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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出台新能源汽车补贴细则 纯电动乘用车补贴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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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发布《关于金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在金华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可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享受市财政的配套补贴,纯电动乘用车补贴3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补贴2万元。

对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增程公交车)、纯电动专用车(主要用于邮政、物流、环卫等领域)和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匹配补贴。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含公交补贴)不得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80%。

关于印发《金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5〕63号

婺城区、金东区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

金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普及应用,鼓励城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地区推广应用新能量汽车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

一、推广应用的范围和持续时间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要求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并享受中央政府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纳入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范围。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是补贴对象

在金华市区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企业(在市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

(a) 城镇户籍人员;

(二)非城镇户籍人员的有效城镇《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人才引进居住证》;

(3) 持有效《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在市区有固定工作并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含)的非城镇户籍人员;

(4) 驻扎在城市地区的部队(包括武装警察部队)的军人;

(5)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在市区居住两年以上,每年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华侨和香港、澳门、外国人;

(6) 在城市地区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三,补贴标准

(a) 购买新能源汽车,在享受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可享受市级财政补贴,具体标准为:

1.对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增程公交车)、纯电动专用车(主要用于邮政、物流、环卫等领域)和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匹配补贴。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含公交补贴)不得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80%。

2.对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贴,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给予2万元补贴。

(二)在金华市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按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给予20%的财政补贴。

(三)以租赁、小巴等方式推广新能源汽车,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审核,视实际运营情况给予相应补贴。

第四,补贴方式

(1) 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期间,在城市购买、上牌、运营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应当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销售价格扣除国家补贴和城市配套财政补贴后直接支付购车款;

城市配套财政补贴由市财政局拨付给汽车销售企业。本办法实施前,已在金华市购买并享受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补贴。

(2) 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期间,在城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可在城区申请配套财政补贴。

五、补贴的申请和发放

申请城镇财政补助的单位应当每季度向市经信委报告,经市经信委员会、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拨付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要求:

(1) 新能源汽车补贴申请材料。填写《金华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销售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购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居住证)、购车发票复印件(一式两份),车辆驾驶证、中央补贴基金的相关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 充电设施项目补贴申请材料。填写《金华市充电设施项目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并提供项目投资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施工许可证文件、项目审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设备投资财务清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他资料(一式两份)。

六、 监督管理

(a) 参与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分别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备案(附件1)。备案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续航里程、产品市场指导价、保修期、售后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能力、可申请中央补贴的单项金额、推广计划等。

(2)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应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因消费者享受了价格优惠而拒绝支付财政补贴,不应因为消费者享受了财政补贴以确保消费者的利益而提高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

(三) 在市区取得牌照并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经核实在外地经营的,从已发放的市级财政配套补贴资金中予以回收。

(四)申请财政补贴的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请材料和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充电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收回已获得的补贴资金,取消在城市地区销售新能源汽车的资格。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6日起施行。本办法财政补贴政策适用于金华市,其他县(市)可参照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补贴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金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方案》(金华办发[2013]106号)同时废止。近日,浙江省金华市发布《关于金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在金华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可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享受市财政的配套补贴,纯电动乘用车补贴3万元……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补贴2万元。

对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增程公交车)、纯电动专用车(主要用于邮政、物流、环卫等领域)和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匹配补贴。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含公交补贴)不得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80%。

关于印发《金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5〕63号

婺城区、金东区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

金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普及应用,鼓励城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地区推广应用新能量汽车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

一、推广应用的范围和持续时间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要求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并享受中央政府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纳入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范围。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是补贴对象

在金华市区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企业(在市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

(a) 城镇户籍人员;

(二)非城镇户籍人员的有效城镇《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人才引进居住证》;

(3) 持有效《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在市区有固定工作并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含)的非城镇户籍人员;

(4) 驻扎在城市地区的部队(包括武装警察部队)的军人;

(5)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在市区居住两年以上,每年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华侨和香港、澳门、外国人;

(6) 在城市地区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三,补贴标准

(a) 购买新能源汽车,在享受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可享受市级财政补贴,具体标准为:

1.对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增程公交车)、纯电动专用车(主要用于邮政、物流、环卫等领域)和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匹配补贴。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含公交补贴)不得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80%。

2.对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贴,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给予2万元补贴。

(二)在金华市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按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给予20%的财政补贴。

(三)以租赁、小巴等方式推广新能源汽车,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审核,视实际运营情况给予相应补贴。

第四,补贴方式

(1) 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期间,在城市购买、上牌、运营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应当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销售价格扣除国家补贴和城市配套财政补贴后直接支付购车款;

城市配套财政补贴由市财政局拨付给汽车销售企业。本办法实施前,已在金华市购买并享受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补贴。

(2) 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期间,在城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可在城区申请配套财政补贴。

五、补贴的申请和发放

申请城镇财政补助的单位应当每季度向市经信委报告,经市经信委员会、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拨付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要求:

(1) 新能源汽车补贴申请材料。填写《金华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销售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购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居住证)、购车发票复印件(一式两份),车辆驾驶证、中央补贴基金的相关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 充电设施项目补贴申请材料。填写《金华市充电设施项目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并提供项目投资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施工许可证文件、项目审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设备投资财务清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他资料(一式两份)。

六、 监督管理

(a) 参与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分别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备案(附件1)。备案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续航里程、产品市场指导价、保修期、售后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能力、可申请中央补贴的单项金额、推广计划等。

(2)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应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因消费者享受了价格优惠而拒绝支付财政补贴,不应因为消费者享受了财政补贴以确保消费者的利益而提高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

(三) 在市区取得牌照并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经核实在外地经营的,从已发放的市级财政配套补贴资金中予以回收。

(四)申请财政补贴的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请材料和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充电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收回已获得的补贴资金,取消在城市地区销售新能源汽车的资格。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6日起施行。本办法财政补贴政策适用于金华市,其他县(市)可参照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补贴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金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方案》(金华办发[2013]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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