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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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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襄阳市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低速电动汽车(以下简称电动汽车)的生产和使用管理,促进我市电动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环境,促进节能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本市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备案管理。襄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电动汽车相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产品质量检验的组织。襄阳市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电动汽车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市质量监督局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企业及其产品的备案,部门对车辆的登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电动汽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技术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以铅酸电池、锂离子电池和氢燃料电池为纯动力,参照有关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用于客运、货运和特种作业,设计最高车速不超过60公里/小时的四轮电动汽车。。

第六条电动客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形尺寸(长×宽×高)≤5200mm×1810mm×1700mm;出厂时,电量充足的满载里程≥60公里;40km/h恒速时每吨100km耗电量≤4.5 kW 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

电动卡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形尺寸(长×宽×高)≤5500 mm×2100 mm×2250 mm;出厂时,电量充足的满载里程≥70公里;40km/h恒速时每吨100km耗电量≤4.5 kW 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

最小离地间隙≥150mm。

第七条电动汽车1000次充放电的电池寿命不得低于80%,氢燃料电池的电池寿命不低于2000小时。

除上述技术要求外,电动汽车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生产和销售管理

第八条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和产品的备案管理,应当发布《襄阳市电动汽车制造业企业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九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努力提高水平,积极争取纳入《国家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并允许电动汽车在纳入目录前在本市限制的道路上行驶。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及其投资部门应成立专案组,指定专人协助电动汽车生产公司积极向国家投资部门提交项目和产品审批。

第十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改进生产和测试设备,确保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为本市电动汽车的使用和充电桩、充电站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一条电动汽车生产、销售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动汽车档案,严格执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

第十二条为确保电动汽车产业全面服务于我市,并确定扩大电动汽车产品的种类和应用范围,采取两级发展战略,包括电动SUV、电动卡车、电动汽车、,休闲踏板车和三轮专用车(环卫、洗涤和邮政物流)为主要产品,其余电动汽车系列产品为补充。

第四章许可证和道路管理

第十三条电动汽车是指机动车管理。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未列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前,实行人工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交警部门会同电动汽车生产企事业制定)。经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并取得检验合格证书的电动汽车,登记时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四条电动汽车由生产企业编号,并报市交警部门备案。场(厂)内电动车号牌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发证。电动汽车的牌照费应当经物价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驾驶电动汽车必须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现场(厂)特种电动汽车驾驶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电动汽车销售部门应免费为电动汽车驾驶员提供不少于7小时的场地驾驶培训。

第十六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可以驾驶相应型号的电动汽车。其中:持有C1驾照驾驶电动客车(车上9人以下),持有B2驾照驾驶电动卡车。电动汽车驾驶员在18-70岁时可以驾驶。

第十七条电动汽车仅限于二级及以下道路以及城市、风景名胜区、社区、工厂和村庄的道路。电动汽车在二级及以下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应走机动车道,在快、慢车道分开时走慢车道,在没有快、慢道分开时靠右行驶。

第十八条定期检查(……

检验)是指对机动车定期检验(检验)的规定。非经营性电动汽车的检验(检验)期为每两年一次,经营性电动车辆的检验(检测)期为每年一次。

第十九条电动汽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保。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电动汽车报废期限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有相关政策和标准的,从其规定。襄阳市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低速电动汽车(以下简称电动汽车)的生产和使用管理,促进我市电动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环境,促进节能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本市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备案管理。襄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电动汽车相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产品质量检验的组织。襄阳市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电动汽车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市质量监督局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企业及其产品的备案,部门对车辆的登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电动汽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技术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以铅酸电池、锂离子电池和氢燃料电池为纯动力,参照有关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用于客运、货运和特种作业,设计最高车速不超过60公里/小时的四轮电动汽车。。

第六条电动客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形尺寸(长×宽×高)≤5200mm×1810mm×1700mm;出厂时,电量充足的满载里程≥60公里;40km/h恒速时每吨100km耗电量≤4.5 kW 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

电动卡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形尺寸(长×宽×高)≤5500 mm×2100 mm×2250 mm;出厂时,电量充足的满载里程≥70公里;40km/h恒速时每吨100km耗电量≤4.5 kW 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

最小离地间隙≥150mm。

第七条电动汽车1000次充放电的电池寿命不得低于80%,氢燃料电池的电池寿命不低于2000小时。

除上述技术要求外,电动汽车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生产和销售管理

第八条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和产品的备案管理,应当发布《襄阳市电动汽车制造业企业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九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努力提高水平,积极争取纳入《国家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并允许电动汽车在纳入目录前在本市限制的道路上行驶。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及其投资部门应成立专案组,指定专人协助电动汽车生产公司积极向国家投资部门提交项目和产品审批。

第十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改进生产和测试设备,确保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为本市电动汽车的使用和充电桩、充电站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一条电动汽车生产、销售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动汽车档案,严格执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

第十二条为确保电动汽车产业全面服务于我市,并确定扩大电动汽车产品的种类和应用范围,采取两级发展战略,包括电动SUV、电动卡车、电动汽车、,休闲踏板车和三轮专用车(环卫、洗涤和邮政物流)为主要产品,其余电动汽车系列产品为补充。

第四章许可证和道路管理

第十三条电动汽车是指机动车管理。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未列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前,实行人工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交警部门会同电动汽车生产企事业制定)。经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并取得检验合格证书的电动汽车,登记时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四条电动汽车由生产企业编号,并报市交警部门备案。场(厂)内电动车号牌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发证。电动汽车的牌照费应当经物价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驾驶电动汽车必须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现场(厂)特种电动汽车驾驶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电动汽车销售部门应免费为电动汽车驾驶员提供不少于7小时的场地驾驶培训。

第十六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可以驾驶相应型号的电动汽车。其中:持有C1驾照驾驶电动客车(车上9人以下),持有B2驾照驾驶电动卡车。电动汽车驾驶员在18-70岁时可以驾驶。

第十七条电动汽车仅限于二级及以下道路以及城市、风景名胜区、社区、工厂和村庄的道路。电动汽车在二级及以下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应走机动车道,在快、慢车道分开时走慢车道,在没有快、慢道分开时靠右行驶。

第十八条定期检查(……

检验)是指对机动车定期检验(检验)的规定。非经营性电动汽车的检验(检验)期为每两年一次,经营性电动车辆的检验(检测)期为每年一次。

第十九条电动汽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保。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电动汽车报废期限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有相关政策和标准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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