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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2亿元 五部委对“十三五”充电设施补贴政策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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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12月16日,财政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激励政策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奖励目标,充电基础设施激励政策向全国各省(区、市)开放。中央财政将对充电基础设施相对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安排奖励资金。

《通知》设定了新能源充电设施的奖励标准,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省市的奖励最高。2016年,大气污染治理重点省市推广量为3万,奖励标准为9000万元。超过门槛的最高奖励为1.2亿元。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重点省市奖励门槛为7万辆,奖励标准为1.26亿元。每增加6000辆车,奖励资金将增加1100万元,最高奖励资金上限为2亿元。

《通知》规定,各省(区、市)应在2016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和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计划,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能源局备案。对未按规定制定相关措施的,不得享受中央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奖励资金。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设置障碍或变相限制购买外国品牌汽车;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国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进入当地市场;要严格执行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统一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标准;

不得重复测试新能源汽车,不得强迫汽车制造商在当地建厂,不得强迫车辆制造商购买当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在有关部门认定有上述地方保护行为的省(区、市),中央政府将根据情节轻重扣除奖励资金。

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放量,国内充换电站建设迎来密集扩张期,数量将逐年翻倍。同时,充电网络是电动汽车推广的一个关键因素。随着政策的大力支持和盈利模式的逐步明晰,中国充换电设备迎来了数千亿的市场空间。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十三五”激励政策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公众咨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办发〔2015〕7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新能源汽车培育良好的服务和应用环境,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激励政策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在已经公开了。公示期为2015年12月16日至2015年12日22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单位公章和个人部门实名)反馈。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电子邮箱:能源储2014#126.com(请将#改为@)。

电子邮件地址:gxs_jtc#most.cn(请将#更改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电子邮箱:qiche#miit.gov.cn(请将#改为@)。

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电子邮箱:guzm#ndrc.gov.cn(请将#改为@)。

国家能源局电力司电子邮箱:dianwangchu#126.com(请将#改为@)。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激励政策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办发〔2015〕7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新能源汽车培育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先,奖励对象

充电基础设施激励政策适用于中国所有省(区、市)。中央政府将为……相对完善的省(区、市)安排激励资金……

e充电基础设施和新能源汽车的大规模推广应用。

二是奖励条件

已从中央财政获得充电设施激励资金的省(区、市)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力度相对较大。各省(区、市)应拥有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并得到有效应用:

在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地区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和海南),2016-2020年拟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标准车,下同)数量分别不低于3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和7万辆,并予以推广。

在中部省份(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和5万辆,推广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和更新汽车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3%、4%和5000%。

2016-2020年外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万辆、1.2万辆、1.5万辆、2万辆和3万辆,推广数量不低于本地区新更新汽车总量的0.5%、1%、1.5%、2%和3%。

促销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基数计算,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按相应比例折算(折算系数见表1)。

(2) 配套政策全面。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的新能源汽车工作推进机制;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切实承担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办法以及地方激励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加快形成适度先进、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各省(区、市)应在2016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以下简称“五部门”)备案。对未按规定制定相关措施的,不得享受中央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奖励资金。

(3) 市场是公平和开放的。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购买外国品牌汽车;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国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进入当地市场;要严格执行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统一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标准;

不得重复测试新能源汽车,不得强迫汽车制造商在当地建厂,不得强迫车辆制造商购买当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在有关部门认定有上述地方保护行为的省(区、市),中央政府将根据情节轻重扣除奖励资金。

三是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1) 奖励方法。中央财政将为符合上述条件的省(区、市)安排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激励资金将由中央财政削减并分配到地方,各省(区、市)将统筹安排充电设施等相关领域的建设。

(2)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主要根据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促销数量越大,获得的奖励资金就越多。具体标准见表2。

四、激励资金的使用范围

激励资金应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改造和升级,以及充换电服务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网络运行监控系统建设。地方政府要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政府机构、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物业服务等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对率先建设运营充电设施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升级和解决充电问题。

激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资源、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原则上不得与支持同一项目的地方财政充电设施激励资金重叠。纳入奖励范围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五、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a) 每年2月底前,各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当编制激励资金申请报告,并联合上报五部门。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各省(区、市)去年实际推广的各种车型,并根据标准汽车改装的要求,提交车辆推广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车辆销售发票、车辆注册信息、相关技术参数等。

(2)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将按程序拨付激励资金。

六、 监督管理

(a) 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应当对当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激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非法使用本地区资金的,将追缴并扣除奖励资金。

(二)各省(区、市)要加大支持力度,结合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激励措施;

鼓励创新投资方式,采用公私合作(PPP)方式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3) 建立信息报告和公示制度。各省(区、市)要建立车辆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情况报告制度,每月报送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备建设等信息,并逐级上报五部门。年底后一个月内,各省(区、市)应将上一年度充电设施推广、基础设施建设和激励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总结报告上报五部门,五部门将对各省(区、市)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该政策的实施期为2016-2020年。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政策。

附表1:

新能源标准车换算关系表

附表2:

2016-2020年省(区、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12月16日,财政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激励政策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奖励目标,充电基础设施激励政策向全国各省(区、市)开放。中央财政将对充电基础设施相对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安排奖励资金。

《通知》设定了新能源充电设施的奖励标准,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省市的奖励最高。2016年,大气污染治理重点省市推广量为3万,奖励标准为9000万元。超过门槛的最高奖励为1.2亿元。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重点省市奖励门槛为7万辆,奖励标准为1.26亿元。每增加6000辆车,奖励资金将增加1100万元,最高奖励资金上限为2亿元。

《通知》规定,各省(区、市)应在2016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和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计划,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能源局备案。对未按规定制定相关措施的,不得享受中央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奖励资金。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设置障碍或变相限制购买外国品牌汽车;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国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进入当地市场;要严格执行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统一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标准;

不得重复测试新能源汽车,不得强迫汽车制造商在当地建厂,不得强迫车辆制造商购买当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在有关部门认定有上述地方保护行为的省(区、市),中央政府将根据情节轻重扣除奖励资金。

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放量,国内充换电站建设迎来密集扩张期,数量将逐年翻倍。同时,充电网络是电动汽车推广的一个关键因素。随着政策的大力支持和盈利模式的逐步明晰,中国充换电设备迎来了数千亿的市场空间。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十三五”激励政策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公众咨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办发〔2015〕7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新能源汽车培育良好的服务和应用环境,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激励政策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在已经公开了。公示期为2015年12月16日至2015年12日22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单位公章和个人部门实名)反馈。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电子邮箱:能源储2014#126.com(请将#改为@)。

电子邮件地址:gxs_jtc#most.cn(请将#更改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电子邮箱:qiche#miit.gov.cn(请将#改为@)。

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电子邮箱:guzm#ndrc.gov.cn(请将#改为@)。

国家能源局电力司电子邮箱:dianwangchu#126.com(请将#改为@)。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激励政策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办发〔2015〕7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新能源汽车培育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先,奖励对象

充电基础设施激励政策适用于中国所有省(区、市)。中央政府将为……相对完善的省(区、市)安排激励资金……

e充电基础设施和新能源汽车的大规模推广应用。

二是奖励条件

已从中央财政获得充电设施激励资金的省(区、市)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力度相对较大。各省(区、市)应拥有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并得到有效应用:

在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地区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和海南),2016-2020年拟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标准车,下同)数量分别不低于3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和7万辆,并予以推广。

在中部省份(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和5万辆,推广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和更新汽车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3%、4%和5000%。

2016-2020年外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万辆、1.2万辆、1.5万辆、2万辆和3万辆,推广数量不低于本地区新更新汽车总量的0.5%、1%、1.5%、2%和3%。

促销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基数计算,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按相应比例折算(折算系数见表1)。

(2) 配套政策全面。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的新能源汽车工作推进机制;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切实承担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办法以及地方激励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加快形成适度先进、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各省(区、市)应在2016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以下简称“五部门”)备案。对未按规定制定相关措施的,不得享受中央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奖励资金。

(3) 市场是公平和开放的。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购买外国品牌汽车;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国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进入当地市场;要严格执行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统一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标准;

不得重复测试新能源汽车,不得强迫汽车制造商在当地建厂,不得强迫车辆制造商购买当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在有关部门认定有上述地方保护行为的省(区、市),中央政府将根据情节轻重扣除奖励资金。

三是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1) 奖励方法。中央财政将为符合上述条件的省(区、市)安排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激励资金将由中央财政削减并分配到地方,各省(区、市)将统筹安排充电设施等相关领域的建设。

(2)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主要根据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促销数量越大,获得的奖励资金就越多。具体标准见表2。

四、激励资金的使用范围

激励资金应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改造和升级,以及充换电服务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网络运行监控系统建设。地方政府要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政府机构、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物业服务等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对率先建设运营充电设施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升级和解决充电问题。

激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资源、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原则上不得与支持同一项目的地方财政充电设施激励资金重叠。纳入奖励范围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五、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a) 每年2月底前,各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当编制激励资金申请报告,并联合上报五部门。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各省(区、市)去年实际推广的各种车型,并根据标准汽车改装的要求,提交车辆推广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车辆销售发票、车辆注册信息、相关技术参数等。

(2)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将按程序拨付激励资金。

六、 监督管理

(a) 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应当对当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激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非法使用本地区资金的,将追缴并扣除奖励资金。

(二)各省(区、市)要加大支持力度,结合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激励措施;

鼓励创新投资方式,采用公私合作(PPP)方式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3) 建立信息报告和公示制度。各省(区、市)要建立车辆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情况报告制度,每月报送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备建设等信息,并逐级上报五部门。年底后一个月内,各省(区、市)应将上一年度充电设施推广、基础设施建设和激励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总结报告上报五部门,五部门将对各省(区、市)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该政策的实施期为2016-2020年。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政策。

附表1:

新能源标准车换算关系表

附表2:

2016-2020年省(区、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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