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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2015年新能源车补贴细则发布 纯电动客车最高补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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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发布了《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细则》。规则很明确,无锡将在2015年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应用。轴距大于2.45米的纯电动乘用车每辆补贴3.6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2.7万元,小于2.2米每辆补助1.5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2.1万元;10米以上纯电动公交车补贴30万元/辆。

此外,无锡根据充电桩的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进行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度1200元。

关于印发《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财工贸[2015]83号

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新区经济发展局:

现将《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8月31日

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知,《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意见》(财建〔2013〕55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本着《江苏省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政发[2015]1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无锡市新能源汽车促进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Xi政办发[2015]号)的精神128号),对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给予补贴。为规范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财政补贴资金主要支持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支持对象包括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的合格消费者和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买乘用车),以及在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二、资金来源和安排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我市新能源车推广应用补贴实行市(县)区共享原则,其中江阴市和宜兴市自行承担;西山区、惠山区、新区、滨湖区和市级按5:5共享;

崇安区、南昌区、北塘区等市级部门由市财政承担。市安排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纳入市经信委年度部门预算,实行一般性转移支付,并按季度预拨、年度清算。各地要按照资金共享的要求,落实相应的补贴资金。

二、补贴条件和标准

2015年,我市补贴标准如下(未来几年补贴标准将根据省财政厅公布的标准进行调整):

(a) 购车补贴

1.补贴条件。对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给予当地消费者购车补贴,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财政补贴的对象是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者(包括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和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买乘用车);

(2) 消费者必须是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有户籍的自然人、在注册地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一年以上的无户籍私人消费者;

(3) 消费者必须购买《2015-2017年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中所列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扩展项目)和燃料电池汽车,并办理相关手续;

2.补贴标准。各类新能源汽车的购车补贴标准如下:

10米以上纯电动公交车补贴30万元/辆;

6-10米纯电动公交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60%)。城乡公共交通领域使用6-8米纯电动公交车补贴18万元/辆,8-10米纯电动公交补贴24万元/车);

10米以上(含增程)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15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9万元);

轴距大于2.45米的纯电动乘用车每辆补贴3.6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2.7万元,小于2.2米每辆补助1.5万元;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2.1万元;

燃料电池乘用车(5座及以下)108000元/辆;

燃料电池公交车(9辆及以上)27万元/辆;

1000万以上超级电容器和钛酸锂公交车9万元/辆。

(2)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1.补贴条件。对承担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的服务业经营者给予建设补贴,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经营单位应当是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 运营单位应在2015-2017年建成合格的充换电设施并完成相关手续;

2.补贴标准。根据充电桩的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度1200元。

纳入财政补贴和奖励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满足一定的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

四、 申请程序和要求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按照属地原则申请和分配。

(a) 属于补贴对象的地区向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部门申请补贴,并提交申请材料;直属单位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信息;

(2) 各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提交申请报告,及时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报送2015年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汇总表及相关申报材料(附件2);

(三) 市经信委对各地区、各市级单位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确定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补贴方案;市财政局根据补贴方案拨付市级补贴资金;各地收到补贴资金后,要及时将上级和区级安排的补贴资金拨付给补贴对象;

(4) 申请材料:

1、消费者在公共部门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附件2)及以下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 车辆购销合同复印件、购销发票及其他凭证;

(3) 登记地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

(4) 车辆使用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说明;

(5) 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由制造商盖章);

(6) 承诺5年内不转让车辆;

(7)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汽车销售机构(4S店)在私营部门申请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财政补贴资金时,应提交新能源汽车(私营部门)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和以下材料:

(1) 销售机构(4S店)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 车辆购销合同复印件、购销发票及其他凭证;

(3) 登记地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

(4) 购车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证明需与外地户口一并提供);

(5) 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由制造商盖章);

(6) 承诺5年内不转让车辆;

(7)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建设运营单位应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基础设施建设)》(附件4)及以下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2) 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3) 项目建设和运营计划;

(4) 工程造价预算、采购合同、相关设备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 省级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6)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部门职责和监督

1.部门职责。市经信委是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年度推广任务,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的审核和申请,各区提交的补贴清算和资金申请的审核,市级补贴资金补贴方案的确定;

市财政局负责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安排实施,根据省、市文件制定年度补贴实施细则,按照市补贴资金补贴方案发放补贴资金;各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分解计划落实地方新能源汽车宣传补贴资金,完成推广任务,提交清算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资金申请单位。

2.注册要求。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新能源汽车享受本市财政补贴,5年内不得转让,转让(公共部门消费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转让、转让);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并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非注册私人消费者,需要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报省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3.监督管理。申请财政补贴的公共部门消费者、销售组织、私人消费者和承包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未能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要求的,将收回补贴和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和奖励资格,并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部门要加强对补贴单位的监督检查,防止取补偿和套利。

六、其他规定

1、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细则;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2015年9月20日前,制定各地区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备案。

2.省级补贴资金按照《江苏省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政发〔2015〕19号)执行。

