电动货车。登记证和标志牌由市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仅在商丘市使用。

在城市改造标准区登记的各类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由交通管理部门集中安装,并颁发登记证书。长度超过2米、宽度超过1米、高度超过1.1米的三轮车,不得登记发放标识牌。

golf

申请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的识别号牌和登记证,申请人应持有车主身份证明、车辆原产地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然后向车主所在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并将车辆送检。同时,电动四轮车必须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据了解,商丘市交警部门将对自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进行审查,并免费挂牌。上市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15日,逾期不予处理。

[管理]驾驶电动四轮车需要持有c2级及以上驾照。

对于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的管理,《商丘市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由于电动四轮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驾驶电动四轮汽车应当持有准驾驶车型为c2级及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在机动车道右侧车道行驶。三轮车应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条例规定,无论驾驶三轮车还是电动四轮车,都必须随身携带登记证,按规定悬挂并保持车辆识别牌清晰、完好,服从交警指挥,遵守交通信号和标志。

同时,《办法》对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发布了“禁令”:禁止从事非法经营或经营活动;禁止驾驶拼装、改装、报废的三轮车、电动货车;禁止在禁区或限制时间和道路上行驶;

禁止酒后驾驶、逆向行驶、乱停乱放、暴力抢夺和转弯等。18岁以下或70岁以上的人不得驾驶三轮车或电动货车。

《办法》指出,在城市管制区内道路上行驶无标志牌电动四轮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驾驶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号牌车辆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商丘市三轮车、电动货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个

为加强对我市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的有效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查处无证经营办法》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参照机动车登记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商丘市委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顿和规范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工作的实施意见》(商发〔2015〕6号),制定本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第二个

三轮车和电动货车的管理遵循以人为本、规范管理、总量控制、区域限制、逐步减少的原则。

文章

所有从事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生产、销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4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改造标准化区域内,即平原路以东(含平原路)、北海路以北(含北海路)、绥阳大道以西(含绥阳大道)、建设路以南(含建设路),通过神火大道全段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三轮车包括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残疾人三轮车和老年人踏板车。电动货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轻型电动货车、电动旅游观光车、巡逻车、工程车、经典汽车、高尔夫球车等。

第五条

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四轮车应当依法登记、核发许可证、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

2015年7月11日零时前购买的三轮车、电动车不在目录范围内的,由市交通管理部门制作发放三轮车、电动车标识牌。

2015年7月11日零时以后购买的所有不在目录范围内的三轮车、电动货车,一律不发放标识牌,不得在城市标准整治区内道路行驶。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非法生产、组装、改装三轮车、电动车的行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查处非法生产、组装、改装机动三轮车、电动货车的行为,查处无证经营三轮车的行为;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严禁在整改标准区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做好消费者对经营者的虚假宣传投诉调查处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严格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依法打击取缔非法营运车辆。

市城管部门负责对三轮车、电动车在城市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行为,依法清理查处,依法严惩三轮车、电动车销售者违法占道行为。

第二章登记

第六条

城市改造标准区内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参照机动车登记条例进行标识管理,并安装统一编号的标识牌。取得登记证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改造标准区内的道路上行驶。登记证书不得出借或转让;如果车辆损坏或报废,登记证和识别牌将自动失效,不得用于其他三轮车或电动货车。登记证和标志牌由市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仅在商丘市使用。

第7条

在城市改造标准区登记的各类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由交通管理部门集中安装,并颁发登记证书。长度超过2米、宽度超过1米、高度超过1.1米的三轮车,不得登记发放标识牌。

第8条

申请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识别号牌和登记证,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证件和凭证向车主所在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并将车辆送检:(一)车主身份证明;(2) 车辆原产地证明;(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电动四轮车必须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三章管理

第九条

市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经市依法整顿规范三轮车、电动货车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采取限制三轮车(残疾人轻便摩托车除外)、电动货车通行、禁止通行等管理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乘坐观光车仅限于旅游景区内运营,由交通管理部门、景区管委会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管理。

第十一条

驾驶电动四轮车应当持有准驾驶车型为c2级及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三轮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电动四轮车应当在机动车道右侧车道行驶。

