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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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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各县、区人民政府,全市开发区、新区、公园、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委、办局,市直单位:

《宿迁市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您,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6日

宿迁市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7号)精神,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公茂〔2015〕19号)和《细则补充通知》的要求《关于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苏财公茂〔2015〕126号),我市将在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一是财政补贴对象

财政补贴对象为宿迁市城区范围内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物流、电力、通勤等)消费者、私人消费者(限于购买小客车)和在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消费者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二是财政补贴的范围和方式

(A) 补贴范围

对城市消费者在公共服务领域和私人应用领域购买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财政补贴;对承担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的服务运营单位给予补贴。

(二) 补贴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者。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金融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向私人消费者销售新能源汽车。

电力设施充换电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服务运营单位。

三是财政补贴标准

(A) 省级财政补贴标准

关于细节,请参阅《关于印发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2015〕19号)以及《关于2015年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补贴推广应用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苏财工贸[2015]126号)。

(二)市财政补贴标准

1.购车补贴标准

(1) 10米以上纯电动公交车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辆;

(2) 6-10米纯电动公交车,按每千瓦时电池容量补贴1800元。其中,用于城乡公共交通领域的6-8米纯电动公交车最高补贴不超过18万元/辆,8-10米纯电动公交最高补贴不高于24万元/车;

(3) 1000万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延伸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辆;

(4) 纯电动汽车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9万元);

(5) 轴距大于2.45米的纯电动乘用车,每辆车最高补贴3.6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车最高补贴不超过2.7万元;轴距小于2.2米,每辆车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

(6)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延伸项目),每辆车最高补贴2.1万元;

(7) 燃料电池乘用车(5座及以下)最高补贴不超过108000元/辆;

(8) 燃料电池公交车(9座及以上)最高补贴不超过27万元/辆;

(9) 超级电容器和钛酸锂公交车1000米以上补贴最高不超过9万元/辆。

省、市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售价的80%。省市财政补贴总额超过车辆售价80%的,按车辆售价的80%给予补贴。汽车售价是指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准后,扣除国家补贴后的售价。

2.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

根据充电桩的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度补贴1200元。

四、市财政补贴资金承诺机制

(1) 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

1在公共服务领域(不含公共交通),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由市、区财政根据消费者的企业层次分别承担;

2.公共交通领域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照辖区内公交线路里程长度分摊(不得与苏政办[2010]187号文规定的购车补贴重复享受);

3.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由市财政和消费户口(非城镇户口按工作单位)各承担50%,其中非城镇户口消费者在市政府部门和单位工作,由市政府财政全额承担。

(2) 充电和更换设施建设补贴

对承担充换电设施建设的服务运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50%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地方财政承担。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支持以PPP模式置换已建成的充换电设备,置换后回收的资金将按原建设投资渠道返还给投资方。

五、财政补贴申报流程

(a) 分级申报制度的实施。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不含公共交通)消费者:如为市级消费者,应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为区级消费者,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单位提出申请,区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将由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并报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

2.新能源汽车公共交通领域消费者:城市公共交通和城乡公共交通,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镇村公交,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区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牵头单元与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

3.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城市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应向私人消费者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区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

4.充换电设施建设服务和运营单位:充换电电站设施今年统一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服务和运营单位将向充换电设施建设所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发局)提出申请,区经济和信息局(经开局)将与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并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B) 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区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应在季度末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区资金申请拨付报告、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向市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和本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到达市财政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与市财政补贴资金一起拨付至区财政,市消费者由市财政直接拨付。

六、 财政补贴申请材料

(a) 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者在申请购车财政补贴资金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3份;

(四)登记地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使用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说明;

6.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由生产企业盖章);

承诺在7.5年内不转让车辆;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城市公共交通领域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申请。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政府批准的新能源汽车公交线路规划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和城乡公共交通运营中使用的新能源车辆里程分布统计数据(附件3)。

(二) 汽车销售机构(4S店)在申请私人消费领域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财政补贴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

2.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3份;

(四)登记地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由制造商盖章);

6.买卖双方签署的新能源汽车私人购车补贴确认表(见附件5);

7.购车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户口需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基金证明);

承诺在8.5年内不转让车辆;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建设运营单位申请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6);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3.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计划;

5.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换电、监控、通信等设施设备投资,不包括土地投资);

7.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七、资金管理与监督

1.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部门消费者、销售组织和私人消费者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记入信用管理档案,追回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江苏省金融监管办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享受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注册地仅限于本市,5年内不得转让或转让(公共部门消费者因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只能在注册地内转让或转让);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并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非注册私人消费者,需要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

