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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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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20年)》印发给您,请您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3日

(本文公开发布)

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20)

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对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拉动经济增长、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蓝天工程的实施意见》(廖政发〔2012〕)

一、普及和应用基本思想和原则

(1) 基本思路。认真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全国推广应用总体部署,建立健全科学的组织领导体系和推广应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企业作用。坚持普及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相结合,以示范促研发,以研发促产业;重点开展区域适配技术研发和运营示范,努力将我市建设成为东北地区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和运营示范基地。

(二)推广应用的原则。

1.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政策,积极稳妥制定实施地方配套政策。

2.坚持统筹协调的原则。结合国家交通大都市的建设、“蓝天工程”的实施和我市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推进,实现城市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

3.坚持示范引领的原则。推动公共服务业率先普及应用,选择公共交通、租赁、物流等城市空气污染严重的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力度;

推动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发挥其在社会上的示范引领作用。

4.坚持创新的原则。积极鼓励企业通过生产、学习、研究和使用实现技术创新,鼓励“融资租赁”、“车电分离”和“以租换售”的运营示范,加强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创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以各种方式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5.坚持公开市场的原则。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中,我们将坚持市场开放和优先使用的原则,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国外产品占比不低于30%。

6.坚持适度推进的原则。优先发展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将充电站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形成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服务设施体系,将为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提供强有力的服务保障。

二是推广应用的总体目标

以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为突破口,聚焦城市公共交通、租赁和城市物流配送领域,并在汽车租赁、邮政、环卫、通勤和私家车领域推广。待推广应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插电式混动汽车为主。新能源汽车在新增更新的公共交通、租赁、物流、环卫车辆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

新更新的公务用车和公务用车租赁,除特殊需要外,均采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淘汰报废的黄标汽车,并将其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到2020年,完成1万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目标,同时开展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建设120个充电站、7200个充电桩。

第三,组织领导

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涉及能源、环保、交通、金融、安全等多个领域,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推广应用任务。

(a) 建立责任制,明确分工。沈阳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广应用总体方案的制定、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

领导小组各成员负责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推进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明确分管领导、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每月月底前将承担推进工作的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政府要建立新能源汽车地方组织机构,制定推广应用工作计划,落实区政府管理的公务用车、环卫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2)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情况,研究批准新能源汽车在各领域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制定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相关政策,部署任务,解决推广应用中的重要问题。

四、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

(1) 车辆的推广和应用。

1.公交车。结合创建国家交通大都市工作,新能源汽车在更新和新增公交车中的比例不低于30%。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是主要的汽车,并建设了充电基础设施。(市交通运输局、国资委负责,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建委、规划国土局、沈阳供电公司及相关单位配合)

2.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出租车行业使用新能源汽车,并牵头制定激励政策。根据建设国家交通大都市的要求,新能源汽车在更新和新增出租车中的比例不得低于30%。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财政局、规划国土局、沈阳供电公司及相关单位配合)

3.公务用车。在市、县(市)政府机构和社会公共机构同时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新增的公务用车和公务用车租赁,除特殊需要外,均为新能源汽车。(市级公务用车由市财政局负责,县(市)政府负责,沈阳供电公司及相关部门配合。)

4.快递、通勤和物流车辆。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企业选择新能源汽车。部门适当放宽禁止新能源货运车辆通过城市的政策。新能源汽车在我市更新和新增物流车辆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局、规划和L……

d局、沈阳供电公司及相关部门配合)

5.环卫车。选择适合我市的新能源汽车,并将其纳入年度汽车采购计划。可以先进行小批量采购,确定适用车型后再组织各区集中采购。新能源汽车在我市更新新增环卫车辆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城建局负责,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沈阳供电公司及相关单位配合。)

6.私家车。通过大力宣传、政府补贴、新能源汽车体验场建设等方式,让广大公众了解新能源汽车,积极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沈阳供电公司及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7.淘汰报废的黄标车辆。制定鼓励性政策,引导淘汰报废黄标汽车,并将其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市环保局负责,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配合)

(2)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1.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电方便、节约用地的原则进行统筹,编制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建委、规划国土局、发展改革委、沈阳供电公司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城建局、局、邮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利用现有停车场(位)、加油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保持现有土地使用权和用途不变;新建充电站用地性质应根据加油站用地的性质确定,并在地价上给予优惠。(市发展改革委、局、规划国土局负责,市质监局、沈阳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配合)