第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三轮车或者电动四轮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随车携带登记证书;

(二)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车辆标识牌清晰、完好;

(三)服从交通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根据交通信号指示和标志标线;转弯前应减速,打开转向灯或信号灯;穿过人行横道时应避开行人;(4)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行为:

(a) 非法经营或商业活动;

(二)非法生产、销售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

(三)驾驶拼装、改装、报废的三轮车、电动货车的;

(四)在禁区或者限制时间和道路内行驶的;

(五)醉酒驾驶、逆向行驶、停车错位、抢夺、猛烈转弯等。;

(六)驾驶三轮车或者电动四轮车刹车失灵的;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轻便摩托车;

(七)未满18周岁或者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三轮车或者电动四轮车;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三轮车载重不得超重、超长、超高、超宽,离地高度不得超过2米,宽度分别不得超过0.2米,长度不得超过1米。残疾人辅助的车载物体离地高度不得超过1.5米,距车把宽度不得超过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轮,后端距车身不得超过0.3米。

第十五条

三轮车和电动货车应有序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十六条

对未配备标识牌的三轮车,在城市改造标准区道路上行驶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在城市改造标准区内道路上行驶无标志牌电动四轮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驾驶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组装、改装机动三轮车、电四轮车,安装非机动三轮车机械动力装置的,由质量监督和工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和《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管理公务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三轮车、电动车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轮车、电动货车依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1日起施行。

商丘市易发管理标准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10日,商丘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依法规范商丘市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通知》,拉开了彻底根除电动三轮、四轮车大幕。由于这一激进行动涉及千家万户,立即引发了公众的热烈讨论。

在拍手叫好的同时,社会各界也提出了一些更有针对性的问题。一般来说,公众关注的焦点通常集中在如何治理、如何获得许可以及需要什么程序。

7月14日,《商丘市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

[限制]购买三轮和四轮取决于你是否能拿到卡。

2015年7月10日,《关于在商丘市规范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通知》发布,明确了三轮车和电动四轮机的禁行区域:自2015年8月1日零时起,禁止三轮车在平原路以东(含平原路)、北海路以北(含北海路)、,绥阳大道以西(含绥阳大道),建设路以南(含建设路)。神火大道全线禁止经营三轮车和电动货车。

据了解,三轮车包括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三轮车,以及老年代步车。电动货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轻型电动货车、电动旅游观光车、巡逻车、工程车、经典汽车、高尔夫球车等。

[注册]“上市”是唯一的出路,必须投保四轮。

《商丘市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指出,城市改造标准区内的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参照机动车登记条例进行标识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改造标准区内的道路上行驶前,应安装统一编号的识别牌。登记证书不得出借或转让;

如果车辆损坏或报废,登记证和识别牌将自动失效,不得用于其他三轮车或电动货车。登记证和标志牌由市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仅在商丘市使用。

在城市改造标准区登记的各类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由交通管理部门集中安装,并颁发登记证书。长度超过2米、宽度超过1米、高度超过1.1米的三轮车,不得登记发放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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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的识别号牌和登记证,申请人应持有车主身份证明、车辆原产地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然后向车主所在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并将车辆送检。同时,电动四轮车必须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据了解,商丘市交警部门将对自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进行审查,并免费挂牌。上市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15日,逾期不予处理。

[管理]驾驶电动四轮车需要持有c2级及以上驾照。

对于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的管理,《商丘市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由于电动四轮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驾驶电动四轮汽车应当持有准驾驶车型为c2级及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在机动车道右侧车道行驶。三轮车应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条例规定,无论驾驶三轮车还是电动四轮车,都必须随身携带登记证,按规定悬挂并保持车辆识别牌清晰、完好,服从交警指挥,遵守交通信号和标志。

同时,《办法》对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发布了“禁令”:禁止从事非法经营或经营活动;禁止驾驶拼装、改装、报废的三轮车、电动货车;禁止在禁区或限制时间和道路上行驶;

禁止酒后驾驶、逆向行驶、乱停乱放、暴力抢夺和转弯等。18岁以下或70岁以上的人不得驾驶三轮车或电动货车。

《办法》指出,在城市管制区内道路上行驶无标志牌电动四轮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驾驶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号牌车辆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商丘市三轮车、电动货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个

