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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安市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出台 可上“川T”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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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四川省雅安市低速电动车生产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办法》规定,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号牌由生产企业参照国家标准样式统一生产,车辆在雅安市辖区内销售时应随号牌销售。车牌样式:背景颜色为绿色,开头为“川T”。在雅安市,允许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在一级及以下高速公路上行驶,行驶时应在高速公路上靠右行驶。低速四轮电动车的退役年限为8年或20万公里,退役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关注:全国14个省市解禁微型电动汽车)

3月31日,《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5年实施方案)》明确,要加快低速汽车升级换代。各市(州)应根据实际情况清理低速车辆(三轮汽车和低速卡车),并积极在农村推广电动低速汽车。截至2015年7月,中国已有14个省市解禁低速电动车,更多城市正在积极争取低速电动车合法化。一方面是国家政策明令禁止,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积极推动。尽管低速电动车的身份是非法的,但它们仍然有机会在政策的夹缝中寻求发展和增长。

生活在政策空白中的低速电动汽车,因为贴近市场需求而爆发式发展。根据山东省汽车工业协会的数据,2013年中国低速电动车销量超过20万辆,2014年翻了一番,达到约40万辆。目前,国家所有制已经超过100万。聚集了一大批中小企业家,拥有1200多家制造商和100多家大型企业。据预测,2015年低速电动汽车的销量将至少增长50%,达到60多万辆,2020年至少达到100万辆。加上充电设备、电池等周边产业,其产业规模预计将超过1000亿元。

以下是该政策的全文:

雅安市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推广新能源产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备案管理;雅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指导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相关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雅安市工商局负责低速四轮电动汽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雅安市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低速四轮电动车的备案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雅安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对废旧电池回收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申请,企业生产条件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企业及其产品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备案的行为;

市质量监督局指导企业的产品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销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市局对车辆备案和道路交通进行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局对废旧电池回收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用于规范雅安市辖区内生产、销售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对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备案管理,应发布《雅安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低速四轮电动汽车,是指以铅酸电池、锂电池等为动力,由功率不超过10KW的电动机驱动,主要用于中短途旅行的四轮乘用车。

第二章技术要求

第七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整备质量不得超过1000公斤,载客人数不得超过4人,总质量为1260公斤,最高速度为60公里/小时。。

第八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形尺寸(长×宽×高)≤4600毫米×1800毫米×1650毫米;

出厂时,电量充足的经济续航里程≥100公里;每百公里经济用电量≤20kwh;

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

第九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电池寿命应不低于铅酸电池满充放电的500次,锂电池和镍金属氢化物电池的满充放电不低于1000次。

除上述技术要求外,低速四轮电动车还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页]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市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行驶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其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未经备案或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市局不得对其产品进行信息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生产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3) 拥有电动汽车生产四大完整流程(冲压、焊接、涂装、装配),总投资不低于2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4000万元,目标产能不低于2万辆/年;

(4) 具有与生产的汽车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5) 具有设计和开发产品的能力;

(6) 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七)有能力保证产品生产的一致性;

(八)销售的产品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

(9) 具有相关机构提供的产品安全检验证书。

第十三条申请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备案的,应当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以下信息:

(a) 《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

(二)企业按照生产备案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的报告;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制造商的承诺书;

(五)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审计意见。

第十四条市经信委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应当通过;相反,它没有通过。

第十五条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备案时,应向市经信委提供以下信息:

(a) 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记录表;

(2) 对产品的新技术和新结构的描述;

(3)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五)产品合格证样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第十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数据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

第十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产品审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将符合要求的产品在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公示结果,以《目录》的形式公布符合生产备案要求的企业和产品,并及时通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质量监督局。不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可以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生产备案。

第十九条已列入《目录》的低速四轮电动汽车企业搬迁、新增产能等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评估,符合备案条件后方可投产。

