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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低速电动汽车示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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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福建省低速电动汽车示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实施生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2号)精神,大力发展绿色交通,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制定本办法,促进和规范低速电动汽车示范运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车,是指以铅酸电池和锂离子电池为动力,由功率不超过10KW的电动机驱动,主要用于短途旅行的纯电动四轮乘用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从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和产品管理的企业。低速电动汽车生产项目的投资应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备案;对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实行准入管理,发布《福建省低速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低速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标准化部门负责低速电动车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省质量监督局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速电动车道路交通管理的安全要求。

第二章主要技术要求

第五条低速电动汽车的整备质量不得超过1450公斤,构件不超过5个,总质量为1800公斤,最高速度为70公里/小时。。

第六条低速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如下:外形尺寸(长×宽×高)≤4600mm×1800mm×1700mm;出厂时,电量充足的经济续航里程≥100公里;每百公里经济用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

最小离地间隙≥120mm。

第七条低速电动汽车的电池寿命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铅酸电池应满充放电500次,锂离子电池应满充电放电1000次。

除上述技术要求外,低速电动车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备案和测试

第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制定发布《福建省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明确低速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及产品的准入条件、申请和考核程序。

第九条本省范围内从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的企业,必须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准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组织对其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评估。通过对低速电动车生产条件的现场评估,公示后没有问题的企业可以进行《目录》申报。

第十条低速电动汽车的产品测试,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试机构的企业进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产品质量和操作安全技术条件检查。

企业生产的低速电动车产品经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企业产品标准及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生产企业可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产品准入。

第十一条低速电动车产品备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产品信息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通过审查并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了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符合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和产品将以《目录》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目录》所列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搬迁、新增产能等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评估,达到准入条件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根据低速电动汽车管理的需要,定期对企业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进行审查,对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产品一致性得不到保障的企业和产品,撤销目录,《目录》中存在转移生产资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第四章产品销售管理

第十四条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车辆识别码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第66号公告)的规定,制定企业产品代码识别制度,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低速电动车出厂销售、生产企业应当为每辆车印制企业产品识别码,产品识别码印制地点应当统一、牢固、便于查验。同时,生产企业的商标和企业名称或货物原产地应标记在每辆车外的显著位置。如果商品的商标已经包含生产企业的地理标志,则不能再标记商品的原产地。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销售低速电动汽车,应当随车开具低速电动汽车出厂合格证。证书的样式和技术参数参考f……

托利汽车产品证书。生产企业应当制定证书管理办法,建立证书颁发档案,加强证书管理。

第十七条低速电动车制造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每辆车的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落实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公布服务内容并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低速电动汽车产生的废旧电池,由汽车生产企业回收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生产企业发现产品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汽车产品,召回已销售的汽车,并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质量监督局报告。

第二十条低速电动车是指缴纳相关税费的机动车。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允许低速电动汽车在全省一级以下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二条驾驶低速电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取得C3级以上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列入《目录》的低速电动车应当进行登记管理。登记办法由省级部门制定。低速电动车的号牌和驾驶证样式由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低速电动车应当是指具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资格的机动车保险机构。

第二十五条低速电动车仅限自用。低速电动车道路交通管理,由机关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低速电动汽车的退役年限为8年或16万公里。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电动车车主应当将车辆出售给依法设立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拆解。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机动车报废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低速电动汽车应当自登记之日起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低速电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颁布前,低速电动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颁布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厅、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低速电动汽车示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实施生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2号)精神,大力发展绿色交通,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制定本办法,促进和规范低速电动汽车示范运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车,是指以铅酸电池和锂离子电池为动力,由功率不超过10KW的电动机驱动的纯电动四轮乘用车,即……

主要用于短途旅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从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和产品管理的企业。低速电动汽车生产项目的投资应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备案;对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实行准入管理,发布《福建省低速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低速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标准化部门负责低速电动车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省质量监督局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速电动车道路交通管理的安全要求。

第二章主要技术要求

第五条低速电动汽车的整备质量不得超过1450公斤,构件不超过5个,总质量为1800公斤,最高速度为70公里/小时。。

第六条低速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如下:外形尺寸(长×宽×高)≤4600mm×1800mm×1700mm;出厂时,电量充足的经济续航里程≥100公里;每百公里经济用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

最小离地间隙≥120mm。

第七条低速电动汽车的电池寿命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铅酸电池应满充放电500次,锂离子电池应满充电放电1000次。

除上述技术要求外,低速电动车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备案和测试

第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制定发布《福建省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明确低速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及产品的准入条件、申请和考核程序。

第九条本省范围内从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的企业,必须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准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组织对其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评估。通过对低速电动车生产条件的现场评估,公示后没有问题的企业可以进行《目录》申报。

第十条低速电动汽车的产品测试,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试机构的企业进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产品质量和操作安全技术条件检查。

企业生产的低速电动车产品经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企业产品标准及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生产企业可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产品准入。

第十一条低速电动车产品备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产品信息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通过审查并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了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符合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和产品将以《目录》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目录》所列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搬迁、新增产能等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评估,达到准入条件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根据低速电动汽车管理的需要,定期对企业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进行审查,对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产品一致性得不到保障的企业和产品,撤销目录,《目录》中存在转移生产资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第四章产品销售管理

第十四条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车辆识别码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第66号公告)的规定,制定企业产品代码识别制度,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低速电动车出厂销售、生产企业应当为每辆车印制企业产品识别码,产品识别码印制地点应当统一、牢固、便于查验。同时,生产企业的商标和企业名称或货物原产地应标记在每辆车外的显著位置。如果商品的商标已经包含生产企业的地理标志,则不能再标记商品的原产地。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销售低速电动汽车,应当随车开具低速电动汽车出厂合格证。证书的样式和技术参数参考f……

托利汽车产品证书。生产企业应当制定证书管理办法,建立证书颁发档案,加强证书管理。

第十七条低速电动车制造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每辆车的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落实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公布服务内容并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低速电动汽车产生的废旧电池,由汽车生产企业回收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生产企业发现产品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汽车产品,召回已销售的汽车,并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质量监督局报告。

第二十条低速电动车是指缴纳相关税费的机动车。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允许低速电动汽车在全省一级以下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二条驾驶低速电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取得C3级以上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列入《目录》的低速电动车应当进行登记管理。登记办法由省级部门制定。低速电动车的号牌和驾驶证样式由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低速电动车应当是指具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资格的机动车保险机构。

第二十五条低速电动车仅限自用。低速电动车道路交通管理,由机关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低速电动汽车的退役年限为8年或16万公里。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电动车车主应当将车辆出售给依法设立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拆解。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机动车报废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低速电动汽车应当自登记之日起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低速电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颁布前,低速电动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颁布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厅、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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