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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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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山东省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促进节能减排,规范低速电动汽车生产和使用管理,根据《汽车工业发展政策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备案管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低速电动车地方标准的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产品质量检验的组织。山东省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低速电动车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省质量监督局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企业及其产品的备案,以及部门对车辆的登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从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的企业和产品管理。

第五条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备案管理,应当发布《山东省低速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车,是指由功率不超过10千瓦的电动机驱动的四轮乘用车,主要用于短途旅行或者在景区、社区内行走。

第二章技术要求

第七条低速电动汽车的整备质量不得超过1000公斤,载客人数不得超过4人,总质量不得超过1200公斤,最高速度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

第八条低速电动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如下:外形尺寸(长×宽×高)≤4600毫米×1800毫米×1650毫米(4200×1700×1550);出厂时,电量充足的经济续航里程≥100公里;每百公里经济用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50mm。

第九条铅酸电池、锂离子电池等低速电动汽车的电池寿命不得低于满充放电1000次,氢燃料电池不得低于2000小时。

除上述技术要求外,低速电动车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生产企业备案条件

第十条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企业登记、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3) 具有与生产的汽车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4) 具有产品设计开发和测试验证的能力;

(5) 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六)生产的汽车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特殊技术条件及检验规范的要求;

(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八)销售的产品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

低速电动汽车的记录保存条件和评估要求(以下简称“记录保存条件”)(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以下信息:

(1) 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见附件二);

(二)企业按照生产备案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的报告;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批准文件;

(5) 低速电动汽车制造商的承诺书(见附件3);

(六)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委托中介机构对其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评估。

生产条件现场评估的结论可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经审查,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通过;相反,它没有通过。

第十三条通过低速电动车生产条件现场评估的企业,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问题的企业可以进行产品备案申报。

第四章产品测试

第十四条低速电动汽车的产品检测由省质量监督局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等要求对产品质量和操作安全技术条件进行检验。

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省质量监督局依法处理,取消其检测资质。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的低速电动车产品,经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生产企业可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产品备案。

第五章产品备案

第十七条通过生产条件现场评估的企业,在申请低速电动车产品备案时,应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以下信息:

(a) 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记录表;

(2) 对产品的新技术和新结构的描述;

(3)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四)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质量安全检验报告;

(五)产品合格证样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第十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数据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并将产品审查报告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

第十九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产品审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将符合要求的产品在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对符合生产条件的备案企业和产品以“目录”形式公布;

不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可以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生产备案。

第二十一条已列入《目录》的低速电动车企业搬迁、新增产能等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评估,符合备案条件后方可投产。

第二十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根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需要,定期对企业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障情况进行审查,对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产品一致性没有保障的违法企业和产品予以撤销,从《目录》中转移生产资质、弄虚作假等。

第六章产品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参照《车辆识别码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第66号公告),制定企业产品识别码制度,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低速电动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当为每辆车印制企业产品识别码,产品识别码印制地点应当统一、牢固、便于查验。同时,生产企业的商品商标和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应标注在每辆车外的显著位置。如果商品商标已经包含生产企业的地理标志,则不能再标注商品的原产地。

第二十五条生产企业销售低速电动车的,低速电动车应当发给出厂合格证,证书式样和技术参数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证书发放档案,加强证书管理。

第二十六条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每辆车的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落实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并为每辆车提供至少一年的产品质量保证和至少两年的售后跟踪维护服务。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发现产品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汽车产品,召回已销售的汽车,并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质量监督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完善生产和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七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低速电动车允许在二级以下(含二级)道路行驶;

城市道路的交通范围由当地政府根据交通流量和其他交通条件确定。(用于公园、景区、社区、工厂、机场等区域。)

第三十条列入《目录》的低速电动汽车应当进行登记管理。登记办法由省级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低速电动车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保的机动车。

第三十二条低速电动车交通事故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低速电动车应当报废8年或者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执行。

附则

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颁布前,低速电动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颁布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厅、质量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低速电动汽车生产记录条件及考核要求

国家法律法规、产业发展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符合性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生产能力和条件

2*企业应具备必要的生产场所、储存场所或设施,以及适宜、清洁的生产环境。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合产品生产的物流体系,区域标识明显。

拥有厂房、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拥有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所有权。

具有生产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关于生产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企业租用场地组织生产的,租赁期限至少为十年。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企业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生产和检验设备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生产设备的加工精度和能力应与产品特性相适应。

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和维护。通过ISO9000和其他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可以简化其质量认证体系的审查。

5*应提供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需的生产设备、专用工具和模具。具备骨架(或车身)成型、机加工、焊接、内外表面装饰保护、装配等生产工艺,拥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其中,可以购买专用设备及其组件。

