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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新政十大亮点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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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困扰电动汽车发展的充电基础设施终于在国家层面得到了倡导。《指导意见》指出,当前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认识不一致、配套政策不完善、协调推进难、标准规范不完善等问题。

同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也在不断完善,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高度。

Volkswagen, Great Wall

到2020年,充电基础设施系统将满足500多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十大政策亮点

1新建住宅停车位应具备100%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

2.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充电设施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

3.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应建设一个公共充电站;

4.单位提供的充电设施可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5.电网企业不得收取联网费用;

6.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车位内安装充电设施,在现有车位内的住宅小区、单位,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7.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申报的运营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执行规模工业用电量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

8.鼓励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发行充电基础设施公司债券;

9.探索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0.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先进、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500多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原文:

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发展的办公厅

关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委、直属机构: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电动汽车的各种充换电设施,是一种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问题,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对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壮大公共产品和服务“双引擎”、实现平稳增长具有重要意义,调整结构,造福民生。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认识不一致、配套政策不完善、协调推进困难、标准规范不完善等问题。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1)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大二、三、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将纯电动作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方向,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完善配套政策,创新发展模式,营造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形成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增加对公共产品的有效投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2) 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按照“因地制宜、快速经济互助”的要求,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同时搭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相对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适度超前,有序施工。围绕电动汽车未来发展,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按照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有序分类推进建设,确保建设规模适度超前。

统一标准,普遍开放。加快充换电关键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完善工程建设、运营服务和维护管理标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和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完善电动汽车和充电设备的产品认证和准入管理制度,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高设施的通用性和开放性。

依托市场,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通过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和运营。鼓励企业结合“互联网+”,创新业务合作和服务模式,创造更多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3) 工作目标。到2020年,一个适度先进、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将基本建成……

ilt可满足500多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产业生态系统,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二是加大施工强度

(四)加强专项规划设计和指导。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比例或预留建安条件要求。应形成以用户住宅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出租车站等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位等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城市快速充电站为主体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以独立占地为补充的换电站和城际快速充电站。新建住宅停车位原则上100%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备停车设施或预留建筑安装条件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应建造一个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化、立体化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五)用户住宅内的充电设施建设情况。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充电用电手续,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费。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考虑在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

对于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居民区建设公共充电停车位,建立停车位充电分时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六)建设单位内部充电设施。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设备更新计划和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的需求,利用内部停车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各地可将有关单位建设充电设施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七)公共服务收费设施的建设。对于公共交通、环卫、机场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根据线路运营要求,优先建设停车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的快速充电站和换电站。对于租赁、物流、租赁、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要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潜力,与城市公共充电设施相结合,实现高效互补。

(八)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要从城市中心向边缘逐步推进,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优先建设大型商场、超市、文化体育场馆等建筑的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的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建设公共快速充电设施,适当建设独立的公共快速充电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充电设施。

(九)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站。优先建设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及时推进长江中游、中原、成都-重庆、哈尔滨-长春城市群城际快速充电器网络建设。到2020年,将初步形成覆盖大多数主要城市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以满足电动汽车的城际和省际出行需求。

第三,完善服务体系

(10) 完善充电设施的标准和规范。加快修订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等标准,积极推进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测试、充电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等标准修订,实现充电标准统一。对设置充电设施的场所开展消防等安全技术措施研究,及时修订相关标准。完善充电、更换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产品标准,明确消防安全要求。制定无线充电等新的充电技术标准。完善计量、计费、结算等充电基础设施管理规范,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道路交通标志体系。

(十一)智能充电服务平台建设。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提高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之间的能源和信息双向互动。鼓励用户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平台增值服务。

(12) 建立互联互通促进机制。成立全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推广联盟,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严格管理充电设施的产品接入,开展互操作性测试和……

充电设施认证。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为制定和实施财税、监管等政策提供支持。

(十三)做好电网接入服务配套工作。各地要将支持电网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充电基础设施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土地保障和走廊交通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与电网配套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行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期建成。电网企业负责从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到电网的配套联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相应资产应全部计入有效资产,并如实计入允许成本,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十四)创新充电服务商业模式。鼓励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引导商场、超市、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通过与车企合作、众筹等方式创新构建充电基础设施业务合作模式,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增强充电服务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是加强支持保障

(十五)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工作。各地要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审批环节,加快办理。个人在自己的车库、停车位以及各类住宅小区、单位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不需要同时办理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十六)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力度,加快制定“十三五”期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激励措施,督促各地尽快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给予市场稳定的政策预期。在产业发展初期,我们将通过中央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给予适当支持。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申报的运营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执行规模工业用电量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

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对不同类型的基础设施收费,引导各地兼顾投资运营主体的合理收入和用户使用的经济性,尽快出台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规范收费服务价格机制。

