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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发布2015年新能源车补贴细则 纯电动乘用车按轴距最高补贴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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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2015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发布。《细则》规定,纯电动乘用车按轴距最高补贴3.6万元,纯电动客车按车长最高补贴30万元。根据充电桩的充电功率,苏州对直流充电桩补贴600元,对交流充电桩补贴400元。此外,《细则》对非苏州工商注册地的制造企业生产的在苏州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乘用车、工程车和特种车除外)提出了严格要求。

具体补贴规则为,纯电动乘用车轴距超过2.45米,每辆补贴3.6万元,轴距小于2.45米的每辆补贴2.7万元,2.2米以下的每辆补助1.5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2.1万元;10米以上纯电动公交车补贴30万元/辆;6~10m纯电动公交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60%)。城乡公共交通领域使用6-8米纯电动公交车补贴18万元/辆,8-10米纯电动公交补贴24万元/车);10米以上(含增程)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15万元/辆;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9万元);1000万以上超级电容器和钛酸锂公交车9万元/辆。

《细则》还明确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和服务运营单位给予补贴。根据充电桩的充电功率,每千瓦直流充电桩补贴600元,每千瓦交流充电桩补贴400元。此外,《细则》规定,自2015年起,非苏州市工商注册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乘用车、工程车和特种车除外)的销售必须满足四个条件:(1)必须在苏州市(吴江区除外)设立独立注册销售子公司,一次性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2) 必须在苏州市区(吴江区除外)设立能够为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的机构,并具备与销售车辆数量相适应的维修保障能力(包括场地、维修队伍、维修设备、必要的充电设施等)。(3) 有必要在苏州市建立远程实时监控平台,实时监控苏州市销售和上牌车辆的三电(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的运行状态,并提供传输监控数据的能力。(4) 我们必须承诺按照江苏省政府颁布的车辆技术质量标准的要求为消费者提供车辆保修服务。

此外,《细则》还明确,为鼓励新能源汽车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别是社区物流配送中的推广应用,允许纯电动物流车进入城市物流车辆限行区域。

以下是该政策的全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复办[2015]157号

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管委会;

市委、局、直属单位: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联合制定的《苏州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已获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您。请认真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8日

(本文公开发布)

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苏府〔2014〕77号)精神和《江苏省2015年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补贴推广应用实施细则》(苏财公茂〔2015〕19号)要求,2015年,该市对新能源汽车购置和充电设施建设成本进行了补贴。为了及时支付资金,制定了这些规则。

一是市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物流、用电、企业通勤等)和私人消费者(仅限购买小客车);承担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和更换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在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的消费者和服务经营者是指在苏州市(吴江区除外)工商登记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用户和服务单位,私人消费者是指在宿州市(吴江区除外)注册了账户的新能源汽车用户。

二、市财政补贴标准

购买公共服务和私人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的市级财政补贴应纳入《国家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并符合一定的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车辆销售机构应在苏州市工商登记注册(吴江区除外)。按照以下标准批准的补贴资金。

(a) 购车补贴标准。

10米以上纯电动公交车补贴30万元/辆;

6~10m纯电动公交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60%)。城乡公共交通领域使用6-8米纯电动公交车补贴18万元/辆,8-10米纯电动公交补贴24万元/车);

10米以上(含增程)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15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9万元);

轴距大于2.45米的纯电动乘用车每辆补贴3.6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2.7万元,小于2.2米每辆补助1.5万元;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2.1万元;

1000万以上超级电容器和钛酸锂公交车9万元/辆。

(2) 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对具有监控充电运营设施的公共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服务运营单位进行补贴。根据充电桩的充电功率,每千瓦直流充电桩补贴600元,每千瓦交流充电桩补贴400元。

三、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相应资金应在每季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各区财政部门。各使用单位和汽车销售组织应在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经济信息化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和市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2)。经函和各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所有材料将正式提交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一式两份。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第三方专业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充电站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申请报告应在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

4.非苏州市工商登记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乘用车、工程车和特种车除外),自2015年起在苏州市销售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苏州市(吴江区除外)设立独立注册的销售子公司,原则上一次性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 必须在苏州市区(吴江区除外)设立能够为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的机构,并具备与销售车辆数量相适应的维修保障能力(包括场地、维修队伍、维修设备、必要的充电设施等)。

(3) 有必要在苏州市建立远程实时监控平台,实时监控苏州市销售和上牌车辆的三电(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的运行状态,并提供传输监控数据的能力。

