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电动汽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娄底市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娄政办发[2010]73号)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未列入《国家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在本市行政区划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企业和产品管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中低速电动汽车,是指以铅酸电池和锂电池为纯动力,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设计时速为20-60公里的乘用车、公共交通工具、货运车辆等四轮驱动车辆。
第二章技术要求
第四条电动客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形尺寸≤5200mm×1810mm×1500mm;出厂时,充足电的里程数≥60公里;每100公里功耗≤20kW小时;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
第五条电动客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形尺寸≤6500mm×2100mm×2700mm;出厂时,充足电的里程数≥70公里;每100公里功耗≤50千瓦时;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
第六条电动卡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形尺寸≤5500mm×2100mm×2100毫米;出厂时,充足电的里程数≥70公里;每100公里功耗≤50kW小时;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30mm。
第七条中低速电动汽车的电池寿命应不低于满充放电500次。除上述技术要求外,中低速电动汽车还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产品测试
第八条中低速电动汽车的产品检测由市质量监督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并负责监督。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其他要求,对产品质量和操作安全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市质监局依法处理,取消其检测资质。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车辆定期检验(检验)是指对机动车定期检验(检查)的规定。电动汽车的检验(检验)期为每年一次,检验费用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四章产品备案
第十一条通过生产条件现场评估的企业,在申请中低速电动汽车产品备案时,应向娄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以下信息:
(a) 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记录表;
(2)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三)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质量安全检验报告;
(四)产品合格证样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第十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允许在本市生产、销售。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将按照程序积极向国家报备。
第五章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低速电动车出厂销售、生产企业应当为每辆车印制企业产品识别码,产品识别码印制地点应当统一、牢固、便于查验。同时,生产企业的商品商标和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应标注在每辆车外的显著位置。如果商品商标已经包含生产企业的地理标志,则不能再标注商品的原产地。第十四条生产企业销售中低速电动汽车,应当随车开具中低速电动车辆出厂合格证,证书式样和技术参数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
第十五条中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每辆车的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落实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并为每辆车提供至少一年的产品质量保证和至少两年的售后跟踪维护服务。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发现产品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汽车产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回,并及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质量监督局报告。
第十七条中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不断完善生产和测试设备,确保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六章许可证管理
第十八条将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纳入国家《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实行人工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电动汽车号牌、登记卡申请,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实行生产企业批量制。
第二十条中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参照《娄底市电动汽车手册登记管理办法》(附件1)制定电动汽车号牌,并报市经信委、市交警支队备案。
第二十一条电动车号牌、登记卡(附件二)生产后,由市经信委盖章,由市交警支队核发备案。电动汽车号牌和上牌费应由价格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已销售的电动汽车的所有档案由市车辆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分别存档保存。
第七章道路管理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和电动车登记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批量制,委托销售部门代为办理。
第二十五条中低速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按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中低速电动汽车经许可后,允许在二级及以下公路和城市、公园、景区、社区、工厂、机场、村庄等道路上行驶。电动汽车在二级及以下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应走机动车道,在快车道和慢车道分开时走慢车道,a……
在没有快车道或慢车道的情况下靠右行驶。
第二十七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可以驾驶相应型号的电动汽车。
第二十八条车辆报废期限为20万公里,中低速电动车的转让、更换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保险
第二十九条电动汽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保。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条车险第一年由生产企业投保,第二年凭车主信息、电动车登记卡和年检证明,向相关承保财产保险公司投保。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公布前,执行本规定,有关政策、规范公布后,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娄底市电动汽车人工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车牌和登记卡系统(试行)
附件1《娄底市电动汽车手动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中低速电动汽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电动汽车的行驶安全,遏制交通事故,使电动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娄底市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娄政办发〔2010〕73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由娄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局联合组织,生产企业具体承担。