(17) 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各地要有效整合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等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创造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产品,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金融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制造商的融资渠道。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发行充电基础设施公司债券,探索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十八)加大土地扶持力度。各地要将占用独立区域的集中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并根据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国有建设用地可利用情况,优先供地。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困扰电动汽车发展的充电基础设施终于在国家层面得到了倡导。《指导意见》指出,当前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认识不一致、配套政策不完善、协调推进难、标准规范不完善等问题。

同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也在不断完善,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高度。

Volkswagen, Great Wall

到2020年,充电基础设施系统将满足500多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十大政策亮点

1新建住宅停车位应具备100%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

2.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充电设施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

3.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应建设一个公共充电站;

4.单位提供的充电设施可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5.电网企业不得收取联网费用;

6.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车位内安装充电设施,在现有车位内的住宅小区、单位,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7.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申报的运营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执行规模工业用电量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

8.鼓励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发行充电基础设施公司债券;

9.探索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0.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先进、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500多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原文:

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发展的办公厅

关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委、直属机构: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电动汽车的各种充换电设施,是一种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问题,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对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壮大公共产品和服务“双引擎”、实现平稳增长具有重要意义,调整结构,造福民生。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认识不一致、配套政策不完善、协调推进困难、标准规范不完善等问题。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1)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大二、三、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将纯电动作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方向,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完善配套政策,创新发展模式,营造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形成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增加对公共产品的有效投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2) 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按照“因地制宜、快速经济互助”的要求,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同时搭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相对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适度超前,有序施工。围绕电动汽车未来发展,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按照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有序分类推进建设,确保建设规模适度超前。

统一标准,普遍开放。加快充换电关键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完善工程建设、运营服务和维护管理标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和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完善电动汽车和充电设备的产品认证和准入管理制度,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高设施的通用性和开放性。

依托市场,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通过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和运营。鼓励企业结合“互联网+”,创新业务合作和服务模式,创造更多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3) 工作目标。到2020年,一个适度先进、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将基本建成……

ilt可满足500多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产业生态系统,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二是加大施工强度

(四)加强专项规划设计和指导。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比例或预留建安条件要求。应形成以用户住宅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出租车站等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位等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城市快速充电站为主体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以独立占地为补充的换电站和城际快速充电站。新建住宅停车位原则上100%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备停车设施或预留建筑安装条件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应建造一个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化、立体化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五)用户住宅内的充电设施建设情况。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充电用电手续,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费。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考虑在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

对于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居民区建设公共充电停车位,建立停车位充电分时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六)建设单位内部充电设施。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设备更新计划和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的需求,利用内部停车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各地可将有关单位建设充电设施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七)公共服务收费设施的建设。对于公共交通、环卫、机场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根据线路运营要求,优先建设停车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的快速充电站和换电站。对于租赁、物流、租赁、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要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潜力,与城市公共充电设施相结合,实现高效互补。

(八)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要从城市中心向边缘逐步推进,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优先建设大型商场、超市、文化体育场馆等建筑的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的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建设公共快速充电设施,适当建设独立的公共快速充电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充电设施。

(九)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站。优先建设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及时推进长江中游、中原、成都-重庆、哈尔滨-长春城市群城际快速充电器网络建设。到2020年,将初步形成覆盖大多数主要城市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以满足电动汽车的城际和省际出行需求。

第三,完善服务体系

(10) 完善充电设施的标准和规范。加快修订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等标准,积极推进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测试、充电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等标准修订,实现充电标准统一。对设置充电设施的场所开展消防等安全技术措施研究,及时修订相关标准。完善充电、更换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产品标准,明确消防安全要求。制定无线充电等新的充电技术标准。完善计量、计费、结算等充电基础设施管理规范,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道路交通标志体系。

(十一)智能充电服务平台建设。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提高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之间的能源和信息双向互动。鼓励用户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平台增值服务。

(12) 建立互联互通促进机制。成立全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推广联盟,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严格管理充电设施的产品接入,开展互操作性测试和……

充电设施认证。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为制定和实施财税、监管等政策提供支持。

(十三)做好电网接入服务配套工作。各地要将支持电网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充电基础设施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土地保障和走廊交通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与电网配套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行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期建成。电网企业负责从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到电网的配套联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相应资产应全部计入有效资产,并如实计入允许成本,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十四)创新充电服务商业模式。鼓励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引导商场、超市、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通过与车企合作、众筹等方式创新构建充电基础设施业务合作模式,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增强充电服务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是加强支持保障