3.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收费电价执行国家统一的电费标准,鼓励使用低谷电力和可再生能源电力资源;收费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

4.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建公共、自用、专用停车场规划、审批和设计,充电桩与车位匹配率不低于10%。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规划建设适度规模的公共充电设施,在商场、车站(地铁站)、机场等公共场所停车场建设一定数量的充电终端;

事业单位、企业、学校等单位内部停车场要充分考虑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求,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建设充电终端。(市发展改革委、建委、规划国土局、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局、沈阳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配合。)

5.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我们可以充分发挥电力企业、汽车制造商和运营企业的技术、管理、资金和服务网络优势,也可以联合成立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公司,形成合力,提供配套服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

(3) 积极推动产业发展。

1.学习国内外先进理念和技术,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规划培育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合作。)

2.制定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和科技的政策,提高我市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生产水平,每年根据我市新能量汽车技术发展的需要安排科技项目,支持产品研发、技术升级,推广应用、数据统计和效果评价等,促进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和产业的快速发展。对新能源汽车技术改造项目,至少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

3.推动建设具有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生产、制造、测试、推广应用等综合功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进一步推动我市汽车制造企业从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加快研发生产符合市场需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实现智能化转型升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四)加强财政补贴管理。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车采购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地方补贴和激励政策;

同时,积极申请新能源汽车中央补贴资金,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拨付。(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5) 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探索汽车推广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商业模式,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车辆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利用等服务领域。注重商业模式的效益分析,使其在运营中具有可持续性。(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财政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六)开展运行监测。每年将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纳入全市节能减排重点和“蓝天行动”实施计划。监测新能源汽车运营成本和环保指标,年底对新能源汽车应用效果进行分析评估。(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地方补贴标准

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纳入地方政府预算。

(a) 车辆采购补贴标准。按照地方与中央07~09∶1的比例,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总价的60%,对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并更新为新能源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2) 基础设施补贴标准。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基础设施激励资金和地方补贴资金,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投资的20%。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20年)》印发给您,请您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3日

(本文公开发布)

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20)

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对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拉动经济增长、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蓝天工程的实施意见》(廖政发〔2012〕)

一、普及和应用基本思想和原则

(1) 基本思路。认真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全国推广应用总体部署,建立健全科学的组织领导体系和推广应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企业作用。坚持普及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相结合,以示范促研发,以研发促产业;

重点开展区域适配技术研发和运营示范,努力将我市建设成为东北地区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和运营示范基地。

(二)推广应用的原则。

1.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政策,积极稳妥制定实施地方配套政策。

2.坚持统筹协调的原则。结合国家交通大都市的建设、“蓝天工程”的实施和我市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推进,实现城市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

3.坚持示范引领的原则。推动公共服务业率先普及应用,选择公共交通、租赁、物流等城市空气污染严重的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力度;推动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发挥其在社会上的示范引领作用。

4.坚持创新的原则。积极鼓励企业通过生产、学习、研究和使用实现技术创新,鼓励“融资租赁”、“车电分离”和“以租换售”的运营示范,加强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创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以各种方式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5.坚持公开市场的原则。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中,我们将坚持市场开放和优先使用的原则,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国外产品占比不低于30%。

6.坚持适度推进的原则。优先发展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将充电站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形成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服务设施体系,将为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提供强有力的服务保障。

二是推广应用的总体目标

以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为突破口,聚焦城市公共交通、租赁和城市物流配送领域,并在汽车租赁、邮政、环卫、通勤和私家车领域推广。待推广应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插电式混动汽车为主。新能源汽车在新增更新的公共交通、租赁、物流、环卫车辆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

新更新的公务用车和公务用车租赁,除特殊需要外,均采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淘汰报废的黄标汽车,并将其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到2020年,完成1万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目标,同时开展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建设120个充电站、7200个充电桩。

第三,组织领导

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涉及能源、环保、交通、金融、安全等多个领域,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推广应用任务。

(a) 建立责任制,明确分工。沈阳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广应用总体方案的制定、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

