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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门县低速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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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三门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生产和使用管理,促进节能减排,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促进我县电动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我县实际。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速四轮电动汽车,是指由铅酸电池、锂电池、氢燃料电池等动力源驱动的四轮电动乘用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企业标准,主要用于景区和社区的短途旅行或步行。

第三条三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经信局)负责本县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及产品的备案管理。三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质监局)负责相关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和组织产品质量检验。三门县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交警大队)负责电动车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经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县质量监督局检验产品质量的企业申请。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记录,县交警大队对车辆的道路交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未列入《国家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在三门县辖区内生产、销售电动汽车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备案管理,应发布《三门县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商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二章技术要求

第七条电动汽车的整备质量不得超过1000公斤,载客人数不得超过4人,总质量不得超过1200公斤,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

第八条电动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廊尺寸(长×宽×高)≤3500mm×1800mm×1650mm;一次充电的经济行驶里程≥100公里;每百公里经济用电量小于或等于15千瓦时;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

第九条电动汽车的电池寿命铅酸电池不低于400次循环,锂电池和镍氢电池不低于500次循环。

除上述技术要求外,电动汽车还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统一管理全县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备案。在我县生产、销售和驾驶电动汽车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一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未经备案或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县交警大队对其产品不予信息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从事电动汽车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3) 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汽车、摩托车生产资质;

(四)企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亿元,目标年产能不低于2万台;

(5) 具有与生产的汽车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6) 具有设计、开发和测试产品的能力;

(七)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八)有能力保证产品生产的一致性;

(九)销售的产品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投保;

(10) 具有相关机构提供的产品安全检验证书。

第十三条申请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以下信息:

(a) 《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

(二)企业按照生产备案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的报告;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制造商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才能备案产品。

第十五条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电动汽车产品备案时,应当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以下信息:

(a) 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记录表;

(2) 对产品的新技术和新结构的描述;

(3)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五)产品合格证样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第十六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数据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

第十七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产品审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将符合要求的产品在县经济和信息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根据公示结果,以《目录》的形式公布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并及时通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和交警大队。不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生产备案。

第十九条《目录》所列电动汽车企业搬迁、新增产能等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评估,达到备案条件后方可投产。

第二十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定期对企业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障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产品一致性得不到保障、转移生产资质、弄虚作假的违法企业和产品予以撤销。

第四章产品测试

第二十一条电动汽车的产品检测由县质量监督局联系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等要求对产品质量和操作安全技术条件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企业生产的电动汽车产品,经检测机构检验,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和操作安全技术条件的,生产企业可以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产品备案。

第五章产品销售管理

第二十四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参照《车辆识别码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66号公告),制定企业产品识别码制度,并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电动汽车出厂销售、生产企业应当为每辆汽车印制企业产品识别码,产品识别码印制地点应当统一、牢固、便于查验。同时,生产企业的商品商标和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应标注在每辆车外的显著位置。如果商品商标已经包含生产企业的地理标志,则不能再标注商品的原产地。

第二十六条生产企业销售电动汽车,应当向电动汽车颁发出厂合格证,证书式样和技术参数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证书发放档案,加强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每辆车的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落实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体系,为每辆车提供至少一年的产品质量保证。

第二十八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电池回收体系,对废旧电池进行彻底回收并交由有资质的机构处理,坚决杜绝二次环境污染。

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汽车产品,召回已销售的汽车,并及时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质监局报告。

……

第三十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改进生产和测试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六章运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电动汽车应当参照机动车管理进行登记。经生产企业登记并报县交警大队备案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三十二条电动汽车号牌和行驶证由生产企业参照国家标准样式统一制作,在三门县销售时应持证上岗。车牌样式:背景颜色为绿色,开头为“三”字,中间为五位,其中第一位为生产企业代码(一般为英文字母,第一位以A开头),第二至四位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末尾加上“电”字;

驾驶证样式参照机动车驾驶证样式制定。

第三十三条电动车驾驶人应当取得县交警大队确定的C3及以上驾驶证资格,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交警大队要加强对电动车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意识,确保我县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第三十五条电动汽车允许在三门县境内除高速公路外的其他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行驶时沿机动车道靠右行驶。

第三十六条生产企业销售电动汽车,应当向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购买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今后,车主将负责购买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那些没有投保的人将不会上路。

第三十七条发生电动车交通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

第三十八条电动汽车报废期限为10年或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有关机动车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电动汽车只能作为交通工具使用,不能作为营运车辆使用。

