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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征求意见 车企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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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很快发布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技术政策。9月11日,两部委启动了这项政策的磋商程序,计划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项政策。

根据两部委发布的《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技术政策(2015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动力电池回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电动汽车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应承担回收废旧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的主要责任。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承担回收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体系外废旧动力电池的主体责任,梯级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梯级利用企业”)应当承担回收梯级利用电池的主体责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负责回收报废汽车上的动力电池。这意味着,回收大多数电动汽车的动力电池的责任在于电动汽车制造商。

为履行回收责任,意见稿要求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并在具有售后服务网点的地级行政区内至少指定一个服务网点(或委托其他有回收条件的机构)收集废旧动力电池。鼓励一批企业通过委托或与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合作,建立和共享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以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网络的运营效率。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

此外,为了监测汽车公司和动力电池制造商的回收实施情况,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国家应推动建立动力电池产品的统一编码体系。动力电池制造商应对所有生产(或进口)的动力电池产品进行编码,并建立可追溯系统,以跟踪动力电池的流向。代码应与电池产品和整车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并应在动力电池产品的显著位置标记代码,且牢固性高。汽车公司和动力电池也被要求报告回收情况。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制造商负责统计本企业回收(或委托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的类型、类型(电池组、电池模块或单体电池)、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负责统计其拆解的报废动力电池的种类、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这两个部委的数据可以相互印证。

Beijing, Chang 'an, Dafa

回收电动汽车的动力电池有很大的市场。

由于市场普遍预测电动汽车将有很大发展,动力电池回收有很大市场,许多企业计划进入动力电池回收市场。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准入条件。

从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电动汽车制造商指定(或授权)的电动汽车售后服务提供商;

(2) 由动力电池制造商或从事动力电池交换(或租赁)的运营商指定(或授权)的电池销售商;

(三)梯级利用企业或者其指定(或授权)的机构;

(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具备开展动力电池回收业务所需的相应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5) 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动力电池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

(6) 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征求意见稿还对动力电池的拆解、运输、再利用和冶炼提出了一系列技术要求。在如何促进循环利用方面,意见稿提出了制度设计、激励措施和技术研发等措施。特别是在资金方面,意见稿表示,国家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梯级利用企业和回收利用企业的技术研发和设备进口给予支持,鼓励企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公告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司关于就《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引导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有序回收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制定了《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现已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

公众咨询时间为2015年9月11日至9月24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主页“征求意见”栏目(http://www.ndrc.gov.cn)或环保处站,并进入“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或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将意见发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司)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司)。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发送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循环经济处),邮编:100824,电子邮箱:xhjjc@ndrc.gov.cn;

北京市西城区长安西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司(汽车司),邮编:100084,电子邮箱:chencm@miit.gov.cn.

附件:

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技术政策(2015年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引导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有序回收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再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的通知》(国发〔2012〕22号)、。

第二条[制定目的]本技术政策是一份指导性文件,旨在指导相关企业合理开展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的生产和回收,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电池回收体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力电池的设计和生产以及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

本技术政策中提到的废旧动力电池包括:

(1) 剩余容量和充放电财产不能保证电动汽车正常运行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

(2) 报废电动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3) 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电池;

(五)其他需要回收的动力电池。

上述废旧动力电池包括废旧电池组、电池模块和单体电池。

第四条[一般要求]动力电池的回收应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有保障、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并遵循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原则。

第五条[责任主体]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包括进口商,下同)应当承担回收电动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的主要责任,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包括进口商,下同)应承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体系外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的主要责任,梯级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废旧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量监督总局,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与本技术政策相关的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动力电池的设计与生产

第七条[绿色设计]电动汽车的设计应遵循动力电池易于拆卸的原则,以确保动力电池能够安全环保地从整车上拆卸下来。

动力蓄电池的设计应符合《汽车禁用物质》(GB/T 30512)的要求,采用无无害的设计,并尽量使用可回收材料。国家鼓励蓄电池结构设计标准化,提高通用性,促进梯级利用。

第八条[拆解信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其销售的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的拆解技术信息,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为其销售的动力电池提供拆解技术信息。

第九条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力电池产品编码体系。动力电池制造商应对所有生产(或进口)的动力电池产品进行编码,并建立可追溯系统,以跟踪动力电池的流向。代码应与电池产品和整车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并应在动力电池产品的显著位置标记代码,且牢固性高。

