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电动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节能减排,保护资源和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驻马店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朱政〔2013〕1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以锂电池和铅酸电池为纯动力,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设计时速为20-60公里的乘用车、客车等四轮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未列入《国家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为加强对全市电动汽车的管理,设立驻马店市电动汽车管理所,负责全市电动汽车日常管理工作。办事处设在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条为确保电动汽车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相关单位的职责和分工明确如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电动汽车生产项目备案工作;负责参照国际风格制作电动汽车的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表;负责电动汽车的注册、许可和认证;负责电动汽车销售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市质监局:负责帮助我市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积极改善条件,及时申请并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取得合法的行政许可资格;帮助我市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符合生产和出厂检验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电动汽车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市工商局:工商登记,负责驻马店市本地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外地电动汽车销售企业。
市局:负责电动车备案管理工作;责令无牌驾驶的电动汽车车主到市电动汽车管理所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对电动车无证驾驶的行为,依法扣留电动车,责令车主持证上路;
负责解决因电动车驾驶不当造成的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
市政办公室:负责电动车管理办公室的设立和人员编制的审批。
城市规划局:负责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规划。
市电力局:负责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安装、运营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电动汽车发展专项资金和鼓励个人购买电动汽车补贴的收付。
城市保险协会:负责电动汽车的承保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出租车和公交车更新时推广使用电动汽车。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电动汽车的引进和使用等相关事宜。
市商务局:负责电动汽车的回收拆解和以旧换新制度的制定。
第六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必须列入《国家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对于尚未上市且已达到行业标准的电动汽车,允许其在本市限制的道路上行驶。运营客车必须符合行业标准《运营客车分类与等级评定》(JT/T352-2006)。
第七条地方政府及其电动汽车生产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专项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协助电动汽车生产企通过市工业局积极向国家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项目备案或审批以及信息技术。
第八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汽车及零部件生产项目,企业申请备案时应提交由具有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备案报告》。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下信息:
(1) 企业的基本信息。汽车生产企业或项目投资人的基本情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最近三年的经营业绩和银行资信情况。
(2) 项目建设内容。工程名称、主要建设规模和内容、施工方法和施工进度计划。
(三)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国内外市场分析、产品技术水平分析和技术来源(产品知识产权说明)。
(四)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
(5) 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六)环境保护、国土、城市规划等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具备向国家申报条件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帮助企业按程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备案。
第十条获得批准或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必须按照项目批准或备案要求进行能力建设和生产准备,具备相应的生产准入条件后,方可申请企业和产品准入许可。
第十一条申请进入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准入申请;
(2) 对新能源汽车的设计、生产、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描述;
(3) 根据准入条件的要求提交的企业自我评估报告;
(4) 申请获得新能源汽车产品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 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简介,包括所采用的新技术和新结构的原理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3) 汽车制造商和产品公告参数;
(4) 《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记录表》;
(5) 《汽车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7) 新能源汽车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和控制系统)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检验规范(包括检验项目和原型车对应的试验方法、判定标准、路况和里程分布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第十三条电动汽车的技术参数。
1.电动客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形尺寸≤5000mm×1800mm×1650mm;出厂时,充足电的里程数≥70公里;每100公里功耗≤20kW小时;侧倾稳定角度≥35度;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