第四十条电动汽车的检验参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执行。年检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在国家和省颁布相关政策标准前,电动汽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标准颁布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办法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质监局、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质监局、交警大队未涉及的其他事项,要研究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门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生产和使用管理,促进节能减排,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促进我县电动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我县实际。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速四轮电动汽车,是指由铅酸电池、锂电池、氢燃料电池等动力源驱动的四轮电动乘用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企业标准,主要用于景区和社区的短途旅行或步行。

第三条三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经信局)负责本县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及产品的备案管理。三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质监局)负责相关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和组织产品质量检验。三门县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交警大队)负责电动车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经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县质量监督局检验产品质量的企业申请。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记录,县交警大队对……进行监督管理……

车辆的负载交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未列入《国家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在三门县辖区内生产、销售电动汽车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备案管理,应发布《三门县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商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二章技术要求

第七条电动汽车的整备质量不得超过1000公斤,载客人数不得超过4人,总质量不得超过1200公斤,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

第八条电动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廊尺寸(长×宽×高)≤3500mm×1800mm×1650mm;一次充电的经济行驶里程≥100公里;每百公里经济用电量小于或等于15千瓦时;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

第九条电动汽车的电池寿命铅酸电池不低于400次循环,锂电池和镍氢电池不低于500次循环。

除上述技术要求外,电动汽车还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统一管理全县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备案。在我县生产、销售和驾驶电动汽车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一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未经备案或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县交警大队对其产品不予信息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从事电动汽车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3) 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汽车、摩托车生产资质;

(四)企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亿元,目标年产能不低于2万台;

(5) 具有与生产的汽车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6) 具有设计、开发和测试产品的能力;

(七)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八)有能力保证产品生产的一致性;

(九)销售的产品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投保;

(10) 具有相关机构提供的产品安全检验证书。

第十三条申请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以下信息:

(a) 《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

(二)企业按照生产备案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的报告;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制造商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才能备案产品。

第十五条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电动汽车产品备案时,应当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以下信息:

(a) 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记录表;

(2) 对产品的新技术和新结构的描述;

(3)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五)产品合格证样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第十六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数据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

第十七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产品审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将符合要求的产品在县经济和信息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根据公示结果,以《目录》的形式公布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并及时通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和交警大队。不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生产备案。

第十九条《目录》所列电动汽车企业搬迁、新增产能等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评估,达到备案条件后方可投产。

第二十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定期对企业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障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产品一致性得不到保障、转移生产资质、弄虚作假的违法企业和产品予以撤销。

第四章产品测试

第二十一条电动汽车的产品检测由县质量监督局联系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等要求对产品质量和操作安全技术条件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企业生产的电动汽车产品,经检测机构检验,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和操作安全技术条件的,生产企业可以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产品备案。

第五章产品销售管理

第二十四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参照《车辆识别码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66号公告),制定企业产品识别码制度,并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电动汽车出厂销售、生产企业应当为每辆汽车印制企业产品识别码,产品识别码印制地点应当统一、牢固、便于查验。同时,生产企业的商品商标和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应标注在每辆车外的显著位置。如果商品商标已经包含生产企业的地理标志,则不能再标注商品的原产地。

第二十六条生产企业销售电动汽车,应当向电动汽车颁发出厂合格证,证书式样和技术参数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证书发放档案,加强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每辆车的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落实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体系,为每辆车提供至少一年的产品质量保证。

第二十八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电池回收体系,对废旧电池进行彻底回收并交由有资质的机构处理,坚决杜绝二次环境污染。

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汽车产品,召回已销售的汽车,并及时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质监局报告。

……

第三十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改进生产和测试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六章运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电动汽车应当参照机动车管理进行登记。经生产企业登记并报县交警大队备案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三十二条电动汽车号牌和行驶证由生产企业参照国家标准样式统一制作,在三门县销售时应持证上岗。车牌样式:背景颜色为绿色,开头为“三”字,中间为五位,其中第一位为生产企业代码(一般为英文字母,第一位以A开头),第二至四位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末尾加上“电”字;驾驶证样式参照机动车驾驶证样式制定。

第三十三条电动车驾驶人应当取得县交警大队确定的C3及以上驾驶证资格,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交警大队要加强对电动车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意识,确保我县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第三十五条电动汽车允许在三门县境内除高速公路外的其他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行驶时沿机动车道靠右行驶。

第三十六条生产企业销售电动汽车,应当向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购买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今后,车主将负责购买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那些没有投保的人将不会上路。

第三十七条发生电动车交通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

第三十八条电动汽车报废期限为10年或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有关机动车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电动汽车只能作为交通工具使用,不能作为营运车辆使用。

第四十条电动汽车的检验参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执行。年检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在国家和省颁布相关政策标准前,电动汽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标准颁布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办法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质监局、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质监局、交警大队未涉及的其他事项,要研究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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