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小型微型电动汽车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企业发展规划》,促进我市小微电动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力推进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普及新能源产品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进一步推进毕节实验区改革发展规划的函》(国办函〔2013〕35号)精神,参考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小型和微型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纳入《国家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之前,在本市行政区划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小型和微型电动车,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微型电动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设计时速为20-80公里的纯动力铅酸电池、镍氢电池、锂电池等乘用车、货车等四轮电动汽车。
第四条小型和微型电动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形尺寸≤4700毫米×1700毫米×1800毫米;转向环最小直径≤10m;出厂时,充足电的续航里程≥70km;每100公里功耗≤20kW小时;侧倾稳定角度≥35度;最大爬坡能力≥35%;最小离地间隙≥120mm;整车整备质量≤1200kg,动力电池占整备质量的比例≤30%。
第五条铅酸电池应满充放电不少于500次,锂离子电池应满放电不少于1000次,氢燃料电池应满充电不少于2000小时。除满足上述技术要求外,小型和微型电动汽车还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
第六条小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整车设备技术、产品检测标准,并由市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小型和微型电动汽车制造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产业政策;
(二)企业登记、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3) 具有与生产的汽车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4) 具有产品设计与开发、工厂检验与测试、产品测试与验证的能力;
(五)有能力保证产品生产的一致性;
(六)销售的产品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
第七条小型和微型电动汽车制造商应建立完整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内部员工、专门的销售和维护人员、客户或用户)、销售和售后服网络建设、维护服务提供、零配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车辆产品召回、废旧电池回收、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维修服务和备件供应应满足所有客户的要求,并能确保在产品使用寿命内和企业承诺的有限服务时间内为客户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小型微型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a) 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小型和微型电动汽车主要技术参数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
(二)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可以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三)小型微型电动汽车出厂检验由企业自行承担或由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合格后颁发证书。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抽样方案,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小型微型电动汽车年检周期为自上牌之日起每两年一次,检验费用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备案。
(a) 申请小型微型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备案的企业,应当向市工业能源管理部门提供以下信息:
1.《小型微型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2企业按照《生产记录条件》进行自我评估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批准文件;
5.小型和微型电动汽车制造商的承诺书;
6下辖县(区)或工业园区主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二)市工业能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力量对其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审查。
生产条件现场评估的结论可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经审查,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通过;相反,它没有通过。
第十二条电动汽车产品备案。
(a) 通过生产条件现场评估的企业,在申请小微电动汽车产品备案时,应向市工业能源管理部门提供以下信息:
1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记录表;
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3.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质量安全检验报告;
4.产品合格证样品;
(五)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形。
(二) 市工业能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考核合格的,由市工业能源管理部门备案,允许在本市生产、销售。小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有条件向国家申报的,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帮助企业按程序向国家申报备案。
第十三条小型微型电动汽车出厂销售、生产企业应当为每辆汽车印制企业产品识别码,产品识别码印制地点应当统一、牢固、便于查验。同时,生产企业的商品商标和企业名称或产品原产地应标记在每辆车外部的显著位置。如果商品商标已经包含生产企业的地理标志,则不能再标注商品的原产地。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销售小型微型电动汽车,应当随车开具小型微型电动车辆出厂合格证。证书的样式和技术参数是指汽车产品的出厂证书。
第十五条小微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每辆车的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落实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并为每辆车提供至少一年的产品质量保证和至少两年的售后维修服务。
第十六条小型微型电动汽车产品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汽车产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回,并及时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小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要不断完善生产和检测设备,确保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十八条小微电动汽车应当持证销售,生产企业为登记实施主体(责任主体),负责电动汽车的登记审核、信息录入、备案管理和备案;
监管的主体是工业能源和交通管理部门。工业能源部门主要负责早期车牌和注册证的监管和生产,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后期监管。生产企业参照《毕节市小微电动汽车号牌登记卡制度(暂行)》的规定进行批量生产,并委托销售部门发放。
第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全权负责小型和微型电动汽车的其他登记和档案管理,相关材料必须及时存入档案。
第二十条已销售的小型和微型电动汽车的所有档案应由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分别存档保存,生产企业应报告生产、销售、许可、维护、安全运营等信息,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电池回收和质量反馈至市工业能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小型和微型电动汽车取得许可后,可以在本市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所有道路上行驶。驾驶时应走机动车道,在快、慢车道分开时走慢车道,在没有快、慢道分开时靠右行驶。
第二十二条小型微型电动汽车的交通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严禁无证、无照、逾期、超期的电动车上路行驶。驾驶小型电动汽车必须取得C2或C3及以上驾照,并允许五人(包括驾驶员)乘坐。对具有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资质的老年代步车,生产企业将组织培训,并向驾乘人员颁发老年代步机操作证。
第二十三条车辆报废30万公里或8年,连续三年未参加年检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小微型电动汽车的转让、更换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小型和微型电动汽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保。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一年由生产或销售企业投保,第二年由车主信息、小微电动汽车登记卡和年检证明,由车主本人到有资质的财产保险公司承保。
