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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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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局、国家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理委员会、直属机构:

《昆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已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您,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23日

昆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培育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示范应用,规范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财政部工信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根据《昆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昆政发〔2014〕),加强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财建〔2014〕11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型混合动力乘客车(含增程)、,符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并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纯电动专用车和燃料电池车。

第三条财政补贴对象为昆明市辖区内购买、登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五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组织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管理。

第六条申请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产品生产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具有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和一定的产品研发、测试验证和生产能力;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定;

(2) 产品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享受中央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确保新能源汽车销量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汽车目录》中的产品一致;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产品可享受的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额度;

(四)在昆明地区,并在购车发票开具后三个月内,在市局交通警察支队dmv完成登记;

第七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市财政局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参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按1:0.5的比例给予补贴(具体实施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申请财政补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所购车辆的种类、数量和补贴标准进行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

(a) 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营业执照(购买人为单位)

(2) 个人身份证明(购买者为个人)

(3) 车辆销售合同

(4) 车辆销售发票

(五)购置税完税凭证

(6) 强制保险单

(七)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

(八)中央补助资金的证明材料。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信息。

车辆购置的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强制保险单等购置凭证由昆明市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

第九条申请拨款

申请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团购补贴资金的使用方法

昆明市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领导部门组织新能源汽车团购的,由市领导部门负责协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收集所需申报材料。每季度末,次月1日(节假日顺延)前,市牵头部门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材料上报市新能源汽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填写《市牵头部门新能源汽车团购财政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2)。本市新能源汽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向市牵头部门拨付资金。市牵头部门收到资金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将规定的补贴资金兑现给购车单位或个人。

(2) 直接购买补贴资金的申请方法

直接购买新能源汽车(主要用于社会用车)的单位或个人,在扣除补贴后,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的销售价格支付。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在本市完成车辆登记后,应当如实申请财政补贴,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并填写《新能源汽车直购财政补贴申请表》汇总表和明细表(详见附件3)。每季度末,次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新能源汽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将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拨付资金。

(三)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初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或个人;

为满足补贴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将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应当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享受价格优惠为由拒绝支付补贴,不得因财政补贴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

(a) 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取资助资金的,视情节轻重,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给予追缴资助资金的处理。

(二)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新能源汽车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的,将及时追回资金,依法处理,取消补贴资格。

(3) 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或个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只能通过团购申请或直购申请申请财政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对多次申请取补贴资金的,将依法及时追回和处理,取消其补贴资格。

(四)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办法由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贴标准表

分类

领域

汽车品牌和型号

规格

L-长度

R-行驶里程

2013年补贴标准(万元/辆)

公交车(包括郊区公交车)

公共服务

纯电动

6<=L<;八

十五

8<=L<;十

二十

L>=10

25

插件

L>=10

十五

出租车

纯电动

R>=250

插件

一点七五

公务用车(包括城管、路政、等执法用车,以及环保、市政、燃气、水务、路灯、房管等特种车辆)。

纯电动

R>=250

插件

一点七五

公务用车(中型客车)

纯电动

6<=L<;八

十五

环卫专用车

微型纯电动

电力18-20kWh

一点八

小型纯电动

功率≥20kWh

1000元/kWh

观光巴士、物流配送、邮政服务、租赁和旅游景点。

电力、机场和其他特种车辆

社交用户

纯电动乘用车

R>=250

150≤R<250

二点五

R<150

一点七五

微型纯电动

电力18-20kWh

一点八

小型纯电动

功率≥20kWh

1000元/kWh

企事业单位拥有的通勤车辆

纯电动通勤车

6<=L<;八

十五

8<=L<;十

二十

L>;

=10

25

插件

L>=10

十五

纯电动乘用车

R>=250

150≤R<250

二点五

R<150

一点七五

插件

一点七五

个人乘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

R>=250

150≤R<250

二点五

R<150

一点七五

插件

一点七五

注:由于国家补贴政策,纯电动专用车按2000元/千瓦时计算,无法确定专用车的车型。市财政补贴预算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整。对于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将在2014年降低5%,2015年降低10%。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包括增程)公交车的标准保持不变。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局、国家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理委员会、直属机构:

《昆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已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您,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23日

昆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培育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示范应用,规范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财政部工信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根据《昆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昆政发〔2014〕),加强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财建〔2014〕11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型混合动力乘客车(含增程)、,符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并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纯电动专用车和燃料电池车。

第三条财政补贴对象为昆明市辖区内购买、登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五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组织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管理。

第六条申请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产品生产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具有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和一定的产品研发、测试验证和生产能力;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定;

(2) 产品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享受中央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确保新能源汽车销量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汽车目录》中的产品一致;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产品可享受的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额度;

(四)在昆明地区,并在购车发票开具后三个月内,在市局交通警察支队dmv完成登记;

第七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市财政局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参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按1:0.5的比例给予补贴(具体实施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申请财政补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所购车辆的种类、数量和补贴标准进行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

(a) 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营业执照(购买人为单位)

(2) 个人身份证明(购买者为个人)

(3) 车辆销售合同

(4) 车辆销售发票

(五)购置税完税凭证

(6) 强制保险单

(七)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

(八)中央补助资金的证明材料。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信息。

车辆购置的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强制保险单等购置凭证由昆明市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

第九条申请拨款

申请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团购补贴资金的使用方法

昆明市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领导部门组织新能源汽车团购的,由市领导部门负责协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收集所需申报材料。每季度末,次月1日(节假日顺延)前,市牵头部门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材料上报市新能源汽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填写《市牵头部门新能源汽车团购财政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2)。本市新能源汽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向市牵头部门拨付资金。市牵头部门收到资金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将规定的补贴资金兑现给购车单位或个人。

(2) 直接购买补贴资金的申请方法

直接购买新能源汽车(主要用于社会用车)的单位或个人,在扣除补贴后,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的销售价格支付。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在本市完成车辆登记后,应当如实申请财政补贴,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并填写《新能源汽车直购财政补贴申请表》汇总表和明细表(详见附件3)。每季度末,次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新能源汽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将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拨付资金。

(三)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初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或个人;

为满足补贴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将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应当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享受价格优惠为由拒绝支付补贴,不得因财政补贴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

(a) 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取资助资金的,视情节轻重,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给予追缴资助资金的处理。

(二)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新能源汽车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的,将及时追回资金,依法处理,取消补贴资格。

(3) 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或个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只能通过团购申请或直购申请申请财政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对多次申请取补贴资金的,将依法及时追回和处理,取消其补贴资格。

(四)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办法由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贴标准表

分类

领域

汽车品牌和型号

规格

L-长度

R-行驶里程

2013年补贴标准(万元/辆)

公交车(包括郊区公交车)

公共服务

纯电动

6<=L<;八

十五

8<=L<;十

二十

L>=10

25

插件

L>=10

十五

出租车

纯电动

R>=250

插件

一点七五

公务用车(包括城管、路政、等执法用车,以及环保、市政、燃气、水务、路灯、房管等特种车辆)。

纯电动

R>=250

插件

一点七五

公务用车(中型客车)

纯电动

6<=L<;八

十五

环卫专用车

微型纯电动

电力18-20kWh

一点八

小型纯电动

功率≥20kWh

1000元/kWh

观光巴士、物流配送、邮政服务、租赁和旅游景点。

电力、机场和其他特种车辆

社交用户

纯电动乘用车

R>=250

150≤R<250

二点五

R<150

一点七五

微型纯电动

电力18-20kWh

一点八

小型纯电动

功率≥20kWh

1000元/kWh

企事业单位拥有的通勤车辆

纯电动通勤车

6<=L<;八

十五

8<=L<;十

二十

L>;

=10

25

插件

L>=10

十五

纯电动乘用车

R>=250

150≤R<250

二点五

R<150

一点七五

插件

一点七五

个人乘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

R>=250

150≤R<250

二点五

R<150

一点七五

插件

一点七五

注:由于国家补贴政策,纯电动专用车按2000元/千瓦时计算,无法确定专用车的车型。市财政补贴预算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整。对于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将在2014年降低5%,2015年降低10%。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包括增程)公交车的标准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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