3、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近日,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发布了《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细则》。规则很明确,无锡将在2015年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应用。轴距大于2.45米的纯电动乘用车每辆补贴3.6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2.7万元,小于2.2米每辆补助1.5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2.1万元;

10米以上纯电动公交车补贴30万元/辆。

此外,无锡根据充电桩的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进行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度1200元。

关于印发《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财工贸[2015]83号

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新区经济发展局:

现将《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8月31日

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知,《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意见》(财建〔2013〕55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本着《江苏省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政发[2015]1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无锡市新能源汽车促进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Xi政办发[2015]号)的精神128号),对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给予补贴。为规范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财政补贴资金主要支持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支持对象包括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的合格消费者和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买乘用车),以及在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二、资金来源和安排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我市新能源车推广应用补贴实行市(县)区共享原则,其中江阴市和宜兴市自行承担;西山区、惠山区、新区、滨湖区和市级按5:5共享;崇安区、南昌区、北塘区等市级部门由市财政承担。市安排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纳入市经信委年度部门预算,实行一般性转移支付,并按季度预拨、年度清算。各地要按照资金共享的要求,落实相应的补贴资金。

二、补贴条件和标准

2015年,我市补贴标准如下(未来几年补贴标准将根据省财政厅公布的标准进行调整):

(a) 购车补贴

1.补贴条件。对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给予当地消费者购车补贴,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财政补贴的对象是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者(包括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和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买乘用车);

(2) 消费者必须是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有户籍的自然人、在注册地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一年以上的无户籍私人消费者;

(3) 消费者必须购买《2015-2017年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中所列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扩展项目)和燃料电池汽车,并办理相关手续;

2.补贴标准。各类新能源汽车的购车补贴标准如下:

10米以上纯电动公交车补贴30万元/辆;

6-10米纯电动公交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60%)。城乡公共交通领域使用6-8米纯电动公交车补贴18万元/辆,8-10米纯电动公交补贴24万元/车);

10米以上(含增程)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15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9万元);

轴距大于2.45米的纯电动乘用车每辆补贴3.6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2.7万元,小于2.2米每辆补助1.5万元;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2.1万元;

燃料电池乘用车(5座及以下)108000元/辆;

燃料电池公交车(9辆及以上)27万元/辆;

1000万以上超级电容器和钛酸锂公交车9万元/辆。

(2)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1.补贴条件。对承担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的服务业经营者给予建设补贴,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经营单位应当是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 运营单位应在2015-2017年建成合格的充换电设施并完成相关手续;

2.补贴标准。根据充电桩的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度1200元。

纳入财政补贴和奖励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满足一定的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

四、 申请程序和要求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按照属地原则申请和分配。

(a) 属于补贴对象的地区向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部门申请补贴,并提交申请材料;直属单位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信息;

(2) 各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提交申请报告,及时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报送2015年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汇总表及相关申报材料(附件2);

(三) 市经信委对各地区、各市级单位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确定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补贴方案;市财政局根据补贴方案拨付市级补贴资金;各地收到补贴资金后,要及时将上级和区级安排的补贴资金拨付给补贴对象;

(4) 申请材料:

1、消费者在公共部门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附件2)及以下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 车辆购销合同复印件、购销发票及其他凭证;

(3) 登记地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

(4) 车辆使用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说明;

(5) 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由制造商盖章);

(6) 承诺5年内不转让车辆;

(7)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汽车销售机构(4S店)在私营部门申请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财政补贴资金时,应提交新能源汽车(私营部门)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和以下材料:

(1) 销售机构(4S店)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 车辆购销合同复印件、购销发票及其他凭证;

(3) 登记地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

(4) 购车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证明需与外地户口一并提供);

(5) 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由制造商盖章);

(6) 承诺5年内不转让车辆;

(7)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建设运营单位应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基础设施建设)》(附件4)及以下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2) 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3) 项目建设和运营计划;

(4) 工程造价预算、采购合同、相关设备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 省级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6)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部门职责和监督

1.部门职责。市经信委是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年度推广任务,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的审核和申请,各区提交的补贴清算和资金申请的审核,市级补贴资金补贴方案的确定;市财政局负责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安排实施,根据省、市文件制定年度补贴实施细则,按照市补贴资金补贴方案发放补贴资金;各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分解计划落实地方新能源汽车宣传补贴资金,完成推广任务,提交清算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资金申请单位。

2.注册要求。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新能源汽车享受本市财政补贴,5年内不得转让,转让(公共部门消费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转让、转让);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并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非注册私人消费者,需要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

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报省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3.监督管理。申请财政补贴的公共部门消费者、销售组织、私人消费者和承包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未能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要求的,将收回补贴和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和奖励资格,并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部门要加强对补贴单位的监督检查,防止取补偿和套利。

六、其他规定

1、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细则;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2015年9月20日前,制定各地区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备案。

2.省级补贴资金按照《江苏省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政发〔2015〕19号)执行。

3、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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