第二十六条有关政策和标准在国家颁布前,执行本办法,有关政策和规范颁布后,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毕节市注册企业生产的小型和微型电动汽车。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毕节市小型微型电动汽车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企业发展规划》,促进我市小微电动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力推进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普及新能源产品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进一步推进毕节实验区改革发展规划的函》(国办函〔2013〕35号)精神,参考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小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纳入《国家关于电动汽车的公告》之前……
e生产企业和产品,本市行政区划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小型和微型电动汽车,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微型电动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设计时速为20-80公里的纯动力铅酸电池、镍氢电池、锂电池等乘用车、货车等四轮电动汽车。
第四条小型和微型电动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形尺寸≤4700毫米×1700毫米×1800毫米;转向环最小直径≤10m;出厂时,充足电的续航里程≥70km;每100公里功耗≤20kW小时;侧倾稳定角度≥35度;最大爬坡能力≥35%;最小离地间隙≥120mm;整车整备质量≤1200kg,动力电池占整备质量的比例≤30%。
第五条铅酸电池应满充放电不少于500次,锂离子电池应满放电不少于1000次,氢燃料电池应满充电不少于2000小时。除满足上述技术要求外,小型和微型电动汽车还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
第六条小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整车设备技术、产品检测标准,并由市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小型和微型电动汽车制造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产业政策;
(二)企业登记、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3) 具有与生产的汽车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4) 具有产品设计与开发、工厂检验与测试、产品测试与验证的能力;
(五)有能力保证产品生产的一致性;
(六)销售的产品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
第七条小型和微型电动汽车制造商应建立完整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内部员工、专门的销售和维护人员、客户或用户)、销售和售后服网络建设、维护服务提供、零配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车辆产品召回、废旧电池回收、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维修服务和备件供应应满足所有客户的要求,并能确保在产品使用寿命内和企业承诺的有限服务时间内为客户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小型微型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a) 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小型和微型电动汽车主要技术参数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
(二)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可以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三)小型微型电动汽车出厂检验由企业自行承担或由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合格后颁发证书。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抽样方案,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小型微型电动汽车年检周期为自上牌之日起每两年一次,检验费用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备案。
(a) 申请小型微型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备案的企业,应当向市工业能源管理部门提供以下信息:
1.《小型微型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2企业按照《生产记录条件》进行自我评估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批准文件;
5.小型和微型电动汽车制造商的承诺书;
6下辖县(区)或工业园区主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二)市工业能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力量对其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审查。
生产条件现场评估的结论可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经审查,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通过;相反,它没有通过。
第十二条电动汽车产品备案。
(a) 通过生产条件现场评估的企业,在申请小微电动汽车产品备案时,应向市工业能源管理部门提供以下信息:
1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记录表;
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3.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质量安全检验报告;
4.产品合格证样品;
(五)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形。
(二) 市工业能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考核合格的,由市工业能源管理部门备案,允许在本市生产、销售。小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有条件向国家申报的,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帮助企业按程序向国家申报备案。
第十三条小型微型电动汽车出厂销售、生产企业应当为每辆汽车印制企业产品识别码,产品识别码印制地点应当统一、牢固、便于查验。同时,生产企业的商品商标和企业名称或产品原产地应标记在每辆车外部的显著位置。如果商品商标已经包含生产企业的地理标志,则不能再标注商品的原产地。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销售小型微型电动汽车,应当随车开具小型微型电动车辆出厂合格证。证书的样式和技术参数是指汽车产品的出厂证书。
第十五条小微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每辆车的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落实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并为每辆车提供至少一年的产品质量保证和至少两年的售后维修服务。
第十六条小型微型电动汽车产品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汽车产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回,并及时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小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要不断完善生产和检测设备,确保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十八条小微电动汽车应当持证销售,生产企业为登记实施主体(责任主体),负责电动汽车的登记审核、信息录入、备案管理和备案;
监管的主体是工业能源和交通管理部门。工业能源部门主要负责早期车牌和注册证的监管和生产,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后期监管。生产企业参照《毕节市小微电动汽车号牌登记卡制度(暂行)》的规定进行批量生产,并委托销售部门发放。
第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全权负责小型和微型电动汽车的其他登记和档案管理,相关材料必须及时存入档案。
第二十条已销售的小型和微型电动汽车的所有档案应由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分别存档保存,生产企业应报告生产、销售、许可、维护、安全运营等信息,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电池回收和质量反馈至市工业能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小型和微型电动汽车取得许可后,可以在本市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所有道路上行驶。驾驶时应走机动车道,在快、慢车道分开时走慢车道,在没有快、慢道分开时靠右行驶。
第二十二条小型微型电动汽车的交通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严禁无证、无照、逾期、超期的电动车上路行驶。驾驶小型电动汽车必须取得C2或C3及以上驾照,并允许五人(包括驾驶员)乘坐。对具有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资质的老年代步车,生产企业将组织培训,并向驾乘人员颁发老年代步机操作证。
第二十三条车辆报废30万公里或8年,连续三年未参加年检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小微型电动汽车的转让、更换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小型和微型电动汽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保。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一年由生产或销售企业投保,第二年由车主信息、小微电动汽车登记卡和年检证明,由车主本人到有资质的财产保险公司承保。
第二十六条有关政策和标准在国家颁布前,执行本办法,有关政策和规范颁布后,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毕节市注册企业生产的小型和微型电动汽车。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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