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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更严格 2015版铅蓄电池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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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12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规范铅酸蓄电池行业管理,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修订了《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和《铅酸蓄电池产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形成了《铅酸电池行业标准条件》(2015年版)和《铅酸电池产业标准公告管理暂行措施》(2015版)。新规范对电池企业的建设申请、生产能力、工艺水平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

根据规范要求,新建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万千伏安。镉含量高于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部件的生产项目不合格,必须停止生产。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批准的在建项目或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项目将停止建设和生产。

商品极板生产企业未及时申报极板销售记录,销售记录不真实或者向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销售极板;

从商用极板购买铅酸电池的企业未及时报告极板采购记录,采购记录不真实,或者极板生产企业不符合本规范要求采购商用极板。

与以前的旧规范相比,《铅酸蓄电池行业规范》对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有明确要求。对于许多不符合标准的小工厂来说,这个规范是一个诅咒,如果不改变,它将面临关闭。

以下是新政的全文: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

(2015年版)

为促进中国铅酸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促进铅酸电池和再生铅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和产业政策。

第一,企业布局

(a) 在依法批准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工业发展规划、园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境评价,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和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将现有生产企业迁入工业园区。在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地区,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新建、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铅蓄电池和含铅部件生产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具备地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总来源。

(2) 禁止建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第三条规定的在各级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改建或扩建铅酸蓄电池及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以及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无法稳定达标的地区,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

二是产能

(1) 新建、改建、扩建铅酸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0万千伏安小时(按每班8小时计算,下同)。

(二)同一厂区内现有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的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万伏安小时;

现有商用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销售的铅蓄电池极板)的生产企业(项目)在同一工厂的年极板生产能力应不低于100万千瓦时。

(3) 新型铅蓄电池,如卷绕、双极和铅碳电池(超级电池),或使用连续(膨胀网、冲孔网、连铸和轧制等)极板制造工艺的生产项目,不受产能限制。

三、不符合标准条件的建设项目

(1) 开放式普通铅蓄电池(酸雾未过滤、内外压一致的铅蓄电池)和干式充电铅蓄电池(带干板的铅蓄电池和不带电解质的充电板的铅电池)的生产项目。

(二)新建、改建、扩建商品板块生产项目。

(三)新建、改建、扩建用外购商品板组装铅酸蓄电池生产项目。

(四)镉含量高于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部件的生产项目。

Iv.技术和设备

新建、改建、扩建企业(项目)和现有企业、工艺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根据生产规模,应配备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的工艺设备以及具有相应加工能力的节能环保设施。应定期维护节能环保设施,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记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和工艺布局设计,由具有国家批准的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2) 熔化铅、铸造板和铅零件的过程应在封闭的车间内进行。铅熔炉和铸板机中产生烟尘的部件应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中,并与废气处理设施相连。铅熔炉应保持关闭,并采取自动温控措施,不进料时应关闭进料口。禁止使用开放式铅熔炉和手动浇铸板、手动浇铸铅部件和手动浇铸铅套电极等落后技术。所有重力铸造网格工艺都应实现铅的集中供应(即使用一个铅熔化炉为两台以上的铸板机供应铅)。

(三)铅粉制造工艺应采用全自动密封铅粉机。铅粉系统(包括粉末储存和运输)应密封,系统的排放口应与废气处理设施相连。禁止使用开放式铅粉机和手动输粉工艺。

(四)和膏体工艺(包括投料)应使用自动化设备,在密封状态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相连。禁止使用开放式粘贴机。

(5) 涂层工艺和极板转移工艺应配备自动废液收集系统,该系统应与废水管道相连。禁止手动涂装。管状极板的生产应采用自动膏体挤出工艺或封闭式全自动负压粉末填充工艺。

(6) 分板和刷板(刷耳)的工艺应位于封闭的车间内,使用机械化分板和刷板(刷耳朵)设备,以实现整体密封,使生产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中,并与废气处理设施相连。禁止使用手动操作技术。

(7) 供酸工艺应采用自动制酸系统、封闭式酸输送系统和自动充酸设备,禁止采用人工制酸和充酸工艺。

(八)成型和加料过程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硫酸雾收集装置和处理设施,并保持在微负压环境中进行生产;

如果采用外化工艺,熔化罐应关闭并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中进行生产。禁止手工焊接外化工艺。应采用反馈充放电电机,实现放电能量的反馈利用,不允许电阻消耗。禁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采用外化工艺。