为加强对我市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的有效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查处无证经营办法》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参照机动车登记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商丘市委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顿和规范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工作的实施意见》(商发〔2015〕6号),制定本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第二个

三轮车和电动货车的管理遵循以人为本、规范管理、总量控制、区域限制、逐步减少的原则。

文章

所有从事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生产、销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4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改造标准化区域内,即平原路以东(含平原路)、北海路以北(含北海路)、绥阳大道以西(含绥阳大道)、建设路以南(含建设路),通过神火大道全段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三轮车包括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残疾人三轮车和老年人踏板车。电动货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轻型电动货车、电动旅游观光车、巡逻车、工程车、经典汽车、高尔夫球车等。

第五条

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四轮车应当依法登记、核发许可证、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

2015年7月11日零时前购买的三轮车、电动车不在目录范围内的,由市交通管理部门制作发放三轮车、电动车标识牌。

2015年7月11日零时以后购买的所有不在目录范围内的三轮车、电动货车,一律不发放标识牌,不得在城市标准整治区内道路行驶。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非法生产、组装、改装三轮车、电动车的行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查处非法生产、组装、改装机动三轮车、电动货车的行为,查处无证经营三轮车的行为;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严禁在整改标准区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做好消费者对经营者的虚假宣传投诉调查处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严格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依法打击取缔非法营运车辆。

市城管部门负责对三轮车、电动车在城市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行为,依法清理查处,依法严惩三轮车、电动车销售者违法占道行为。

第二章登记

第六条

城市改造标准区内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参照机动车登记条例进行标识管理,并安装统一编号的标识牌。取得登记证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改造标准区内的道路上行驶。登记证书不得出借或转让;如果车辆损坏或报废,登记证和识别牌将自动失效,不得用于其他三轮车或电动货车。登记证和标志牌由市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仅在商丘市使用。

第7条

在城市改造标准区登记的各类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由交通管理部门集中安装,并颁发登记证书。长度超过2米、宽度超过1米、高度超过1.1米的三轮车,不得登记发放标识牌。

第8条

申请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识别号牌和登记证,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证件和凭证向车主所在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并将车辆送检:(一)车主身份证明;(2) 车辆原产地证明;(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电动四轮车必须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三章管理

第九条

市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经市依法整顿规范三轮车、电动货车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采取限制三轮车(残疾人轻便摩托车除外)、电动货车通行、禁止通行等管理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乘坐观光车仅限于旅游景区内运营,由交通管理部门、景区管委会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管理。

第十一条

驾驶电动四轮车应当持有准驾驶车型为c2级及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三轮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电动四轮车应当在机动车道右侧车道行驶。

第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三轮车或者电动四轮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随车携带登记证书;

(二)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车辆标识牌清晰、完好;

(三)服从交通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根据交通信号指示和标志标线;转弯前应减速,打开转向灯或信号灯;穿过人行横道时应避开行人;(4)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行为:

(a) 非法经营或商业活动;

(二)非法生产、销售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

(三)驾驶拼装、改装、报废的三轮车、电动货车的;

(四)在禁区或者限制时间和道路内行驶的;

(五)醉酒驾驶、逆向行驶、停车错位、抢夺、猛烈转弯等。;

(六)驾驶三轮车或者电动四轮车刹车失灵的;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轻便摩托车;

(七)未满18周岁或者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三轮车或者电动四轮车;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三轮车载重不得超重、超长、超高、超宽,离地高度不得超过2米,宽度分别不得超过0.2米,长度不得超过1米。残疾人辅助的车载物体离地高度不得超过1.5米,距车把宽度不得超过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轮,后端距车身不得超过0.3米。

第十五条

三轮车和电动货车应有序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十六条

对未配备标识牌的三轮车,在城市改造标准区道路上行驶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在城市改造标准区内道路上行驶无标志牌电动四轮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驾驶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组装、改装机动三轮车、电四轮车,安装非机动三轮车机械动力装置的,由质量监督和工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和《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管理公务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三轮车、电动车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轮车、电动货车依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1日起施行。

商丘市易发管理标准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10日

标签:高尔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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