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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发展技术路线之争:为北京莫须有“地方保护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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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第一电气网](特约作者Sigh)近日,第一电气网推出了一系列关于调查新能源汽车地方保护主义的报道,并为新能源汽车行业人士和消费者推出了“新能源汽车示范城市满意度调查”。94%的业内人士认为,中国试点城市的地方保护问题显而易见。在“地方保护最严重的城市”中,北京以72%的选票不幸被列入“黑名单”。等一下!

这接近地方保护主义吗?据悉,北京有一家最大的新能源汽车公司,只生产纯电动汽车。因此,北京不享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优惠政策,“可能”有保护当地企业的想法或出发点。

有鉴于此,本文将重点放在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技术路线引发的地方保护纠纷上,而忽略了其他各种地方保护行为。至于商品和购买的限制,主要与交通拥堵有关。虽然它与节能减排有一定的关系,但本质上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在作者的视野范围内。

首先,路线纠纷

开发新能源汽车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新能源汽车”。你不明白吗?荣小敏一一告诉了他们。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能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尽管私家车数量已经达到1.5亿辆,但如果每家每户都有一辆车,就必须增加3亿辆,能源供应和环境保护的压力只会越来越大。汽车的总量只会增加,所以我们只能找到降低单位能耗的方法。就生产和销售而言,中国是一个汽车大国;从节能等传统汽车的核心技术来看,中国离汽车强国不远。

现在,“弯道超车”的机会出现了,那就是新能源汽车。与传统的“燃油车”相比,所谓的“新能源车”又被称为“清洁汽车”、“电动汽车”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燃气汽车、混合动力(非插电式)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指出“发展节能新能源汽车是降低汽车油耗、缓解燃料供需矛盾、减少尾气排放、改善大气环境、促进技术进步和汽车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实现从汽车工业大国向汽车工业强国的转变”。

由此可见,发展新能源汽车有两个目的:一是节能减排;二是产业转型升级。开发新能源汽车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明确的,手段是确定的,剩下的就是想办法。这是推广一种新能源汽车的方法,也是推广几种或全部新能源汽车。要选择哪种方法更科学,就必须综合考虑哪种方法“最有效、最可行”才能实现目标。

让我们先看一个单一的类型。首先是加油车。天然气(液化气、天然气)是一种替代燃料,也被称为清洁燃料,但其排放优势仅相对于燃油汽车,主要在公共汽车和出租车行业推广,对于私家车来说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第二,混合动力(非插电式)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只需要加油,这符合“最可行”;但这两个目标都不是“最有效的”目标。

第三,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通常短距离使用电力,长距离使用石油。可以想象,在城外的高速公路上,它相当于燃油车的世界;你不必在城市道路上烧油。例如,有来自外地的人没有足够的电池寿命,有在当地跑得太多而电池寿命不足,有习惯于油电混合的人,有懒得充电的人,还有忘记充电或暂时无条件充电的人。插电式混合动力除了要烧油,还必须有充电资源。它既不是“最有效的”,也不是“最可行的”。

第四,纯电动汽车。无论达到哪一个目的,纯电力都是“最有效的”;

但它并不符合“最可行”的条件。2014年,全社会用电量5.52万亿千瓦时,平均每小时用电量约6亿千瓦。日均负荷峰谷差为30%,夜间备用容量约为2亿千瓦。按照国内6.6KW的充电桩功率计算,可为3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这个概念是什么?一些砖专家预测,十年后中国将有3亿辆私家车,这意味着每10辆车中最多只能有一辆电动汽车。也许有些人不这么认为,他们明智地认为“如果没有足够的电力,就可以建造发电厂”,那么只能是呵呵。(建造太阳能发电站可能会解决部分问题)

第五,燃料电池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需要加油或充电。从理论上讲,他们可以建造一个无限填充(氢气)站,这是“最有效和可行的”。但是革命还没有成功,同志们还要努力工作!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没有一款新能源汽车能够独自承担重任;

适合开发混合动力(非插电)、纯电动和燃料电池三种类型,加油站、发电站和加油站共存。

第二,政策争议

中国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政策始于上世纪末,科技部在《关于实施“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清洁汽车”的概念,以及通过采用各种技术手段大大减少排放污染的燃料汽车和其他替代燃料汽车。

“十一五”期间,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年)》和《低能耗与新能源汽车》被列为“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点研究和开发混合动力汽车的设计、集成和制造技术,替代燃料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在“十二五”规划中,相关政策密集出台。科技部《国家“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将“新能源汽车”列为“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研究和攻关关键零部件技术(电池电机电控),车辆集成技术(混合动力纯电驱动下一代纯电驱动)和公共平台技术(技术标准法规基础设施测试与评估技术)。

