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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 运营充电桩数需大于 50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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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江苏省颁布了《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公用领域新能源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明确了充电设施运营商需要满足的五个条件:运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需要建立企业级的运营管理体系;需要在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拥有10名以上的专职技术人员;有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体系,确保设施运营安全;

全省有500多个充电桩独立运营管理。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单个交流慢充设施不少于5个充电桩,桩间距不超过10米。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的运营需要得到各城市推广应用领导部门的认可。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运营。[关注:中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相关政策清单]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文件

苏新起[2015]1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公用领域新能源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

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今年5月在常州召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确保新能源汽车的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行,省新能源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建设办法》,现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公用领域新能源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

2015年11月20日

附件: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及验收规则。文件

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新能量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确保新能源汽车收费设施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共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是指对外开放、能够为各类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需经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 有必要建立一个企业级的运营管理体系。管理系统应能够有效管理和监控其充电设施,并收集和存储充电和运营数据(保存期应不少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有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

(3) 要求拥有10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注册电工不少于3名,高压电工不少于2名),专职运维团队应满足桩组尺寸i的要求……

设施操作区域。

(4) 有健全的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五)全省独立运营管理的充电桩数量在500个以上。

第四条在公共区域建设充电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建设项目需经市(县、区)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二)按照现行规划、建设、环境保护、供电、消防、防雷等规定执行。

(三)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电力设施安装(修理)资质或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四)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的。

(5) 单个交流慢速充电设施的充电桩不应少于5个,桩间距不应大于10m。

第五条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通过全市推广应用牵头部门验收。

(2) 对外开放是必要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方式,但必须向内部工作人员开放新能源汽车充电运营服务。

(3) 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运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须经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批准,并报省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

(4) 收费交易需要支持移动支付和其他支付方式,如银行卡和公民卡。

第六条充电设施由业主负责后期维护管理;租赁期满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由业主负责拆除,并向所在市(县)新能源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报告。

第七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要按照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第八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运营充电设施企业的申请(由城市推广应用领导部门提出),按照本管理办法对企业进行备案管理,并定期向具有资质的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公告。

本办法第九条由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近日,江苏省颁布了《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公用领域新能源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明确了充电设施运营商需要满足的五个条件:运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需要建立企业级的运营管理体系;需要在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拥有10名以上的专职技术人员;有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体系,确保设施运营安全;

全省有500多个充电桩独立运营管理。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单个交流慢充设施不少于5个充电桩,桩间距不超过10米。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的运营需要得到各城市推广应用领导部门的认可。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运营。[关注:中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相关政策清单]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文件

苏新起[2015]1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公用领域新能源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

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今年5月在常州召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确保新能源汽车的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行,省新能源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建设办法》,现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公用领域新能源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

2015年11月20日

附件: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及验收规则。文件

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新能量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确保新能源汽车收费设施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共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是指对外开放、能够为各类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需经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 有必要建立一个企业级的运营管理体系。管理系统应能够有效管理和监控其充电设施,并收集和存储充电和运营数据(保存期应不少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有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

(3) 要求拥有10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注册电工不少于3名,高压电工不少于2名),专职运维团队应满足桩组尺寸i的要求……

设施操作区域。

(4) 有健全的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五)全省独立运营管理的充电桩数量在500个以上。

第四条在公共区域建设充电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建设项目需经市(县、区)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二)按照现行规划、建设、环境保护、供电、消防、防雷等规定执行。

(三)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电力设施安装(修理)资质或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四)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的。

(5) 单个交流慢速充电设施的充电桩不应少于5个,桩间距不应大于10m。

第五条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通过全市推广应用牵头部门验收。

(2) 对外开放是必要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方式,但必须向内部工作人员开放新能源汽车充电运营服务。

(3) 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运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须经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批准,并报省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

(4) 收费交易需要支持移动支付和其他支付方式,如银行卡和公民卡。

第六条充电设施由业主负责后期维护管理;租赁期满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由业主负责拆除,并向所在市(县)新能源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报告。

第七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要按照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第八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运营充电设施企业的申请(由城市推广应用领导部门提出),按照本管理办法对企业进行备案管理,并定期向具有资质的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公告。

本办法第九条由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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