第三章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

第十条生产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的企业(包括进口商,下同)应当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并在地级行政区内至少指定一个有售后服务网点的服务网点(或委托其他有回收条件的机构)负责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鼓励一批企业通过委托或与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合作,建立和共享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以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网络的运营效率。

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回收信息的统计和报告]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负责统计本企业回收(或委托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的种类、类型(电池组、电池组件或单体电池)、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负责统计其拆解的报废动力电池的种类、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

耳朵

第十二条从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电动汽车制造商指定(或授权)的电动汽车售后服务提供商;

(二)动力电池制造商指定(或授权)的电池销售商,或

从事动力电池交换(或租赁)的经营者;

(三)梯级利用企业或者其指定(或授权)的机构;

(4) 具备动力电池回收业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符合要求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5) 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动力电池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

(6) 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三条电动汽车用户更换动力电池时,应当到符合本政策第十二条规定的回收企业拆除动力电池,并将废旧动力电池出售给回收企业。

电动汽车租赁公司、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等集团用户可以按照相关要求回收本企业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并及时将废旧动力电池出售给回收企业。

回收企业应当将废旧动力电池出售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梯级利用企业或者回收企业。

第十四条回收企业从电动汽车上拆解动力电池时,应当遵循安全、完整的原则,严格按照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资料进行合理拆解。

第十五条[储存要求]废旧动力电池应当存放在特殊场所,符合法律法规和当地消防、环保、安全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并设置警示标志,存放在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外,爆炸物和其他危险物品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的保护区。

废旧动力电池的存放应避免高温,并确保通风良好。正极和负极触点应绝缘,堆叠高度不应超过2米。不同材料类型的废旧动力电池应单独存放。

第十六条[运输要求]废旧动力电池的运输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池包装和运输的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采取适当的包装方法,尽量保证其结构完整性,并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绝缘等安全防护措施,隔热和防腐,并制定应急计划。有电解液泄漏、诊断后有充电经验、电压或电阻超出正常范围和滥用测试的电池应在运输前放电,未经充分放电处理的电池应作为危险品运输。

第十七条[放电要求]废旧动力电池可以通过物理和化学方法进行放电。外壳完整的动力蓄电池应采用物理放电,物理放电应采用专业的放电器或自动放电系统,散热环境应采取隔热、导热或热转换措施。对于损坏严重且无法与放电器连接的废旧动力电池,应进行化学放电。化学品排放时,废动力电池应通过起重设备运输到排放液中,排放液应收集并移交给相关环保处理企业进行处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很快发布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技术政策。9月11日,两部委启动了这项政策的磋商程序,计划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项政策。

根据两部委发布的《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技术政策(2015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动力电池回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电动汽车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应承担回收废旧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的主要责任。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承担回收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体系外废旧动力电池的主体责任,梯级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梯级利用企业”)应当承担回收梯级利用电池的主体责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负责回收报废汽车上的动力电池。这意味着,回收大多数电动汽车的动力电池的责任在于电动汽车制造商。

为了履行回收责任,意见稿要求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制造商……

企业应当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并在地级行政区域内至少指定一个有售后服务网点的服务网点(或委托其他有回收条件的机构)收集废旧动力电池。鼓励一批企业通过委托或与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合作,建立和共享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以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网络的运营效率。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

此外,为了监测汽车公司和动力电池制造商的回收实施情况,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国家应推动建立动力电池产品的统一编码体系。动力电池制造商应对所有生产(或进口)的动力电池产品进行编码,并建立可追溯系统,以跟踪动力电池的流向。代码应与电池产品和整车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并应在动力电池产品的显著位置标记代码,且牢固性高。汽车公司和动力电池也被要求报告回收情况。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制造商负责统计本企业回收(或委托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的类型、类型(电池组、电池模块或单体电池)、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负责统计其拆解的报废动力电池的种类、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这两个部委的数据可以相互印证。

Beijing, Chang 'an, Dafa

回收电动汽车的动力电池有很大的市场。

由于市场普遍预测电动汽车将有很大发展,动力电池回收有很大市场,许多企业计划进入动力电池回收市场。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准入条件。

从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电动汽车制造商指定(或授权)的电动汽车售后服务提供商;