2.电动客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形尺寸≤12000mm×2550mm×3200mm;出厂时,充足电的里程数≥120km
; 每100公里功耗≤120千瓦时;侧倾稳定角度≥35度;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电动汽车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满充和满放电的500次。
除上述技术参数外,还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
第十四条
电动汽车制造商应该对其产品的质量负责。电动汽车出厂检验由依法设立的专业检验机构进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电动汽车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产品质量和操作安全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如果检验合格,将颁发证书。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市质监局依法处理,取消其检测资质。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电动汽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电动汽车打印档案号,编号的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便于检查。
第十七条电动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每辆电动汽车的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落实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三包期按照国家规定的固定年限执行。为每辆电动汽车提供至少1年的产品质量保证和至少2年的售后跟踪维护服务。电动汽车销售商户应先到市电动汽车管理所备案,再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已注册的销售商户应到市电动汽车管理所进行补充备案。
第十八条生产、销售企业发现产品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汽车产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回,并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质量监督局报告。
第十九条已销售的电动汽车的所有档案由市电动汽车管理所备案保存,并向市局车辆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电动汽车是指对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电动汽车必须经市电动汽车管理所登记并挂牌,方可上路行驶。在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未列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之前,市电动汽车管理所和生产企业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对电动汽车进行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电动汽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表式样由市电动汽车管理所参照国际式样。电动汽车的上牌费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由车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
销售部门负责电动汽车的注册:
(a) 购买电动汽车的车主应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交车主身份证明或购车单位信息;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1.电动汽车车主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2.电动汽车原产地证明被涂改或者证明中记载的车主与身份证明不一致;
3.电动汽车的型号、车辆识别码或相关技术数据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
4.电动汽车符合规定的强制性报废标准;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电动汽车的注册流程。
(a) 中心城区电动汽车车主凭登记表、购车票、车辆证明、身份证、车辆保险单和所购车辆向市电动汽车管理所申请登记。
(二)申请登记后,使用加盖“合格”印章的登记表领取许可证。
(3) 验收后,登记车辆和车主信息,确定车牌,申请驾驶证,收取工作费后发放车牌。
(四)车主安装的车辆和号牌。
(5) 各县车主可以直接到市电动汽车管理所申请车辆号牌,也可以向当地负责核实材料的工信部门提交材料,并携带材料到市电动车辆管理所代表车主申请车辆号证。
第二十四条电动汽车号牌的适用范围和式样。
电动汽车号牌适用于驻马店市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在驻马店市内道路行驶的电动汽车。电动汽车的车牌是绿色背景,银色框架上有白色字符,并添加了“正在行驶”字样,以将其与其他车辆区分开来,便于管理。此外,增加了车型代码字母和五个阿拉伯数字,并在字母和数字之间增加了原点。字体为粗体,字体大小为8pt。例如,轻型电动汽车号牌的型号为:居民Q·12345。前后卡的尺寸为480mm×140mm。
车辆类型名称
车辆类型代码
车辆类型名称
车辆类型代码
老式汽车
L
公共汽车
G
轻型电动汽车
Q
特种车辆
T
观光手推车
Y
第二十五条电动汽车上牌后,仅限一级及以下道路和城市、风景名胜区、社区、工厂、村庄等道路行驶。行驶时走机动车道,有快车道和慢车道时走慢车道。
第二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电动汽车驾驶人应当取得与其驾驶车型相一致的C3级及以上驾驶证,或持有交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电动汽车驾驶培训机构颁发的证书,证书每五年检查一次。驾驶员培训由生产企业负责,培训费用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电动汽车驾驶员在18-70岁时可以驾驶。
第二十七条交警部门应当按照交通法规查处无牌电动车。有权责令车主到市电动汽车管理所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对于电动车无证驾驶的行为,他们有权扣留电动车,并责令车主在上路前持有证件。
第二十八条电动汽车定期检验(检验)是指对机动车定期检验(检查)的规定。非营运电动汽车的检验(检验)期为每两年一次,营运电动汽车为每年一次。检验工作由市质监局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车辆颁发年检证书。检验费用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由业主承担。测试完成后,报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电动汽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保。发生交通事故时,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条低速电动车强制保险,第一年由生产企业投保,第二年由车主凭车辆信息、电动车驾驶证和年检证明,向被保险财产保险公司投保。