6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应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维护,制定操作规程和必要的备件,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并保存相应的操作和维护记录。

3.设计和开发能力

7*应成立专门的产品开发组织,负责产品设计和开发的全过程。能够完成整车及与关键总成的匹配等产品开发工作,并在产品设计和开发中得到体现;可以使用专用软件进行整车匹配的设计和计算;

开发和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应配备适应设计开发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跟踪国内外电动汽车技术的发展;能够跟踪和转换相关国家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和国家相关法规;开发人员包括产品规划、车辆匹配、关键装配设计、试制、测试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和专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产品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专职设计开发人员总数不低于10人,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应具有开发驾驶室(或车身)系统、车架和悬架、车桥、转向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至少三个总成的能力。

产品开发机构在开发、试制和测试设备(包括必要的程序和软件)方面的投资不得低于300万元。

8应建立适合企业的产品设计和开发工作流程、设计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其内容应涵盖产品的开发过程和制造过程,包括技术文件管理和标准化,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应建立适合该产品的产品信息数据库,其中应包括设计平台的基本数据、整车和底盘的参数以及参数设计、计算和分析的结果。

9*至少掌握低速电动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核心技术之一。

10*应具有适用于生产的低速电动汽车、系统和关键组件的试生产能力。有能力对开发的车辆和系统进行测试和验证。

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和开发的输入和输出应是充分和适当的;

应对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与开发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的记录。

12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变更(包括供应商引起的变更)之前,应重新评估(包括设计变更对产品组件和交付产品的影响)、验证和批准,同时应满足生产一致性和产品可追溯性的要求。

应保存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包括生产变更实施日期的记录。山东省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促进节能减排,规范低速电动汽车生产和使用管理,根据《汽车工业发展政策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备案管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低速电动车地方标准的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产品质量检验的组织。山东省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低速电动车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省质量监督局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企业及其产品的备案,以及部门对车辆的登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从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的企业和产品管理。

第五条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备案管理,应当发布《山东省低速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车,是指由功率不超过10千瓦的电动机驱动的四轮乘用车,主要用于短途旅行或者在景区、社区内行走。

第二章技术要求

第七条低速电动汽车的整备质量不得超过1000公斤,载客人数不得超过4人,总质量不得超过1200公斤,最高速度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

第八条低速电动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如下:外形尺寸(长×宽×高)≤4600毫米×1800毫米×1650毫米(4200×1700×1550);出厂时,电量充足的经济续航里程≥100公里;每百公里经济用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50mm。

第九条铅酸电池、锂离子电池等低速电动汽车的电池寿命不得低于满充放电1000次,氢燃料电池不得低于2000小时。

除上述技术要求外,低速电动车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生产企业备案条件

第十条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企业登记、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3) 具有与生产的汽车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4) 具有产品设计开发和测试验证的能力;

(5) 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六)生产的汽车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特殊技术条件及检验规范的要求;

(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八)销售的产品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

低速电动汽车的记录保存条件和评估要求(以下简称“记录保存条件”)(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以下信息:

(1) 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见附件二);

(二)企业按照生产备案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的报告;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批准文件;

(5) 低速电动汽车制造商的承诺书(见附件3);

(六)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委托中介机构对其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评估。

生产条件现场评估的结论可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经审查,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通过;相反,它没有通过。

第十三条通过低速电动车生产条件现场评估的企业,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问题的企业可以进行产品备案申报。

第四章产品测试

第十四条低速电动汽车的产品检测由省质量监督局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等要求对产品质量和操作安全技术条件进行检验。

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省质量监督局依法处理,取消其检测资质。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的低速电动车产品,经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生产企业可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产品备案。

第五章产品备案

第十七条通过生产条件现场评估的企业,在申请低速电动车产品备案时,应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以下信息:

(a) 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记录表;

(2) 对产品的新技术和新结构的描述;

(3)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四)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质量安全检验报告;

(五)产品合格证样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第十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数据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并将产品审查报告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

第十九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产品审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将符合要求的产品在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对符合生产条件的备案企业和产品以“目录”形式公布;不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可以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生产备案。

第二十一条已列入《目录》的低速电动车企业搬迁、新增产能等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评估,符合备案条件后方可投产。

第二十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根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需要,定期对企业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障情况进行审查,对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产品一致性没有保障的违法企业和产品予以撤销,从《目录》中转移生产资质、弄虚作假等。

第六章产品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参照《车辆识别码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第66号公告),制定企业产品识别码制度,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低速电动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当为每辆车印制企业产品识别码,产品识别码印制地点应当统一、牢固、便于查验。同时,生产企业的商品商标和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应标注在每辆车外的显著位置。如果商品商标已经包含生产企业的地理标志,则不能再标注商品的原产地。