科技部《电动汽车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中的“电动汽车”包括常规混合动力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增程电动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的技术路线是,纯电动驱动是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汽车产业转型的主要战略方向。目前,重点是推动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产业化,普及非插电式混动汽车和节能内燃机。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将纯电动驱动作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方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包括增程)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国务院《中国制造2025》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列为“大力推动重点领域突破性发展”,继续支持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发展,掌握低碳、信息化、智能化汽车核心技术。

由此不难发现,“新能源汽车”在中国的推广在内容(类型)和名称上都在发生变化。整理这些文件的目的不是为了了解政策的来龙去脉。政策之所以是政策而不是法律法规,是因为在执行过程中会不断调整和修订,所谓“摸着石头过河”。

第三,法律纠纷

中国已经进入法治社会,“思想罪犯”已经被埋葬。如果你只是想杀死你的情敌,坦白并不构成犯罪。因此,我们不需要也不能猜测北京的“想法”,只从其行政行为中判断其合法与否。

不要被作者误导。当然,地方保护主义不是犯罪。地方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限制非本地企业生产的商品或服务参与公平竞争,以保护地方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显然,地方保护是一种违法行为,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监管。在法律上,它被称为行政垄断,意思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

第一电气网的一些读者认为,北京(政府部门)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以及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制定包含排除或限制竞赛内容的法规”,这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

作者认为,不能认定北京(政府部门)违反了《反垄断法》。因为这两条规定没有明确什么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明确了“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力”的具体形式。例如,第33条规定了五种“阻碍地区之间货物自由流通”的行为,其中最有可能确定北京(政府部门)的依据是第二项。即“对外国商品与当地同类商品规定不同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标准,或对外国商品采取重复检验、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国商品进入当地市场”。

这里有争议的是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是否属于同一类商品。有人认为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都是新能源汽车,应该属于同一类商品,但事实并非如此。根据这一规则,如果属于同一种货物,则应使用相同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标准;回过头来看,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是否可以使用相同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标准?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此不能断定北京市政府(部门)违反了《反垄断法》。

此外,北京(一个政府部门)有可能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吗?据我所知,关于新能源汽车的规定仍处于政策层面,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尚未制定。[第一电气网](特约作者Sigh)近日,第一电气网推出了一系列关于调查新能源汽车地方保护主义的报道,并为新能源汽车行业人士和消费者推出了“新能源汽车示范城市满意度调查”。94%的业内人士认为,中国试点城市的地方保护问题显而易见。在“地方保护最严重的城市”中,北京以72%的选票不幸被列入“黑名单”。等一下!

这接近地方保护主义吗?据悉,北京有一家最大的新能源汽车公司,只生产纯电动汽车。因此,北京不享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优惠政策,“可能”有保护当地企业的想法或出发点。

有鉴于此,本文将重点放在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技术路线引发的地方保护纠纷上,而忽略了其他各种地方保护行为。至于商品和购买的限制,主要与交通拥堵有关。虽然它与节能减排有一定的关系,但本质上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在作者的视野范围内。

首先,路线纠纷

开发新能源汽车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新能源汽车”。你不明白吗?荣小敏一一告诉了他们。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能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尽管私家车数量已经达到1.5亿辆,但如果每家每户都有一辆车,就必须增加3亿辆,能源供应和环境保护的压力只会越来越大。汽车的总量只会增加,所以我们只能找到降低单位能耗的方法。就生产和销售而言,中国是一个汽车大国;从节能等传统汽车的核心技术来看,中国离汽车强国不远。

现在,“弯道超车”的机会出现了,那就是新能源汽车。与传统的“燃油车”相比,所谓的“新能源车”又被称为“清洁汽车”、“电动汽车”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燃气汽车、混合动力(非插电式)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指出“发展节能新能源汽车是降低汽车油耗、缓解燃料供需矛盾、减少尾气排放、改善大气环境、促进技术进步和汽车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实现从汽车工业大国向汽车工业强国的转变”。

由此可见,发展新能源汽车有两个目的:一是节能减排;二是产业转型升级。开发新能源汽车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明确的,手段是确定的,剩下的就是想办法。这是推广一种新能源汽车的方法,也是推广几种或全部新能源汽车。要选择哪种方法更科学,就必须综合考虑哪种方法“最有效、最可行”才能实现目标。

