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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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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公共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法〔2015〕73号),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和《北京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2014-2017年)》(京政办[2014]39号),深入推进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新能源小客车充电服务体系,有效保障本市新能源小巴的使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是指在可用于充电服务的社会公共停车场或车站内,向公众开放,为新能源乘用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充电设施的布局规划、投资建设、服务收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充电设施建设布局规划

第四条按照“自用慢充,公共充电为辅”的总体思路,结合本市新能源乘用车推广节奏、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配电网规划,按照“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速度与速度相结合”的原则,在本市范围内推进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到2017年,在具备建设条件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区域,基本建立平均服务半径5公里的公共充电设施网络服务体系。

第五条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停车场(建设用地)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以协议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新建充电站的用地由政府自主供应,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管理。土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售或者出租。对符合城市规划、符合建设条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并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经营的方式建设和管理充电设施。其他建设用地需要配备充电设施的,可以将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办理充电设施用地产权。

第六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的充电设施或安装条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办公用房按照划拨停车位的25%规划建设;商业建筑和社会停车库(包括P+R停车场)按分配停车位的20%规划建设;住宅建筑按100%的停车位进行规划建设;

其他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文化体育设施等)按15%的停车位规划建设。

第七条本市鼓励在现有公共停车场建设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公共快速充电设施。

第三章充电设施投资建设

第八条充电设施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配电网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九条充电设施的设计、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其中充电设施应当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报告(具有CMA计量认证资质)。

第十条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批准或者备案手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新建独立集中式充电设施的建设项目,充电桩、移动式小型充换电设施等其他建设项目,由建设地点所在区(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电公司有关规定对充电设施进行电报,并明确电力计量点和充电设施输出计量点。供电公司不得在受理充电设施申请、审查设计、安装电表、接电等服务中收取任何服务费,不得投资建设因接入充电设施而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对充电设施的用电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的验收,以及与车辆充电接口和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法定计量机构出具的计量系统验证证书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其他项目验收报告),接入本市统一的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平台管理单位出具接入确认材料),确保本市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实现充电设施信息的集中动态管理。车辆制造商应积极配合充电设施的一致性测试和调试,最大限度地确保车辆桩的匹配使用。

第十三条为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充电设施相应能耗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充电设施碳排放不纳入年度核定和绩效范围。

第十四条充电设施经营场所必须按照国家统一标准配备齐全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充电设施周边道路标志的设置,为新能源公交车用户提供明确指引。

第十五条鼓励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提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服务水平。积极培育“互联网+充电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态,鼓励无线充电、路灯充电桩等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应用。

第四章收费服务价格和收费

第十六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向新能源小巴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

充电服务费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2015]848号)执行。

第十七条收费设施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核定价格收费。收费必须支持银联卡支付方式,鼓励使用市政公交卡、电力卡、ETC卡、移动支付等各种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并提供服务发票。

第十八条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第1081号)的要求,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九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负责充电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确保新能源乘用车正常安全充电。

第五章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第二十条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等多种方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对于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符合第九条和第十二条要求)的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可根据《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423号),申请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市政府固定资产补贴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鼓励符合条件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等单位在本单位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充电设施,可以参照上述条款收取充电服务费,并申请市政府固定资产补贴资金。

第六章充电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建设,负责本市充电服务费和电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科委负责本市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各类建筑的新能源小客车停车位分配指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市委员会负责充电设施经营场所及周边道路标志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市质监局负责贸易结算电能计量接入端和输出端充电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充电设施建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质量监督局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公共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法〔2015〕73号),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和《北京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2014-2017年)》(京政办[2014]39号),深入推进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新能源小客车充电服务体系,有效保障新能源小巴……

在这个城市。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是指在可用于充电服务的社会公共停车场或车站内,向公众开放,为新能源乘用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充电设施的布局规划、投资建设、服务收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充电设施建设布局规划

第四条按照“自用慢充,公共充电为辅”的总体思路,结合本市新能源乘用车推广节奏、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配电网规划,按照“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速度与速度相结合”的原则,在本市范围内推进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到2017年,在具备建设条件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区域,基本建立平均服务半径5公里的公共充电设施网络服务体系。

第五条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停车场(建设用地)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以协议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新建充电站的用地由政府自主供应,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管理。土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售或者出租。对符合城市规划、符合建设条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并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经营的方式建设和管理充电设施。其他建设用地需要配备充电设施的,可以将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办理充电设施用地产权。

第六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的充电设施或安装条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办公用房按照划拨停车位的25%规划建设;商业建筑和社会停车库(包括P+R停车场)按分配停车位的20%规划建设;住宅建筑按100%的停车位进行规划建设;

其他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文化体育设施等)按15%的停车位规划建设。

第七条本市鼓励在现有公共停车场建设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公共快速充电设施。

第三章充电设施投资建设

第八条充电设施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配电网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九条充电设施的设计、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其中充电设施应当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报告(具有CMA计量认证资质)。

第十条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批准或者备案手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新建独立集中式充电设施的建设项目,充电桩、移动式小型充换电设施等其他建设项目,由建设地点所在区(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电公司有关规定对充电设施进行电报,并明确电力计量点和充电设施输出计量点。供电公司不得在受理充电设施申请、审查设计、安装电表、接电等服务中收取任何服务费,不得投资建设因接入充电设施而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对充电设施的用电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的验收,以及与车辆充电接口和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法定计量机构出具的计量系统验证证书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其他项目验收报告),接入本市统一的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平台管理单位出具接入确认材料),确保本市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实现充电设施信息的集中动态管理。车辆制造商应积极配合充电设施的一致性测试和调试,最大限度地确保车辆桩的匹配使用。

第十三条为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充电设施相应能耗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充电设施碳排放不纳入年度核定和绩效范围。

第十四条充电设施经营场所必须按照国家统一标准配备齐全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充电设施周边道路标志的设置,为新能源公交车用户提供明确指引。

第十五条鼓励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提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服务水平。积极培育“互联网+充电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态,鼓励无线充电、路灯充电桩等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应用。

第四章收费服务价格和收费

第十六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向新能源小巴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

充电服务费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2015]848号)执行。

第十七条收费设施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核定价格收费。收费必须支持银联卡支付方式,鼓励使用市政公交卡、电力卡、ETC卡、移动支付等各种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并提供服务发票。

第十八条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第1081号)的要求,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九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负责充电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确保新能源乘用车正常安全充电。

第五章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第二十条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等多种方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对于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符合第九条和第十二条要求)的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可根据《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423号),申请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市政府固定资产补贴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鼓励符合条件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等单位在本单位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充电设施,可以参照上述条款收取充电服务费,并申请市政府固定资产补贴资金。

第六章充电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建设,负责本市充电服务费和电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科委负责本市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各类建筑的新能源小客车停车位分配指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市委员会负责充电设施经营场所及周边道路标志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市质监局负责贸易结算电能计量接入端和输出端充电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充电设施建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质量监督局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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