第三十一条电动汽车报废期限为20万公里或8年。车辆转让、更换、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有关机动车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改进生产和测试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为本市电动汽车的使用和充电桩、充电站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政策和标准按其规定执行。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电动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节能减排,保护资源和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驻马店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朱政〔2013〕1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以锂电池和铅酸电池为纯动力,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设计时速为20-60公里的乘用车、客车等四轮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未列入《国家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为加强对全市电动汽车的管理,设立驻马店市电动汽车管理所,负责全市电动汽车日常管理工作。办事处设在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条为确保电动汽车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相关单位的职责和分工明确如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电动汽车生产项目备案工作;负责参照国际风格制作电动汽车的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表;负责电动汽车的注册、许可和认证;负责电动汽车销售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市质监局:负责帮助我市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积极改善条件,及时申请并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取得合法的行政许可资格;
帮助我市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符合生产和出厂检验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电动汽车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市工商局:工商登记,负责驻马店市本地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外地电动汽车销售企业。
市局:负责电动车备案管理工作;责令无牌驾驶的电动汽车车主到市电动汽车管理所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对电动车无证驾驶的行为,依法扣留电动车,责令车主持证上路;
负责解决因电动车驾驶不当造成的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
市政办公室:负责电动车管理办公室的设立和人员编制的审批。
城市规划局:负责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规划。
市电力局:负责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安装、运营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电动汽车发展专项资金和鼓励个人购买电动汽车补贴的收付。
城市保险协会:负责电动汽车的承保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出租车和公交车更新时推广使用电动汽车。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电动汽车的引进和使用等相关事宜。
市商务局:负责电动汽车的回收拆解和以旧换新制度的制定。
第六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必须列入《国家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对于尚未上市且已达到行业标准的电动汽车,允许其在本市限制的道路上行驶。运营客车必须符合行业标准《运营客车分类与等级评定》(JT/T352-2006)。
第七条地方政府及其电动汽车生产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专项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协助电动汽车生产企通过市工业局积极向国家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项目备案或审批以及信息技术。
第八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汽车及零部件生产项目,企业申请备案时应提交由具有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备案报告》。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下信息:
(1) 企业的基本信息。汽车生产企业或项目投资人的基本情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最近三年的经营业绩和银行资信情况。
(2) 项目建设内容。工程名称、主要建设规模和内容、施工方法和施工进度计划。
(三)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国内外市场分析、产品技术水平分析和技术来源(产品知识产权说明)。
(四)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
(5) 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六)环境保护、国土、城市规划等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具备向国家申报条件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帮助企业按程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备案。
第十条获得批准或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必须按照项目批准或备案要求进行能力建设和生产准备,具备相应的生产准入条件后,方可申请企业和产品准入许可。
第十一条申请进入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准入申请;
(2) 对新能源汽车的设计、生产、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描述;
(3) 根据准入条件的要求提交的企业自我评估报告;
(4) 申请获得新能源汽车产品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 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简介,包括所采用的新技术和新结构的原理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3) 汽车制造商和产品公告参数;
(4) 《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记录表》;
(5) 《汽车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7) 新能源汽车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和控制系统)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检验规范(包括检验项目和原型车对应的试验方法、判定标准、路况和里程分布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第十三条电动汽车的技术参数。
1.电动客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形尺寸≤5000mm×1800mm×1650mm;出厂时,充足电的里程数≥70公里;每100公里功耗≤20kW小时;侧倾稳定角度≥35度;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
2.电动客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形尺寸≤12000mm×2550mm×3200mm;出厂时,充足电的里程数≥120km
