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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电式混动车未提及 2015年版北京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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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9月29日,北京市科委发布《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是指北京市已备案的小微纯电动驱动乘用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北京财政补贴的产品为已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小型客车。

该办法规定了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这些企业获得合法许可在中国销售;有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企业作为责任主体,需要提供动力电池系统的回收计划,并承诺按要求回收;实时监测所售车辆动力电池、电机等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北京市乘用车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有事故应急预案、必要的安全和应急救援手册和工具等,以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新能源小型客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取得在中国境内销售许可的产品;完成北京市新能源小型客车产品备案工作。

在新能源汽车补贴方面,补贴标准按照国家与城市1:1的比例确定。国家和本市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60%。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京科发[2015]458号

所有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结合本市推广新能源乘用车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修订后的《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5年9月28日

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新能源乘用车的推广和示范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面包车(以下简称“新能源面包车”)的示范应用,是指在北京市备案的纯电动小型乘用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市财政补贴产品为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小型客车。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按照《北京市小客车保有量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取得并使用新能源小客车专用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五条本市支持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小型客车,鼓励各类事业单位组织职工集体购买使用新能量小型客车。

第二章生产企业和新能源乘用车的条件

第六条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取得在中国境内销售许可的生产企业;

(2) 有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3) 企业作为责任主体,需要提供动力电池系统的回收方案,并承诺按要求回收;

(4) 实时监测所售车辆动力电池、电机等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北京市小型客车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

(5) 有事故应急预案,并有必要的安全和应急救援手册和工具,以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六)履行国家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新能源小型客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依法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

(2) 完成北京市新能源小型客车产品备案工作。

第三章充电设施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充电桩及相关设施。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本市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和服务体系,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九条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机构负责组织确认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

第十届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配电网规划,统一安排、合理布局、统筹组织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逐步完善新能源乘用车充电设施网络体系。

第四章补贴申请

第十一条本市财政补贴的对象为消费者,消费者在扣除销售价格后支付补贴。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小型客车的价格为扣除补贴后的价格。生产企业在本市完成车辆登记后,应当据实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本市财政补贴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展改革委,并按照国家和市1:1的比例。国家和本市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60%。国家政策调整的,本市财政补贴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a) “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财政补贴资金申请示范应用”;

(2) 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 出售给单位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营业执照、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缴纳证明、交通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销售给个人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缴纳证明、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或者伪造、变造新能源小客车北京市示范应用指标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北京市小客车保有量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新能源乘客车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的,将及时追回资金。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生产和配套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负责。如果产品质量和售后保障不符合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北京市科委负责推动新能源小型客车技术进步,协调相关委员会共同推动新能源微型客车示范应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参与示范申请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备案;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安排和监督;北京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受理并组织审查新能源小客车申请;北京市交通管理局负责发放新能源小客车牌照;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发布后,《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管理办法》(京开发〔2014〕4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国家补贴政策如有调整,应修订本办法。9月29日,北京市科委发布《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是指北京市已备案的小微纯电动驱动乘用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北京财政补贴的产品为已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小型客车。

该办法规定了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这些企业获得合法许可在中国销售;有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企业作为责任主体,需要提供动力电池系统的回收计划,并承诺按要求回收;实时监测所售车辆动力电池、电机等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北京市乘用车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

有事故应急预案、必要的安全和应急救援手册和工具等,以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新能源小型客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取得在中国境内销售许可的产品;完成北京市新能源小型客车产品备案工作。

在新能源汽车补贴方面,补贴标准按照国家与城市1:1的比例确定。国家和本市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60%。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京科发[2015]458号

所有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结合本市推广新能源乘用车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修订后的《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5年9月28日

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新能源乘用车的推广和示范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面包车(以下简称“新能源面包车”)的示范应用,是指在北京市备案的纯电动小型乘用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市财政补贴产品为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小型客车。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按照《北京市小客车保有量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取得并使用新能源小客车专用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五条本市支持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小型客车,鼓励各类事业单位组织职工集体购买使用新能量小型客车。

第二章生产企业和新能源乘用车的条件

第六条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取得在中国境内销售许可的生产企业;

(2) 有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3) 企业作为责任主体,需要提供动力电池系统的回收方案,并承诺按要求回收;

(4) 实时监测所售车辆动力电池、电机等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北京市小型客车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

(5) 有事故应急预案,并有必要的安全和应急救援手册和工具,以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六)履行国家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新能源小型客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依法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

(2) 完成北京市新能源小型客车产品备案工作。

第三章充电设施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充电桩及相关设施。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本市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和服务体系,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九条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机构负责组织确认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

第十届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配电网规划,统一安排、合理布局、统筹组织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逐步完善新能源乘用车充电设施网络体系。

第四章补贴申请

第十一条本市财政补贴的对象为消费者,消费者在扣除销售价格后支付补贴。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小型客车的价格为扣除补贴后的价格。生产企业在本市完成车辆登记后,应当据实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本市财政补贴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展改革委,并按照国家和市1:1的比例。国家和本市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60%。国家政策调整的,本市财政补贴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a) “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财政补贴资金申请示范应用”;

(2) 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 出售给单位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营业执照、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缴纳证明、交通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销售给个人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缴纳证明、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或者伪造、变造新能源小客车北京市示范应用指标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北京市小客车保有量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新能源乘客车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的,将及时追回资金。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生产和配套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负责。如果产品质量和售后保障不符合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北京市科委负责推动新能源小型客车技术进步,协调相关委员会共同推动新能源微型客车示范应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参与示范申请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备案;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安排和监督;北京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受理并组织审查新能源小客车申请;北京市交通管理局负责发放新能源小客车牌照;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发布后,《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管理办法》(京开发〔2014〕4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国家补贴政策如有调整,应修订本办法。

标签: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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