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晚,江淮汽车宣布,计划与华亭(有限公司在合肥成立合资公司,研发生产新能源汽车电池重组和电池管理系统(BMS),注册资本6000万元。双方将出资3000万元现金,各占50%的股份。
江淮iEV5纯电动汽车
根据公告,合资各方将结合各自优势共同开发、生产和销售新能源汽车电池系统,合资公司的产品应优先选择江淮汽车。
华亭电力成立于2010年4月,注册资本3014万元,员工450余人。核心团队成员拥有超过10年的电池系统开发和设计经验,积累了数十个电动汽车项目。华亭动力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其核心业务为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包括集团和管理系统),作为一流供应商,为国内外主机厂提供配套服务。华亭动力还从事商用车动力电池系统、工业设备电池系统、储能等相关技术衍生领域的业务。
分析人士认为,由于电池供应限制,该公司的纯电动汽车总是供不应求。北京是公司最大的纯电动汽车市场,市场份额约为20%,占公司销售额的40%以上,用户群以私人为主。10月,北京宣布将直接分配17150名申请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这是原3333摇号指标的五倍多。如果北京全面放开新能源汽车采购,该公司的纯电动汽车将在2016年经历爆发式增长,但增长的前提是突破电池供应瓶颈。成立合资公司开发新能源汽车电池产品,是公司加快发展和培育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布局。11月17日晚,江淮汽车宣布,计划与华亭(有限公司在合肥成立合资公司,研发生产新能源汽车电池重组和电池管理系统(BMS),注册资本6000万元。双方将出资3000万元现金,各占50%的股份。
江淮iEV5纯电动汽车
根据公告,合资各方将结合各自优势共同开发、生产和销售新能源汽车电池系统,合资公司的产品应优先选择江淮汽车。
华亭电力成立于2010年4月,注册资本3014万元,员工450余人。核心团队成员拥有超过10年的电池系统开发和设计经验,积累了数十个电动汽车项目。华亭动力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其核心业务为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包括集团和管理系统),作为一流供应商,为国内外主机厂提供配套服务。华亭动力还从事商用车动力电池系统、工业设备电池系统、储能等相关技术衍生领域的业务。
分析人士认为,由于电池供应限制,该公司的纯电动汽车总是供不应求。北京是公司最大的纯电动汽车市场,市场份额约为20%,占公司销售额的40%以上,用户群以私人为主。10月,北京宣布将直接分配17150名申请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这是原3333摇号指标的五倍多。如果北京全面放开新能源汽车采购,该公司的纯电动汽车将在2016年经历爆发式增长,但增长的前提是突破电池供应瓶颈。……
成立合资公司开发新能源汽车电池产品,是公司加快发展和培育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布局。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建设四纵四横的城际快充网络,新增800多个城际快充站,满足城际出行需求。
(a) 集中充换电站
(b) 分布式充电桩
(B) 次区域建设目标
1、加快区域发展。
到2020年,将新增7400多个集中充换电站和250万个分散充电桩,满足266多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的对比不小于1:7,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0.9公里;其他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的比例力争达到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力争在2公里以内。
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个雾霾防控重点区域率先建设城际快充网络,实现各大城市互联互通。
2.示范推广区
到2020年,将新增4300多个集中充换电站和220万个分散式充电桩,满足223万多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的对比不小于1:8,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
其他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的比例力争达到1:15,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力争在2.5公里以内。
以高速公路网为基础,加强和加快发展区域互联互通,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城际快递收费网络建设。
3、积极推进区域
到2020年,将新增400多个集中充换电站和10万多个分散式充电桩,满足11万多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省会城市等主要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的比例不低于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
根据需要开展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
(三) 子站点建设目标
1.结合公共交通、租赁、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的专用停车场,适当补充具有独立用地的充换电站,3850多个公交充换电站,建设出租车充换电站2500多座,环卫、物流等特种车辆充电站2450多座。
2.在住宅区,已建成280多万个用户专用充电桩。鼓励有资质的设施向公众开放。
3.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工业园区等单个内部停车场已建成150多万个用户专用充电桩。鼓励拥有
有条件的设施向公众开放。4.在交通枢纽、大型文化体育设施、城市绿地、大型建筑停车场、路边停车位等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城市公共充电站2400多个,分散式公共充电桩50万个。
5.在城际高速公路服务区,到2015年,初步形成“四纵、两横、三环”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四纵:京沪高速、京港澳高速、申海高速、景泰高速,两横:青银高速、沪成高速,三环:京津合、长三角、珠三角),将建设500多个城市快速充电站;到2020年,将形成四纵四横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成1000多座城市快速充电站。
七、关键任务
(1) 推进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以用户住宅停车位、内部停车场、公交车和出租汽车等专用站点提供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社会公共停车场和街道临时停车位提供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以独立的城市快速充电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提供的城际快速充电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先进、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1.努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如公共交通、环卫、机场通勤等,应根据线路运营要求,结合停车场优先考虑充电基础设施;
根据实际需求,可以建设一定数量的独立快速充电站和换电站。对于租赁、物流、租赁、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要充分挖掘单站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的潜力,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提高汽车使用的便利性。
2.加快用户住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应优先考虑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对于没有固定车位的用户,鼓励企业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机制,开展机械化、立体化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和改造,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引导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业参与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企业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充电用电手续,允许企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向用户适当收费,建立合理反映各方“责、权、利”的市场化推进机制,切实解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3.积极开展单元内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要利用本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设备更新计划和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的需求,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各地可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单位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4.加快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