(四)必须承诺按照江苏省政府颁布的车辆技术质量标准的要求为消费者提供车辆质量保证服务。

五、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在苏州市(吴江区除外)注册的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由制造企业与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者签订委托协议,并按扣除市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出售给公共服务领域内的消费者,市级财政补贴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委托协议,直接拨付给汽车生产销售企业。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在苏州(含吴江区)购买和使用非注册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由当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者;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由当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组织。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向私人消费者销售新能源汽车。汽车销售机构是指在苏州市工商登记注册的机构(吴江区除外)。

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当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服务运营单位。

六、申请市级财政补贴材料

(a) 公共部门消费者申请购买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公共部门)市级财政补贴基金推广应用申请表》(附件3)及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2份;

(三)登记地部门核发的登记证、驾驶证复印件;

4.车辆使用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说明;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由制造商盖章);

承诺6.5年内不转让车辆,并承诺在苏州本地使用;

7.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车辆装载远程实时监控系统设备技术资料及接入苏州城市终端监控平台的证明材料(监控平台企业盖章)。

9.销售机构按照江苏省政府颁布的车辆技术质量标准提供质量保证服务的书面承诺(需加盖销售机构印章)。

10.车辆购买双方签署并盖章的委托收款协议(仅限于苏州市(吴江区除外)工商登记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的购买。

11、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 汽车销售机构(4S店)在私营部门申请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财政补贴资金时,应提交新能源汽车(私营部门)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和以下材料:

1.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2份;

(三)登记地部门核发的登记证、驾驶证复印件;

4.购车人户口簿复印件;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由制造商盖章);

承诺6.5年内不转让车辆,并承诺在苏州本地使用;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提交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推广申请表(见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2.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3.项目建设和运营计划;

4.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七、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运营主要限于本市范围,五年内不得转让,转让(公共部门消费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向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转让、转让);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确保产品的安全可靠,有能力保证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的正常使用,实时监控新能源汽车的运行状态,并负责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应为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电机控制器等储能设备的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制造商应提供不低于10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保修期,其他车辆应提供不少于8年或20万公里的保修期(以先到者为准);购买新能源公交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正常使用新能源公交车并妥善使用的能力,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充电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并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安全运营。

九、各单位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区信访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补贴标准及时拨付资金。提供虚假信息,取市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回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为鼓励新能源汽车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别是社区物流配送中的推广应用,允许纯电动物流车进入城市物流车辆限行区域。

十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由市财政先行申请,年底根据各区(公共交通、企业、私人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数量由市财政和各区财政结算。

十二、各县(市)、吴江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三、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下载:《关于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doc近日,2015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发布。《细则》规定,纯电动乘用车按轴距最高补贴3.6万元,纯电动客车按车长最高补贴30万元。根据充电桩的充电功率,苏州对直流充电桩补贴600元,对交流充电桩补贴400元。此外,《细则》对非苏州工商注册地的制造企业生产的在苏州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乘用车、工程车和特种车除外)提出了严格要求。

具体补贴规则为,纯电动乘用车轴距超过2.45米,每辆补贴3.6万元,轴距小于2.45米的每辆补贴2.7万元,2.2米以下的每辆补助1.5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2.1万元;10米以上纯电动公交车补贴30万元/辆;6~10m纯电动公交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60%)。城乡公共交通领域使用6-8米纯电动公交车补贴18万元/辆,8-10米纯电动公交补贴24万元/车);10米以上(含增程)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15万元/辆;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9万元);

1000万以上超级电容器和钛酸锂公交车9万元/辆。

《细则》还明确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和服务运营单位给予补贴。根据充电桩的充电功率,每千瓦直流充电桩补贴600元,每千瓦交流充电桩补贴400元。此外,《细则》规定,自2015年起,非苏州市工商注册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乘用车、工程车和特种车除外)的销售必须满足四个条件:(1)必须在苏州市(吴江区除外)设立独立注册销售子公司,一次性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2) 必须在苏州市区(吴江区除外)设立能够为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的机构,并具备与销售车辆数量相适应的维修保障能力(包括场地、维修队伍、维修设备、必要的充电设施等)。(3) 有必要在苏州市建立远程实时监控平台,实时监控苏州市销售和上牌车辆的三电(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的运行状态,并提供传输监控数据的能力。(4) 我们必须承诺按照江苏省政府颁布的车辆技术质量标准的要求为消费者提供车辆保修服务。

此外,《细则》还明确,为鼓励新能源汽车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别是社区物流配送中的推广应用,允许纯电动物流车进入城市物流车辆限行区域。

以下是该政策的全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复办[2015]157号

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管委会;市委、局、直属单位: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联合制定的《苏州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已获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您。请认真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8日

(本文公开发布)

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苏府〔2014〕77号)精神和《江苏省2015年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补贴推广应用实施细则》(苏财公茂〔2015〕19号)要求,2015年,该市对新能源汽车购置和充电设施建设成本进行了补贴。为了及时支付资金,制定了这些规则。