(2) 由动力电池制造商或从事动力电池交换(或租赁)的运营商指定(或授权)的电池销售商;

(三)梯级利用企业或者其指定(或授权)的机构;

(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具备开展动力电池回收业务所需的相应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5) 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动力电池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

(6) 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征求意见稿还对动力电池的拆解、运输、再利用和冶炼提出了一系列技术要求。在如何促进循环利用方面,意见稿提出了制度设计、激励措施和技术研发等措施。特别是在资金方面,意见稿表示,国家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梯级利用企业和回收利用企业的技术研发和设备进口给予支持,鼓励企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公告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司关于就《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引导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有序回收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制定了《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现已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

公众咨询时间为2015年9月11日至9月24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主页“征求意见”栏目(http://www.ndrc.gov.cn)或环保处站,并进入“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或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将意见发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司)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司)。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发送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循环经济处),邮编:100824,电子邮箱:xhjjc@ndrc.gov.cn;

北京市西城区长安西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司(汽车司),邮编:100084,电子邮箱:chencm@miit.gov.cn.

附件:

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技术政策(2015年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引导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有序回收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再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的通知》(国发〔2012〕22号)、。

第二条[制定目的]本技术政策是一份指导性文件,旨在指导相关企业合理开展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的生产和回收,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电池回收体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力电池的设计和生产以及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

本技术政策中提到的废旧动力电池包括:

(1) 剩余容量和充放电财产不能保证电动汽车正常运行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

(2) 报废电动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3) 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电池;

(五)其他需要回收的动力电池。

上述废旧动力电池包括废旧电池组、电池模块和单体电池。

第四条[一般要求]动力电池的回收应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有保障、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并遵循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原则。

第五条[责任主体]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包括进口商,下同)应当承担回收电动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的主要责任,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包括进口商,下同)应承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体系外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的主要责任,梯级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废旧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量监督总局,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与本技术政策相关的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动力电池的设计与生产

第七条[绿色设计]电动汽车的设计应遵循动力电池易于拆卸的原则,以确保动力电池能够安全环保地从整车上拆卸下来。

动力蓄电池的设计应符合《汽车禁用物质》(GB/T 30512)的要求,采用无无害的设计,并尽量使用可回收材料。国家鼓励蓄电池结构设计标准化,提高通用性,促进梯级利用。

第八条[拆解信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其销售的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的拆解技术信息,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为其销售的动力电池提供拆解技术信息。

第九条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力电池产品编码体系。动力电池制造商应对所有生产(或进口)的动力电池产品进行编码,并建立可追溯系统,以跟踪动力电池的流向。代码应与电池产品和整车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并应在动力电池产品的显著位置标记代码,且牢固性高。

第三章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

第十条生产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的企业(包括进口商,下同)应当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并在地级行政区内至少指定一个有售后服务网点的服务网点(或委托其他有回收条件的机构)负责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鼓励一批企业通过委托或与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合作,建立和共享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以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网络的运营效率。

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回收信息的统计和报告]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负责统计本企业回收(或委托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的种类、类型(电池组、电池组件或单体电池)、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负责统计其拆解的报废动力电池的种类、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

耳朵

第十二条从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电动汽车制造商指定(或授权)的电动汽车售后服务提供商;

(二)动力电池制造商指定(或授权)的电池销售商,或

从事动力电池交换(或租赁)的经营者;

(三)梯级利用企业或者其指定(或授权)的机构;

(4) 具备动力电池回收业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符合要求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5) 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动力电池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

(6) 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三条电动汽车用户更换动力电池时,应当到符合本政策第十二条规定的回收企业拆除动力电池,并将废旧动力电池出售给回收企业。

电动汽车租赁公司、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等集团用户可以按照相关要求回收本企业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并及时将废旧动力电池出售给回收企业。

回收企业应当将废旧动力电池出售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梯级利用企业或者回收企业。

第十四条回收企业从电动汽车上拆解动力电池时,应当遵循安全、完整的原则,严格按照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资料进行合理拆解。

第十五条[储存要求]废旧动力电池应当存放在特殊场所,符合法律法规和当地消防、环保、安全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并设置警示标志,存放在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外,爆炸物和其他危险物品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的保护区。