优先结合大型商场、体育场馆等建筑建设停车场,与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等社会公共停车场开展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建设公共快速充电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速充电站。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应按照从市中心向边缘、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提高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分布密度。鼓励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充电基础设施。结合实际需求,推广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化、立体化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5.大力推进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优先在北京、天津、河北、山东、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实现区域间互联互通;及时推进长江中游、中原、成都-重庆、哈尔滨-杭州城市群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
到2020年底,将形成覆盖大多数主要城市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以满足电动汽车的城际和省际出行需求。
6.同时搭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智能充电服务平台建设要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同步,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要融合。通过“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动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之间的能源和信息交互,提高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鼓励用户围绕用户需求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服务,提高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
(2) 加强配套电网的支撑能力。
1、加强配套电网建设。
各地要将支持电网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当地配电网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在土地利用屏障保护和走廊交通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根据各类建筑充电基础设施的需要,合理完善各类建筑用电设计标准,加强相关标准规范的修订。
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确保电力供应“畅通无阻”,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行需求。
2.改善供电服务
电网企业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限期完成。电网企业应负责从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到电网的配套联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相应资产应全部计入有效资产,相应费用应当如实计入允许费用,计入电网输配电电价回收。
(3) 加快提高标准和技术创新。
1.加快收费标准化建设。
加快修订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等标准,积极推进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测试、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等标准修订,对现有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加快统一充电标准,实现不同制造商、不同品牌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之间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进一步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相关项目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以及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标准和管理准则。进一步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装场所消防等安全技术措施研究,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标准;
完善充电、更换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产品标准,明确消防安全要求。加快建立道路交通标志体系和充电基础设施相关规范。
2.积极支持关键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充分发挥企业创新的主体作用,加快研发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换电技术和设备。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与电网双向互动、电池梯级利用、无人值守自助服务、桩组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和智能交通一体化发展的技术解决方案。
(D) 探索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1.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各地要有效整合公共交通、租赁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在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和智能服务平台。加快形成私人用户住宅和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机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
2.鼓励发展各种商业模式。
鼓励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引导商场、超市、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公司和车辆公司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业务合作模式。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特许经营质押等融资模式,借鉴合同能源管理等经营模式,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商业模式和服务创新,引入众筹、线上线下结合等新商业模式,积极拓展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提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开展相关示范工作。
1、进行建设和运营模式论证。
各地要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需要,在市县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小区和单位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积极示范建设和运营模式,以及按照因地制宜、适度推进的原则,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络。通过示范项目,理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运行管理机制,探索系统的支持政策和可行的商业模式,以点带面加快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全过程,提高发展质量、速度和效率。积极探索无人值守自助服务、无线充电、移动充电、智能电网等新技术在示范项目中的应用。
2、加强示范经验总结和交流推广。
建立多层次充电基础设施示范经验交流促进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示范工作经验交流,增强示范效果并发挥示范作用。各地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工作总结,积极加强与其他地区的经验交流。要推广示范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时解决暴露出的一些共性问题,建立有效机制,完善政策法规,为进一步推广打下良好基础……
美元化。
八、保障措施
(1) 加强规划指导。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建设四纵四横的城际快充网络,新增800多个城际快充站,满足城际出行需求。
(a) 集中充换电站
(b) 分布式充电桩
(B) 次区域建设目标
1、加快区域发展。
到2020年,将新增7400多个集中充换电站和250万个分散充电桩,满足266多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的对比不小于1:7,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0.9公里;其他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的比例力争达到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力争在2公里以内。
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个雾霾防控重点区域率先建设城际快充网络,实现各大城市互联互通。
2.示范推广区
到2020年,将新增4300多个集中充换电站和220万个分散式充电桩,满足223万多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的对比不小于1:8,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
其他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的比例力争达到1:15,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力争在2.5公里以内。