; 每100公里功耗≤120千瓦时;侧倾稳定角度≥35度;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电动汽车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满充和满放电的500次。
除上述技术参数外,还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
第十四条
电动汽车制造商应该对其产品的质量负责。电动汽车出厂检验由依法设立的专业检验机构进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电动汽车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产品质量和操作安全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如果检验合格,将颁发证书。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市质监局依法处理,取消其检测资质。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电动汽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电动汽车打印档案号,编号的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便于检查。
第十七条电动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每辆电动汽车的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落实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三包期按照国家规定的固定年限执行。为每辆电动汽车提供至少1年的产品质量保证和至少2年的售后跟踪维护服务。电动汽车销售商户应先到市电动汽车管理所备案,再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已注册的销售商户应到市电动汽车管理所进行补充备案。
第十八条生产、销售企业发现产品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汽车产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回,并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质量监督局报告。
第十九条已销售的电动汽车的所有档案由市电动汽车管理所备案保存,并向市局车辆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电动汽车是指对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电动汽车必须经市电动汽车管理所登记并挂牌,方可上路行驶。在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未列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之前,市电动汽车管理所和生产企业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对电动汽车进行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电动汽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表式样由市电动汽车管理所参照国际式样。电动汽车的上牌费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由车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
销售部门负责电动汽车的注册:
(a) 购买电动汽车的车主应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交车主身份证明或购车单位信息;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1.电动汽车车主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2.电动汽车原产地证明被涂改或者证明中记载的车主与身份证明不一致;
3.电动汽车的型号、车辆识别码或相关技术数据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
4.电动汽车符合规定的强制性报废标准;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电动汽车的注册流程。
(a) 中心城区电动汽车车主凭登记表、购车票、车辆证明、身份证、车辆保险单和所购车辆向市电动汽车管理所申请登记。
(二)申请登记后,使用加盖“合格”印章的登记表领取许可证。
(3) 验收后,登记车辆和车主信息,确定车牌,申请驾驶证,收取工作费后发放车牌。
(四)车主安装的车辆和号牌。
(5) 各县车主可以直接到市电动汽车管理所申请车辆号牌,也可以向当地负责核实材料的工信部门提交材料,并携带材料到市电动车辆管理所代表车主申请车辆号证。
第二十四条电动汽车号牌的适用范围和式样。
电动汽车号牌适用于驻马店市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在驻马店市内道路行驶的电动汽车。电动汽车的车牌是绿色背景,银色框架上有白色字符,并添加了“正在行驶”字样,以将其与其他车辆区分开来,便于管理。此外,增加了车型代码字母和五个阿拉伯数字,并在字母和数字之间增加了原点。字体为粗体,字体大小为8pt。例如,轻型电动汽车号牌的型号为:居民Q·12345。前后卡的尺寸为480mm×140mm。
车辆类型名称
车辆类型代码
车辆类型名称
车辆类型代码
老式汽车
L
公共汽车
G
轻型电动汽车
Q
特种车辆
T
观光手推车
Y
第二十五条电动汽车上牌后,仅限一级及以下道路和城市、风景名胜区、社区、工厂、村庄等道路行驶。行驶时走机动车道,有快车道和慢车道时走慢车道。
第二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电动汽车驾驶人应当取得与其驾驶车型相一致的C3级及以上驾驶证,或持有交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电动汽车驾驶培训机构颁发的证书,证书每五年检查一次。驾驶员培训由生产企业负责,培训费用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电动汽车驾驶员在18-70岁时可以驾驶。
第二十七条交警部门应当按照交通法规查处无牌电动车。有权责令车主到市电动汽车管理所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对于电动车无证驾驶的行为,他们有权扣留电动车,并责令车主在上路前持有证件。
第二十八条电动汽车定期检验(检验)是指对机动车定期检验(检查)的规定。非营运电动汽车的检验(检验)期为每两年一次,营运电动汽车为每年一次。检验工作由市质监局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车辆颁发年检证书。检验费用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由业主承担。测试完成后,报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电动汽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保。发生交通事故时,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条低速电动车强制保险,第一年由生产企业投保,第二年由车主凭车辆信息、电动车驾驶证和年检证明,向被保险财产保险公司投保。
第三十一条电动汽车报废期限为20万公里或8年。车辆转让、更换、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有关机动车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改进生产和测试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为本市电动汽车的使用和充电桩、充电站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政策和标准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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