(十五)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工作。各地要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审批环节,加快办理。个人在自己的车库、停车位以及各类住宅小区、单位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不需要同时办理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十六)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力度,加快制定“十三五”期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激励措施,督促各地尽快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给予市场稳定的政策预期。在产业发展初期,我们将通过中央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给予适当支持。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申报的运营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执行规模工业用电量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

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对不同类型的基础设施收费,引导各地兼顾投资运营主体的合理收入和用户使用的经济性,尽快出台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规范收费服务价格机制。

(17) 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各地要有效整合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等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创造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产品,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金融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制造商的融资渠道。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发行充电基础设施公司债券,探索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十八)加大土地扶持力度。各地要将占用独立区域的集中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并根据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国有建设用地可利用情况,优先供地。如果新项目的土地供应需要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可以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有停车场、公交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公路服务区等场所的既有建筑内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相关单位在土地利用方面给予支持。

(十九)加大业主委员会的协调力度。制定全国统一的私人用户住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示范文本。各地房地产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按照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流程。

(二十)支持关键技术的研发。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的技术解决方案,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与电网双向互动、电池梯级利用等关键技术研发,无人值守自助服务和桩的协调控制。充分发挥企业创新的主体作用,加快研发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换电技术和设备。

(二十一)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各地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接线、违规用电、违规建设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抽查备案,加强消防监督检查。主持人……

工业部门应督促使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是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十二)落实地方责任。各地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特殊任务。建立由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2016年3月底前,将发布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实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二十三)加大示范推广力度。各地要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需要,针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试点示范。建立“示范社区和单位”、“示范市县”、“城际快充示范区”三级示范项目体系。在示范项目中,要充分发挥现有公共设施的作用,加强政企合作,创新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完善相关标准法规和配套政策,探索各种先进适用的充电技术,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经验,推动充电基础设施的普及。

(二十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趋势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二十五)形成合力促进。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依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能源局要从严格标准执行、理顺价格机制、加强供电监管、促进互联互通、引入社会资本等方面加快完善充电服务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部要从规划建设标准、设施用地、消防安全、交通标志等方面,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创造有利条件。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金融服务和保障,增强社会资本信心。国家税务总局、国资委要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率先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协调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9月29日如果新项目的土地供应需要建设……

在充电基础设施方面,建设要求可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根据需要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有停车场、公交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公路服务区等场所的既有建筑内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相关单位在土地利用方面给予支持。

(十九)加大业主委员会的协调力度。制定全国统一的私人用户住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示范文本。各地房地产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按照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流程。

(二十)支持关键技术的研发。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的技术解决方案,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与电网双向互动、电池梯级利用等关键技术研发,无人值守自助服务和桩的协调控制。充分发挥企业创新的主体作用,加快研发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换电技术和设备。

(二十一)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各地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接线、违规用电、违规建设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抽查备案,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使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是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十二)落实地方责任。各地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特殊任务。建立由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2016年3月底前,将发布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实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二十三)加大示范推广力度。各地要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需要,针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试点示范。建立“示范社区和单位”、“示范市县”、“城际快充示范区”三级示范项目体系。在示范项目中,要充分发挥现有公共设施的作用,加强政企合作,创新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完善相关标准法规和配套政策,探索各种先进适用的充电技术,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经验,推动充电基础设施的普及。

(二十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应加强对发展的宣传……

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趋势,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二十五)形成合力促进。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依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能源局要从严格标准执行、理顺价格机制、加强供电监管、促进互联互通、引入社会资本等方面加快完善充电服务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部要从规划建设标准、设施用地、消防安全、交通标志等方面,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创造有利条件。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金融服务和保障,增强社会资本信心。国家税务总局、国资委要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率先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协调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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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750辆比亚迪新一代纯电动公交大巴在杭州举行首发仪式,国庆后在西湖景区和市区主要公交线路上将陆续投入运营。预计到今年年底,杭州将累计投放完成1500辆西湖比亚迪新能源纯电动公交大巴。

1900/1/1 0:00:00
北京暂无取消新能源车“摇号”计划

9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各地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行限行、限购,已实行的应当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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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家企业的22款车型入选北京新能源汽车摇号目录 北汽入选车型最多

9月30日,北京市经信委公布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信息第4批》,一共有5大品牌6款车型入选。特斯拉和宝马两款进口车型首次进入北京新能源汽车备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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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拟全资收购沃特玛电池公司 此前总估价近8亿

长假过后,深圳沃特玛股权归宿问题依然未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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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新能源汽车市场或再次超预期

多氟多10月8日晚间发布的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表示,公司原先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为1800万元至2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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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式造车梦加速!万向加大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国内外的投资力度

从万向集团获悉,在随访美期间,万向集团董事局主席鲁冠球接连会见了美国政府要员,商谈万向在美国发展电动汽车及投资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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