以高速公路网为基础,加强和加快发展区域互联互通,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城际快递收费网络建设。
3、积极推进区域
到2020年,将新增400多个集中充换电站和10万多个分散式充电桩,满足11万多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省会城市等主要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的比例不低于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
根据需要开展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
(三) 子站点建设目标
1.结合公共交通、租赁、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的专用停车场,适当补充具有独立用地的充换电站,3850多个公交充换电站,建设出租车充换电站2500多座,环卫、物流等特种车辆充电站2450多座。
2.在住宅区,已建成280多万个用户专用充电桩。鼓励有资质的设施向公众开放。
3.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工业园区等单个内部停车场已建成150多万个用户专用充电桩。鼓励拥有
有条件的设施向公众开放。4.在交通枢纽、大型文化体育设施、城市绿地、大型建筑停车场、路边停车位等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城市公共充电站2400多个,分散式公共充电桩50万个。
5.在城际高速公路服务区,到2015年,初步形成“四纵、两横、三环”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四纵:京沪高速、京港澳高速、申海高速、景泰高速,两横:青银高速、沪成高速,三环:京津合、长三角、珠三角),将建设500多个城市快速充电站;到2020年,将形成四纵四横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成1000多座城市快速充电站。
七、关键任务
(1) 推进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以用户住宅停车位、内部停车场、公交车和出租汽车等专用站点提供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社会公共停车场和街道临时停车位提供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以独立的城市快速充电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提供的城际快速充电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先进、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1.努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如公共交通、环卫、机场通勤等,应根据线路运营要求,结合停车场优先考虑充电基础设施;
根据实际需求,可以建设一定数量的独立快速充电站和换电站。对于租赁、物流、租赁、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要充分挖掘单站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的潜力,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提高汽车使用的便利性。
2.加快用户住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应优先考虑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对于没有固定车位的用户,鼓励企业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机制,开展机械化、立体化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和改造,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引导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业参与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企业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充电用电手续,允许企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向用户适当收费,建立合理反映各方“责、权、利”的市场化推进机制,切实解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3.积极开展单元内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要利用本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设备更新计划和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的需求,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各地可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单位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4.加快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
优先结合大型商场、体育场馆等建筑建设停车场,与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等社会公共停车场开展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建设公共快速充电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速充电站。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应按照从市中心向边缘、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提高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分布密度。鼓励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充电基础设施。结合实际需求,推广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化、立体化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5.大力推进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优先在北京、天津、河北、山东、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实现区域间互联互通;及时推进长江中游、中原、成都-重庆、哈尔滨-杭州城市群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
到2020年底,将形成覆盖大多数主要城市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以满足电动汽车的城际和省际出行需求。
6.同时搭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智能充电服务平台建设要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同步,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要融合。通过“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动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之间的能源和信息交互,提高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鼓励用户围绕用户需求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服务,提高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
(2) 加强配套电网的支撑能力。
1、加强配套电网建设。
各地要将支持电网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当地配电网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在土地利用屏障保护和走廊交通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根据各类建筑充电基础设施的需要,合理完善各类建筑用电设计标准,加强相关标准规范的修订。
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确保电力供应“畅通无阻”,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行需求。
2.改善供电服务
电网企业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限期完成。电网企业应负责从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到电网的配套联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相应资产应全部计入有效资产,相应费用应当如实计入允许费用,计入电网输配电电价回收。
(3) 加快提高标准和技术创新。
1.加快收费标准化建设。
加快修订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等标准,积极推进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测试、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等标准修订,对现有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加快统一充电标准,实现不同制造商、不同品牌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之间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进一步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相关项目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以及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标准和管理准则。进一步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装场所消防等安全技术措施研究,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标准;
