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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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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邢台市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公室[2013]62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部门:

邢台市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9月24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您,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1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转发〈邢台市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文件([2011]95号)同时废止。

2013年10月8日

邢台市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低速电动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推广新能源产品,参考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低速电动汽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汽车,是指乘用车、货车等四轮电动汽车,由铅酸电池或锂电池供电,电动机驱动,最高车速不超过60公里/小时,续航里程不低于60公里,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低速电动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

客车外形尺寸≤4600 mm×1710 mm×1730 mm;最小转向环直径≤11m;出厂时,充足电的续航里程≥60公里;每100公里功耗≤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

货车外形尺寸≤5000mm×1800mm×2100mm;最小转向环直径≤11m;出厂时,充足电的续航里程≥60公里;每100公里功耗≤20kW.h;侧倾稳定角≥20;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30mm。

除上述技术要求外,低速电动车还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低速电动汽车的性能、安全性能、可靠性和技术参数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六条生产电动汽车的企业必须通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的型式检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观光车、野外(厂)生产机动车等特种车辆的企业,必须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资质;

应具有3年以上相关产品经验。

第七条低速电动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低速电动车必须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低速电动车的号牌和行驶证式样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标准式样制作。低速电动车牌照背景颜色为绿色,加上“电”字,经市物价部门批准收取费用。

第八条根据国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低速电动车驾驶人应当取得C3级及以上驾驶证,并允许四人(含驾驶人)乘坐。

第九条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低速电动车出厂检验由企业自行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低速电动车产品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低速电动车安全技术指标检测期限为一年,检测费用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通过生产条件现场评估的企业,在申请低速电动车产品备案时,应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以下信息:

(a) 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记录表;

(2)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三)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质量安全检验报告;

(四)产品合格证样品;

(5) 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产品通过审核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公告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具备向国家申报条件时,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协助其按程序向国家申报备案。

第十三条低速电动车出厂时经检验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出厂合格证应随车颁发,证书的样式和技术参数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

第十四条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每辆车的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落实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并为每辆车提供至少一年或2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产品质量保证。

第十五条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汽车产品,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召回缺陷产品,并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

第十六条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改进生产和测试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十七条低速电动车允许在本市一级及以下公路(含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上行驶,免收过马路、过桥费。

第十八条道路交通管理低速电动车参照执行机动车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低速电动车只能作为交通工具使用,不能作为营运车辆使用。

第二十条车辆报废期限为20万公里或10年。低速电动车的转让、更换、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执行。低速电动汽车制造商应该处理废旧电池的回收问题。

第二十一条低速电动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保。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低速电动汽车保险,第一年由生产企业代理,第二年由车主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覆盖财产保险公司。

第二十三条在国家颁布有关政策、标准前,执行本办法,有关政策、规范颁布后,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邢台市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公室[2013]62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部门:

邢台市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9月24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您,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1年12月28日发布的《邢台市速度电动汽车(暂行)》等文件([2011]95号)同时废止。

2013年10月8日

邢台市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低速电动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推广新能源产品,参考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低速电动汽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汽车,是指乘用车、货车等四轮电动汽车,由铅酸电池或锂电池供电,电动机驱动,最高车速不超过60公里/小时,续航里程不低于60公里,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低速电动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

客车外形尺寸≤4600 mm×1710 mm×1730 mm;最小转向环直径≤11m;出厂时,充足电的续航里程≥60公里;每100公里功耗≤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

货车外形尺寸≤5000mm×1800mm×2100mm;最小转向环直径≤11m;出厂时,充足电的续航里程≥60公里;每100公里功耗≤20kW.h;侧倾稳定角≥20;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30mm。

除上述技术要求外,低速电动车还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低速电动汽车的性能、安全性能、可靠性和技术参数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六条生产电动汽车的企业必须通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的型式检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观光车、野外(厂)生产机动车等特种车辆的企业,必须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资质;

应具有3年以上相关产品经验。

第七条低速电动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低速电动车必须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低速电动车的号牌和行驶证式样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标准式样制作。低速电动车牌照背景颜色为绿色,加上“电”字,经市物价部门批准收取费用。

第八条根据国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低速电动车驾驶人应当取得C3级及以上驾驶证,并允许四人(含驾驶人)乘坐。

第九条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低速电动车出厂检验由企业自行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低速电动车产品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低速电动车安全技术指标检测期限为一年,检测费用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通过生产条件现场评估的企业,在申请低速电动车产品备案时,应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以下信息:

(a) 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记录表;

(2)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三)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质量安全检验报告;

(四)产品合格证样品;

(5) 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产品通过审核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公告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具备向国家申报条件时,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协助其按程序向国家申报备案。

第十三条低速电动车出厂时经检验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出厂合格证应随车颁发,证书的样式和技术参数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

第十四条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每辆车的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落实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并为每辆车提供至少一年或2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产品质量保证。

第十五条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汽车产品,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召回缺陷产品,并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

第十六条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改进生产和测试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十七条低速电动车允许在本市一级及以下公路(含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上行驶,免收过马路、过桥费。

第十八条道路交通管理低速电动车参照执行机动车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低速电动车只能作为交通工具使用,不能作为营运车辆使用。

第二十条车辆报废期限为20万公里或10年。低速电动车的转让、更换、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执行。低速电动汽车制造商应该处理废旧电池的回收问题。

第二十一条低速电动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保。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低速电动汽车保险,第一年由生产企业代理,第二年由车主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覆盖财产保险公司。

第二十三条在国家颁布有关政策、标准前,执行本办法,有关政策、规范颁布后,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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