废旧动力电池的存放应避免高温,并确保通风良好。正极和负极触点应绝缘,堆叠高度不应超过2米。不同材料类型的废旧动力电池应单独存放。

第十六条[运输要求]废旧动力电池的运输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池包装和运输的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采取适当的包装方法,尽量保证其结构完整性,并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绝缘等安全防护措施,隔热和防腐,并制定应急计划。有电解液泄漏、诊断后有充电经验、电压或电阻超出正常范围和滥用测试的电池应在运输前放电,未经充分放电处理的电池应作为危险品运输。

第十七条[放电要求]废旧动力电池可以通过物理和化学方法进行放电。外壳完整的动力蓄电池应采用物理放电,物理放电应采用专业的放电器或自动放电系统,散热环境应采取隔热、导热或热转换措施。对于损坏严重且无法与放电器连接的废旧动力电池,应进行化学放电。化学品排放时,废动力电池应通过起重设备运输到排放液中,排放液应收集并移交给相关环保处理企业进行处理。第四章废旧动力电池的利用

第十八条[利用原则]废旧动力电池的利用应当遵循先梯级利用后循环利用的原则,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九条国家支持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者回收企业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梯级利用。梯级利用企业应当根据废旧动力电池的容量、充放电特性、使用安全等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可以进行梯级利用,并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对符合梯级利用条件的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重组,贴上自己的商标,表明该电池产品为梯级利用电池,并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对产品进行编码,建立追溯体系。

第二十条对判定为不能梯级利用的废旧动力电池,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回收利用,并回收有价值的资源。回收的操作过程一般可以按照拆解、热解、破碎分选、熔炼等步骤进行。

第二十一条[拆解要求]废旧动力电池的拆解应当在配备安全防护设备的专用拆解场地进行……

以及由专业人员使用自动拆卸设备、专用起重工具和绝缘工具。拆卸过程中应配备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进行操作。废弃动力电池应在拆解后排放,具体要求参照本政策第17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热解要求]废动力电池的热解过程应在封闭的反应系统中进行,并配备喷雾吸附系统。废旧动力电池不得在露天焚烧。

第二十三条废旧动力电池的破碎和分选过程应在封闭结构中进行,破碎和分选系统应分级,以便外壳、集电器以及阳极和阴极材料能够在分选系统中独立回收。不允许手动或露天粉碎废旧动力电池。

第二十四条[冶炼要求]废旧动力电池的冶炼应当符合国家再生金属标准和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等相关要求。鼓励采用湿法冶炼技术处理废旧锂离子动力电池。湿法冶炼过程中,应安装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确保废水达标排放,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不低于98%;

鼓励使用火法冶金技术回收废旧金属镍氢动力电池。火法冶金系统应配备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确保废气达标排放,镍和稀土的综合回收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七。

第二十五条[信息记录]梯级利用企业和回收企业应当准确记录废旧动力电池处理产品的来源、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和去向,并保存信息不少于五年,供有关部门核查。

第二十六条[企业规章制度]梯级利用回收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企业规章制度。企业的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应符合“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

第五章推广措施

第二十七条[制度设计]为确保废旧动力电池有序回收利用,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在销售动力电池时,可以采取收取保证金、以旧换新等措施,提高消费者退回废旧动力电池的积极性。国家探索将废旧动力电池纳入“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基金”收集范围的可行性。

第二十八条[激励措施]国家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梯级利用企业和回收利用企业在技术研发、设备进口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十九条[技术研发]国家支持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和设备的研发,鼓励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企业、梯级利用企业和回收企业不断开发和推广新技术。

第三十条[国际合作]国家鼓励电动汽车电池回收利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标准互认,支持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示范项目。

第三十一条[产品认证]国家支持企业开展动力电池回收过程检测和认证,及时建立动力电池回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梯级利用产品认证体系。

第三十二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技术政策的有关规定,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政策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水平及时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技术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技术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术语和定义

动力电池:为电动汽车的动力总成提供能量的电池,由电池组(组)和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等,不包括铅酸电池。