第二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根据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管理需要,定期对企业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障情况进行审查,对生产条件不合格、产品一致性不保证、转移生产资质、弄虚作假等违法企业和产品予以撤销,等等。

第四章产品测试

第二十一条企业生产的低速四轮电动汽车产品,需要经过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操作安全技术条件,方可申请产品备案和出厂销售。

第五章产品销售管理

第二十二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参照《车辆识别码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第66号公告),制定企业产品识别码制度,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低速四轮电动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当为每辆车印制企业产品识别码,产品识别码印制地点应当统一、牢固、便于查验。同时,生产企业的商品商标、企业名称和货物原产地应标记在每辆车外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四条生产企业销售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应当随车开具低速四轮电动车出厂合格证。证书的样式和技术参数是指汽车产品的出厂证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证书发放档案,加强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每辆车的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落实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并为每辆车提供至少一年的产品质量保证。

第二十六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电池回收体系,对废旧电池进行彻底回收。电动汽车制造商和电池制造商已建立联盟,电池制造商将妥善处理废旧电池,坚决杜绝二次环境污染。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汽车产品,召回已销售的汽车,并及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质量监督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不断完善生产和检测设备……

确保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六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低速四轮电动车必须经生产企业登记并向市局报告后方可上路行驶。备案方式由市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质监局商定。

第三十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号牌由生产企业参照国家标准式样统一生产。车辆在延安销售时,应使用车牌进行销售。车牌样式:背景颜色为绿色,开头为“川T”,中间为五位,其中第一位为生产企业代码(一般为英文字母,第一位以A开头),第二至第五位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最后加上“电”字。

第三十一条低速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应当取得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C3及以上驾驶证资格,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允许在我市一级及以下高速公路上行驶。行驶时,应沿机动车道行驶,并靠右行驶。

第三十三条低速四轮电动车必须是指向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的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

第三十五条低速四轮电动车报废8年或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年检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在国家和省尚未出台的政策和标准中,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标准颁布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局、质量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近日,《四川省雅安市低速电动车生产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办法》规定,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号牌由生产企业参照国家标准样式统一生产,车辆在雅安市辖区内销售时应随号牌销售。车牌样式:背景颜色为绿色,开头为“川T”。在雅安市,允许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在一级及以下高速公路上行驶,行驶时应在高速公路上靠右行驶。低速四轮电动车的退役年限为8年或20万公里,退役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关注:全国14个省市解禁微型电动汽车)

3月31日,《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5年实施方案)》明确,要加快低速汽车升级换代。各市(州)应根据实际情况清理低速车辆(三轮汽车和低速卡车),并积极在农村推广电动低速汽车。截至2015年7月,中国已有14个省市解禁低速电动车,更多城市正在积极争取低速电动车合法化。一方面,这是国家政策明确禁止的,另一方面,我……

得到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尽管低速电动车的身份是非法的,但它们仍然有机会在政策的夹缝中寻求发展和增长。

生活在政策空白中的低速电动汽车,因为贴近市场需求而爆发式发展。根据山东省汽车工业协会的数据,2013年中国低速电动车销量超过20万辆,2014年翻了一番,达到约40万辆。目前,国家所有制已经超过100万。聚集了一大批中小企业家,拥有1200多家制造商和100多家大型企业。据预测,2015年低速电动汽车的销量将至少增长50%,达到60多万辆,2020年至少达到100万辆。加上充电设备、电池等周边产业,其产业规模预计将超过1000亿元。

以下是该政策的全文:

雅安市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推广新能源产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备案管理;雅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指导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相关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雅安市工商局负责低速四轮电动汽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雅安市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低速四轮电动车的备案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雅安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对废旧电池回收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申请,企业生产条件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企业及其产品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备案的行为;市质量监督局指导企业的产品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销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市局对车辆备案和道路交通进行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局对废旧电池回收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用于规范雅安市辖区内生产、销售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对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备案管理,应发布《雅安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低速四轮电动汽车,是指以铅酸电池、锂电池等为动力,由功率不超过10KW的电动机驱动,主要用于中短途旅行的四轮乘用车。