第二十五条生产企业销售低速电动车的,低速电动车应当发给出厂合格证,证书式样和技术参数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证书发放档案,加强证书管理。

第二十六条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每辆车的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落实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并为每辆车提供至少一年的产品质量保证和至少两年的售后跟踪维护服务。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发现产品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汽车产品,召回已销售的汽车,并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质量监督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完善生产和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七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低速电动车允许在二级以下(含二级)道路行驶;

城市道路的交通范围由当地政府根据交通流量和其他交通条件确定。(用于公园、景区、社区、工厂、机场等区域。)

第三十条列入《目录》的低速电动汽车应当进行登记管理。登记办法由省级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低速电动车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保的机动车。

第三十二条低速电动车交通事故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低速电动车应当报废8年或者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执行。

附则

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颁布前,低速电动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颁布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厅、质量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低速电动汽车生产记录条件及考核要求

国家法律法规、产业发展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符合性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生产能力和条件

2*企业应具备必要的生产场所、储存场所或设施,以及适宜、清洁的生产环境。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合产品生产的物流体系,区域标识明显。

拥有厂房、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拥有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所有权。

具有生产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关于生产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企业租用场地组织生产的,租赁期限至少为十年。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企业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生产和检验设备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生产设备的加工精度和能力应与产品特性相适应。

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和维护。通过ISO9000和其他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可以简化其质量认证体系的审查。

5*应提供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需的生产设备、专用工具和模具。具备骨架(或车身)成型、机加工、焊接、内外表面装饰保护、装配等生产工艺,拥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其中,可以购买专用设备及其组件。

6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应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维护,制定操作规程和必要的备件,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并保存相应的操作和维护记录。

3.设计和开发能力

7*应成立专门的产品开发组织,负责产品设计和开发的全过程。能够完成整车及与关键总成的匹配等产品开发工作,并在产品设计和开发中得到体现;可以使用专用软件进行整车匹配的设计和计算;

开发和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应配备适应设计开发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跟踪国内外电动汽车技术的发展;能够跟踪和转换相关国家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和国家相关法规;开发人员包括产品规划、车辆匹配、关键装配设计、试制、测试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和专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产品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专职设计开发人员总数不低于10人,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应具有开发驾驶室(或车身)系统、车架和悬架、车桥、转向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至少三个总成的能力。

产品开发机构在开发、试制和测试设备(包括必要的程序和软件)方面的投资不得低于300万元。

8应建立适合企业的产品设计和开发工作流程、设计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其内容应涵盖产品的开发过程和制造过程,包括技术文件管理和标准化,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应建立适合该产品的产品信息数据库,其中应包括设计平台的基本数据、整车和底盘的参数以及参数设计、计算和分析的结果。

9*至少掌握低速电动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核心技术之一。

10*应具有适用于生产的低速电动汽车、系统和关键组件的试生产能力。有能力对开发的车辆和系统进行测试和验证。

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和开发的输入和输出应是充分和适当的;

应对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与开发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的记录。

12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变更(包括供应商引起的变更)之前,应重新评估(包括设计变更对产品组件和交付产品的影响)、验证和批准,同时应满足生产一致性和产品可追溯性的要求。

应保存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包括生产变更实施日期的记录。建立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体系(包括产品图纸、产品标准、生产检验技术文件等)。产品技术标准的内容和项目应涵盖整车、关键总成和关键零部件,要求不得低于相应的相关国家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取得备案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手续。

4.产品符合性

14*开发的产品应验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符合性,验证工作可以独立进行,其中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验证工作应由检测机构进行。

15*生产的产品应符合产品一致性要求,即与车型信息、型式试验样品和产品合格证的内容一致,产品技术参数的公差值应在参考汽车标准的允许范围内。

5.确保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16应建立并实施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能力评估和检查制度,并保持适当的记录。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专业技能和知识,并严格按照程序文件、工艺文件或相关作业指导书进行工作。

应提供确保产品质量所需的设备和辅助检验工具,如进货检验、工艺检验、驾驶室或车体成型和焊接、出厂检验。检测项目应涵盖整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与要求的测量能力相一致。

检验设备(包括相关程序和软件)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控制、校准或验证;当发现检测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评估先前测量结果的有效性,并对检测设备和相关产品采取适当措施。

18*应建立证书管理系统和证书信息数据库,按照汽车证书管理的相关规定生产和发放合格产品证书,并保存证书生产和发放记录。

从关键零部件供应商到整车工厂,应建立完整的产品追溯体系。应建立车辆产品信息和出厂检验数据的记录和存储系统,其中车辆基本信息的备案期为车辆的设计使用寿命;产品的检验和试验数据的存档期应不少于2年。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供应商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

