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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能源车补贴细则发布 按国标60%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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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成都市政府发布《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明确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按中央补贴标准的60%给予配套补贴。新能源汽车制造商按照扣除中央和市级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

关于印发《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政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成经信办〔2015〕80号

各区(市)县、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进步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知,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汽车的意见

成都市经信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技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局交通管理局

2015年6月30日

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政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进步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地方配套补贴。为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规范市级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和目标

(a) 补贴的范围。符合相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被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辆目录),并享受中央政府补贴,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 补贴。在本市新购买新能源汽车(二手车除外)并在本市车管部门登记的消费者(个人和单位用户)。本规定不适用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

二是补贴标准和方式

(1) 补贴标准。市财政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给予配套补贴。

(2) 补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扣除中央和市级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本市车辆管理部门完成车辆登记后,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市级补贴。

本市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纳税关系,市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外地生产企业可在本市注册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纳税关系的汽车经销商,并向经销商拨付市级补贴。

第三,申请材料

申请市级补贴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提供以下材料:

(a) 制造商或经销商的信息。

1.市级补贴申请报告、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申请车辆信息汇总表(附件1)、成都市新型能源汽车市级补助申请车辆信息清单(附件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该型号被列入“推荐型号目录”的批次证明;

4.中央财政已对车辆进行资金结算的证明;

5.外地生产企业经销商除提供上述信息外,还应提供生产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结算车辆明细表;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 消费者信息。

个人或单位用户在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申请表(附件3、附件4);

2名个人用户提供身份证明;单位用户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车辆销售发票复印件3份;

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4份;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上述材料(1)和(2)一式六份。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Iv.申报和审查流程

(1) 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于每月3日前向所在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告上月新能源汽车产销情况,区(市、县工业和信息部门应于5日前汇总材料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落户后一个月内,市级补助申请材料应报送当地区(市)和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科技、发展改革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告。

(二) 市经信委收到初审材料后,将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局交管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听证。

(三) 联席听证会结束后,市财政局将根据市经信委要求拨付市政补贴的函,将市政补贴拨付至相关区(市)县财政局,然后区(市)县财政局将其分配给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账户。

五、基金管理与监督

(1) 制造商或经销商应确保所售车辆与《汽车制造商及产品公告》和《推荐车型目录》一致;执行国家质量保证和其他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和应急支持服务。

(2) 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制造商和经销商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取消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名单的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取消其享受补贴的资格。

(四)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生产和销售汽车,如在中央财政补贴和市财政补贴后仍不能获得汽车,生产企业和代理商自行承担责任。

六、 其他

(a)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受理市级补贴申请材料,组织市有关部门联合听证会;市财政局负责新能源汽车补贴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地方生产企业获得中央财政补贴清算资金的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和申请补贴的车辆进行审核;

市局交通管理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登记,审核申报市级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的登记信息。

(二)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局交通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三) 本办法自《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和进步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在实施过程中,如果上一级发布了新规定,则应根据新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点击下载:《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pdf近日,成都市政府发布《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明确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按中央补贴标准的60%给予配套补贴。新能源汽车制造商按照扣除中央和市级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

关于印发《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政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成经信办〔2015〕80号

各区(市)县、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进步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知,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汽车的意见

成都市经信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技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局交通管理局

2015年6月30日

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政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进步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地方配套补贴。为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规范市级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和目标

(a) 补贴的范围。符合相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被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辆目录),并享受中央政府补贴,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 补贴。在本市新购买新能源汽车(二手车除外)并在本市车管部门登记的消费者(个人和单位用户)。本规定不适用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

二是补贴标准和方式

(1) 补贴标准。市财政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给予配套补贴。

(2) 补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扣除中央和市级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本市车辆管理部门完成车辆登记后,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市级补贴。

生产和商业溢价……

以及本市生产企业的纳税关系、市政府对生产企业的补贴分配。外地生产企业可在本市注册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纳税关系的汽车经销商,并向经销商拨付市级补贴。

第三,申请材料

申请市级补贴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提供以下材料:

(a) 制造商或经销商的信息。

1.市级补贴申请报告、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申请车辆信息汇总表(附件1)、成都市新型能源汽车市级补助申请车辆信息清单(附件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该型号被列入“推荐型号目录”的批次证明;

4.中央财政已对车辆进行资金结算的证明;

5.外地生产企业经销商除提供上述信息外,还应提供生产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结算车辆明细表;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 消费者信息。

个人或单位用户在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申请表(附件3、附件4);

2名个人用户提供身份证明;单位用户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车辆销售发票复印件3份;

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4份;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上述材料(1)和(2)一式六份。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Iv.申报和审查流程

(1) 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于每月3日前向所在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告上月新能源汽车产销情况,区(市、县工业和信息部门应于5日前汇总材料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落户后一个月内,市级补助申请材料应报送当地区(市)和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科技、发展改革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告。

(二) 市经信委收到初审材料后,将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局交管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听证。

(三) 联席听证会结束后,市财政局将根据市经信委要求拨付市政补贴的函,将市政补贴拨付至相关区(市)县财政局,然后区(市)县财政局将其分配给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账户。

五、基金管理与监督

(1) 制造商或经销商应确保所售车辆与《汽车制造商及产品公告》和《推荐车型目录》一致;执行国家质量保证和其他规定;

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和应急支持服务。

(2) 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制造商和经销商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取消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名单的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取消其享受补贴的资格。

(四)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生产和销售汽车,如在中央财政补贴和市财政补贴后仍不能获得汽车,生产企业和代理商自行承担责任。

六、 其他

(a)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受理市级补贴申请材料,组织市有关部门联合听证会;市财政局负责新能源汽车补贴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地方生产企业获得中央财政补贴清算资金的情况;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和申请补贴的车辆进行审核;市局交通管理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登记,审核申报市级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的登记信息。

(二)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局交通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三) 本办法自《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和进步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在实施过程中,如果上一级发布了新规定,则应根据新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点击下载:《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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