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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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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10月27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为促进铅电池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从源头上防止铅污染的发生,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修订了2012年发布的《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和《铅蓄电池产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形成了《铅电池行业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和《铅电池产业标准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草案)》。

本文解读了《铅酸蓄电池行业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亮点。

解读1:铅酸蓄电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地规范

1、项目必须在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

意见稿指出,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当在依法批准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建设,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9)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准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将现有生产企业迁入工业园区。禁止在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建铅蓄电池和含铅部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具备地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总来源。

2.禁止在保护农田和其他类型土地的范围内建设。

在各级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铅蓄电池和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解读2:项目能力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铅酸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0万千瓦时(按每班8小时计算)。

2、现有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在同一工厂的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20万伏安小时;

现有商用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销售的铅蓄电池极板)的生产企业(项目)在同一工厂的年极板生产能力应不低于100万千瓦时。

3.新型铅电池,如卷绕、双极和铅碳电池(超级电池),或采用连续(扩网、冲孔、连铸和轧制等)板材制造工艺的生产项目,不受产能限制。

解读3:不符合标准条件的建设项目

意见稿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建设项目作了专门说明,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开放式普通铅酸蓄电池(指酸雾未经过滤、内外压一致的直排式铅酸蓄电池)。

2.干式充电铅蓄电池(内部无电解液的铅蓄电池、干板和充电板)生产项目。

3、铅蓄电池和含铅部件生产项目中镉含量高于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

解读4:禁止使用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禁止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和现有企业、工艺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使用:

1、禁止使用开放式铅熔锅和手工铸造板、手工铸造铅件、手工铸造覆铅电极等落后技术。所有重力铸造网格工艺都应实现铅的集中供应(即使用一个铅熔化炉为两台以上的铸板机供应铅)。

2、禁止使用开放式铅粉机和手动输粉工艺。

3、禁止使用开糊机。

4、禁止使用手工涂装工艺;禁止使用干粉填充技术。

5.分板和刷板(耳)的过程应在封闭的车间内进行,禁止人工操作。

6.供酸过程应采用自动制酸系统、封闭式酸输送系统和自动充酸设备,禁止人工制酸和充酸过程。

7.成型和加料过程应位于封闭的车间内,配备适合生产能力的硫酸雾收集装置和处理设施,并保持在微负压环境中进行生产;如果采用外化工艺,熔化罐应关闭并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中进行生产。禁止手工焊接外化工艺。应采用反馈充放电电机,实现放电能量的反馈利用,不允许电阻消耗。禁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采用外化工艺。

8、焊接工艺必须使用自动焊机或自动铸造焊机等自动化生产设备,禁止手工焊接工艺。

解释5: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要求

1.所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竣工验收、污水申报、污水支付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必须稳定达标;

必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和验收。充分利用公众环境信息,了解铅酸蓄电池企业的环保状况。对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处理信息系统、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违法企业名单、国家重点监测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系统等环境违法信息系统中存在违法信息的企业,在申请列入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名单公告之前,必须提供发布处罚意见的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证明材料。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职业病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同时使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应在试运行后12个月内进行评价;职业病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解读6:节能与循环利用

1.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应积极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通过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制度,或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回收铅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有效回收。企业不得采购再生铅企业生产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作为原材料。

2.鼓励铅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铅电池回收机制,与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再生铅企业共同建立废电池回收体系。

解读7:监督管理

1.关于清洁生产。

现有铅酸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发展改革委公告第87号)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等级,或达到《铅酸电池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447)规定的第三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先进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或达到《铅酸电池行业清洁制造标准》规定的二级水平。

2.不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不得备案,也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备案(批准)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部件的生产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信贷支持;

城乡规划建设、消防、卫生、质检、安监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或者重新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经审查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名单通知有关部门。

3.生产或采购商品极板的企业应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极板销售或采购记录,不得向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销售极板,也不得购买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生产的极板。