第三条dmv和生产企业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对电动汽车进行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第4条电动汽车的注册
(1) 电动汽车所有人申请登记,应当填写申请表,将电动汽车送检,并提交下列证明和凭证:
1、电动车车主身份证明或购车单位信息;
2.电动汽车的原产地证明,如购车、出票等;
3、电动汽车出厂合格证;
4、道路交通强制保险证书;
5.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在电动汽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和凭证。
(2) 在dmv的指导下,销售部将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电动汽车审查提交的证书和凭证进行确认,并发放电动汽车牌照、登记卡和检验标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1.电动汽车车主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2.电动汽车原产地证明被涂改或者证明中记载的车主与身份证明不一致;
3.电动汽车的型号、车辆识别码或相关技术数据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
4.电动汽车符合规定的强制性报废标准;
5.电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6.电动汽车被盗;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电动汽车的注册流程。
(a) 车主到汽车领取《电动车登记卡》后,正确填写相关信息。
(2) 凭购车票、车辆证明、身份证、车辆保险单到就近的购车处车辆登记处办理登记。
(三)申请登记后,持加盖“合格”印章的《电动车登记证》,到各登记窗口提交上牌材料。
(4) 验收后,审核材料,登录车辆和车主信息,确定车牌,打印“登记证”,收费后(经物价部门批准)发放车牌。电动汽车注册证书由娄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
(五)车主安装的车辆和号牌。
第六条购买电动汽车保险
强制保险第一年由大丰河代理,第二年凭车主信息、驾驶证和年检证明,由各县市区承保的财产保险公司办理。
第七条电动汽车年检
(a) 电动汽车的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次。
(二)本市统一委托市质量监督局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并颁发车辆年检合格证。
(三)其他事项参照汽车年检计划执行。
(四)上述实施后,报交警车管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电动汽车的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的种类和样式,以及各种登记表的格式样本,由娄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督或委托。电动汽车号牌、注册证书和检验标志的生产应符合相关标准。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页]
附件1车牌和登记卡系统(试行)
首先,电动汽车牌照样式
(1) 适用内容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大丰公司生产并在娄底地区道路上行驶的所有电动汽车。
(2) 组成
A、 四轮电动车牌照分为两行,颜色为蓝底白框白色,前后牌照尺寸为480×140MM。
B、 第一行是楼殿达丰和,楼殿达和大丰和之间有一个点。字体为粗体,字体大小为8pt。
C、 第二行由一个英文字母加五个数字组成,字体为粗体,字体大小为20pt。
车辆类型名称
车辆类型代码
车辆类型名称
车辆类型代码
老式汽车
L
婴儿车
G
轻型电动汽车
Q
特种车辆
T
观光巴士
Y
二、电动汽车驾驶登记卡样式
三、电动车登记卡和注销登记卡样式
娄底市电动汽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娄底市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娄政办发[2010]73号)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未列入《国家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在本市行政区划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企业和产品管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中低速电动汽车是指……
o使用铅酸电池和锂电池作为纯动力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四轮驱动车辆,如乘用车、公共交通车辆和货运车辆,设计速度为每小时20-60公里。
第二章技术要求
第四条电动客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形尺寸≤5200mm×1810mm×1500mm;出厂时,充足电的里程数≥60公里;每100公里功耗≤20kW小时;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
第五条电动客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形尺寸≤6500mm×2100mm×2700mm;出厂时,充足电的里程数≥70公里;每100公里功耗≤50千瓦时;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
第六条电动卡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形尺寸≤5500mm×2100mm×2100毫米;出厂时,充足电的里程数≥70公里;每100公里功耗≤50kW小时;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30mm。
第七条中低速电动汽车的电池寿命应不低于满充放电500次。除上述技术要求外,中低速电动汽车还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产品测试
第八条中低速电动汽车的产品检测由市质量监督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并负责监督。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其他要求,对产品质量和操作安全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市质监局依法处理,取消其检测资质。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车辆定期检验(检验)是指对机动车定期检验(检查)的规定。电动汽车的检验(检验)期为每年一次,检验费用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四章产品备案
第十一条通过生产条件现场评估的企业,在申请中低速电动汽车产品备案时,应向娄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以下信息:
(a) 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记录表;
(2)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三)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质量安全检验报告;
(四)产品合格证样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第十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允许在本市生产、销售。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将按照程序积极向国家报备。
第五章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低速电动车出厂销售、生产企业应当为每辆车印制企业产品识别码,产品识别码印制地点应当统一、牢固、便于查验。同时,生产企业的商品商标和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应标注在每辆车外的显著位置。如果商品商标已经包含生产企业的地理标志,则不能再标注商品的原产地。第十四条生产企业销售中低速电动汽车,应当随车开具中低速电动车辆出厂合格证,证书式样和技术参数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
第十五条中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每辆车的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落实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并为每辆车提供至少一年的产品质量保证和至少两年的售后跟踪维护服务。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发现产品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汽车产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回,并及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质量监督局报告。