(9) 在板材包裹、板材称重、组装和焊接过程中,应配备含铅烟尘收集装置,并根据烟尘的特点,采用符合设计规范的抽吸方式,保持适当的抽吸压力,应连接废气处理设施,以确保工作站处于局部负压环境中。

(10) 酸洗、洗板、浸渍、充酸和电池清洗等工艺应配备自动废液收集系统,通过废水管道将废液送往相应的处理装置进行处理。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板材称重过程中必须使用机械化设备。现有企业在板材包装称重过程中应使用机械化的板材包装称重设备。

(十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焊接工艺必须使用自动焊机或自动铸造焊机等自动化生产设备,禁止手工焊接。现有企业在焊接过程中应使用自动化生产设备。

(十三)所有企业必须使用自动清洗机进行电池清洗过程。

五、环境保护

所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代表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自我监测、信息公开、污水申报、污水支付和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的污染排放必须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必须达到稳定排放标准;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与园区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必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和验收。根据《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的环境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地公开,以促进公众对铅酸蓄电池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对于环境违法信息系统中存在违法信息的企业,如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处理信息系统、环境专项行动违法企业名单、国家重点监测企业污染源监督监测信息系统,在申请列入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名单公告之前,应完成整改并提供相关整改材料。

六、 生产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

(1) 企业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三级及以上。

(2)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同时使用,需要试运行的项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为30-180天,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与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的规定,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3) 生产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危险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危险因素》(GBZ2.1)和《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 13746)的要求,工作场所空气中的铅尘和铅烟浓度不得超过0.05mg/m3。

(四) 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由专人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应设置专用更衣室、淋浴间、洗衣房等辅助用房,现场施工和生产设备应符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企业办公区和员工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严格分开,并加强管理。禁止穿着工作服离开生产区域。如果员工休息室和轮班宿舍位于厂区内,则禁止员工家属和子女等非内部员工居住;应敦促员工在下班前洗手和洗澡。应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设备。员工离开生产区域前,应将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带回统一处理,不得带出生产区域;统一清洁每班使用的工作服。

(5) 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铅冶炼、铸造和铅部件、铅粉制造、刷板(耳)、组装焊接、废板处理等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安装新风供应系统,并保持适当的风速,通风量应满足稀释铅烟和铅尘的需要;新风供应系统的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洁净的地方,不应设在车间内;禁止使用工业电风扇代替新鲜空气供应系统或进行冷却。

(六)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和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健康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计生委令第5号),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入职前、入职中和入职后组织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和职业健康监护相关标准,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普通员工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血铅检测;对于从事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工作的员工,应采取措施防止铅污染,并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血铅检测。被诊断为血铅超标者应按照《职业性慢性铅中诊断标准》(GBZ 37)进行治疗。

(七)企业应通过GB/T 28001(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七、节能与循环利用

(a) 企业的生产设备、工艺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国家各项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 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应积极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通过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制度,或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回收铅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有效回收。企业不得采购再生铅企业生产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作为原材料。12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规范铅酸蓄电池行业管理,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修订了《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和《铅酸蓄电池产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形成了《铅酸电池行业标准条件》(2015年版)和《铅酸电池产业标准公告管理暂行措施》(2015版)。新规范对电池企业的建设申请、生产能力、工艺水平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

根据规范要求,新建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万千伏安。镉含量高于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部件的生产项目不合格,必须停止生产。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批准的在建项目或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项目将停止建设和生产。

商品极板生产企业未及时申报极板销售记录,销售记录不真实或者向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销售极板;

从商用极板购买铅酸电池的企业未及时报告极板采购记录,采购记录不真实,或者极板生产企业不符合本规范要求采购商用极板。

与以前的旧规范相比,《铅酸蓄电池行业规范》对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有明确要求。对于许多不符合标准的小工厂来说,这个规范是一个诅咒,如果不改变,它将面临关闭。

以下是新政的全文: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

(2015年版)

为促进中国铅酸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促进铅酸电池和再生铅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和产业政策。

第一,企业布局

(a) 在依法批准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工业发展规划、园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境评价,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和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将现有生产企业迁入工业园区。在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地区,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新建、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铅蓄电池和含铅部件生产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具备地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总来源。

(2) 禁止建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第三条规定的在各级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改建或扩建铅酸蓄电池及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以及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无法稳定达标的地区,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