完善充电、更换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产品标准,明确消防安全要求。加快建立道路交通标志体系和充电基础设施相关规范。
2.积极支持关键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充分发挥企业创新的主体作用,加快研发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换电技术和设备。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与电网双向互动、电池梯级利用、无人值守自助服务、桩组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和智能交通一体化发展的技术解决方案。
(D) 探索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1.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各地要有效整合公共交通、租赁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在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和智能服务平台。加快形成私人用户住宅和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机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
2.鼓励发展各种商业模式。
鼓励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引导商场、超市、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公司和车辆公司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业务合作模式。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特许经营质押等融资模式,借鉴合同能源管理等经营模式,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商业模式和服务创新,引入众筹、线上线下结合等新商业模式,积极拓展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提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开展相关示范工作。
1、进行建设和运营模式论证。
各地要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需要,在市县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小区和单位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积极示范建设和运营模式,以及按照因地制宜、适度推进的原则,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络。通过示范项目,理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运行管理机制,探索系统的支持政策和可行的商业模式,以点带面加快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全过程,提高发展质量、速度和效率。积极探索无人值守自助服务、无线充电、移动充电、智能电网等新技术在示范项目中的应用。
2、加强示范经验总结和交流推广。
建立多层次充电基础设施示范经验交流促进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示范工作经验交流,增强示范效果并发挥示范作用。各地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工作总结,积极加强与其他地区的经验交流。要推广示范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时解决暴露出的一些共性问题,建立有效机制,完善政策法规,为进一步推广打下良好基础……
美元化。
八、保障措施
(1) 加强规划指导。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覆盖独立区域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要求。新建住宅停车位原则上100%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安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备一个公共充电站。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将城际快速充电网络纳入相关高速公路规划,明确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2) 加大土地利用支持力度。各地要将集中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并根据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供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供地。如果新项目用地需要配备充电基础设施,可将配件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根据需要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有停车场、公交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既有建筑中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相关单位在土地利用方面给予支持。
(3) 简化规划和建设的审批。各地要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审批环节,加快办理。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和在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单位,无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不需要同时办理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 加强安全管理。各地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接线、违规用电、违规建设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设置充电基础设施的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运营使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安装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 加强物业协调。制定全国统一的私人用户住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示范文本。各地房地产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按照示范文本,积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自主管理职责,根据示范文本和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对于拒绝合作或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各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扣分。
(6) 加强对电力供应和用电的监管。各级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供用电环节的监管。电网企业和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对电网企业服务不合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和个人违规用电等行为,将视情节依法查处。
(7) 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加大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力度,加快制定“十三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激励措施,督促各地尽快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给市场稳定的政策预期。对产业发展初期的中央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给予适度支持。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两项费用,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报告的集中充换电设施的用电量以大工业电价为准,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
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根据不同类型的充电基础设施,考虑到投资经营者的合理收入和用户使用的经济性,引导各地尽快出台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规范充电服务价格机制。
