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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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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文件

经济办[2011]12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主要企业和高校:

市政府同意《济宁市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28日

济宁市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节能减排,保护资源和环境,普及新能源产品,促进电动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条例》和《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申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以铅酸电池和锂电池为输出动力的四轮纯电动乘用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的生产管理工作。、交通、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电动汽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电动汽车的企业必须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制造商及产品公告》所列的汽车制造商;具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游览车、巡逻车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资格;能够通过第三方认证保证产品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其产品经市级以上检测机构检测,产品标准经市级以上质检部门备案;至少3年相关产品工作经验。

第六条生产的电动汽车应当符合下列主要技术参数:

(a) 外形尺寸小于或等于4600毫米×1710毫米×1800毫米;

(2) 出厂时,充足电的续航里程≥70公里;

(3) 每百公里耗电量≤20kW小时;

(4) 侧倾稳定角≥35;

(5) 最大爬坡能力≥20%;

(六)最小离地间隙≥120mm

或更多;

(7) 当制动初速度45km/h≤最大设计速度≤70km/h为35km/h时,满载检查制动距离≤9m,空载检查制动距离≥8m;

(8) 最小转弯半径≥6m;

(九)最高车速不超过70公里/小时的;

(10) 具有主电源控制开关。

第七条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应当不断改进生产和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

第八条电动汽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每辆电动汽车的销售档案,实行质量信息反馈和售后服务制度。

第九条电动汽车经营单位对废旧电池进行处理回收。

第十条电动汽车应当参照机动车管理进行登记。电动汽车必须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未登记的电动汽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证。

第十一条电动汽车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并取得检验证书的,在登记时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电动车检验合格证、购车发票应统一标准和样式。

第十二条电动汽车登记证、行驶证、号牌式样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标准式样。电动汽车号牌的背景颜色是绿色,并添加了“电”字。电动汽车登记上市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上牌费。

第十三条驾驶电动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取得不低于C3级(含C3级)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电动汽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承保。

第十五条电动汽车只能在一级以下公路(含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上行驶。

第十六条电动汽车道路交通管理参照机动车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电动汽车报废期限为8年或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在本市驾驶号牌电动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免交过桥费。

第十九条在国家、省尚未出台电动汽车管理相关政策和标准的情况下,我市电动汽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家、省相关政策和规范公布后,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工业电动汽车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济宁军区。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3月28日印发

经济办[2011]12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主要企业和高校:

市政府同意《济宁市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28日

济宁市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节能减排,保护资源和环境,普及新能源产品,促进电动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于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和申报的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以铅酸电池和锂电池为输出动力的四轮纯电动乘用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的生产管理工作。、交通、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电动汽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电动汽车的企业必须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制造商及产品公告》所列的汽车制造商;具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游览车、巡逻车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资格;能够通过第三方认证保证产品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其产品经市级以上检测机构检测,产品标准经市级以上质检部门备案;至少3年相关产品工作经验。

第六条生产的电动汽车应当符合下列主要技术参数:

(a) 外形尺寸小于或等于4600毫米×1710毫米×1800毫米;

(2) 出厂时,充足电的续航里程≥70公里;

(3) 每百公里耗电量≤20kW小时;

(4) 侧倾稳定角≥35;

(5) 最大爬坡能力≥20%;

(六)最小离地间隙≥120mm

或更多;

(7) 当制动初速度45km/h≤最大设计速度≤70km/h为35km/h时,满载检查制动距离≤9m,空载检查制动距离≥8m;

(8) 最小转弯半径≥6m;

(九)最高车速不超过70公里/小时的;

(10) 具有主电源控制开关。

第七条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应当不断改进生产和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

第八条电动汽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每辆电动汽车的销售档案,实行质量信息反馈和售后服务制度。

第九条电动汽车经营单位对废旧电池进行处理回收。

第十条电动汽车应当参照机动车管理进行登记。电动汽车必须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未登记的电动汽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证。

第十一条电动汽车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并取得检验证书的,在登记时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电动车检验合格证、购车发票应统一标准和样式。

第十二条电动汽车登记证、行驶证、号牌式样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标准式样。电动汽车号牌的背景颜色是绿色,并添加了“电”字。电动汽车登记上市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上牌费。

第十三条驾驶电动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取得不低于C3级(含C3级)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电动汽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承保。

第十五条电动汽车只能在一级以下公路(含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上行驶。

第十六条电动汽车道路交通管理参照机动车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电动汽车报废期限为8年或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在本市驾驶号牌电动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免交过桥费。

第十九条在国家、省尚未出台电动汽车管理相关政策和标准的情况下,我市电动汽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家、省相关政策和规范公布后,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工业电动汽车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济宁军区。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3月2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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