二是产能

(1) 新建、改建、扩建铅酸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0万千伏安小时(按每班8小时计算,下同)。

(二)同一厂区内现有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的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万伏安小时;

现有商用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销售的铅蓄电池极板)的生产企业(项目)在同一工厂的年极板生产能力应不低于100万千瓦时。

(3) 新型铅蓄电池,如卷绕、双极和铅碳电池(超级电池),或使用连续(膨胀网、冲孔网、连铸和轧制等)极板制造工艺的生产项目,不受产能限制。

三、不符合标准条件的建设项目

(1) 开放式普通铅蓄电池(酸雾未过滤、内外压一致的铅蓄电池)和干式充电铅蓄电池(带干板的铅蓄电池和不带电解质的充电板的铅电池)的生产项目。

(二)新建、改建、扩建商品板块生产项目。

(三)新建、改建、扩建用外购商品板组装铅酸蓄电池生产项目。

(四)镉含量高于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部件的生产项目。

Iv.技术和设备

新建、改建、扩建企业(项目)和现有企业、工艺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根据生产规模,应配备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的工艺设备以及具有相应加工能力的节能环保设施。应定期维护节能环保设施,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记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和工艺布局设计,由具有国家批准的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2) 熔化铅、铸造板和铅零件的过程应在封闭的车间内进行。铅熔炉和铸板机中产生烟尘的部件应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中,并与废气处理设施相连。铅熔炉应保持关闭,并采取自动温控措施,不进料时应关闭进料口。禁止使用开放式铅熔炉和手动浇铸板、手动浇铸铅部件和手动浇铸铅套电极等落后技术。所有重力铸造网格工艺都应实现铅的集中供应(即使用一个铅熔化炉为两台以上的铸板机供应铅)。

(三)铅粉制造工艺应采用全自动密封铅粉机。铅粉系统(包括粉末储存和运输)应密封,系统的排放口应与废气处理设施相连。禁止使用开放式铅粉机和手动输粉工艺。

(四)和膏体工艺(包括投料)应使用自动化设备,在密封状态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相连。禁止使用开放式粘贴机。

(5) 涂层工艺和极板转移工艺应配备自动废液收集系统,该系统应与废水管道相连。禁止手动涂装。管状极板的生产应采用自动膏体挤出工艺或封闭式全自动负压粉末填充工艺。

(6) 分板和刷板(刷耳)的工艺应位于封闭的车间内,使用机械化分板和刷板(刷耳朵)设备,以实现整体密封,使生产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中,并与废气处理设施相连。禁止使用手动操作技术。

(7) 供酸工艺应采用自动制酸系统、封闭式酸输送系统和自动充酸设备,禁止采用人工制酸和充酸工艺。

(八)成型和加料过程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硫酸雾收集装置和处理设施,并保持在微负压环境中进行生产;

如果采用外化工艺,熔化罐应关闭并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中进行生产。禁止手工焊接外化工艺。应采用反馈充放电电机,实现放电能量的反馈利用,不允许电阻消耗。禁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采用外化工艺。

(9) 在板材包裹、板材称重、组装和焊接过程中,应配备含铅烟尘收集装置,并根据烟尘的特点,采用符合设计规范的抽吸方式,保持适当的抽吸压力,应连接废气处理设施,以确保工作站处于局部负压环境中。

(10) 酸洗、洗板、浸渍、充酸和电池清洗等工艺应配备自动废液收集系统,通过废水管道将废液送往相应的处理装置进行处理。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板材称重过程中必须使用机械化设备。现有企业在板材包装称重过程中应使用机械化的板材包装称重设备。

(十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焊接工艺必须使用自动焊机或自动铸造焊机等自动化生产设备,禁止手工焊接。现有企业在焊接过程中应使用自动化生产设备。

(十三)所有企业必须使用自动清洗机进行电池清洗过程。

五、环境保护

所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代表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自我监测、信息公开、污水申报、污水支付和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的污染排放必须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必须达到稳定排放标准;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与园区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必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和验收。根据《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的环境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地公开,以促进公众对铅酸蓄电池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对于环境违法信息系统中存在违法信息的企业,如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处理信息系统、环境专项行动违法企业名单、国家重点监测企业污染源监督监测信息系统,在申请列入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名单公告之前,应完成整改并提供相关整改材料。