第二章技术要求

第七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整备质量不得超过1000公斤,载客人数不得超过4人,总质量为1260公斤,最高速度为60公里/小时。。

第八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形尺寸(长×宽×高)≤4600毫米×1800毫米×1650毫米;

出厂时,电量充足的经济续航里程≥100公里;每百公里经济用电量≤20kwh;

侧倾稳定角≥35;

最大爬坡能力≥20%。

第九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电池寿命应不低于铅酸电池满充放电的500次,锂电池和镍金属氢化物电池的满充放电不低于1000次。

除上述技术要求外,低速四轮电动车还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页]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市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行驶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其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未经备案或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市局不得对其产品进行信息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生产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3) 拥有电动汽车生产四大完整流程(冲压、焊接、涂装、装配),总投资不低于2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4000万元,目标产能不低于2万辆/年;

(4) 具有与生产的汽车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5) 具有设计和开发产品的能力;

(6) 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七)有能力保证产品生产的一致性;

(八)销售的产品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

(9) 具有相关机构提供的产品安全检验证书。

第十三条申请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备案的,应当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以下信息:

(a) 《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

(二)企业按照生产备案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的报告;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制造商的承诺书;

(五)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审计意见。

第十四条市经信委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应当通过;相反,它没有通过。

第十五条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备案时,应向市经信委提供以下信息:

(a) 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记录表;

(2) 对产品的新技术和新结构的描述;

(3)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五)产品合格证样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第十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数据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

第十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产品审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将符合要求的产品在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公示结果,以《目录》的形式公布符合生产备案要求的企业和产品,并及时通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质量监督局。不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可以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生产备案。

第十九条已列入《目录》的低速四轮电动汽车企业搬迁、新增产能等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评估,符合备案条件后方可投产。

第二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根据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管理需要,定期对企业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障情况进行审查,对生产条件不合格、产品一致性不保证、转移生产资质、弄虚作假等违法企业和产品予以撤销,等等。

第四章产品测试

第二十一条企业生产的低速四轮电动汽车产品,需要经过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操作安全技术条件,方可申请产品备案和出厂销售。

第五章产品销售管理

第二十二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参照《车辆识别码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第66号公告),制定企业产品识别码制度,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低速四轮电动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当为每辆车印制企业产品识别码,产品识别码印制地点应当统一、牢固、便于查验。同时,生产企业的商品商标、企业名称和货物原产地应标记在每辆车外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四条生产企业销售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应当随车开具低速四轮电动车出厂合格证。证书的样式和技术参数是指汽车产品的出厂证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证书发放档案,加强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每辆车的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落实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并为每辆车提供至少一年的产品质量保证。

第二十六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电池回收体系,对废旧电池进行彻底回收。电动汽车制造商和电池制造商已建立联盟,电池制造商将妥善处理废旧电池,坚决杜绝二次环境污染。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汽车产品,召回已销售的汽车,并及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质量监督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不断完善生产和检测设备……

确保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六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低速四轮电动车必须经生产企业登记并向市局报告后方可上路行驶。备案方式由市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质监局商定。

第三十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号牌由生产企业参照国家标准式样统一生产。车辆在延安销售时,应使用车牌进行销售。车牌样式:背景颜色为绿色,开头为“川T”,中间为五位,其中第一位为生产企业代码(一般为英文字母,第一位以A开头),第二至第五位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最后加上“电”字。

第三十一条低速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应当取得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C3及以上驾驶证资格,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允许在我市一级及以下高速公路上行驶。行驶时,应沿机动车道行驶,并靠右行驶。

第三十三条低速四轮电动车必须是指向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的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

第三十五条低速四轮电动车报废8年或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年检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在国家和省尚未出台的政策和标准中,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标准颁布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局、质量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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