3.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县、区人民政府,全市开发区、新区、公园、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委、办局,市直单位:

《宿迁市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您,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6日

宿迁市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7号)精神,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公茂〔2015〕19号)和《细则补充通知》的要求《关于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苏财公茂〔2015〕126号),我市将在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一是财政补贴对象

财政补贴对象为宿迁市城区范围内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物流、电力、通勤等)消费者、私人消费者(限于购买小客车)和在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消费者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二是财政补贴的范围和方式

(A) 补贴范围

对城市消费者在公共服务领域和私人应用领域购买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财政补贴;对承担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的服务运营单位给予补贴。

(二) 补贴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者。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金融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向私人消费者销售新能源汽车。

电力设施充换电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服务运营单位。

三是财政补贴标准

(A) 省级财政补贴标准

关于细节,请参阅《关于印发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2015〕19号)以及《关于2015年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补贴推广应用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苏财工贸[2015]126号)。

(二)市财政补贴标准

1.购车补贴标准

(1) 10米以上纯电动公交车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辆;

(2) 6-10米纯电动公交车,按每千瓦时电池容量补贴1800元。其中,用于城乡公共交通领域的6-8米纯电动公交车最高补贴不超过18万元/辆,8-10米纯电动公交最高补贴不高于24万元/车;

(3) 1000万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延伸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辆;

(4) 纯电动汽车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9万元);

(5) 轴距大于2.45米的纯电动乘用车,每辆车最高补贴3.6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车最高补贴不超过2.7万元;轴距小于2.2米,每辆车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

(6)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延伸项目),每辆车最高补贴2.1万元;

(7) 燃料电池乘用车(5座及以下)最高补贴不超过108000元/辆;

(8) 燃料电池公交车(9座及以上)最高补贴不超过27万元/辆;

(9) 超级电容器和钛酸锂公交车1000米以上补贴最高不超过9万元/辆。

省、市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售价的80%。省市财政补贴总额超过车辆售价80%的,按车辆售价的80%给予补贴。汽车售价是指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准后,扣除国家补贴后的售价。

2.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

根据充电桩的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度补贴1200元。

四、市财政补贴资金承诺机制

(1) 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

1在公共服务领域(不含公共交通),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由市、区财政根据消费者的企业层次分别承担;

2.公共交通领域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照辖区内公交线路里程长度分摊(不得与苏政办[2010]187号文规定的购车补贴重复享受);

3.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由市财政和消费户口(非城镇户口按工作单位)各承担50%,其中非城镇户口消费者在市政府部门和单位工作,由市政府财政全额承担。

(2) 充电和更换设施建设补贴

对承担充换电设施建设的服务运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50%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地方财政承担。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支持以PPP模式置换已建成的充换电设备,置换后回收的资金将按原建设投资渠道返还给投资方。

五、财政补贴申报流程

(a) 分级申报制度的实施。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不含公共交通)消费者:如为市级消费者,应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为区级消费者,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单位提出申请,区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将由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并报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

2.新能源汽车公共交通领域消费者:城市公共交通和城乡公共交通,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镇村公交,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区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牵头单元与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

3.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城市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应向私人消费者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区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

4.充换电设施建设服务和运营单位:充换电电站设施今年统一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服务和运营单位将向充换电设施建设所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发局)提出申请,区经济和信息局(经开局)将与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并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B) 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区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应在季度末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区资金申请拨付报告、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向市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和本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到达市财政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与市财政补贴资金一起拨付至区财政,市消费者由市财政直接拨付。

六、 财政补贴申请材料

(a) 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者在申请购车财政补贴资金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3份;

(四)登记地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使用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说明;

6.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由生产企业盖章);

承诺在7.5年内不转让车辆;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城市公共交通领域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申请。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政府批准的新能源汽车公交线路规划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和城乡公共交通运营中使用的新能源车辆里程分布统计数据(附件3)。

(二) 汽车销售机构(4S店)在申请私人消费领域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财政补贴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

2.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3份;

(四)登记地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由制造商盖章);

6.买卖双方签署的新能源汽车私人购车补贴确认表(见附件5);

7.购车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户口需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基金证明);

承诺在8.5年内不转让车辆;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建设运营单位申请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6);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3.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计划;

5.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换电、监控、通信等设施设备投资,不包括土地投资);

7.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七、资金管理与监督

1.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部门消费者、销售组织和私人消费者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记入信用管理档案,追回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江苏省金融监管办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享受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注册地仅限于本市,5年内不得转让或转让(公共部门消费者因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只能在注册地内转让或转让);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并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非注册私人消费者,需要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

3.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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