六、 生产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

(1) 企业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三级及以上。

(2)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同时使用,需要试运行的项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为30-180天,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与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的规定,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3) 生产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危险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危险因素》(GBZ2.1)和《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 13746)的要求,工作场所空气中的铅尘和铅烟浓度不得超过0.05mg/m3。

(四) 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由专人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应设置专用更衣室、淋浴间、洗衣房等辅助用房,现场施工和生产设备应符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企业办公区和员工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严格分开,并加强管理。禁止穿着工作服离开生产区域。如果员工休息室和轮班宿舍位于厂区内,则禁止员工家属和子女等非内部员工居住;应敦促员工在下班前洗手和洗澡。应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设备。员工离开生产区域前,应将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带回统一处理,不得带出生产区域;统一清洁每班使用的工作服。

(5) 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铅冶炼、铸造和铅部件、铅粉制造、刷板(耳)、组装焊接、废板处理等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安装新风供应系统,并保持适当的风速,通风量应满足稀释铅烟和铅尘的需要;新风供应系统的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洁净的地方,不应设在车间内;禁止使用工业电风扇代替新鲜空气供应系统或进行冷却。

(六)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和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健康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计生委令第5号),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入职前、入职中和入职后组织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和职业健康监护相关标准,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普通员工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血铅检测;对于从事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工作的员工,应采取措施防止铅污染,并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血铅检测。被诊断为血铅超标者应按照《职业性慢性铅中诊断标准》(GBZ 37)进行治疗。

(七)企业应通过GB/T 28001(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七、节能与循环利用

(a) 企业的生产设备、工艺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国家各项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 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应积极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通过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制度,或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回收铅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有效回收。企业不得采购再生铅企业生产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作为原材料。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机制,与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再生铅企业共同建立废旧铅电池回收体系。

八、监督管理

(1) 新建、改建、扩建铅酸蓄电池及其含铅部件生产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应当按照本规范条件中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批准的在建项目或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项目将停止建设和生产。

(2) 地方人民政府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铅蓄电池和含铅部件的生产进行统一规划,严格控制新项目,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对现有铅酸蓄电池企业,不得在其卫生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项目;

要引导现有企业积极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着力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大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环境污染。

(三) 现有铅酸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发展改革委公告第87号)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改扩建项目要达到“先进清洁生产企业”的水平。

(四)有关部门在铅酸蓄电池生产项目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核查、信贷融资、规划建设、消防、卫生、质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工作中依据本规范的条件进行。申请或者重新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经审查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名单通知有关部门。

(五)搬迁项目应当执行本规范关于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六) 生产、采购商品极板的企业应当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极板销售或者采购记录,不得向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销售极板,也不得购买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生产的极板。

(七) 本规范发布后,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部件生产企业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其符合本规范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本规范的条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公布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实行社会监督和动态管理。

(九)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落实和后续监督工作。

九、 补充规定

(1) 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企业和项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省、香港和澳门除外)新建、改建和现有的所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部件制造企业及其生产项目。

(2) 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如有修订,以最新修订版本为准。

(3) 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四)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12月25日起执行。《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8号)同时废止。

[第页]

铅酸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2015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顺利实施《铅蓄电池行业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管理铅蓄电池行业的标准公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标准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负责受理本地区铅酸蓄电池企业的公告申请,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迟缓的

第三条国家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对各省提交的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了评审,并公布了符合《规范》要求的铅酸电池生产企业名单。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申请规格公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有独立的生产工厂;

(3)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

(4) 生产的铅酸蓄电池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五)符合《标准条件》的各项要求。

第五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是规范性公告的申请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

第六条同一企业法人在不同地址拥有多个工厂或车间的,每个工厂或车间需要分别填写《铅酸蓄电池企业规范审核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并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工厂或车间的规格公告申请。

第七条同一铅酸电池生产厂有多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铅酸电池企业时,所有企业必须同时申请标准公告并进行现场审核。

第三章申请、审查和公告程序

第八条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规格公告申请,填写《申请表》,连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当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如果您从事商品极板的生产或采购的商品极板的组装,还需要提供上一年度极板的销售或采购记录(销售和采购记录格式见附件2和附件3,从事进出口贸易的需要相应的进出口证明)。

第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范条件》对申请规范公告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征求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提出相关初审意见,并将其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位置。

