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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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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区有关部门:

为鼓励本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我市设立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为加强和规范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公室)等部门制定了《湖州市新能源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5月29日

附件:

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4-2015年)》(沪政办[2014]92号)和《小型新能源乘用车财政补贴推广应用暂行办法和方案》,湖州市纯电动乘用车和物流车(以下简称《湖州市小型乘用车暂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资金来源: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市补贴资金)主要来自市预算统筹安排的资金;上级机关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补贴对象:购买使用新能源的小型客车、纯电动公交车、物流车的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地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的投资单位等。

第四条补贴条件

(1) 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暂行办法》规定的推广车型,如《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城市小型乘用车》;

(2) 消费者购买的车辆需要在市区登记上牌,并承诺自登记上牌之日起2年内过户的,将收回补贴。

(3) 试点期间购买新能源汽车或投资建设公共充电设施,以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日期(机动车驾驶证时间)为准,公共充电设施以购买充电设备发票时间为准;

(四)在《暂行办法》中对小客车等规定的现金在截止日期前申请补贴。

第五条补贴标准:市财政补贴资金标准按照本市小客车暂行办法执行,新能源汽车宣传推广费用经批准后安排在市补贴资金中。

第三章申请程序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小型客车、纯电动公交车、物流车辆在城市完成车辆登记后,由小型客车、物流车辆销售公司或购买纯电动公交车到城市推广办公室申请城市补贴资金;

公共充电设施项目投资主体可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向市推进办申请市级补贴资金。

第七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受赠人应当按照《小型客车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市推进办收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为满足补贴要求和材料齐全,经批准的补贴资金、市财政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的市补贴资金(如销售公司垫付市财政补贴资金,补贴将拨付给销售公司)。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在我市上牌并领取市级补贴资金的小型客车、物流车,经核实在外地经营的,从购车人取得的市级补贴资金中回收。

第十条申请财政补贴的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请材料和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公共充电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收回已获得的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城市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区有关部门:

为鼓励本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我市设立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为加强和规范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公室)等部门制定了《湖州市新能源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5月29日

附件:

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4-2015年)》(沪政办[2014]92号)和《小型新能源乘用车财政补贴推广应用暂行办法和方案》,湖州市纯电动乘用车和物流车(以下简称《湖州市小型乘用车暂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资金来源: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市补贴资金)主要来自市预算统筹安排的资金;

上级机关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补贴对象:购买使用新能源的小型客车、纯电动公交车、物流车的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地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的投资单位等。

第四条补贴条件

(1) 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暂行办法》规定的推广车型,如《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城市小型乘用车》;

(2) 消费者购买的车辆需要在市区登记上牌,并承诺自登记上牌之日起2年内过户的,将收回补贴。

(3) 试点期间购买新能源汽车或投资建设公共充电设施,以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日期(机动车驾驶证时间)为准,公共充电设施以购买充电设备发票时间为准;

(四)在《暂行办法》中对小客车等规定的现金在截止日期前申请补贴。

第五条补贴标准:市财政补贴资金标准按照本市小客车暂行办法执行,新能源汽车宣传推广费用经批准后安排在市补贴资金中。

第三章申请程序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小型客车、纯电动公交车、物流车辆在城市完成车辆登记后,由小型客车、物流车辆销售公司或购买纯电动公交车到城市推广办公室申请城市补贴资金;公共充电设施项目投资主体可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向市推进办申请市级补贴资金。

第七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受赠人应当按照《小型客车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市推进办收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为满足补贴要求和材料齐全,经批准的补贴资金、市财政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的市补贴资金(如销售公司垫付市财政补贴资金,补贴将拨付给销售公司)。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在我市上牌并领取市级补贴资金的小型客车、物流车,经核实在外地经营的,从购车人取得的市级补贴资金中回收。

第十条申请财政补贴的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请材料和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公共充电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收回已获得的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城市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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