领导小组各成员负责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推进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明确分管领导、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每月月底前将承担推进工作的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政府要建立新能源汽车地方组织机构,制定推广应用工作计划,落实区政府管理的公务用车、环卫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2)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情况,研究批准新能源汽车在各领域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制定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相关政策,部署任务,解决推广应用中的重要问题。

四、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

(1) 车辆的推广和应用。

1.公交车。结合创建国家交通大都市工作,新能源汽车在更新和新增公交车中的比例不低于30%。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是主要的汽车,并建设了充电基础设施。(市交通运输局、国资委负责,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建委、规划国土局、沈阳供电公司及相关单位配合)

2.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出租车行业使用新能源汽车,并牵头制定激励政策。根据建设国家交通大都市的要求,新能源汽车在更新和新增出租车中的比例不得低于30%。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财政局、规划国土局、沈阳供电公司及相关单位配合)

3.公务用车。在市、县(市)政府机构和社会公共机构同时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新增的公务用车和公务用车租赁,除特殊需要外,均为新能源汽车。(市级公务用车由市财政局负责,县(市)政府负责,沈阳供电公司及相关部门配合。)

4.快递、通勤和物流车辆。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企业选择新能源汽车。部门适当放宽禁止新能源货运车辆通过城市的政策。新能源汽车在我市更新和新增物流车辆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局、规划和L……

d局、沈阳供电公司及相关部门配合)

5.环卫车。选择适合我市的新能源汽车,并将其纳入年度汽车采购计划。可以先进行小批量采购,确定适用车型后再组织各区集中采购。新能源汽车在我市更新新增环卫车辆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城建局负责,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沈阳供电公司及相关单位配合。)

6.私家车。通过大力宣传、政府补贴、新能源汽车体验场建设等方式,让广大公众了解新能源汽车,积极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沈阳供电公司及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7.淘汰报废的黄标车辆。制定鼓励性政策,引导淘汰报废黄标汽车,并将其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市环保局负责,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配合)

(2)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1.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电方便、节约用地的原则进行统筹,编制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建委、规划国土局、发展改革委、沈阳供电公司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城建局、局、邮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利用现有停车场(位)、加油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保持现有土地使用权和用途不变;新建充电站用地性质应根据加油站用地的性质确定,并在地价上给予优惠。(市发展改革委、局、规划国土局负责,市质监局、沈阳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配合)

3.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收费电价执行国家统一的电费标准,鼓励使用低谷电力和可再生能源电力资源;收费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

4.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建公共、自用、专用停车场规划、审批和设计,充电桩与车位匹配率不低于10%。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规划建设适度规模的公共充电设施,在商场、车站(地铁站)、机场等公共场所停车场建设一定数量的充电终端;

事业单位、企业、学校等单位内部停车场要充分考虑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求,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建设充电终端。(市发展改革委、建委、规划国土局、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局、沈阳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配合。)

5.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我们可以充分发挥电力企业、汽车制造商和运营企业的技术、管理、资金和服务网络优势,也可以联合成立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公司,形成合力,提供配套服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

(3) 积极推动产业发展。

1.学习国内外先进理念和技术,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规划培育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合作。)

2.制定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和科技的政策,提高我市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生产水平,每年根据我市新能量汽车技术发展的需要安排科技项目,支持产品研发、技术升级,推广应用、数据统计和效果评价等,促进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和产业的快速发展。对新能源汽车技术改造项目,至少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

3.推动建设具有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生产、制造、测试、推广应用等综合功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进一步推动我市汽车制造企业从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加快研发生产符合市场需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实现智能化转型升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四)加强财政补贴管理。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车采购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地方补贴和激励政策;

同时,积极申请新能源汽车中央补贴资金,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拨付。(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5) 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探索汽车推广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商业模式,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车辆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利用等服务领域。注重商业模式的效益分析,使其在运营中具有可持续性。(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财政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六)开展运行监测。每年将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纳入全市节能减排重点和“蓝天行动”实施计划。监测新能源汽车运营成本和环保指标,年底对新能源汽车应用效果进行分析评估。(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地方补贴标准

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纳入地方政府预算。

(a) 车辆采购补贴标准。按照地方与中央07~09∶1的比例,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总价的60%,对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并更新为新能源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2) 基础设施补贴标准。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基础设施激励资金和地方补贴资金,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投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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