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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2016-2020每年考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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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领域的推广应用,促进公共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11月12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委)、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局、财政局、,以及工业和信息技术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领域的普及应用,促进公共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根据《财政部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制定了《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特此发布,请遵照执行。

Discovery, Beijing

附件:《新能源客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领域的推广应用,促进公共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通知》,制定本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区、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以下简称考核)。

本办法所称公交车,是指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具体确定,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电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由新能源驱动的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是指不具备外部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统称为节能型、新能源公交车。

第三条考核应当科学规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工作。

(a)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城市公交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推广计划,采购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并及时投入运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辖区内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核实并上报统计材料。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规范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发放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补贴。

(三)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负责打破地方保护,督促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增加新能源客车的生产和供应,提高质量和安全,配合做好各自辖区内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核查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各省(区、市)各自然年新增和更换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例(以下简称新增和更换比例)。

第六条省(区、市)在每年新增和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和海南,2015-2019年新能源公交车在新增和更换公交车中的比例应分别达到40%、50%、60%、70%和80%。

(2) 在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2015-2019年新能源公交车在新增和更换公交车中的比例应分别达到25%、35%、45%、55%和65%。

(3) 2015-2019年,新能源公交车在外省(区、市)新增和更换公交车中的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20%、25%和30%。

计算新增和更换比例时,以考核年度新增和更换的所有公交车数量为基数(分母),以考核年新增和更换新能源公交车数量(不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为分子,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第七条纳入新增和置换比例计算并申请运营补贴资金的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新能源公交车上新换卡的时间应在考核年度内。

(二)汽车应符合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量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推荐车型目录。

(3) 申请运营补贴资金的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年运营里程不得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

考核年度内,因新增、更换、退出运营导致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应按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月平均运营里程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并按月折算相应的公交运营补贴标准,运营补贴金额按实际运营月份计算。年度里程评估基于特定车辆。

第八条2016年至2020年,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程序如下:

(1) 每年1月20日前,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通过国家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申报系统填报上一年度新增和更换的所有公交车(包括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新能源公交车)信息,上传机动车登记证、购车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填写新换公交车清单(见附表1)和节能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清单(见附件2),并按程序上报县、市交通运输部门。

(二) 每年2月10日前,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完成节能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统计工作……

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核实公示后,填写本辖区节能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汇总表(见表3),并附上第三方审计报告,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抄送财政、工业、,信息技术和审计部门。

(3) 每年2月底前,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将组织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审计和重点抽查,填写全省节能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见表3),报财政部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审查意见。省交通运输厅将审查本省(区、市)节能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及总结,报交通运输部,抄送同级财政、工业、信息化、审计等部门。

(4) 每年3月底前,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省(区、市)节能和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情况进行整理、总结和分析,并相应核实各省(区、市)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数量和新换公交车的比例,确定各省(区)是否完成了相应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任务,并形成一份报告,提交给财政部。

第九条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新能源客车安全运行。

(1) 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

(二)及时维修处理故障车辆,做好技术支持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三)负责完善新能源公交车技术监测手段,并将监测数据上传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监测平台。

(四)积极配合工信部开展产品质量和一致性监督检查,以及样车采样,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按要求整改。

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作为申报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的主体,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和基本台账,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完整、准确地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和运营信息。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如实填写相关报表,未按时提交相关报表的,不予补贴。

城市公交企业弄虚作假,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上一年度的补贴资金。

对虚报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数量和比例、扩大补助资金范围、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11月3日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领域的普及和应用,促进公共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11月12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委)、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局、财政局、,以及工业和信息技术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领域的普及应用,促进公共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根据《财政部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制定了《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特此发布,请遵照执行。

Discovery, Beijing

附件:《新能源客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领域的推广应用,促进公共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通知》,制定本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区、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以下简称考核)。

本办法所称公交车,是指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具体确定,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电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由新能源驱动的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是指不具备外部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统称为节能型、新能源公交车。

第三条考核应当科学规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工作。

(a)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城市公交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推广计划,采购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并及时投入运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辖区内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核实并上报统计材料。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规范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发放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补贴。

(三)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负责打破地方保护,督促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增加新能源客车的生产和供应,提高质量和安全,配合做好各自辖区内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核查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各省(区、市)各自然年新增和更换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例(以下简称新增和更换比例)。

第六条省(区、市)在每年新增和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和海南,2015-2019年新能源公交车在新增和更换公交车中的比例应分别达到40%、50%、60%、70%和80%。

(2) 在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2015-2019年新能源公交车在新增和更换公交车中的比例应分别达到25%、35%、45%、55%和65%。

(3) 2015-2019年,新能源公交车在外省(区、市)新增和更换公交车中的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20%、25%和30%。

计算新增和更换比例时,以考核年度新增和更换的所有公交车数量为基数(分母),以考核年新增和更换新能源公交车数量(不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为分子,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第七条纳入新增和置换比例计算并申请运营补贴资金的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新能源公交车上新换卡的时间应在考核年度内。

(二)汽车应符合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量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推荐车型目录。

(3) 申请运营补贴资金的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年运营里程不得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

考核年度内,因新增、更换、退出运营导致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应按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月平均运营里程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并按月折算相应的公交运营补贴标准,运营补贴金额按实际运营月份计算。年度里程评估基于特定车辆。

第八条2016年至2020年,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程序如下:

(1) 每年1月20日前,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通过国家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申报系统填报上一年度新增和更换的所有公交车(包括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新能源公交车)信息,上传机动车登记证、购车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填写新换公交车清单(见附表1)和节能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清单(见附件2),并按程序上报县、市交通运输部门。

(二) 每年2月10日前,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完成节能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统计工作……

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核实公示后,填写本辖区节能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汇总表(见表3),并附上第三方审计报告,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抄送财政、工业、,信息技术和审计部门。

(3) 每年2月底前,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将组织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审计和重点抽查,填写全省节能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见表3),报财政部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审查意见。省交通运输厅将审查本省(区、市)节能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及总结,报交通运输部,抄送同级财政、工业、信息化、审计等部门。

(4) 每年3月底前,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省(区、市)节能和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情况进行整理、总结和分析,并相应核实各省(区、市)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数量和新换公交车的比例,确定各省(区)是否完成了相应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任务,并形成一份报告,提交给财政部。

第九条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新能源客车安全运行。

(1) 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

(二)及时维修处理故障车辆,做好技术支持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三)负责完善新能源公交车技术监测手段,并将监测数据上传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监测平台。

(四)积极配合工信部开展产品质量和一致性监督检查,以及样车采样,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按要求整改。

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作为申报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的主体,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和基本台账,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完整、准确地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和运营信息。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如实填写相关报表,未按时提交相关报表的,不予补贴。

城市公交企业弄虚作假,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上一年度的补贴资金。

对虚报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数量和比例、扩大补助资金范围、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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