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配套补贴管理办法》通知
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项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现将《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配套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0月29日
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配套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促进产业稳定增长七项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18号)和《福建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广应用八项措施的通告》精神,制定本办法新能源汽车(民证[2014]50号),加强本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配套补贴资金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以外的新能源非公交车辆的推广应用。
新能源汽车中央补贴资金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厦门市新能源汽车配套补贴资金由厦门市政府实施,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省配套补贴资金的受益人为消费者,消费者按照消费价格扣除中央和本省补贴后支付。
第四条本省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和《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中:新能源非公交车辆在福州、漳州、泉州上牌的,配套补贴资金由设区市承担;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常德、平潭综合实验区,配套补贴资金由设区市(平潭综合试验区)承担30%;其余配套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
第五条补贴资金应当按季度预拨,每年清算一次。本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中央和本省配套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向本省销售。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在全省上牌后,将于每年4月15日、7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季度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及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材料,年度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及相关信息将于次年1月10日前提交。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省配套补贴资金时,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 《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配套补贴申报信息汇总表》(附件1)和《福建省新型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省级配套补贴申请信息明细表》(附录2);
(二)车辆销售发票复印件、产品技术参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本省企业生产的电池、电子控制等关键零部件的车辆安装和使用情况。
申请上一年度清算资金,除上述三份材料外,还需提供:
(a) 驾驶执照副本;
(2) 车牌信息;
(3) 产品操作;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审核全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材料符合要求且齐全的,由省经信委对核定的补贴资金提出意见,并按季度汇总各省市配套补贴资金。
第八条省财政厅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的补贴资金意见,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按季度向生产企业足额支付本省配套补贴资金,市级配套部分由省级财政先行支付。
第九条省财政厅在每年年底上下级结算时,按当年已预缴的金额向各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含厦门,下同)清算。
第十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每年做好补贴资金执行和使用效果的绩效评估工作。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的执行情况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总结分析,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提供材料的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篡改新能源汽车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追回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实施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下载:《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配套补贴管理办法》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配套补贴管理办法》通知
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项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现将《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配套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0月29日
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配套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促进产业稳定增长七项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18号)和《福建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广应用八项措施的通告》精神,制定本办法新能源汽车(民证[2014]50号),加强本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配套补贴资金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以外的新能源非公交车辆的推广应用。
新能源汽车中央补贴资金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厦门市新能源汽车配套补贴资金由厦门市政府实施,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省配套补贴资金的受益人为消费者,消费者按照消费价格扣除中央和本省补贴后支付。
第四条本省补贴标准按照……确定……
g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和《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中:新能源非公交车辆在福州、漳州、泉州上牌的,配套补贴资金由设区市承担;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常德、平潭综合实验区,配套补贴资金由设区市(平潭综合试验区)承担30%;其余配套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
第五条补贴资金应当按季度预拨,每年清算一次。本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中央和本省配套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向本省销售。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在全省上牌后,将于每年4月15日、7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季度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及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材料,年度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及相关信息将于次年1月10日前提交。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省配套补贴资金时,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 《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配套补贴申报信息汇总表》(附件1)和《福建省新型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省级配套补贴申请信息明细表》(附录2);
(二)车辆销售发票复印件、产品技术参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本省企业生产的电池、电子控制等关键零部件的车辆安装和使用情况。
申请上一年度清算资金,除上述三份材料外,还需提供:
(a) 驾驶执照副本;
(2) 车牌信息;
(3) 产品操作;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审核全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材料符合要求且齐全的,由省经信委对核定的补贴资金提出意见,并按季度汇总各省市配套补贴资金。
第八条省财政厅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的补贴资金意见,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按季度向生产企业足额支付本省配套补贴资金,市级配套部分由省级财政先行支付。
第九条省财政厅在每年年底上下级结算时,按当年已预缴的金额向各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含厦门,下同)清算。
第十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每年做好补贴资金执行和使用效果的绩效评估工作。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的执行情况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总结分析,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提供材料的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篡改新能源汽车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追回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实施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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