电池组(组):由一个或多个电池模块组成的单个机械组件。

好的。电池模块:一组连接的单个电池的组合。单电池:构成动力电池的最小单元,通常由正极和负极组成。

电极和电解质。回收:废旧动力电池的收集、分类、储存和运输过程。拆卸:从电动汽车上拆卸动力电池的过程。

储存:废旧动力电池的收集、运输、梯级利用和回收利用。

过程中的储存行为,包括在回收网点临时堆放。拆卸:逐步拆卸废旧动力电池的过程,直到单个电池被拆除……

利用:指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

级联利用:将废旧动力电池(或电池组/电池模块/其中的单个电池)应用于其他领域的过程,可以在一个级别或多个级别上使用。

回收:通过拆解、破碎、冶炼等方式回收废旧动力电池的过程,目的是回收有价值的元素。第四章废旧动力电池的利用

第十八条[利用原则]废旧动力电池的利用应当遵循先梯级利用后循环利用的原则,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九条国家支持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者回收企业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梯级利用。梯级利用企业应当根据废旧动力电池的容量、充放电特性、使用安全等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可以进行梯级利用,并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对符合梯级利用条件的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重组,贴上自己的商标,表明该电池产品为梯级利用电池,并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对产品进行编码,建立追溯体系。

第二十条对判定为不能梯级利用的废旧动力电池,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回收利用,并回收有价值的资源。回收的操作过程一般可以按照拆解、热解、破碎分选、熔炼等步骤进行。

第二十一条[拆解要求]废旧动力电池的拆解应在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防护罩的专用拆解场地进行,并由专业人员使用自动拆解设备、专用起重工具和绝缘工具进行。拆卸过程中应配备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进行操作。废弃动力电池应在拆解后排放,具体要求参照本政策第17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热解要求]废动力电池的热解过程应在封闭的反应系统中进行,并配备喷雾吸附系统。废旧动力电池不得在露天焚烧。

第二十三条废旧动力电池的破碎和分选过程应在封闭结构中进行,破碎和分选系统应分级,以便外壳、集电器以及阳极和阴极材料能够在分选系统中独立回收。不允许手动或露天粉碎废旧动力电池。

第二十四条[冶炼要求]废旧动力电池的冶炼应当符合国家再生金属标准和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等相关要求。鼓励采用湿法冶炼技术处理废旧锂离子动力电池。湿法冶炼过程中,应安装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确保废水达标排放,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不低于98%;

鼓励使用火法冶金技术回收废旧金属镍氢动力电池。火法冶金系统应配备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确保废气达标排放,镍和稀土的综合回收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七。

第二十五条[信息记录]梯级利用企业和回收企业应当准确记录废旧动力电池处理产品的来源、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和去向,并保存信息不少于五年,供有关部门核查。

第二十六条[企业规章制度]梯级利用回收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企业规章制度。企业的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应符合“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

第五章推广措施

第二十七条[制度设计]为确保废旧动力电池有序回收利用,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在销售动力电池时,可以采取收取保证金、以旧换新等措施,提高消费者退回废旧动力电池的积极性。国家探索将废旧动力电池纳入“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基金”收集范围的可行性。

第二十八条[激励措施]国家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梯级利用企业和回收利用企业在技术研发、设备进口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十九条[技术研发]国家支持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和设备的研发,鼓励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企业、梯级利用企业和回收企业不断开发和推广新技术。

第三十条[国际合作]国家鼓励电动汽车电池回收利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标准互认,支持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示范项目。

第三十一条[产品认证]国家支持企业开展动力电池回收过程检测和认证,及时建立动力电池回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梯级利用产品认证体系。

第三十二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技术政策的有关规定,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政策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水平及时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技术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技术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术语和定义

动力电池:为电动汽车的动力总成提供能量的电池,由电池组(组)和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等,不包括铅酸电池。

电池组(组):由一个或多个电池模块组成的单个机械组件。

好的。电池模块:一组连接的单个电池的组合。单电池:构成动力电池的最小单元,通常由正极和负极组成。

电极和电解质。回收:废旧动力电池的收集、分类、储存和运输过程。拆卸:从电动汽车上拆卸动力电池的过程。

储存:废旧动力电池的收集、运输、梯级利用和回收利用。

过程中的储存行为,包括在回收网点临时堆放。拆卸:逐步拆卸废旧动力电池的过程,直到单个电池被拆除……

利用:指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

级联利用:将废旧动力电池(或电池组/电池模块/其中的单个电池)应用于其他领域的过程,可以在一个级别或多个级别上使用。

回收:通过拆解、破碎、冶炼等方式回收废旧动力电池的过程,目的是回收有价值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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