当客户需要维修备件时,他们应该能够快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在产品实现过程中,对涉及重要特性、安全特性和环保特性的零部件和组件,应制定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检验规范或检验说明,监视和测量活动应按规定进行。

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应有明确的工艺要求和控制方法,编制作业指导书,规范操作流程,实施过程监控和测量。

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评价标准,对供应商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应保存供应商评估、选择和管理的记录。

对采购过程、生产过程、交付过程和顾客反馈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识别、记录、评价和处置;如果关键部件的安全性和性能不符合规定要求,则不允许让步接受。

23*产品(整车及零部件总成)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及已确认的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满足生产一致性的要求。

当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包括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组件及其供应商、生产技术、工作环境、管理体系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产品仍能满足原要求。

6.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

应建立一个完整的文件化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内部员工、专门的销售和维护人员、客户或用户)、销售和售后服网络建设、维护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车辆产品召回、废电池回收、,客户管理等,并且可以实现。

维修服务和备件供应应满足所有客户的要求,并确保在产品使用寿命内和企业承诺的有限服务时间内为客户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应建立质量信息的及时反馈机制。

企业应当为每辆车建立档案,跟踪车辆使用情况,管理车辆质量信息。

注:

1.表中生产条件的要求分为否决和一般两类,标有“*”的项目为否决。

2.测定原则:

(1) 现场考核中所有不合格项目均符合要求,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的比例不超过20%,考核结论通过;

(2) 当现场评估结果不符合本说明第(1)条的要求时,申请企业可以在2个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符合本说明第(1)条要求的,评定结论为合格;

如果验证不符合第(1)条的要求,则结论为未通过,申请企业可以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整改和验证只能进行一次。建立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体系(包括产品图纸、产品标准、生产检验技术文件等)。产品技术标准的内容和项目应涵盖整车、关键总成和关键零部件,要求不得低于相应的相关国家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取得备案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手续。

4.产品符合性

14*开发的产品应验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符合性,验证工作可以独立进行,其中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验证工作应由检测机构进行。

15*生产的产品应符合产品一致性要求,即与车型信息、型式试验样品和产品合格证的内容一致,产品技术参数的公差值应在参考汽车标准的允许范围内。

5.确保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16应建立并实施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能力评估和检查制度,并保持适当的记录。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专业技能和知识,并严格按照程序文件、工艺文件或相关作业指导书进行工作。

应提供确保产品质量所需的设备和辅助检验工具,如进货检验、工艺检验、驾驶室或车体成型和焊接、出厂检验。检测项目应涵盖整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与要求的测量能力相一致。

检验设备(包括相关程序和软件)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控制、校准或验证;当发现检测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评估先前测量结果的有效性,并对检测设备和相关产品采取适当措施。

18*应建立证书管理系统和证书信息数据库,按照汽车证书管理的相关规定生产和发放合格产品证书,并保存证书生产和发放记录。

从关键零部件供应商到整车工厂,应建立完整的产品追溯体系。应建立车辆产品信息和出厂检验数据的记录和存储系统,其中车辆基本信息的备案期为车辆的设计使用寿命;产品的检验和试验数据的存档期应不少于2年。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供应商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

当客户需要维修备件时,他们应该能够快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在产品实现过程中,对涉及重要特性、安全特性和环保特性的零部件和组件,应制定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检验规范或检验说明,监视和测量活动应按规定进行。

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应有明确的工艺要求和控制方法,编制作业指导书,规范操作流程,实施过程监控和测量。

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评价标准,对供应商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应保存供应商评估、选择和管理的记录。

对采购过程、生产过程、交付过程和顾客反馈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识别、记录、评价和处置;如果关键部件的安全性和性能不符合规定要求,则不允许让步接受。

23*产品(整车及零部件总成)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及已确认的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满足生产一致性的要求。

当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包括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组件及其供应商、生产技术、工作环境、管理体系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产品仍能满足原要求。

6.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

应建立一个完整的文件化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内部员工、专门的销售和维护人员、客户或用户)、销售和售后服网络建设、维护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车辆产品召回、废电池回收、,客户管理等,并且可以实现。

维修服务和备件供应应满足所有客户的要求,并确保在产品使用寿命内和企业承诺的有限服务时间内为客户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应建立质量信息的及时反馈机制。

企业应当为每辆车建立档案,跟踪车辆使用情况,管理车辆质量信息。

注:

1.表中生产条件的要求分为否决和一般两类,标有“*”的项目为否决。

2.测定原则:

(1) 现场考核中所有不合格项目均符合要求,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的比例不超过20%,考核结论通过;

(2) 当现场评估结果不符合本说明第(1)条的要求时,申请企业可以在2个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符合本说明第(1)条要求的,评定结论为合格;如果验证不符合第(1)条的要求,则结论为未通过,申请企业可以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整改和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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