第十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经初审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名单和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的企业申报材料和生产现场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经审查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无异议,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告;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将在核实相关情况后酌情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进入标准公告名单的铅酸电池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进入标准公告名单的商品极板生产企业,应当每六个月向当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上半年的极板销售记录(销售记录格式见附件2,海外销售应附相应的出口证明)。

第十五条已进入标准公告名单的铅酸蓄电池组装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当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告最近半年的极板采购记录(采购记录格式见附件3,从境外采购需附相应的进口证明)。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进入规范性公告名单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不整改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吊销其公告资格:

1.在填写申请表时存在欺诈行为;

2.商品极板生产企业未及时申报极板销售记录,销售记录不实或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

3.从商品号牌购买铅酸电池的企业未及时申报号牌购买记录,购买记录不真实或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号牌生产企业购买商品号牌的;

(四)拒绝接受抽查;

5.不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6.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第17条。对从事铅酸蓄电池行业规范审计的相关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569号)同时废止。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机制,与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再生铅企业共同建立废旧铅电池回收体系。

八、监督管理

(1) 新建、改建、扩建铅酸蓄电池及其含铅部件生产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应当按照本规范条件中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批准的在建项目或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项目将停止建设和生产。

(2) 地方人民政府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铅蓄电池和含铅部件的生产进行统一规划,严格控制新项目,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对现有铅酸蓄电池企业,不得在其卫生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项目;

要引导现有企业积极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着力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大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环境污染。

(三) 现有铅酸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发展改革委公告第87号)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改扩建项目要达到“先进清洁生产企业”的水平。

(四)有关部门在铅酸蓄电池生产项目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核查、信贷融资、规划建设、消防、卫生、质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工作中依据本规范的条件进行。申请或者重新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经审查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名单通知有关部门。

(五)搬迁项目应当执行本规范关于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六) 生产、采购商品极板的企业应当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极板销售或者采购记录,不得向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销售极板,也不得购买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生产的极板。

(七) 本规范发布后,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部件生产企业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其符合本规范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本规范的条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公布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实行社会监督和动态管理。

(九)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落实和后续监督工作。

九、 补充规定

(1) 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企业和项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省、香港和澳门除外)新建、改建和现有的所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部件制造企业及其生产项目。

(2) 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如有修订,以最新修订版本为准。

(3) 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四)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12月25日起执行。《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8号)同时废止。

[第页]

铅酸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2015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顺利实施《铅蓄电池行业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管理铅蓄电池行业的标准公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标准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负责受理本地区铅酸蓄电池企业的公告申请,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迟缓的

第三条国家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对各省提交的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了评审,并公布了符合《规范》要求的铅酸电池生产企业名单。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申请规格公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有独立的生产工厂;

(3)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

(4) 生产的铅酸蓄电池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五)符合《标准条件》的各项要求。

第五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是规范性公告的申请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

第六条同一企业法人在不同地址拥有多个工厂或车间的,每个工厂或车间需要分别填写《铅酸蓄电池企业规范审核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并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工厂或车间的规格公告申请。

第七条同一铅酸电池生产厂有多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铅酸电池企业时,所有企业必须同时申请标准公告并进行现场审核。

第三章申请、审查和公告程序

第八条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规格公告申请,填写《申请表》,连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当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如果您从事商品极板的生产或采购的商品极板的组装,还需要提供上一年度极板的销售或采购记录(销售和采购记录格式见附件2和附件3,从事进出口贸易的需要相应的进出口证明)。

第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范条件》对申请规范公告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征求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提出相关初审意见,并将其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位置。

第十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经初审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名单和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的企业申报材料和生产现场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经审查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无异议,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告;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将在核实相关情况后酌情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进入标准公告名单的铅酸电池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进入标准公告名单的商品极板生产企业,应当每六个月向当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上半年的极板销售记录(销售记录格式见附件2,海外销售应附相应的出口证明)。

第十五条已进入标准公告名单的铅酸蓄电池组装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当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告最近半年的极板采购记录(采购记录格式见附件3,从境外采购需附相应的进口证明)。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进入规范性公告名单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不整改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吊销其公告资格:

1.在填写申请表时存在欺诈行为;

2.商品极板生产企业未及时申报极板销售记录,销售记录不实或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

3.从商品号牌购买铅酸电池的企业未及时申报号牌购买记录,购买记录不真实或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号牌生产企业购买商品号牌的;

(四)拒绝接受抽查;

5.不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6.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第17条。对从事铅酸蓄电池行业规范审计的相关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5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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