(8) 加强对金融服务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产品,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金融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制造商的融资渠道。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发行充电基础设施公司债券,探索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九)落实地方责任。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的专项管理内容,建立由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在2016年3月底前出台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出台充电基础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10) 建立互联互通促进机制。成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全国联盟,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严格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准入管理,开展充电基础设施互操作性产品测试和认证。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和城市充电服务平台的信息资源,促进不同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为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支持。
(十一)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应以各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趋势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覆盖独立区域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要求。新建住宅停车位原则上100%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安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备一个公共充电站。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将城际快速充电网络纳入相关高速公路规划,明确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2) 加大土地利用支持力度。各地应将土地并入分……
将具有独立用地的电站充换电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并根据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供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供地。如果新项目用地需要配备充电基础设施,可将配件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根据需要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有停车场、公交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既有建筑中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相关单位在土地利用方面给予支持。
(3) 简化规划和建设的审批。各地要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审批环节,加快办理。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和在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单位,无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不需要同时办理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 加强安全管理。各地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接线、违规用电、违规建设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设置充电基础设施的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运营使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安装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 加强物业协调。制定全国统一的私人用户住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示范文本。各地房地产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按照示范文本,积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自主管理职责,根据示范文本和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对拒绝配合或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扣减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信用信息得分。
(6) 加强对电力供应和用电的监管。各级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供用电环节的监管。电网企业和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对电网企业服务不合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和个人违规用电等行为,将视情节依法查处。
(7) 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加大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力度,加快制定“十三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激励措施,督促各地尽快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给市场稳定的政策预期。适度补充……
rt向产业发展初期的中央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倾斜。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两项费用,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报告的集中充换电设施的用电量以大工业电价为准,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根据不同类型的充电基础设施,考虑到投资经营者的合理收入和用户使用的经济性,引导各地尽快出台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规范充电服务价格机制。
(8) 加强对金融服务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产品,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金融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制造商的融资渠道。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发行充电基础设施公司债券,探索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九)落实地方责任。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的专项管理内容,建立由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在2016年3月底前出台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出台充电基础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10) 建立互联互通促进机制。成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全国联盟,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严格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准入管理,开展充电基础设施互操作性产品测试和认证。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和城市充电服务平台的信息资源,促进不同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为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支持。
(十一)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应以各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趋势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商务部近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会上表示,10月国内新能源汽车销量全面增长,是政策因素和市场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900/1/1 0:00:00瘾擎传播总经理《中国汽车画报》出版人兼主编庄鉴韬庄鉴韬:拥抱改变超越自己Q:必须承认,我看到这个宣传的slogan简直惊呆了抗战二十年,
1900/1/1 0:00:00江淮汽车11月17日晚间公告称,公司拟与华霆合肥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在合肥合资成立一家研发、生产新能源汽车用电池重组及电池管理系统BMS的合资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双方以现金出资,
1900/1/1 0:00:00“电亮中国的活动以及充电桩APP非常实用,很快就帮我找到合作企业,而且易卡公司的效率也很高,近两日有专业人员来勘察制定安装方案,据说一周之内就能建成。
1900/1/1 0:00:002015年,微型电动汽车在产品开发方面开始迎来百花齐放的春天。传统车企密集发布微型车产品规划,低速车企发布的新车型则开始暴露转型趋势。
1900/1/1 0:00:0011月18日,以“重新定义汽车新技术新模式新生态”为主题的第六届全球新能源汽车大会GNEV6新闻发布会在广州隆重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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