一是市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物流、用电、企业通勤等)和私人消费者(仅限购买小客车);

承担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和更换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在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的消费者和服务经营者是指在苏州市(吴江区除外)工商登记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用户和服务单位,私人消费者是指在宿州市(吴江区除外)注册了账户的新能源汽车用户。

二、市财政补贴标准

购买公共服务和私人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的市级财政补贴应纳入《国家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并符合一定的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车辆销售机构应在苏州市工商登记注册(吴江区除外)。按照以下标准批准的补贴资金。

(a) 购车补贴标准。

10米以上纯电动公交车补贴30万元/辆;

6~10m纯电动公交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60%)。城乡公共交通领域使用6-8米纯电动公交车补贴18万元/辆,8-10米纯电动公交补贴24万元/车);

10米以上(含增程)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15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9万元);

轴距大于2.45米的纯电动乘用车每辆补贴3.6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2.7万元,小于2.2米每辆补助1.5万元;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2.1万元;

1000万以上超级电容器和钛酸锂公交车9万元/辆。

(2) 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对具有监控充电运营设施的公共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服务运营单位进行补贴。根据充电桩的充电功率,每千瓦直流充电桩补贴600元,每千瓦交流充电桩补贴400元。

三、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相应资金应在每季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各区财政部门。各使用单位和汽车销售组织应在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经济信息化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和市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2)。经函和各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所有材料将正式提交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一式两份。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第三方专业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充电站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申请报告应在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

4.非苏州市工商登记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乘用车、工程车和特种车除外),自2015年起在苏州市销售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苏州市(吴江区除外)设立独立注册的销售子公司,原则上一次性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 必须在苏州市区(吴江区除外)设立能够为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的机构,并具备与销售车辆数量相适应的维修保障能力(包括场地、维修队伍、维修设备、必要的充电设施等)。

(3) 有必要在苏州市建立远程实时监控平台,实时监控苏州市销售和上牌车辆的三电(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的运行状态,并提供传输监控数据的能力。

(四)必须承诺按照江苏省政府颁布的车辆技术质量标准的要求为消费者提供车辆质量保证服务。

五、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在苏州市(吴江区除外)注册的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由制造企业与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者签订委托协议,并按扣除市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出售给公共服务领域内的消费者,市级财政补贴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委托协议,直接拨付给汽车生产销售企业。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在苏州(含吴江区)购买和使用非注册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由当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者;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由当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组织。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向私人消费者销售新能源汽车。汽车销售机构是指在苏州市工商登记注册的机构(吴江区除外)。

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当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服务运营单位。

六、申请市级财政补贴材料

(a) 公共部门消费者申请购买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公共部门)市级财政补贴基金推广应用申请表》(附件3)及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2份;

(三)登记地部门核发的登记证、驾驶证复印件;

4.车辆使用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说明;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由制造商盖章);

承诺6.5年内不转让车辆,并承诺在苏州本地使用;

7.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车辆装载远程实时监控系统设备技术资料及接入苏州城市终端监控平台的证明材料(监控平台企业盖章)。

9.销售机构按照江苏省政府颁布的车辆技术质量标准提供质量保证服务的书面承诺(需加盖销售机构印章)。

10.车辆购买双方签署并盖章的委托收款协议(仅限于苏州市(吴江区除外)工商登记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的购买。

11、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 汽车销售机构(4S店)在私营部门申请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财政补贴资金时,应提交新能源汽车(私营部门)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和以下材料:

1.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2份;

(三)登记地部门核发的登记证、驾驶证复印件;

4.购车人户口簿复印件;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由制造商盖章);

承诺6.5年内不转让车辆,并承诺在苏州本地使用;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提交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推广申请表(见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2.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3.项目建设和运营计划;

4.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七、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运营主要限于本市范围,五年内不得转让,转让(公共部门消费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向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转让、转让);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确保产品的安全可靠,有能力保证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的正常使用,实时监控新能源汽车的运行状态,并负责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应为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电机控制器等储能设备的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制造商应提供不低于10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保修期,其他车辆应提供不少于8年或20万公里的保修期(以先到者为准);购买新能源公交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正常使用新能源公交车并妥善使用的能力,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充电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并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安全运营。

九、各单位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区信访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补贴标准及时拨付资金。提供虚假信息,取市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回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为鼓励新能源汽车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别是社区物流配送中的推广应用,允许纯电动物流车进入城市物流车辆限行区域。

十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由市财政先行申请,年底根据各区(公共交通、企业、私人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数量由市财政和各区财政结算。

十二、各县(市)、吴江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三、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下载:《关于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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