4、企业自查情况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本规范发布后,各铅酸蓄电池及其含铅部件生产企业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其符合本规范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10月27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为促进铅电池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从源头上防止铅污染的发生,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修订了2012年发布的《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和《铅蓄电池产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形成了《铅电池行业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和《铅电池产业标准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草案)》。

本文解读了《铅酸蓄电池行业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亮点。

解读1:铅酸蓄电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地规范

1、项目必须在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

意见稿指出,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当在依法批准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建设,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9)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准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将现有生产企业迁入工业园区。禁止在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建铅蓄电池和含铅部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具备地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总来源。

2.禁止在保护农田和其他类型土地的范围内建设。

在各级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铅蓄电池和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解读2:项目能力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铅酸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0万千瓦时(按每班8小时计算)。

2、现有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在同一工厂的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20万伏安小时;

现有商用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销售的铅蓄电池极板)的生产企业(项目)在同一工厂的年极板生产能力应不低于100万千瓦时。

3.新型铅电池,如卷绕、双极和铅碳电池(超级电池),或采用连续(扩网、冲孔、连铸和轧制等)板材制造工艺的生产项目,不受产能限制。

解读3:不符合标准条件的建设项目

意见稿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建设项目作了专门说明,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开放式普通铅酸蓄电池(指酸雾未经过滤、内外压一致的直排式铅酸蓄电池)。

2.干式充电铅蓄电池(内部无电解液的铅蓄电池、干板和充电板)生产项目。

3、铅蓄电池和含铅部件生产项目中镉含量高于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

解读4:禁止使用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禁止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和现有企业、工艺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使用:

1、禁止使用开放式铅熔锅和手工铸造板、手工铸造铅件、手工铸造覆铅电极等落后技术。所有重力铸造网格工艺都应实现铅的集中供应(即使用一个铅熔化炉为两台以上的铸板机供应铅)。

2、禁止使用开放式铅粉机和手动输粉工艺。

3、禁止使用开糊机。

4、禁止使用手工涂装工艺;禁止使用干粉填充技术。

5.分板和刷板(耳)的过程应在封闭的车间内进行,禁止人工操作。

6.供酸过程应采用自动制酸系统、封闭式酸输送系统和自动充酸设备,禁止人工制酸和充酸过程。

7.成型和加料过程应位于封闭的车间内,配备适合生产能力的硫酸雾收集装置和处理设施,并保持在微负压环境中进行生产;如果采用外化工艺,熔化罐应关闭并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中进行生产。禁止手工焊接外化工艺。应采用反馈充放电电机,实现放电能量的反馈利用,不允许电阻消耗。禁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采用外化工艺。

8、焊接工艺必须使用自动焊机或自动铸造焊机等自动化生产设备,禁止手工焊接工艺。

解释5: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要求

1.所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竣工验收、污水申报、污水支付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必须稳定达标;

必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和验收。充分利用公众环境信息,了解铅酸蓄电池企业的环保状况。对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处理信息系统、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违法企业名单、国家重点监测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系统等环境违法信息系统中存在违法信息的企业,在申请列入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名单公告之前,必须提供发布处罚意见的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证明材料。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职业病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同时使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应在试运行后12个月内进行评价;职业病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解读6:节能与循环利用

1.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应积极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通过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制度,或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回收铅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有效回收。企业不得采购再生铅企业生产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作为原材料。

2.鼓励铅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铅电池回收机制,与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再生铅企业共同建立废电池回收体系。

解读7:监督管理

1.关于清洁生产。

现有铅酸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发展改革委公告第87号)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等级,或达到《铅酸电池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447)规定的第三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先进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或达到《铅酸电池行业清洁制造标准》规定的二级水平。

2.不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不得备案,也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备案(批准)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部件的生产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信贷支持;城乡规划建设、消防、卫生、质检、安监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或者重新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经审查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名单通知有关部门。

3.生产或采购商品极板的企业应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极板销售或采购记录,不得向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销售极板,也不得购买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生产的极板。

4、企业自查情况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本规范发布后,各铅酸蓄电池及其含铅部件生产企业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其符合本规范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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