第十七条中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不断完善生产和测试设备,确保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六章许可证管理
第十八条将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纳入国家《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实行人工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电动汽车号牌、登记卡申请,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实行生产企业批量制。
第二十条中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参照《娄底市电动汽车手册登记管理办法》(附件1)制定电动汽车号牌,并报市经信委、市交警支队备案。
第二十一条电动车号牌、登记卡(附件二)生产后,由市经信委盖章,由市交警支队核发备案。电动汽车号牌和上牌费应由价格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已销售的电动汽车的所有档案由市车辆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分别存档保存。
第七章道路管理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和电动车登记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批量制,委托销售部门代为办理。
第二十五条中低速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按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中低速电动汽车经许可后,允许在二级及以下公路和城市、公园、景区、社区、工厂、机场、村庄等道路上行驶。电动汽车在二级及以下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应走机动车道,在快车道和慢车道分开时走慢车道,a……
在没有快车道或慢车道的情况下靠右行驶。
第二十七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可以驾驶相应型号的电动汽车。
第二十八条车辆报废期限为20万公里,中低速电动车的转让、更换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保险
第二十九条电动汽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保。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条车险第一年由生产企业投保,第二年凭车主信息、电动车登记卡和年检证明,向相关承保财产保险公司投保。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公布前,执行本规定,有关政策、规范公布后,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娄底市电动汽车人工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车牌和登记卡系统(试行)
附件1《娄底市电动汽车手动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中低速电动汽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电动汽车的行驶安全,遏制交通事故,使电动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娄底市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娄政办发〔2010〕73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由娄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局联合组织,生产企业具体承担。
第三条dmv和生产企业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对电动汽车进行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第4条电动汽车的注册
(1) 电动汽车所有人申请登记,应当填写申请表,将电动汽车送检,并提交下列证明和凭证:
1、电动车车主身份证明或购车单位信息;
2.电动汽车的原产地证明,如购车、出票等;
3、电动汽车出厂合格证;
4、道路交通强制保险证书;
5.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在电动汽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和凭证。
(2) 在dmv的指导下,销售部将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电动汽车审查提交的证书和凭证进行确认,并发放电动汽车牌照、登记卡和检验标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1.电动汽车车主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2.电动汽车原产地证明被涂改或者证明中记载的车主与身份证明不一致;
3.电动汽车的型号、车辆识别码或相关技术数据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
4.电动汽车符合规定的强制性报废标准;
5.电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6.电动汽车被盗;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电动汽车的注册流程。
(a) 车主到汽车领取《电动车登记卡》后,正确填写相关信息。
(2) 凭购车票、车辆证明、身份证、车辆保险单到就近的购车处车辆登记处办理登记。
(三)申请登记后,持加盖“合格”印章的《电动车登记证》,到各登记窗口提交上牌材料。
(4) 验收后,审核材料,登录车辆和车主信息,确定车牌,打印“登记证”,收费后(经物价部门批准)发放车牌。电动汽车注册证书由娄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
(五)车主安装的车辆和号牌。
第六条购买电动汽车保险
强制保险第一年由大丰河代理,第二年凭车主信息、驾驶证和年检证明,由各县市区承保的财产保险公司办理。
第七条电动汽车年检
(a) 电动汽车的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次。
(二)本市统一委托市质量监督局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并颁发车辆年检合格证。
(三)其他事项参照汽车年检计划执行。
(四)上述实施后,报交警车管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电动汽车的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的种类和样式,以及各种登记表的格式样本,由娄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督或委托。电动汽车号牌、注册证书和检验标志的生产应符合相关标准。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页]
附件1车牌和登记卡系统(试行)
首先,电动汽车牌照样式
(1) 适用内容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大丰公司生产并在娄底地区道路上行驶的所有电动汽车。
(2) 组成
A、 四轮电动车牌照分为两行,颜色为蓝底白框白色,前后牌照尺寸为480×140MM。
B、 第一行是楼殿达丰和,楼殿达和大丰和之间有一个点。字体为粗体,字体大小为8pt。
C、 第二行由一个英文字母加五个数字组成,字体为粗体,字体大小为20pt。
车辆类型名称
车辆类型代码
车辆类型名称
车辆类型代码
老式汽车
L
婴儿车
G
轻型电动汽车
Q
特种车辆
T
观光巴士
Y
二、电动汽车驾驶登记卡样式
三、电动车登记卡和注销登记卡样式
标签:理念
即日起至9月6日,河北邢台市交警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无牌无证新能源汽车含电动汽车违法上路行驶统一行动。交警提醒广大车主,尽快到指定地点给车辆上牌。
1900/1/1 0:00:00与布网速度不断加快的电动车充电桩相比,曾被热议的换电模式在过去两年中却陷入沉寂。两年前,换电模式曾被寄予厚望并在各城市高调试点,领军者是手握电力资源的国家电网。
1900/1/1 0:00:00对新能源汽车觊觎已久的西部资源600139SH终于出手,这家经营思路飘忽不定的上市公司即将第5次变更主营业务。
1900/1/1 0:00:00娄底市电动车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娄底市电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娄政办发201073号及有关政策法规,制订本细则。
1900/1/1 0:00:002015年7月10日,由第一电动网微电之家主办的2015中国微型电动汽车大会在山东泰安隆重召开,大会主题为“品牌提升、渠道变革”。
1900/1/1 0:00:007月10日,第一电动网微电之家举办的“泰山论剑2015微型电动汽车大会”在山东泰安举行。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