让我们先看一个单一的类型。首先是加油车。天然气(液化气、天然气)是一种替代燃料,也被称为清洁燃料,但其排放优势仅相对于燃油汽车,主要在公共汽车和出租车行业推广,对于私家车来说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第二,混合动力(非插电式)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只需要加油,这符合“最可行”;但这两个目标都不是“最有效的”目标。

第三,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通常短距离使用电力,长距离使用石油。可以想象,在城外的高速公路上,它相当于燃油车的世界;你不必在城市道路上烧油。例如,有来自外地的人没有足够的电池寿命,有在当地跑得太多而电池寿命不足,有习惯于油电混合的人,有懒得充电的人,还有忘记充电或暂时无条件充电的人。插电式混合动力除了要烧油,还必须有充电资源。它既不是“最有效的”,也不是“最可行的”。

第四,纯电动汽车。无论达到哪一个目的,纯电力都是“最有效的”;

但它并不符合“最可行”的条件。2014年,全社会用电量5.52万亿千瓦时,平均每小时用电量约6亿千瓦。日均负荷峰谷差为30%,夜间备用容量约为2亿千瓦。按照国内6.6KW的充电桩功率计算,可为3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这个概念是什么?一些砖专家预测,十年后中国将有3亿辆私家车,这意味着每10辆车中最多只能有一辆电动汽车。也许有些人不这么认为,他们明智地认为“如果没有足够的电力,就可以建造发电厂”,那么只能是呵呵。(建造太阳能发电站可能会解决部分问题)

第五,燃料电池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需要加油或充电。从理论上讲,他们可以建造一个无限填充(氢气)站,这是“最有效和可行的”。但是革命还没有成功,同志们还要努力工作!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没有一款新能源汽车能够独自承担重任;

适合开发混合动力(非插电)、纯电动和燃料电池三种类型,加油站、发电站和加油站共存。

第二,政策争议

中国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政策始于上世纪末,科技部在《关于实施“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清洁汽车”的概念,以及通过采用各种技术手段大大减少排放污染的燃料汽车和其他替代燃料汽车。

“十一五”期间,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年)》和《低能耗与新能源汽车》被列为“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点研究和开发混合动力汽车的设计、集成和制造技术,替代燃料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在“十二五”规划中,相关政策密集出台。科技部《国家“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将“新能源汽车”列为“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研究和攻关关键零部件技术(电池电机电控),车辆集成技术(混合动力纯电驱动下一代纯电驱动)和公共平台技术(技术标准法规基础设施测试与评估技术)。

科技部《电动汽车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中的“电动汽车”包括常规混合动力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增程电动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的技术路线是,纯电动驱动是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汽车产业转型的主要战略方向。目前,重点是推动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产业化,普及非插电式混动汽车和节能内燃机。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将纯电动驱动作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方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包括增程)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国务院《中国制造2025》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列为“大力推动重点领域突破性发展”,继续支持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发展,掌握低碳、信息化、智能化汽车核心技术。

由此不难发现,“新能源汽车”在中国的推广在内容(类型)和名称上都在发生变化。整理这些文件的目的不是为了了解政策的来龙去脉。政策之所以是政策而不是法律法规,是因为在执行过程中会不断调整和修订,所谓“摸着石头过河”。

第三,法律纠纷

中国已经进入法治社会,“思想罪犯”已经被埋葬。如果你只是想杀死你的情敌,坦白并不构成犯罪。因此,我们不需要也不能猜测北京的“想法”,只从其行政行为中判断其合法与否。

不要被作者误导。当然,地方保护主义不是犯罪。地方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限制非本地企业生产的商品或服务参与公平竞争,以保护地方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显然,地方保护是一种违法行为,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监管。在法律上,它被称为行政垄断,意思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

第一电气网的一些读者认为,北京(政府部门)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以及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制定包含排除或限制竞赛内容的法规”,这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

作者认为,不能认定北京(政府部门)违反了《反垄断法》。因为这两条规定没有明确什么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明确了“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力”的具体形式。例如,第33条规定了五种“阻碍地区之间货物自由流通”的行为,其中最有可能确定北京(政府部门)的依据是第二项。即“对外国商品与当地同类商品规定不同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标准,或对外国商品采取重复检验、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国商品进入当地市场”。

这里有争议的是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是否属于同一类商品。有人认为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都是新能源汽车,应该属于同一类商品,但事实并非如此。根据这一规则,如果属于同一种货物,则应使用相同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标准;回过头来看,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是否可以使用相同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标准?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此不能断定北京市政府(部门)违反了《反垄断法》。

此外,北京(一个政府部门)有可能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吗?据我所知,关于新能源汽车的规定仍处于政策层面,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尚未制定。

标签:北京世纪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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